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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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貨物運輸管理規定1

一、目的

公司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執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遼寧新幹線運輸有限公司運輸部所有運營車輛。

三、職責

1、運輸部主管維修負責人對維修服務提供方進行評定和選擇,對維修專案進行稽核、批准。

2、運輸部主管負責人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儲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3、駕駛員負責日常及定期檢查車輛狀況,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4、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5、駕駛員在維修保養車輛時,需先提出申請,報告主管維修負責人,描述故障情況,部位,需要更換備件等。

6維修得到批准後,需到指定特維修站維修,維修擴大費用,延伸更換備件時,需追加請示批准後執行,未經批准者不予報銷。

7、人為造成備件損壞及連帶故障經核實後,所發生維修一切費用由司機承擔。

四、工作流程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途中停、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4)駕駛員每週一進行檢查保養。

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7)運輸部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正常工作。

8)定期保養內容

a)行駛3000KM,注黃油,緊固各部件連線螺栓,檢查、保養電路系統,目視檢查發動機,發電機皮帶、冷卻水泵皮帶,空調皮帶,輪胎氣壓,底盤機構,行走系統等。行駛10000——15000KM,檢查調整制動片間隙,更換機油濾芯、空氣濾芯、機油,等

c)行駛30000公里,更換汽液濾芯。

d)行駛60000公里,更換火花塞,調整氣門間隙,倒換位輪胎等。

e)220xx0KM以上更換輪胎。

F)其他定期保養參照《保養手冊及廠家維修標準》執行。

2、具體實施

1)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站)。(途中維修須經批准後在指定維修站維修,拍照片或視訊)

2)駕駛員根據車輛執行里程數填寫執行記錄,經運輸部維修主管負責人核實後,由運輸部主管維修負責人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3)一般情況:由主駕駛員將所需修理的專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運輸部維修主管負責人檢查———審批———對審批後的專案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專案,由維修部主管維修部負責人確認維修———憑審批後的《車輛維修申請單》(專案、金額)支付費用————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當實際維修與申報內容存在較大差異時,必須重新填寫報批。

4)在行駛途中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如不能排除時需要維修的,或估算費用並徵得運輸部主管維修負責人同意就近尋找品牌指定維修站(廠)修理。如故障嚴重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發生修理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運輸部驗審:口頭向運輸部主管維修負責人進

行維修申請(描述故障情況)必須提供車輛損壞部位、備件必須修理的證據(照片、視訊等),不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的或經鑑定人為故障原因,維修費用由駕駛員自行承擔。———獲批准後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品牌指定維修站(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

5)保養、維修後的車輛須經運輸部主管維修負責人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後方可出廠。

6)行駛途中發生的修理,修理工時費、備件、材料費必須有正式增值稅發票方可報賬。

7)途中維修費用預估超過3000元以上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3、建立車輛檔案

所有車輛的事故、故障和相應的保養維修必須進行記錄並進行存檔。

4、易損件和易耗品的採購和領用

1)公司負責統一購買車輛維修的易損件,按年度期限發放。(附表一)

2)易損件和易耗品的領取需按季報計劃,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購買。未經批准不允許在外自行採購。

3)隨車工具由駕駛員領用,定期清點;如報廢必須經運輸部維修主管負責人審驗批准同意後,以舊換新,遺失全額賠償;

公司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普貨運輸管理,規範操作程式,保障運輸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汽車運輸規則》(部頒99),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公司內參與普貨運輸的所有人員及車輛,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業務受理

第三條根椐託運人的'承運要求,由受託人員在託運單上正確填寫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聯絡方式、收發貨人詳細地址、起卸地、託運起運時間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第四條依照託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必要時對貨物裝、卸起點和運輸線路進行襪實地勘察,制定相應的作業措施與方案,在雙方共同確認運費、費用結算方式、特約事項、違約責任等運輸合同中所包含的內容後,實施運輸前的排程工作。

第五條對大批量、大宗的運輸業務,進行商務洽談,瞭解貨物規格、重量、件數、核算報價及顧客要求,經協商一致,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章運輸、裝、卸準備

第六條所安排的車輛必須是通過國家檢測的技術狀況良好、車容整潔、手續和證件齊備,行車裝備及配套工具齊全的車輛。

第七條提供與貨物類別、數量及安排承運車輛等相適應的裝卸能力。包括:裝卸機械、起重工或人工裝卸工員及專用工具。

第四章裝、卸作業

第八條裝、卸作業前,應付託運單、提貨單及其它有關證明,查單、貨是否相符,包裝是否完好無損,對發貨單與貨數量不符、包裝破損、貨物受損等應與客戶聯絡,如實簽註,作好記錄或託運人到現場監交,並及時報告排程部門,經許可後方可作業。

第九條裝、卸作業時,應根椐客戶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及裝、卸地的環境重要任務,嚴格按貨物品質及標識要求作業,做到受載平衡、下重上累、寬高不超、輕拿輕放、不丟不甩、堆碼整齊、蓋扎嚴密、不滲不露,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十條由客戶自行裝、卸作業的,應指派專人配合客戶監裝、監卸。對於裝、卸作業方式有可能對車輛造成損壞的,應及時提出更改裝、卸作業方式的要求或建議,並應及時報告排程部門,經許可後方可作業。

第五章執行過程

第十一條執行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的操作規程,正確選擇道路、時間、車速;行駛中,做到先讓、先慢、先停;根椐貨物的裝載情況及執行概要求,在遇修路、通過橋樑、涵洞等應按雙方約定的要求,先察看後再通行,確保人、貨、車安全。第十二條行車中,要隨吋檢查貨物的裝載是否位移,檢查遮蓋油布及捆紮情況,保持貨物及時執行中平穩,不移位。

第十三條隨車的裝卸作業人員,要在大廂內留出安全乘坐位置,不在車上打鬧和睡臥,保證裝卸人員的安全。

第六章交付和結算工作

第十四條貨物運達目的地後,由收貨方驗收完畢,在託運單上簽字驗收,交付完成,並及時將託運單返回排程部門。

第十五條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商務事故、機件事故等按公司規定及雙方的協商處理、處罰。第十六條憑貨物託運單,依據合同的約定,計算、稽核運費及各種雜費,開據發票與客戶結算。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歸口管理屬公司經營部。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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