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運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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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裝置運輸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裝置運輸管理制度

裝置運輸管理制度1

為強化電機車裝置的管理,任務落實,責任到人,易於考核,確保裝置完好,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包機制度:

1、包機人員由電機車司機和機修工組成。

2、包機人員必須熟悉所包裝置的技術性能,工作原理。

3、操作人員必須按機械裝置說明書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使用機械。操作人員在上下班和交接班時間進行日常性檢查保養作業,其內容為“清潔、潤滑、調整、緊固、反腐”十字作業。還要能夠進行一級保養,進行人車手動落閘試驗會進行排除一般故障。此外操作人員負責裝置衛生清潔,認真填寫檢查、執行記錄。

4、機修工負責二級以及二級以上的保養工作,對裝置進行定期保養,確保裝置、各種輔助裝置(包括訊號裝置)完好以及安全保護裝置符合標準要求。對操作人員排除不了人車車體、軸承變形、斷裂,插銷磨損、防墜器不靈敏等故障,由機修工進行及時排除。

5、機械裝置完好標準:完成任務好;技術狀況好;維護保養好;合理使用好;保管工作好。

6、由機電科進行考核。因操作維護保養裝置不及時,造成影響生產、甚至安全事故,對責任人按礦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裝置運輸管理制度2

一、制定依據

1.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1.2《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1.3《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停車場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車場應滿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實施主體及職責分工

3.1安檢部負責對停車場安全管理的監督和檢查。

3.2安檢部設立專人對停車場進行管理。

3.3安檢部應賦予停車場專職管理人員相應的職權,專職管理人員應具備本崗位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裝置配置的種類、數量及質量要求

4.1公司營運車輛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的裝置設施,確保駕駛員和押運員獲得充分的安全保證,及在發生車輛事故時提供必要的應急器材。

4.2車輛安全裝置設施除了車輛購置時的原有配備外,根據執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據駕駛員及押運員的反饋意見,按有關規定增配。

4.3車輛應配備滅火器、警告標誌牌、標誌燈等用於人身安全和應急警告的安全裝置設施。原則上,安全裝置設施應存放在車輛備艙中,且應易於取用,同時不得干涉車輛及其總成有效執行。

4.4滅火器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或壓力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應避免受潮。滅火器應用於撲滅車輛發生的'火災,用後應及時補充。

4.5警告標誌牌,應符合國家相應的標準,具備熒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類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錐形標牌等。車輛因故停駐於道路上,駕駛員應按規定在車後設置警告標誌牌。

4.6其他裝置設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應急救援等裝置設施也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駕駛員、押運員應妥善保管,保證裝置使用時有效。

4.7對於車輛上的特種裝置設施,安全部門要加強管理,定期對特種裝置進行檢測,押運員和駕駛員也要在出車前、收車後對車輛上的特種裝置進行檢查。

4.8安檢部應對駕駛員、押運員進行使用注意事項的講解,保證駕駛員、押運員能夠正確使用,避免因使用不當而造成的傷害;定期對安全裝置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失效,應及時更換、補充,建立管理臺賬。

4.9駕駛員或押運員發現裝置設施損壞或失效時,應及時向安檢部報告,以便維修或更換。

4.10押運員要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的液化氣瓶或液化石油氣裝車完好、牢固,各裝置使用正常、有效。

五、專用停車場安全環境要求(包括周邊警戒區劃定、警戒標誌設定等)

5.1停車場地面積應與停車數量相匹配。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

5.2停車場地應封閉,並設立明顯警示標誌,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根據需要,設定運輸劇毒、爆炸和Ⅰ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停車區,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以隔離其他裝置、車輛和人員。

5.3停車場設定進入、駛出通道和消防通道,且人車分離。

六、日常執行管理要求

6.1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登記車輛及危險貨物相關資訊。

6.2停車場地設定專人值守,實行交接班制度。停車場管理員應對安全設施裝置進行相應查驗,確認完好有效。

6.3運輸車輛應按區停放,車輛垂直投影應在區域內。駕駛員離開車輛時,應確認已經關閉車輛功能性設施裝置和貨物安全狀態。

6.4停車場應實行封閉管理,重要位置實行實時視訊監控。

6.5每季度至少一次檢查停車場安全設施裝置的有效性。

裝置運輸管理制度3

第1條 全礦機電運輸裝置實行建帳、建檔的微機管理制度。

第2條 各使用單位必須設一名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裝置管理員,負責本裝置的領用、交接、驗收等,確保裝置狀態明,完好率高。

第3條 裝置的交接、領用,必須由領用或交接單位的裝置管理員到機運部辦理相關手續,投入執行的裝置,必須有裝置完好和防爆檢查合格證。

第4條 裝置轉移或互相調配時,有關單位要及時辦理調撥移交手續。

第5條 機電裝置要實行計劃檢修制度,裝置使用單位,要認真按照裝置檢修週期,對所有裝置進行定檢或替換檢修。

第6條 各單位工作面或工作地點的備用裝置,必須保持完好狀態,並放於安全地點擺放整齊。

第7條 裝置由於使用不當,維護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損壞,應由機運部組織進行事故追查分析,並根據裝置價值和損壞情況,給予責任單位考核。

第8條 對機電事故造成裝置損壞時,要認真分析找出原因,並制定出防範措施。

裝置運輸管理制度4

一、運輸系統的安全穩定執行是煤礦生產的主要保證,各單位應搞好運輸裝置和設施的檢查、維護和檢修工作。

二、運輸裝置(包括刮板機,膠帶機,車輛,提升機和排程絞車等)實行管、用、修一體化管理,即裝置司機和包機人組成裝置管理小組,負責裝置的檢查、維護、潤滑和一般檢修等工作。

三、根據運輸裝置的執行範圍較大特點,各單位對運輸設施(包括運輸通訊裝置,膠帶保護裝置,軌道,機車架空線,斜井防跑車裝置,提升機綜合保護裝置)應實行包機包片管理,包機人負責運輸設施的檢查維護和一般檢修。

四、各單位必須制定運輸裝置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計劃和定期檢修計劃,規定責任人,確保裝置設施完好。

五、各單位管理人員,機電科檢查人員和安全質量檢查組應定期對各單位運輸裝置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處理。

六、運輸裝置和設施應定期進行試驗或測試(包括制動距離測試,軌道雜散電流測試,車輛連線裝置靜拉力測試,斜井防跑車裝置試驗等),不合格的立即整改,合格後繼續使用。

七、各單位應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執行記錄,檢查記錄,潤滑記錄,檢修記錄,事故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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