礦井運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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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運輸管理規定_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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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運輸管理規定

礦井運輸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各礦機運科對運輸管理工作負業務管理責任,在機電副礦長和機電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機運科參與軌道運輸的設計、技術改造及組織檢查驗收等工作。負責運輸裝置、設施的選型設計、安裝使用及維護標準的制定,負責組織對運輸裝置、軌道線路、斜巷安全設施、運輸車輛及連線裝置等的檢查工作,對裝置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條安檢科對運輸管理各項標準及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負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對運輸裝置、軌道線路、安全設施、運輸車輛及連線裝置等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條排程室負責對運輸車輛的排程、執行管理、監督管理、檢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機運科、安檢科、排程室要明確分管斜巷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以便及時溝通、解決日常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條每月由機運科牽頭組織安檢科、排程室及各管理區隊對礦井運輸系統進行一次系統檢查。

第六條機運科、安檢科、排程室對事故隱患出具隱患整改通知單並提出處理意見,有權對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關責任單位罰款和停止作業。

第七條主要運輸巷道的軌道由運輸隊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各採掘及輔助生產單位的軌道由各區隊維護和管理,有條件的建議由專業運輸區隊負責維護管理。基層區隊負責所管轄工作地點運輸裝置和設施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實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八條所有運輸裝置、設施、安全保護裝置等必須做到執行有制度、安裝有標準、管理有辦法,堅持做到誰使用、誰管理,責任落實到人。運輸裝置、安全設施的主要試驗專案由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機運科負責監督工作。運輸裝置效能和結構有較大變化時,必須報礦井分管領導批准。

第九條各區隊要建立運輸管理臺賬和包機圖表,對運輸裝置、設施實行網路化管理,健全各種基礎技術資料和建立各種規章制度。

第十條操作各種運輸裝置、設施的特殊工種都必須經過培訓且考試合格,方能持證上崗,嚴禁無證頂崗。

第十一條採煤和掘進工作面採用軌道運輸時,其作業規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並經機電運輸部門審批:

1、運輸裝置、設施及安全設施的安裝位置和形式;

2、運輸裝置的基本引數,安裝和使用方式及相關計算;

3、軌道中心線位置、軌道鋪設標準和方式。

4、運輸巷道的各項引數等。

第二章平巷運輸

第十二條運輸大巷不得有脫皮、片幫、掉頂等冒落現象,軌道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要求:新掘進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採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於0.3m(綜合機械化採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裝置檢查和維修的需要,並不得小於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採裝置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3m。

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定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於1.2m,深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得小於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

在小絞車、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機頭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進行操作。

第十三條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於0.2m,採區裝載點不得小於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於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四條軌道運輸巷中,對執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採用不低於30kg/m的鋼軌,其他地點軌型不得低於24kg/m。對於24kg/m禁止使用自制簡易道岔,必須全部使用統一製作的轉軸式單擺尖道岔。

第十五條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軌道的鋪設質量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扣件必須齊全、牢固並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於2mm。

2、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後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於5mm。

3、直線段和加寬後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4、在曲線段內應設定軌距拉桿。

5、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所有礦井有動壓的大巷軌道及斜坡軌道道床嚴禁硬化,建議採用馬路人行道方磚活動鋪設方式,方便巷道地鼓變形後及時維護整修。

6、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於線路的鋼軌型號。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檢查,定期檢修。

7、道岔、扳道器必須齊全完好,轉動部分必須用專用的銷子並加開口銷閉鎖,大巷內嚴禁使用簡易道岔,且所有道岔嚴禁硬化,方便及時維護。

第十六條不同規格的軌道連線時,必須採用標準過渡接頭進行連線,嚴禁採用異型夾板直接連線。

第十七條井下軌道大巷道岔應鋪設標準道岔,並採用司控道岔控制,掛牌管理。其他地點可使用轉軸式道岔,嚴禁使用非標準道岔。

第十八條與軌道大巷連通的執行車輛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車場的兩端,應當安設阻車器,以防車輛溜入。必須使用標準氣動阻車器或標準簡易阻車器,嚴禁使用非標準阻車器。

第十九條井下電機車應裝備速度保護裝置,容量指示器、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行動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電機車應使用機車電喇叭裝置,對於採用逆變電源或其他新型電機車照明,要求警示距離不小於100m,且有發出紅光的標準紅尾燈,禁止使用礦燈作為紅尾燈使用。

第二十條使用機車運輸的礦井,要有井下機車檢修硐室,並有相關檢修裝置。蓄電池電機車充電房內,必須採用防爆電氣裝置,用普通電壓表測量電壓時,要在蓄電池大蓋揭開口10min後進行,防止有氫氣溢位。電機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第二十一條井底車場、彎道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地點,必須安裝能夠同時發出聲、光的預警訊號裝置,井下人車車場應懸掛明顯的停車位置指示牌、列車時刻表。

第二十二條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裝置將車輛穩住。且礦井礦車除掘進頭、車場外,其他地點嚴禁隨意停放或翻倒礦車。

第二十三條同一水平同時行駛3臺以上機車時,使用帶有電氣閉鎖的訊號裝置,行駛5臺及以上機車的巷道需使用“信集閉”系統。井下主要行人平巷長度超過1.5km時,斜巷垂深超過50m時應採用機械運送人員。應使用專用人車運送人員,禁止使用其他非運人裝置運送人員。

第二十四條電機車執行的巷道內必須設有路標、警標和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噪聲大等地段兩側都能接收到的聲光報警裝置。電機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夠接收到的聲光訊號裝置。

第二十五條在電機車運輸的線路上施工或維修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併發放到相關區隊學習後,方可進行施工,措施學習應有簽字記錄。措施中應明確規定:在施工地點兩端各50m處設定警示標誌;機車通過時必須長鳴警鈴,施工人員躲避到安全地點,指派專人指揮機車慢行通過。

第二十六條運輸區隊必須制定軌道運輸車輛管理制度,明確車輛週轉時間和容積利用係數。軌道運輸車輛必須編號管理,並建立檢查、檢修臺帳,在用礦車及其他車輛必須臺臺完好。

第三章斜巷運輸

第二十七條傾斜巷道的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串車提升的各車場必須設有訊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巷必須有訊號和候車室,候車硐室必須具有足夠的安全空間。

第二十九條加強軌道的日常檢查工作,樹立“機車、礦車掉道就是事故”的理念。車輛掉道,除了按照事故追查處理外,在處理掉道時,必須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嚴禁生拉硬拽。在處理掉道時,必須由副隊長或帶班班長為現場組織者和安全第一責任人進行處理。運輸隊和採掘區隊要在施工措施或作業規程中對車輛掉道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條主要軌道上下山不得兼作人行道;確需行人的,應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各通道口必須設定“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警示牌。

第三十一條斜巷軌道上端必須有足夠的過卷距離。其過卷距離必須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引數計算確定,並留有1.5倍的備用係數。

第三十二條軌道上下車場的長度、坡度及調車裝置,必須符合設計規範,車場長度不得小於一次提升串車總長的3倍。

第三十三條主要斜巷的軌型不得低於24kg/m,斜巷上下變坡點處的軌道嚴禁有(接頭),必須根據變坡點的實際坡度,將軌道彎成弧形。

第三十四條嚴禁將斜巷上、下平臺的車場設計成能夠自動滑行的坡道。

第三十五條斜巷絞車用礦車升、降超長物料時,提升速度不得超過2.5m/s。下放物料時,嚴禁斷電自行溜放。

第三十六條井下使用的斜巷絞車必須設有防止過卷、過速、過負荷、欠電壓、限速、閘間隙保護以及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其保護裝置必須正常使用,安全可靠,嚴禁甩保護。

第三十七條斜巷軌道的遊動天輪必須按設計要求設定,轉動靈活。嚴禁使用不轉動的地輥或其它物品代替遊動天輪和地輥。當巷道傾角不一致時,在變坡點處必須加設地輥。

第三十八條斜巷軌道應儘量使用聚氨酯地輥或橡膠託輥,以減少對鋼絲繩的磨損,必須使用能夠防止地輥脫落的防脫地輥架。

第三十九條斜巷絞車使用的連線裝置的效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要求,各種保險鏈及礦車的連線環、鏈和插銷等,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

第四十條斜巷擋車裝置應嚴格按公司要求製作和安裝,井下斜巷安裝安全設施,必須按下列要求設定:

1、採用擺杆式機械自動跑車防護裝置。斜坡軌道長度200m—300m,軌道中間設定一道;長度300m—500m,在上部變坡點最後一道擋車器和軌道底擋車器之間均勻佈置兩道;500m以上軌道,在上部變坡點最後一道擋車器和軌道底擋車器之間均勻佈置三道。其固定方式分為橫樑固定和錨杆頂板固定兩種方式,主要運輸斜巷(水平之間的軌道或服務於2個及以上採掘頭面的軌道)採用橫樑固定方式,服務於1個採掘頭面的斜巷運輸可採用錨杆頂板固定方式。並要求維護維修工每週檢查一次,發現鏽蝕斷絲數或直徑磨損達10%時必須及時更換,鏽蝕斷絲數目達不到更換標準但使用超過一年必須更換鋼絲繩。

2、在各車場必須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執行車場或區段的氣動阻車器或擋車槓。

3、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必須安設能夠控制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4、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必須安設能夠阻止未連線車輛滑入斜巷的氣動阻車器。

5、在變坡點處及下方略大於一列車長度的地點,必須安設能夠阻止未連線車輛跑車的聯動擋車槓。

6、在各車場必須安設甩車時能夠發出警號的訊號裝置。

7、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只有放車時方準開啟。安全設施未設定的斜巷嚴禁執行。

第四十一條主要運輸斜巷擋車槓、擋車欄、阻車器必須全部採用氣動或電動形式。其它地點的應按公司要求推廣使用氣動或電動形式,斜巷擋車裝置阻車器、擋車槓、自動防跑車裝置,應嚴格按公司要求製作和安裝,強度和可靠性必須滿足下列規定:

梯式擋車器的安裝

1、擋車槓框架及中間橫撐採用11#礦用工字鋼焊接製作,外寬420mm,橫撐不少於5道,均勻佈置。擋車槓長度應滿足在斜巷中安裝與巷道底板的夾角(銳角)在45°~60°之間。擋車槓應固定在底座上,嚴禁直接用鋼絲繩綁在橫樑上。

2、擋車器底座固定方式

(1)主要運輸斜巷應在擋車槓的位置裝設橫樑(橫樑的材料應用不小於11#的礦用工字鋼),擋車槓固定在橫樑上。當頂板岩石穩定不破碎時,可在巷道頂板打2根φ20×1800mm的高強度錨杆,將底座固定在巷道頂板上。

(2)當頂板岩石破碎時,可在巷道頂板打2根錨索,將底座固定在巷道頂板上,將擋車槓用銷軸鉸接在底座上。

(3)底座與巷道頂板應貼實,擋車槓與底座連線必須用φ30mm銷軸鉸接,銷軸必須有防脫效能。

(4)當底座固定處巷道頂板不平時,可用加墊鐵或墊木的方式墊平(墊鐵或墊木中間鑽孔,錨杆穿入中間鑽孔),保證擋車槓安裝後中心線與軌道中心線重合,偏差不大於50mm。

第四十二條擋車槓中心線應與軌道中心線重合,其偏差不得大於50mm,擋車槓常閉時(底端)應能落到底,距離軌面的高度最大不得超過200-300mm;開啟時高度不得低於1.6m(通過礦車、花車等較低車輛)、2.1m(運輸支架等較高裝置)。所有的擋車槓均塗刷紅白相間的油漆,每段長度為200mm。

第四十三條應使用氣缸或電液推杆操作擋車槓,禁止使用重錘式。斜巷擋車槓經常檢查、維護和試驗,並貼上完好牌和責任牌。

第四十四條各單位應建立斜巷安全設施管理檔案,明確檢查週期和管理職責,確保斜巷安全運轉。

第四十五條斜巷上、下車場及中間通道口,必須設定“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醒目標誌,必須安裝語音報警裝置及組合聲光電鈴,在斜巷全線不超過100米距離內必須安裝一套組合聲光電鈴,組合聲光電鈴應安裝在躲避硐室裡,斜巷無躲避硐室時,可固定在巷幫上但必須保證安全距離。

第四十六條同一軌道運輸斜巷與斜巷交叉口使用兩臺以上絞車時,除各自提升訊號統一規定外,聲光訊號必須有明顯區別;當聲音訊號無法分開時,必須設紅黃燈加以區別,防止誤動作。

第四十七條斜巷軌道使用的絞車鋼絲繩、保險繩必須採用統一型號和規格的鋼絲繩,每天必須認真檢查一次,並詳細記錄。

第四十八條斜巷所用的三環鏈、插銷必須進行編號專用。不得用其他三環鏈及插銷代替。

第四十九條斜巷所使用的三環鏈、插銷在使用前把鉤工必須進行詳細的外觀檢查並記錄,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更換。

第五十條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線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線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有翻車(脫鉤)危險、不按規定使用的車輛運送物料,嚴禁發出開車訊號。

第五十一條嚴禁斜巷運輸把鉤工不停車進行摘掛鉤操作。

第五十二條嚴禁訊號工、把鉤工替崗操作,嚴禁擅自停電或擅自拆修訊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裝置。

第五十三條斜巷訊號把鉤工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熟悉本崗位訊號裝置、防跑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等一般效能及使用方法。

2、交接班要認真檢查訊號裝置、車輛及其連線裝置、保險繩、鉤頭等是否齊全可靠,檢查鋼絲繩是否有打結、硬彎、磨損和斷絲情況,若不符合要求,嚴禁傳送提升訊號。

3、檢查阻車器和變坡點上方所設的擋車扛(欄)或擋車器是否能夠自動復位或自動閉合。

4、兼作行人的運輸巷道行車時,紅燈訊號必須保證完好,必須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的安全規定,嚴禁行車時行人。

5、訊號把鉤工接班後,必須檢查斜巷內有無行車障礙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確認安全後,方可發出開車訊號。

第五十四條摘掛鉤操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

2、必須站在軌道外側200mm左右以外進行摘掛鉤。單道操作時,應站在訊號位置同側或巷道較寬一側;雙道操作時,若雙軌間安全距離達到要求,則應站在雙道之間進行摘掛鉤操作,否則必須站在人行道一側進行摘掛鉤操作。

3、把鉤工摘掛鉤完畢後,嚴禁從串車車輛上方、兩車輛之間或車輛執行下方穿越。

4、摘掛鉤時,若遇到摘不開、掛不上時,必須採用專用工具解決,嚴禁蹬繩操作。

5、把鉤工每次掛鉤完畢後,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車裝置等再詳細檢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確、牢固可靠,觀望車輛執行方向有無阻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後,開啟上部車場擋車器或擋車槓(欄),進入躲避硐室、訊號硐室或安全地帶後,方準發給訊號工開車指令。

6、車輛執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執行狀態,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與訊號工聯絡,傳送緊急停車訊號,立即趕赴現場,仔細檢查。

7、把鉤工上崗期間必須忠於職守,對不符合提升規定要求的以及違反操作規程的,嚴禁摘掛鉤工進行提升作業。

8、掛鉤操作程式:

(1)把鉤工檢查擋車槓、阻車器處於常閉狀態,並確認無誤。

(2)把鉤工將車逐輛推到阻車器前,後部用斜木楔掩好,並確認無誤。

(3)把鉤工用專用插銷和專用三鏈環從前往後依次接好一列礦車,由把鉤工依次檢查連線情況和插銷防脫效能,並確認無誤。

(4)把鉤工用專用插銷連線主繩鉤頭,最後連線保險繩鉤頭,保險繩必須放在車的上部,必須綁紮牢固,綁紮點不得少於兩處。把鉤工檢查連線情況和插銷防脫效能,並確認無誤。

(5)現場負責人從前往後依次檢查車輛的裝載及保險繩、三鏈環、插銷、主繩連掛情況和插銷防脫效能,並確認無誤。

9、下車操作程式:

(1)訊號工向絞車司機發出開車訊號,絞車司機聽到訊號並確認後,送紅燈示警30s,起動絞車。

(2)把鉤工開啟阻車器,開啟上聯動擋車槓,關閉下聯動擋車槓,確認下部擋車槓可靠關閉。

(3)把鉤工監督將車輛放入斜巷聯動擋車槓之間,訊號工向絞車司機發出停車訊號,停車檢查車輛的裝載及主繩、保險繩、三鏈環、插銷連掛情況和防脫效能,確認無誤後開啟下擋車槓關閉上擋車槓,向絞車司機發出下車訊號,車輛下放。

(4)下放車輛至下平臺擋車槓前30-40m時,把鉤工開啟下擋車槓,車輛通過擋車槓。

(5)最後一輛車到下平臺變坡點規定位置後,下平臺訊號工發出停車訊號,絞車司機確認後,停止絞車運轉。

10、提車操作程式:

(1)下平臺訊號工向上平臺訊號工發出開車訊號,上平臺訊號工向下平臺訊號工發出確認訊號,下平臺訊號工再向上平臺訊號工發出提車訊號,上平臺訊號工確認訊號正確無誤後,向絞車司機發出開車訊號。

(2)下平臺訊號工通知把鉤工開啟擋車槓。

(3)絞車司機聽到訊號並確認後,送紅燈示警30s,低速起動絞車,最後一輛礦車進入斜巷過擋車槓後,方可逐步加速,直至達到正常速度執行。

(4)上提車輛提至上平臺變坡點前兩擋車槓之間,把鉤工開動聯鎖擋車槓此時上擋車槓開啟,下聯動擋車槓關閉,開啟阻車器,待車輛提至上平臺變坡點3m後,恢復阻車器和聯鎖擋車槓。

(5)上平臺訊號工發出停車訊號,絞車司機確認後停止絞車運轉。

11、摘鉤操作程式:

當車輛到達車場停穩後,按如下程式操作:

(1)把鉤工檢查擋車槓、阻車器處於常閉位置,並確認無誤。

(2)把鉤工將車前後部用斜木楔掩好(有阻車器一側可以不用斜木楔)

(3)把鉤工依次先摘保險繩,然後再摘主繩。

(4)把鉤工從後往前依次摘掉礦車之間連線插銷及三鏈環。

(5)拿掉斜木楔,將車輛逐輛推離行車區間。

(6)把鉤工摘掛鉤時,如遇到摘不開,掛不上時,必須採用專用工具操作,嚴禁蹬繩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五十五條斜巷內運輸車輛脫軌復軌時,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嚴禁摘鉤處理,嚴禁用主提升繩生拉硬拽。

第五十六條礦車的管理

1、礦車(包括材料車)管理要嚴格執行完好標準及檢修標準,禁止帶病運轉。

2、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實行帳、卡、物、牌板相對照,統一由礦車管理人員負責。對礦車的檢查檢修要有詳細記錄,檢修記錄報機運科。

3、由井口把鉤工負責,發現不完好礦車做上記號,在地面檢修場地挑出,不準繼續執行。井口把鉤人員發現不完好礦車要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檢修地點,進行修復。

4、嚴格對礦車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人車、材料車、平板車、架貨車等參照礦車的的檢修制度進行檢修。

5、定期檢查分為日檢和月檢。

日檢內容有:

(1)運輸隊負責礦車的使用、維護、完好等工作。並負責礦車的中小修理(包括礦車車箱變形的整形、區域性補漏、更換軸承、碰頭整形等)。

(2)碰頭:橡膠碰頭要有足夠的彈性。

(3)車廂上對角長度誤差不大於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於50mm,無破洞。

(4)底盤:是否變形、扭曲、缺油等,車輪應無曠動。

月檢內容有:

(1)檢查車輪曠量,轉動是否靈活,磨損是否超限。

(2)檢查車輛磨損情況,車軸彎曲情況。

(3)對碰頭、插銷、車廂底盤及輪對變形情況檢查。

6、定期檢修內容:

(1)對礦車全部鉚釘(損壞和鬆動的)、螺栓、銷子、墊圈、油堵等進行檢修。

(2)校正變形的車廂,並焊補漏洞和破裂車縫。

(3)更換不轉動的車輪及損壞的碰頭。

(4)輪軸組與車架固定點上擋箍與軸座的間隙不大於5mm,兩軸垂直於車架縱向中心線,其平行度偏差不大於軸距0.5%。

(5)檢修磨損的車軸軸頸和彎曲的車軸,其彎曲度不超過0.5mm,修復後的車輛最大彎曲不得超過1mm。

(6)車廂底盤與車廂中心線在車輛兩端偏差不得超過15mm,大修後不大於8mm。

7、需報廢大修的礦車下道前,運輸隊必須通知機運科、排程室進行鑑定,不經鑑定而私自下道。下道礦車應保證零部件齊全,缺少部件按缺件原值罰款。

8、礦車因檢修需下道的,修理期限為三天,(以當天檢查發現為準)。

9、運輸隊要建立《礦車維護記錄》,記錄上要將每天檢修數量、編號、檢修部位、檢修人等記錄清楚。礦車輪對加油要求:新礦車半年內加油一遍,以後每三個月加油一遍,礦車加油要有專門的記錄。

10、人車的檢查,要有專人檢查、專用記錄、編號管理。

第五十七條現場檢查嚴禁出現車輛橡膠碰頭不起作用、缺橡膠碰頭、缺碰頭固定銷、鐵碰頭變形嚴重、銷子座掉落、車輪缺蓋、車輪蓋缺螺栓、車輪變形嚴重、礦車箱體變形破損嚴重、車輪不轉、礦車輪缺油等現象。

第五十八條阻車器及地滾的安裝

1、當斜巷符合在上平臺安裝連鎖擋車槓時,阻車器安裝位置位於連鎖擋車槓前方,在斜巷上平臺距離變坡點1-2m處。當斜巷上平臺不安裝連鎖擋車槓時,阻車器距變坡點0.5-1m。

2、阻車器轉動靈活,並能自動復位,處於常閉狀態。

3、阻車器中心與軌道中心一致。

4、阻車器(阻碰頭式)卡爪高度距離軌面不低於300mm。

5、大巷口至各車場立式阻車器安裝位置應在車場道岔正前2米處安裝,基礎要求:500mm×500mm×500mm,阻車器用4吋厚鐵管制作,高度要求800mm,上部手提位統一焊小鏈環一個。從上部向下依次塗刷紅白相間漆,每段漆100mm。

第五十九條訊號與安全報警裝置

一般要求

1、主要提升運輸傾斜井巷或絞車滾筒在1.6m及以上串車提升、運輸的傾斜井巷訊號系統,必須具備逐級傳遞傳送訊號的功能,設有保證按規定順序發出訊號的閉鎖裝置。

2、逐級傳遞傳送訊號的順序:下車場和中間各車場的訊號工,向上車場訊號工發出訊號,上車場訊號工收齊各車場訊號後,才可根據需要向司機發出訊號。

3、斜巷提升運輸使用的語言報警裝置必須聲、光具備,並有“正在行車,嚴禁行人”的醒目標誌。

4、訊號裝置和語言報警裝置必須取得“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方可使用。

5、訊號裝置和語言報警裝置應安裝在人行道的上方,便於行人觀察且不影響行車和行人安全的地方。車場的訊號裝置和語言報警裝置應安裝在車場的入口處。

6、斜巷提升運輸使用的語言報警裝置應與工作訊號連鎖,工作訊號發出後立即進行報警,發出停止訊號後報警停止,與訊號保持同步。

7、訊號裝置和語言報警裝置也可同絞車或絞車控制迴路連鎖,絞車啟動,立即發出報警訊號,絞車停止報警訊號停止。

8、安全報警裝置應統一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定期檢查和維修,達到完好標準要求。

第四章小絞車管理

第六十條適用於1.6m以下絞車的各類斜坡軌道運輸。

第六十一條各礦機運科負責組織礦安檢科和使用區隊對小絞車的安全效能、安裝質量及位置、巷道及車場的安全距離、軌道及道岔質量、和電氣裝置等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由機運科發放《安全準運證》。不經過檢查驗收或未通過驗收的小絞車,不得執行。

第六十二條《安全準運證》由鶴煤公司測試中心統一監製,其有效期為6個月。公司機電部、測試中心負責對各礦《井下小絞車安全準運證管理規範》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具備安全執行條件、達不到《檢查驗收標準》的小絞車,停止執行,並吊銷其《安全準運證》。

第六十三條礦機運科、安檢科負責對各類小絞車的日常執行進行檢查,發現有不符合安全執行標準的,必須摘牌整頓停止執行,待重新驗收合格後方準掛牌恢復執行。半年時間內,礦井累計2次被公司檢查出不符合執行標準而停運的絞車,將取消礦機運科發放《安全準運證》的資格,由測試中心對該礦絞車組織驗收發徵。

第六十四條各礦必須根據本管理規範制定符合本礦實際情況的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制度,明確各級責任。及時發現並處理斜巷運輸系統問題,建立相關的獎懲辦法。

第六十五條斜巷運輸系統其絞車、鋼絲繩及連線裝置、牽引車數必須經過使用單位有資質的技術人員設計計算。設計計算的有關資料及檔案存檔備查。礦井和各單位必須及時建立格式統—斜巷管理臺賬,登記斜巷裝置與設施的技術引數;選用裝置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沒備與設施包機人;使用單位變化情況及存在的問題。記錄裝置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斜巷管理臺賬由各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建立,由礦機運科負責彙總整理。臺賬的內容要完整潔全,資料準確,與現場實際相符。

第六十六條小絞車使用前必須按以下專案進行檢查驗收,不符合標準的,嚴禁發放《安全準運證》、嚴禁執行。

第六十七條檢查驗收標準

1、絞車檢查標準

(1)小絞車發放審批由各礦裝置紐具體負責,使用單位要檢查領用絞車的完好情況和裝置編號、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任一項不合格均不得使用。

(2)安裝絞車時,滾筒中心線應與斜巷軌道中心線重合,誤差不大於50mm,安裝穩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排列整潔。小絞車在軌道一側安裝時,要保證絞車執行時,盤繩整齊、不爬繩、不咬繩。嚴禁用其它異物強行盤繩,條件允許時,可用導向滑輪導向提升。

(3)小絞車基礎必須使用地錨固定或打水泥基礎固定,基礎設計要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設計要求。使用時間6個月及25kW以上的絞車必須打水泥基礎固定;使用時間6個月以內及25kW以下(包括25kW)規格的小絞車未使用地錨或打水泥基礎固定的,必須使用不小於18#槽鋼焊接的整體底盤並按規定使用四壓兩戧固定。地腳螺絲或墊圈應符合小絞車地腳孔要求。

(4)使用地錨固定的絞車,必須使用礦用標準螺紋鋼金屬錨杆;其直徑為18mm;長度為20xxmm;錨固長度採用全長錨固。

(5)採用四壓兩戧固定的絞車,其所用圓木戧、壓柱的直徑不得小於200mm;壓柱要垂直於頂底板,頂窩在硬麵內200mm,戧柱角為65~75度,角度一致,但壓柱不得妨礙司機操作和影響司機的視線。嚴禁使用金屬支柱固定;柱頂應打在柱窩內不準加楔,要牢固可靠。戧柱、壓柱必須採取防倒措施,要求採用30mm扁鐵製成環形卡子將戧柱、壓柱卡住,卡住位置距離頂板300mm,開口處彎成直角穿孔螺栓固定(M6螺栓),其中防倒鏈採用液壓支柱防倒鏈,一端採用開口中間“螺栓穿鏈”方式固定,另一端固定於鋼樑或打錨杆固定,且嚴禁出現防倒鏈太鬆現象。

(6)地腳螺絲的螺母要緊固,地錨螺絲的外露長度應滿足上一個匹配平墊圈和兩個匹配螺母。

(7)所有小絞車的戧、壓柱和擋車槓必須進行刷漆,標準為紅白條相間,每段長度為200mm。

(8)小絞車操作手把應有定位閉鎖裝置,零部件齊全;定位閉鎖可靠不失效。

(9)絞車安裝地點必須留有裝置檢修和安全操作空間,司機後面不得小於1m,絞車最突出的部位與最近軌道的間距不得小於500mm,與巷幫間距不得小於300mm,同時必須有一側保持0.7m及以上的距離,操作空間高度不得小於1.8m。

(10)JD-1.6及以上規格型號的小絞車施閘手柄的工作行程不超過行程的3/4,施閘手柄的自動鎖緊裝置動作靈活可靠;JD-1型排程絞車,施閘後手柄位置應與水平位置成30°~45°夾角,不得低於水平位置,拉桿螺栓有背帽緊固,無顯著彎曲,拉桿螺栓、叉頭、閘把、銷軸無損失變形。兩閘把施閘後,閘把位置角度要一致。

(11)閘帶無斷裂,磨損餘厚不小於3mm,鉚接可靠不鬆動,閘座螺絲緊固有效;閘輪磨損深度不大於2mm,閘輪表面無油跡。

(12)絞車司機側的金屬擋板應齊全,不允許變形。絞車滾筒不得有開焊、裂紋和變形。運轉無異響,無甩油現象。

(13)上山倒拉絞車,迎頭應裝平時導向輪,其直徑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16條規定,禁止用小滑輪代替;固定滑輪的固定裝置不得有明顯彎曲,嚴禁將滑輪固定在耙裝機和棚腿上,固定導向輪的鋼絲繩直徑不小於15.5mm。導向輪的固定方式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要全部外露,便於檢查,並落實責任人。

(14)上山倒拉車時,絞車附近必須設司機躲避硐,躲避硐規格:寬1000mm、深800mm、高1800mm。

(15)絞車四周30m範圍內不得安裝風機裝置或任何其他影響絞車訊號聲響傳輸的裝置。

(16)絞車訊號要聲光兼備,安全牢固、整潔、佈置合理,做到上板上牆,固定在絞車附近或訊號峒室內。

(17)在適當位置應安裝照明燈,保證絞車附近的照明,便於司機觀察和操作。

2、鋼絲繩及連線裝置檢查標準

(1)鋼絲繩規格應根據設計計算進行選擇,並符合絞車技術要求。

(2)新繩應有廠家的技術試驗證書,儲存超過一年的鋼絲繩使用前必須做拉力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或磨損超過原鋼絲繩總數的10%時,必須更換。

(3)5°以上的斜坡使用φ≥12mm的鋼絲繩;鋼絲繩與滾筒的連線必須採用穿入繩眼再用雙壓板壓緊的方式連線,在絞車滾筒上繩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應定期檢查,嚴禁剁股穿繩。

(4)鋼絲繩在滾筒上應按序分層排列。鋼絲繩在滾筒上的容量是最外層距滾筒邊緣高度不小於該繩直徑的2.5倍,並至少留3圈餘繩。內層起圈的鋼絲繩應停止運輸,並進行重新排列,鋼絲繩在滾筒上纏繞嚴重跑偏時,必須停止運輸進行調整。

(5)斜坡運輸所選用的鋼絲繩型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具有6.5倍的安全係數。

(6)斜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線,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線,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線裝置。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線環、鏈和插銷等,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試驗。

(7)主鋼絲繩鉤頭必須使用雞心環,連線繩卡不少於5個,主繩鉤頭所用繩卡必須與繩徑相配套,繩卡不得在鋼絲繩上交替佈置,卡子螺母位於主繩側,繩卡間距等於鋼絲繩直徑的6~7倍。

(8)斜巷絞車的每個鉤頭,都必須配合有符合要求的保險繩,保險繩長度和提升車數相適應,不宜過長。主鋼絲繩直徑≤18.5mm時,保險繩直徑應與主繩相同,主鋼絲繩直徑>18.5mm時,保險繩直徑為18.5mm,用不少於3付繩卡卡緊。保險繩一端要固定在主繩上的雞心環第一個主繩卡之間,另一端的繩套必須插入提升列車尾端車輛聯結器內並閉鎖,保險繩不得與主繩套共用U型卡。

(9)小絞車的鋼絲繩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結、扭曲、彎折、嚴重鏽蝕和磨損、斷絲超限的現象。

(10)使用中小絞車的鋼絲繩,責任單位必須每天安排專人檢查一次,並認真做好記錄

3、軌道安全設施檢查標準

(1)在軌道運輸的傾斜巷道中,必須裝設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凡裝設有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斜巷必須堅持使用,並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責任到人。責任單位每天要安排專人對“一坡三擋”進行檢查維修試驗,幷包保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上要註明安裝管理單位、包保人姓名、安裝時間。管理牌要掛在安裝安全設施處的巷道幫一側明顯處。

(2)選用的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並根據具體使用條件進行選型設計。

(3)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370條規定,並做到監視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

(4)斜巷軌道必須根據斜巷坡度、長度等情況,裝設若干地輥,具體應以鋼絲繩不拖底板為準,間距不大於20m,變坡點處要裝設大地滾,其直徑不小於250mm,寬度200—250mm,軸徑不小於40mm;地滾安裝要平整、穩固,轉動靈活。

(5)斜巷高低起伏,繩磨頂板或棚樑時,要裝設頂輥,以繩不磨頂板或棚樑為準;甩道或下車場側幫要裝設立輥,以不磨繩為準。

4、軌道檢查標準

(1)各軌道鋪設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352條.353條規定。

(2)敷設必須以《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為標準,主要運輸軌道達優良品,採區軌道達合格品以上;要消滅雜拌道、非標準道岔;要確保軌道內側和軌面的平整度。

(3)軌道線路的軌距、水平、接頭、道岔的尖軌、心軌和護軌工作邊間距、扣件、軌枕間距等必須平整度符合規定標準。

(4)軌道線路嚴禁鋪設使用非標準道岔。所選用的標準道岔,要按標準鋪設;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證尖軌的側壓力和密貼度。

(5)軌道接頭不得設定在斜巷起坡點和變坡點處,兩條道軌接頭位置應>2m。

(6)使用單位要對轄區內的道岔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要標明地點、道岔型號、編號,包保人和管理單位。

5、電器裝置檢查標準

(1)與小絞車相關的開關、電纜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

(2)開關必須上架安裝並做到停電方便,與巷道或其他裝置的間距不得影響檢修和行人。

(3)開關容量、保護整定值、電纜截面的選擇必須與絞車相適應,嚴禁出現過載執行。

6、其他

(1)巷道及車場的安全距離《煤礦安全規程》21條、22條、23條的規定。

(2)JD-1型排程絞車嚴禁在斜巷中使用。

(3)使用單位檢修工必須定期對絞車作全面檢查、調整更換修理剎車裝置、緊固連線部件。維修工定期補充或更換潤滑油,清理絞車表面。

(4)絞車維護單位必須實行日檢制,每天必須有人負責日檢,有檢查有記錄,機運科不定期進行抽查。

(5)當班司機要認真檢查絞車的固定是否牢固,鋼絲繩有無斷絲損壞現象,做到操作前排繩整齊、不爬繩、擠繩、咬繩,確保裝置正常運轉。

(6)各單位在所管轄運輸斜巷起點要懸掛斜巷運輸系統圖,圖中要標明斜巷內巷道及各類裝置和設施的技術引數。

(7)斜巷軌道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使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對軌道、鋼絲繩、絞車、車輛、連線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和行車保護等進行檢查、維修和除錯,並盡力相應的記錄本。具體負責人姓名和裝置設施包保牌要懸掛在現場,保證這些裝置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8)斜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線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礦車連線裝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於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

(9)軌道安全設施責任單位每天要安排專人對“一坡三擋”進行檢查維修試驗,幷包保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上要註明安裝管理單位、包保人姓名、安裝時間。管理牌要掛在安裝安全設施處的巷道幫一側明顯處。

(10)使用單位要對轄區內的道岔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要標明地點、道岔型號、編號、包保人和管理單位。

(11)安裝後的小絞車,在使用前必須經過機運科組織有關任運進行驗收,並取得準運證後方準執行,否則不得執行。

第六十八條小絞車操作步驟:

一、排程絞車操作步驟:

1、準備工作:

(1)檢查小絞車的安裝固定應平穩牢固,各部位緊韌體齊全完整。

(2)檢查小絞車制動閘和工作閘(離合閘)。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閘輪表面光潔平滑,無明顯溝痕,無油泥。各部螺栓、銷、軸、拉桿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齊全,無彎曲、變形。施閘後,閘把位置在水平線以上30°~40°範圍內。

(3)檢查鋼絲繩:要求無彎折、硬傷、無打結、無嚴重鏽蝕,斷絲不超限,滾筒上繩端固定要牢固,在滾筒上的排列應整齊,無嚴重咬繩、爬繩現象。鬆繩至終點,滾筒上餘繩不得少於3圈。保險繩直徑與主繩直徑應相同,並連結牢固,護繩板可靠穩固。

(4)檢查訊號必須聲光兼備,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5)試空車:絞車司機送開關電源,按下啟動按鈕鬆開離合閘,壓緊制動閘,啟動絞車空轉,應無異常響聲和震動,無甩油現象。

2、起動

(1)絞車司機聽到清晰、準確的訊號後,首先應送上紅燈,向行人示警。閘緊制動閘,鬆開離合閘,按訊號指令方向起動絞車空轉。

(2)緩慢壓緊離合閘把,同時緩緩鬆開制動閘把,使滾筒慢轉,平穩起動加速,最後壓緊離合閘,鬆開制動閘,達到正常執行速度。

(3)絞車司機必須在護繩板後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嚴禁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

(4)禁止兩個閘把同時壓緊,以防燒壞電機。

3、執行

(1)小絞車運行當中,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手不離閘把,如收到不明訊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2)注意小絞車各部執行情況,如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採取措施,待處理好後再執行。

(3)使用對拉絞車時,司機應根據提放載荷不同,根據巷道的變化起伏,酌情掌握車速。嚴禁不帶電放車。

4、停車

(1)接近停車位置,應先慢慢閘緊制動閘,同時逐漸鬆開離合閘,使絞車減速。聽到停車訊號後,閘緊制動閘,鬆開離合閘,按下停止按鈕停車並停電。

(2)停車後,應及時關閉示警紅燈;司機離崗時,必須切斷開關電源

第五章其它

第六十九條採掘巷道安裝要求

1、採掘工作面裝置安裝運輸必須鋪設24kg/m及以上軌道,接頭處軌枕無失效,無三根以上軌枕連續失效(腐朽、損壞、斷裂、懸浮、不起作用者為失效),軌枕與軌道垂直。採用木軌枕時,要做到四面平整,採用24kg/m軌型的道軌,木軌枕上寬160mm,下寬160mm,高度140mm,軌距為600mm的軌枕長度1200mm,軌距為900mm的軌枕長度1600mm,木軌枕嚴禁使用原木或一分為二方式。供製作木枕的木料必須堅韌而有彈性,木枕除必須進行防腐處理和鋪設墊板外,還應預鑽釘孔。主要運輸線路及綜採支架運輸線路軌枕間距為700mm,一般運輸線路軌道軌枕間距為800mm,偏差不超過50mm。夾板、螺栓等扣件齊全緊固。

2、下山掘進時,除上車場按規定設定擋車裝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須設定堅固可靠的常閉擋車裝置,擋車裝置必須隨掘進工作面前進而移動,擋車裝置的強度和距工作面的最大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擋車裝置必須指定專人操作。

3、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的距離在滿足裝置檢查和維修需要的同時,不得小於0.7m。

4、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大型裝置(如綜掘機、絞車、刮板機等)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間距不得小於0.3m。

5、必須嚴格執行“三不準”制度,即巷道工程驗收不合格,不準強行鋪設軌道;軌道鋪設質量及安全防護設施安裝驗收不合格,不準強行通車或安裝機電裝置;機電運輸裝置安裝驗收不合格,掘進頭、工作面不準開工生產。

第七十條只准用礦車運送砂石、水泥、矸石、皮帶上的託輥和細碎的雜物,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中間不得超過車廂高度100mm;運送長料(管子、單體、電纜、工字鋼、鋼軌、木料、鋼絲繩等)必須使用花架車或專用運長料車輛,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花架車車幫;運送耙矸機、刮板機、綜掘機等大型機電裝置必須使用平板車,嚴禁超高或超過平板車的寬度;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二、第三百一十三條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嚴禁人員乘坐礦車;嚴禁人員在礦車、或礦車連線處跨越;嚴禁在軌道中心或非行人側行走;嚴禁蹬車、扒車、跳車。大巷行走時,應排隊行走,嚴禁嬉戲、打鬧、勾肩搭背等不規範行為。

第七十二條運送大件裝置和材料時,必須制定嚴格的《運送大型裝置或材料安全措施》,並對運輸沿線的安全距離、高度、支護情況、軌道路線、絞車、訊號、鋼絲繩及連線裝置等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並明確使用的牽引車輛的型號、牽引數量、連線方式等。

第七十三條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推車前施工負責人必須與排程室取得聯絡,得到允許後方可進行人力推車。

2、1次只准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距離,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巷道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嚴禁放飛車。

3、人力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岔道、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員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4、大型裝置必須使用機械運送,當現場條件不具備確需多人推車時,車輛兩側嚴禁站人。

第七十四條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設碰頭,每端突出長度不得小於100mm。

第七十五條大巷車場管理及工作面永久車場管理

1、井上、下軌道沿線車場及工作面永久車場,必須設定車場管理牌,明確車場長度、存車數量、種類、包段責任人及隊級負責人等,臨時停車區間必須掛停車區間管理牌,並設定足夠數量的臨時阻車器。

2、井上、下軌道沿線曲線拐點兩端10m處,應設定曲線標誌牌,明確曲率半徑、車輛通行速度等。

3、井上、下軌道沿線,道岔處應設定道岔管理牌,明確道岔型號及管理責任人。

4、井下軌道大巷沿線道岔前後10m及曲線段兩端標誌牌範圍內,應設定禁止行人避車警示標誌。

5、井上、下軌道沿線,道岔前後10m及曲線段為易掉道地段,為確保行人安全,嚴禁在此區間內躲讓車輛,行人在途經上述區段時,應檢視有無來往車輛。

第七十六條所有礦車必須編號管理,並建立使用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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