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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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貨物運輸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

為了進一步加強油罐汽車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科學管理,持續發展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司設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懂管理,懂技術,責任心強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駕齡,且安全行車10萬公里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

第三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學習油品安全知識,掌握油品裝卸操作規程,經專業培訓考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四條、公司每月至少組織駕駛員一次安全學習教育活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演習,不斷增強駕駛員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感。

第五條、運輸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金額應在人民幣100萬以上,車上貨物保險及自願保險以最高價值投保,其他保險專案視實際情況投保。

第六條、油罐必須實行週期檢查,並持有有效的汽車油罐《計量檢定證書》及計量容積表,並建立技術資料檔案,保證油罐質量符合要求,配備附件效能完好,運作安全,使用方便。

第七條、油罐汽車的火花熄滅器完好有效,配備兩個以上乾粉滅火器。

第八條、按公司制定的標識要求,統一噴塗規定標識,車門噴塗企業名稱及編號,車頂安裝'危險品'標識燈箱。

第九條、油罐車進出罐裝,卸油現場應有現場工作人員引導,駕駛員應協助有關人員按貨單核實油料品名、規格、數量,檢查裝置完好狀況,油罐汽車停靠位置準確、安全,熄滅發動機,周圍20米範圍內無明火。

第十條、罐裝時,鶴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於20cm,裝油高度必須符合規定,不得超裝,以防止在行車中溢油。

第十一條、甲乙類油品裝油完畢後,必須穩油2分鐘後才能提升鶴管,然後撤除靜電接地線。

第十二條、卸油時,駕駛員應協助卸油工接好靜電接地裝置,連線輸油管線,備好滅火器材。卸油時必須採用密封卸油方法,卸油管與油罐進油管的連線,應採用快速接頭。

第十三條、卸油前,穩油15分鐘後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內,能自動卸油的不準泵送卸油。

第十四條、卸油畢,排空管線餘油,關閉閥門撤除靜電接地線,收整裝置,辦妥交接手續並記錄。

第十五條、雷雨期間暫停進行甲乙類油品裝卸作業。

第十六條、油品裝卸作業過程中,不能按電喇叭,修車,不能敲擊金屬,石塊等,對器具做到輕抬輕放,照明必須使用防暴燈具。

第十七條、駕駛員應配合現場作業人員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不能遠離車輛,要加強巡視,嚴格現場明火管理,嚴防事故方生。

第十八條、適時清洗油罐沉積物,改裝不用油品應按規定進清洗。清罐時應按清罐要求進行,以防中毒和氣體爆炸事故。

第十九條、停車期間,油罐汽車應與高壓線,高大建築物,樹木,人口稠密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條、駕駛員要穿著棉布衣服,不得穿化纖類服飾。

第二十一條、油罐汽車應實行定點停放,滿車避免高溫暴晒。

第二十二條、車隊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油罐發生事故,必須按事故管理制度規定處理,並即使上報主管部門。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2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條件的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並與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活動,設立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活動和道路運輸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封鎖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一切措施,立即封閉現場,阻止一切可能產生事故源頭,防止危險貨物的脫落、揚撒、流失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運輸。

4、要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訊號、證件及必要的防護裝置。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效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危險貨物時,必須檢查是否有超載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道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車輛停放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貨物的品名、性質、採取何種措施、人員的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當事人應封鎖現場,搶救傷員,疏散群眾、保護好貨物,並通報本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正確使用必備的防護裝置及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應立即按照“危險化學品應急措施”進行處理,並將傷者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並經檢測達到一級車況的在用車;車輛執行單程在4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18至6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彙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彙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有關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及操作規程,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安全行車十條禁令:

1、嚴禁無駕駛證、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車輛;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列車;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攜帶無關人員乘車;

7、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8、嚴禁車輛在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9、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0、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後高速行駛。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安全行車十條禁令》禁令,違反者一律解聘。

(五)、駕駛員出車前8項安全檢查要點

步驟一、燈光

目的:檢查車輛燈光照明和指示燈功能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檢查前部行車燈、近光燈、遠光燈、喇叭、前霧燈、轉向燈、雙閃燈的功能是否正常。

2、檢查後部行車燈、牌照燈、後霧燈、制動燈、倒車燈、後轉向燈、後雙閃燈。

3、檢查儀表指示燈、內室燈及各種指示燈功能是否完好。

4、檢查大燈光束是否正常,如有必要,進行調整。

步驟二、電瓶

目的:檢查電瓶電壓及電極緊固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檢查電瓶正極、負極緊固情況及極柱是否乾淨。

2、檢查電瓶外殼是否損壞或漏電解液。

3、若電瓶有光眼,可通過觀察光眼顏色判斷電瓶電壓。綠色表示電瓶充電充足;黑色表示充電小或沒電;無色或黃色表示電解液達到臨界必須補充蒸餾水,對於免維護電瓶建議更換;若無光眼,可直接測量電瓶電壓。

4、使用超過年限並且光眼顯示顏色變淺或淡黃色應更換電瓶。

步驟三、機油及冷卻液、水

目的:檢查機油及冷卻液、水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機油液麵檢查,車應停於水平路面,未啟動發動機前,檢查機油是否在油尺b區麻點處。

2、用油尺取機油滴到白紙上觀察機油是否髒。

3、檢查機油時要避免機油滴到發動機上以免發生火災。

4、冷卻液、水液麵不應低於MIN標記,冬季要使用防凍液,以防止水箱結冰。

步驟四、制動系統

目的:檢查制動系統功能。

操作步驟:

1、目視檢查制動系統密封性,檢查制動泵、制動調節器、制動鉗。

2、檢查制動摩擦襯塊的厚度,若制動摩擦襯塊和背板厚度磨損嚴重,應立即更換。

步驟五、轉向系統

目的:檢查轉功能是否正常 ,是車輛行車安全的重要保證。 操作步驟:

轉向系統是由方向盤、方向機、轉向柱及傳動杆等部件組成。現代車輛的轉向系統一般與懸掛系統密切相關。駕駛者將轉向力通過方向盤傳到方向機和轉向柱,再將方向盤的扭力傳到傳動杆,最後將動力轉到前輪,使車輛轉向。

1、以下幾點幫助判斷轉向系統好壞:

(1)操作轉向系統感覺操作力度是否適當。

(2)轉向系統應能在車輛轉彎時靈活平穩的將扭力傳到前輪。

(3)不會讓路面不平引起的震動造成回跳或方向失控。

(4)方向盤應能平穩回位。

在正常狀態下,轉向系統與懸掛系統一起發揮重要作用,確保車輛安全行使且易操作。

2、日常也應注意對轉向系統的保養和檢查:

(1)檢查轉向節和拉桿球頭是否磨損或鬆動。有發現磨損過大的須立即更換。

(2)檢查轉向液壓助動泵是否缺油。

(3)將方向盤用力向上拉,如有間隙,檢查方向盤螺母是否鬆動和轉向柱十字頭是否鬆動、轉向柱接方向機的部分是否鬆動。檢查橫直拉桿是否變形。

最後一點很重要。因橫直拉桿變形會引起前輪定位改變,影響轉向系統的正常工作。須及時進行更換。更換後需將前輪前束調校正常。

步驟六、底盤

目的:檢查底盤部件狀態。

操作步驟:

1、若檢查底護板有損傷,需拆下底護板檢查發動機油底殼和變速箱殼體是否有損傷。

2、檢查輪輞是否有磕碰傷,檢查車輪軸向和徑向間隙。

3、檢查車身底部是否損傷,後橋、油箱是否有磕碰傷。

步驟七、輪胎

目的:檢查輪胎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胎面和側面是否有損傷,去除異物(如釘子、鐵屑、石子等)。

2、輪胎花紋深度不低於1.6mm。

3、根據前輪磨損形態,判斷是否有必要檢查前束和車輪外傾角(輪胎斷面出現毛邊,表明前束不正確。單面磨損則表明車輪外傾角不正確)。

4、根據輪胎胎壓數值調整輪胎氣壓。

步驟八、變速箱油

目的:檢查變速箱油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變速箱油液麵應位於加油孔下沿。

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令法規,自覺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珍惜生命”的職業道德,嚴禁違章駕駛,確保安全行車、文明行車。

2、危險品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危險品操作培訓,持危險品運輸“從業資格證”方能駕駛車輛。

3、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

4、不超裝、超載,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確需進入的,應按事先商請當地公安交管部門批准,並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

5、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停車。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徵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6、車輛發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需進入修理廠時,不準載貨進入廠內。

7、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並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採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8、禁止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嚴禁將車隨意停放在外,運輸途中停留住宿時應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經獲批准後方可停留。

9、嚴禁無證開車、無令開車、酒後開車、超速開車、空檔溜車。嚴禁無臺速和熄火滑行。

10、愛護車輛,保持車容整潔,使車輛保持完好狀態。服從排程,積極參加車隊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崗位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持證上崗。

2、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

3、必須掌握所押運危險品性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

4、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掌握髮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5、嚴格監管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堅決制止駕駛員將車輛駛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6、認真押運貨物,特別是劇毒、爆炸危險化學品,確保不發生貨損、貨差,做好交接工作。

7、配合督促駕駛員做好危險化學品及行車安全工作,安全到達目的地。

8、在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被盜、丟失、洩露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同時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

1、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裝卸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化學危險物品裝卸有關規定,根據承運物資的特點妥善裝卸、文明裝載.嚴禁違章操作。

2、加強責任感,必須掌握操作危險化學品的知識,並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危險物品時注意輕拿、輕放,注意標誌,堆放穩妥。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

3、作業過程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等。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淨面部、手部,防護用品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配合駕駛員做好車容整潔工作。

十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1、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性能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2、公司要對所有的危貨營運車輛必須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3、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方可參加營運,為保證車輛的安全執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保養,並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裝置。

4、車輛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場、出站。

5、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6、車輛在執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嚴禁駛入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區域內。

十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購的有關車輛資料和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影印件及車輛照片等,公司必須有專人負責建立車輛原始基本情況檔案,並每年對車輛的檢測、審驗資料和駕駛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應及時填充,確保車輛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延續性;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況上報公司登記,由公司負責人核實後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3、車輛重要部件或證件及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等如有變動、改動,應將變動、改動的情況及時登記備案,並報請相關部門。

(二)、車輛檢查

1、車輛經檢測必須達到一級車況的在用車輛;

2、罐體車輛經檢測合格,並在有效期內;

3、司機平時出車前後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況輕重罰100至500元;

4、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標誌燈、標誌牌、及告示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後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鬆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現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規範要求,前後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保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於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車標準。

5、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況時,在出示檢查證後,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交通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於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運管部門核准的危險品車輛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相應的運管部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四)、車輛報廢規定

1、報廢條件: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效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的。

(5)經修理和調整後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6)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汙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汙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2、報廢程式

(1)申請報廢,公司報請市車管所批准,從批准之日起列入報廢車輛,停止營運。

(2)車輛申請報廢,經市車管所核准後,三個工作日內把報廢車輛的相關證件、資料到運管部門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3)報廢車輛資料公司要統一儲存,並將資料儲存不得少於兩年。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3

一、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公司總經理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公司設安全經理一名,對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

4、公司設專職安全員一名,具體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5、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6、公司將責任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7、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8、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9、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按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及綜合性能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訊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駕駛員應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身體健康的從業人員。

2、駕駛員必須領取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方可駕駛車輛。

3、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駕駛營運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行車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其它證件。

②不準轉借、塗改和偽造駕駛證、行車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其它證件。

③不準將營運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的人駕駛。

④不準駕駛與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⑤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⑥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⑦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⑧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⑩駕駛車輛時不準吸菸、飲食、閒談、打手機或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4、發生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準隱瞞事故真相,並積極配合事故的處理。

5、駕駛員應服從排程,按照規定路線行駛,連續行車不準超過4小時,杜絕各種違章行為。

6、駕駛員要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容整潔、文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安全例會制度

1、每月召開一次的安全例會,相關人員必須簽名參加。

2、安全例會主要內容:

①、傳達上級有關檔案或指示,通報本月安全生產情況。

②、及時分析、總結上一階段運輸的安全、不安全的情況,研究佈置下階段保證安全運輸的生產計劃。

③、分析研究近期發生事故的特點和規律,制定落實防範措施。

④、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落實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⑤、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

2、堅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3、公司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4、駕駛員對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負責人要嚴格考勤。

5、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記錄,以便備查。

七、車輛、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1、車輛由其駕駛員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與考核。

2、車輛的年檢審,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3、做好日常維護和車輛保養工作,特別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凍、防滑、防事故)工作。

4、按期進行車輛二級維護和檢測,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5、遇有霧、雨、雪等天氣及路況不良,嚴格控制出車,若生產等急需可配備有經驗的2名駕駛員出車,以保安全和處理應急情況。

6、禁止私自用車,以車代步或將車輛亂停亂放。

7、車輛調配人員要合理安排行車日程,做到行車前有交待,回庫後有檢查,嚴禁“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10、建立健全車輛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八、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4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裝置、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託,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資訊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路化經營。鼓勵採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裝置、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排程辦公室、資訊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並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裝置;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覆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型別、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影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和本規定規範的程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範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範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範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專案和程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專案。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併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並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註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裝置,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並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並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塗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佈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誌和懸掛標誌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定標誌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並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運輸。

貨物託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託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採用交通部頒佈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裝置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汙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佈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誌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願原則,提供的貨源資訊和運力資訊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裝置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並按要求報送有關資訊。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法定程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查閱和複製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祕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後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並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後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後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並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並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範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範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登出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誌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排程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5

為確保安全行駛,規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並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除駕駛室按規定乘座人員外,車輛的其它部位一律不準乘坐人員。

6、車輛駕駛員要對本車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7、所有車輛必須配備2個5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方向、剎車、燈光、輪胎、發動機、儀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證情況,每四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保養,每年進行一次車輛年檢。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每日上班開車前、班中、班後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2)公司每月應對本單位的車輛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輸作業。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6

為了加強公司運輸車輛的執行管理,提高運輸質量和服務質量,以適應成品油公路運輸配送工作標準化、規範化、專業化經營的需要,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行車管理制度。

一、車輛放行制度

1、車輛放行必須經歸廠檢查合格,經生產排程中心簽發路單,審批油料後方可放行。根據生產的需要24小時之內均屬放車時間,正常情況下,每天早晨八點以前,執行車輛必須放行。

2、生產安全管理員要組織司機安全講話,並堅持“保一趟車安全簽字”活動。

3、生產安全管理員派車要及時,掌握情況要準確,合理調配車輛,保證配送生產有序進行。路單填寫要準確、清楚。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車輛執行制度

1、車輛執行從始發點到裝卸點都必須按正常路線和規定時間行駛,不得隨意擅自離開正常路線,造成損失責任自負,情節嚴重追究責任。超過規定時間行駛的車輛,貽誤工作造成使用者損失以及加油站斷油要追究經濟責任。

2、凡放行到各配送點的車輛,司機必須到排程室報到,生產安全管理員要做好登記,路單上註明到達時間。凡不及時報到,按超出規定時間計算。

3、凡重車原則上不能在路途停放過夜,要及時趕到加油站卸油。司機要堅守崗位,不能隨意離開車輛或將車交給本單位以外的人員看管,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車隊幹部統一安排,方可離開。否則造成損失,由司機全部承擔。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

4、司機在裝油前要對容器、開關、罐蓋等認真檢查,保證符合裝油的條件。對特殊情況要給現場管理人員講清楚,裝油後要看清運單、搞清執行路線、執行週期及配送要求,否則發生錯裝、油品汙染、不按時到位等情況,造成損失由個人承擔。

5、車輛執行、保養、自修都必須服從排程室統一安排,要嚴格執行排程命令,凡不經排程同意,造成車輛停駛、待裝、待卸、或加油站斷油等都必須查清責任,賠償經濟損失。

6、要提高全員的服務質量,增強服務意識。“視使用者為上帝”;“使用者的要求就是我們的任務”。正點到位率達到98%以上,使用者滿意率100%。發生服務質量差,使用者不滿意要視情節輕重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撤離崗位、行政處理。

三、運單、路單、提油單登記交接制度

1、運單我結算運費的有效憑據,要妥善保管,按程式交接,不得塗改、丟失。丟失運單補辦費用由責任者承擔,排程室要有登記,每月清理一次。運單結算時間,以每月25日卸油時間為準,排程室對收回的運單要及時填寫《運單登記明細表》。要嚴格按照《配送業務流程表》規定的時間,向綜合管理部、財務資產部上報結算憑據和報表。

2、路單是車輛執行的基礎資料,不得塗改丟失,填寫要清楚,字跡要工整,簽名要完整,不得以姓代名。每月25日為更換路單時間,次日起司機持新路單執行。運單不清,路單不結算,但油料要統計,成本要記賬。

3、提油單要填寫準確、清晰無誤,每日根據配送計劃及時將提油單據交給車隊或單車司機。同時要將上一趟運單收回,原則是:收一趟運單,發一張提油單據。同時要有登記,誰領取誰簽字。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7

一條為規範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裝置、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託,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資訊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路化經營。鼓勵採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二章經營許可

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車輛技術要求:

()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的要求;

()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的要求。

.車輛其他要求: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裝置、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齡不超過週歲;

.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排程辦公室、資訊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並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裝置;,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8

(1)宣傳貫徹執行有關道路貨運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

(2)參與起草貨運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

(3)參與貨運市場調查,參與制訂全市貨運發展規劃、計劃,對貨物運輸運力年度投放的數量、車型結構等量化指標,提出具體建議;

(4)負責貨運審批、年度審驗、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工作;

(5)完成指令性貨運任務;

(6)對貨運站(場)設施、貨運服務設施、貨運有形市場的建設提出建議;

(7)參加貨運監督檢查,對違反貨運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行為,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當場作出處理決定;對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負責立案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

(8)貨運運價、票據單證管理工作;

(9)負責貨運統計資料的彙總和上報工作;

(10)參與聽證、行政複議及應訴;

(11)其他職責。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環境汙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國務院主管部門公佈的危險貨物品名等規定,結合鐵路實際,落實運輸條件,加強運輸管理,確保運輸安全。

第三條[禁止運輸情形]鐵路禁止運輸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和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未採取安全措施的過度敏感或能自發反應而產生危險的物品。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客運專線及旅客列車、鐵路零擔運輸方式禁止運輸危險貨物。

第四條[主體責任]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鐵路運輸企業、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等危險貨物運輸相關單位(以下統稱運輸單位)的主體責任。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監管職責]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第六條[鼓勵方向]國家鼓勵採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鼓勵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發展專用車輛、專用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支援開展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技術以及對安全、環保有重大影響的專案研究。

第二章運輸條件

第七條[辦理站]運輸危險貨物應當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具備相應品名辦理條件的車站、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間發到。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名稱、作業地點(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名稱)、辦理品名及編號、裝運方式等資訊及時向社會公佈。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公佈。

第八條[設施裝置]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裝置。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經認證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條[裝卸儲存設施]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裝卸、儲存專用場地和安全設施裝置封閉管理並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設施裝置佈局、作業區域劃分、安全防護距離等符合規定;

(二)設定有與辦理貨物危險特性相適應,並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倉庫、雨棚、場地等設施,配置相應的計量、檢測、監控、通訊、報警、通風、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反腐蝕、防洩漏、防中毒、消防等安全設施裝置,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

(三)裝卸裝置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險貨物裝卸裝置應當採取防爆措施,罐車裝運危險貨物應當使用棧橋、鶴管等專用裝卸設施,危險貨物集裝箱裝卸作業應當使用集裝箱專用裝卸機械;

(四)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安全評價]運輸單位應當委託符合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單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的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新建、改建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在既有作業場所增加辦理危險貨物品類,以及危險貨物新品名、新包裝和首次使用鐵路罐車、集裝箱、專用車輛裝載危險貨物的,應當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一條[運載工具]裝載和運輸危險貨物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和其他容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製造、維修、檢測、檢驗和使用、管理符合規定;

(二)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和警示標誌;

(三)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安全附件設定準確、起閉靈活、狀態完好,能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溼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

(四)壓力容器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並公佈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有關技術要求,並在經核准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容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運輸包裝]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二)包裝能夠抗禦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衝擊、振動、堆碼和擠壓,並便於裝卸和搬運;

(三)包裝襯墊物不得與所裝貨物發生反應而降低安全性,能防止內裝物移動和起到減震及吸收作用;

(四)包裝外表面應當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和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運輸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託運要求]託運危險貨物時,託運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如實說明所託運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重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等。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品名進行託運。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對國家規定實行許可管理、需憑證運輸或者採取特殊措施的危險貨物,託運人或收貨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提交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承運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不得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不得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下列情形,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查驗託運人、收貨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並留存備查:

(一)國家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實行許可管理的危險貨物;

(二)國家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

(三)需新增抑制劑、穩定劑和採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

(四)運輸包裝、容器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貨物;

(五)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重點危險貨物運輸]運輸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質和氣體等危險貨物時,運輸單位應當如實記錄運輸的數量、發到站、託運人、收貨人,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丟失或者被盜;發現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放射性物質運輸]運輸放射性物質時,託運人應當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質的有效證明,運輸的放射性物質及其運輸容器、運輸車輛、輻射監測、安全保衛、應急預案及演練、裝卸作業、押運、職業衛生、人員培訓、安全審查等應當符合《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儲存]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隔離等應當符合規定。倉庫、雨棚、儲罐等專用設施,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十八條[裝載及加固]危險貨物運輸裝載加固以及使用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其他容器、集裝化用具、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術狀態不良、未按規定檢修(驗)或者達到報廢年限的設施裝置,禁止超設計範圍裝運危險貨物。

貨物裝車(箱)不得超載、偏載、偏重、集重。貨物性質相牴觸、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汙染的貨物不得同車(箱)裝載。

第十九條[裝卸作業]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第二十條[押運]運輸危險貨物時,託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裝置和防護用品,並使危險貨物始終處於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押運注意事項,檢查押運人員、備品、設施及押運工作情況,併為押運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押運人員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規定,檢查押運的貨物及其裝載加固狀態,按操作規程使用押運備品和設施;發生危險貨物被盜、丟失、洩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貨物交接]運輸單位間應當按照約定的交接地點、方式、內容、條件和安全責任等辦理危險貨物交接。

第二十二條[行車組織]危險貨物車輛編組、調車等技術作業應當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應當遠離客運列車及正在辦理乘降作業的客運站臺等人員密集場所和設施,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裝運劇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和氣體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人看守。

第二十三條[洗刷除汙]裝運過危險貨物的車輛、集裝箱,卸後應當清掃洗刷乾淨,確保不會對其他貨物和作業人員造成汙染、損害。洗刷廢水、廢物處理應當符合環保要求。

第二十四條[勞動防護]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裝置,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預防人身傷害。

第二十五條[管理制度]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崗位安全責任、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勞動保護、應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險貨物包裝、裝卸、押運、運輸等操作規程和標準化作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培訓考核]運輸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所運輸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及其運輸工具、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二十七條[特殊時期]鐵路運輸企業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以及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應當採取停運、限運、繞行等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運輸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九條[事故救援和報告]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環境汙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洩漏等情況,運輸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以及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三十條[資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實時掌握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狀況,並按要求向所在地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危險貨物運量統計、設施裝置、安全等資訊。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內容]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對運輸單位執行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情況;

(二)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及考核情況;

(三)危險貨物運輸設施裝置配置、使用、管理及檢測、鑑定和安全評價情況;

(四)危險貨物辦理站資訊公佈情況;

(五)承運危險貨物安全檢查情況;

(六)危險貨物運輸作業環節安全管理情況;

(七)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救援裝置和器材配置、應急救援演練等情況;

(八)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措施]鐵路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鐵路危險貨物裝卸、儲存、運輸等作業場所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

(二)當場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影響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違法行為;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隱患;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撤出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運或者停止使用;

(四)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設施、裝置、裝置、器材、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裝置、器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執法要求]鐵路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遵守執法規範;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

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對鐵路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四條[監管能力建設]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裝備,應用資訊化管理手段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鐵路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時,可聘請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化學化工、安全技術管理、應急救援等的專家和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支撐,可委託安全技術機構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第三十五條[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鐵路監管部門舉報危險貨物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鐵路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的,按照《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處罰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造成鐵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監管資訊]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運輸違法行為資訊庫,如實記錄運輸單位的違法行為資訊。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等違法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軍事運輸]軍事運輸危險貨物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施行]本規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0

一、安全組織機構

安全生產委員會:

主任:

副主任:

委員:

二、安全責任制度

1、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安全職責,切實強化安全生產意識,促進安全生產,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2、法人代表是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主要管理責任;安全管理人員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3、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根據部門職責和崗位職責,企業與部門、部門與各崗位員工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責任和目標,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4、安全生產責任書包括部門(員工)的安全崗位職責、考核指標和獎懲辦法。

5、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考核指標對部門和個人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部門和員工進行獎勵和處罰。

(一)法人代表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2、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3、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處理危險貨物運輸事故並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5、組織召開企業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6、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有效使用,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實。

(二)安全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制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具體組織實施。

3、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組織並實施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負責督促和落實整改。

4、組織開展運輸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運輸經驗,落實安全教育工作。

5、組織對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人員、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並定期進行安全考核。

6、組織對危險貨物運輸工作的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各種違章作業行為。

7、負責有關危險貨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求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安全會議制度

1、安全工作例會。由供應運輸公司經理主持,安辦成員及駕駛員、押運員參加,每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主要分析上月安全生產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制定整改措施,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2、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培訓會。根據培訓內容,由供運公司負責,每月兩次以上,以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與培訓為主要內容。

四、安全檢查制度

1、實行每月二次安全檢查,發現和消除危險貨物運輸中的事故隱患,預防各種事故的發生。

2、安全檢查分為:全面檢查、季度性檢查、專項檢查、不定期檢查和抽查。

3、重點檢查可能發生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重點部位、駕駛員和運輸車輛。

4、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等。

5、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按計劃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做好詳細記錄並建立檔案,保證整改措施的落實。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1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訊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效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並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執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後,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彙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彙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車輛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車輛運輸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必須經常學習和熟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範,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交通部標準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執行。駕乘人員必須每天對自駕車輛進行安全運輸及車輛標誌進行檢查,並隨時接受公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門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況和發生重大、特大行車事故隨時通知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總結經驗教訓,整改事故隱患,提出防範措施,確保運輸安全。提高駕乘人員自覺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

第四條:公司強化所有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國家規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公司所有運營車輛必須按要求投保,任何車輛不得漏保、脫保、公司還設立車輛責任賠償保證金和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規章制度參加投保和不交納保證金和提供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的車輛,公司不予其簽定勞動合同,不準其掛靠本公司進行運營。(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得少於20萬元,貨物運輸保險不得少於15萬元)。

第五條:車輛承運危險貨物應根據託運單位提供有關資料認真予以查對核實,並提前15天向公司報送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路線、運輸日期等必須詳細填報,以備公司和運輸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調整工作。

第六條:公司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執行中駕乘人員嚴禁吸菸,停車時不準靠進明火和高溫場所,並經常檢查消防裝置的準備情況,發現過期、失效或損壞,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七條: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懸掛規定的標誌牌和標誌燈,凡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查合格的車輛和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

第八條:維修、改裝或動用明火維修易燃、易爆危險貨運輸時罐(槽)車時,必須到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有一定資質的修理單位進行維修,改裝作業。

第九條:在運營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汙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條:本公司車輛及駕乘人員凡違反上述統一規定者,自負一切經濟、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xx年xx月xx日起開始執行。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3

1目的

本檔案對船舶運輸危險品貨物作出規定,旨在當船舶裝運危險品貨物時,船員、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適用範圍

本檔案適用於公司進入sms的所有船舶。

3參照檔案

3.1 《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3.2 imo (a648)決議

4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實施細則

4.1.1危險貨物運輸必須遵照國家有關運輸危險貨物的規定和要求辦理手續,必須符合《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有關港口的規定。

4.1.2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要適合所運貨物性質的要求。

4.1.3船舶裝運進口或過境危險貨物時,必須在預定抵港三天前通過代理,向到達港或過境港港務監督申報所裝危險貨物的學名、編號、數量、包裝、貨位及收貨人名稱,航程不足三天的開航後應立即通過代理向到達港申報。

4.1.4船舶裝運出口危險貨物時必須取得下列證書:

危險貨物鑑定單位主管部門簽署的《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

國家商檢部門簽署的《包裝適用證書》;

由港務監督簽署的《船舶裝載危險貨物準裝單》;

集裝箱形式運輸的危險貨物,需備有有關法定機關籤認的《危險貨物裝箱證書》;

裝運放射性物品除具備上述證書外,還必須取得由劑量核查單位簽發的《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書》。

4.1.5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必須核對《運單》內所填寫的危險貨物的類別、編號、品名、數量、包裝、標記、標誌、並瞭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發生時所應採取的特殊防護措施。

4.1.6危險貨物必須具有合格的包裝和明顯、正確的標誌。除因包裝過小隻能貼上或刷印較小的標誌外,危險貨物標誌不應小於100mm×100mm;集裝箱、可移動罐(櫃)使用的標誌,不應小於250mm×250mm。

4.1.7凡不按規定填寫單證或包裝損壞的、標誌不清的,均不予承運。集裝箱內使用固體二氧化碳(乾冰)製冷時,裝箱人應在集裝箱門上顯著標明'危險:內有二氧化碳(乾冰),進入前需徹底通風'字樣。

4.1.8承運裝過危險貨物的空容器(除經倒淨,並按章持有證明者外),應按其原裝危險貨物運輸要求處理。

4.1.9裝運爆炸品和一級易燃液體(閃點低於28度),必須事先申請船檢部門對船舶進行臨時檢驗,並取得證書後方可承運。

4.1.10船舶應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置應有的消防裝置,煙火報警系統及救生、消防裝置均應處於良好適用狀態,確保船舶安全檢查操作的一切通暢無阻。

4.1.11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定懸掛訊號或顯示燈光訊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2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定懸掛訊號或顯示訊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3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要根據本輪情況,制定出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防範措施。配裝危險品須得到港監同意並持有'危險品監裝證書'。

4.2配載與裝船

4.2.1配載危險貨物船舶必須做到:

4.2.l.1對已承運的危險貨物,必須根據本輪裝置條件,航行區域和危險貨物的種類,性質及危險程度選擇適當的艙位,認真制定積載計劃;

必須嚴格按照《危險貨物配裝表》及危險貨物明細表中提出的積載隔離要示正確合理配載;

在積載位置安排上,必須做到危險貨物後裝先卸;

計劃積載圖必須經船長審籤,如有港監監裝人員則必須經其同意。積載位置如有變化,也須經船長及港監監裝人員同意方可變動。

4.2.2船舶在裝載危險貨物作業過程中,值班駕駛員和其他值班人員必須在現場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船長或大副應監督佈置下列工作:

佈置有關人員在裝貨現場備妥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用品,並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裝載爆炸品、一級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時,裝貨機械應按額定負荷降低25%使用,值班駕駛員和值班水手必須嚴格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在甲板設立'正在裝卸危險品,嚴禁煙火'警告牌,並檢查督促作業人員不得攜帶火種或穿鐵掌進入現場;

在裝載作業中,遇有閃電、雷擊、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時,值班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關艙,停止作業,因故停工時,值班駕駛員應派人在現場值班。

4.2.3船舶裝載爆炸品、劇毒品時,船長應親臨現場,督促指導,裝載一級危險品時,大副、貨運員、值班駕駛員及看艙水手必須在現場監裝。應做到:

檢查危險貨物包裝外表是否完好,標誌是否正確清楚,凡包裝破損,潮溼滲漏,沾汙影響安全質量的不得裝船。

己裝運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及可移動的罐(櫃)應檢查其鉛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門蓋有無損壞、變形,對不符合要求的不準裝船。

督促裝卸工人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裝艙作業,嚴禁違章作業。並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選用相應的鋪墊襯隔材料。

4.2.4船舶在裝載過程中,若發生貨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長應迅速報告值班排程、代理及港口有關主管部門,並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對散漏物、受汙染物品及甲板、艙室,在未徹底清理乾淨前不得續裝。

4.3運輸

4.3.1在航行或錨泊期間,大副應指定專人定時進行巡迴檢查,對貨艙進行合理通風,必要時定時測量貨艙的溫、溼度,並把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誌》。

4.3.2大副要定時(特別是進入大風浪區前後)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裝貨物有無移位、自燃、洩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險變化的情況。

4.3.3在下艙檢查前,必須首先通風,攜帶相應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還必須有值守人員照顧聯絡,確保安全。

4.3.4貨艙內裝有危險貨物時,大副應通知輪機部,輪機部如要對貨艙底下的雙層底燃油艙進行加溫時,應事先徵得大副、船長的同意,並根據貨物的特性適當控制油溫。

4.3.5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況,應按imo(a648)決議規定報告。

4.4卸船

4.4.1船舶開艙起卸危險貨物前,必須進行通風,檢測有害氣體在額定範圍之內時,方準人員下艙。

4.4.2船舶在卸交危險貨物前,大副應向有關部門提供卸貨單證,詳細交待危險貨物積載位置,貨物特性,卸貨注意事項等。

4.4.3起卸包裝破漏的危險貨物時,應採取妥善的安全檢查防護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險物品,現場要嚴格禁止明火和無關人員進出。

4.4.4船舶裝載過危險貨物的洗艙水和清艙殘留物不準任意排放和傾倒,如需排放或傾倒,須經港監批准。

4.4.5危險貨物卸空後,大副必須及時組織船員清艙,保證貨艙清潔,對用於危險貨物的墊艙物料應慎重處理。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4

一、 貨物運輸的流程

1、 貨物要堆碼整齊,捆紮牢固,關好車門,不超寬、超高、超重,保證運輸全過程安全。

2、 裝卸時防止貨物混雜、撤漏、破損。

3、 整批貨物裝載完畢後,敞篷車輛如需遮布時必須嚴密,綁紮牢固,關好車門,嚴防車輛行駛途中鬆動和甩物傷人。

二、 貨物運輸

1、 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的情況。

2、 行車過程中注意行車安全,文明禮讓,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

三、 貨物解除安裝

1、 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 當車輛停穩後方可卸貨。

3、 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 與收貨人核對貨物,清楚後,簽收貨物後返回。

四、 大型貨物運輸一類

1、 大型物件託運人在辦理託運時,必須在運單上如實填寫大型物件的,名稱、規格、件數、件重、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大型物件託運或運單填寫不明確,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託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2、 大型物件承運人在受理託運時,必須做到:根據託運人填寫的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承運大型物件的級別必須與批准經營的類別相符,不準受理經營類別範圍以外的大型物件。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大型物件託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3、 承運人應根據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車貨重量,在起運前會同託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執行路線,瞭解沿路道路線形和橋涵通過能力,並制定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並徵得同意,方可起運。

4、 大型物件運輸的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應根據託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託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並監裝、監卸。在貨物的裝卸過程中,由於操作不當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貨損失或第三者損失的,由承擔裝卸的一方負責賠償。

5、 運輸大型物件,應按有關部門核定的路線行車。白天行車時,懸掛標誌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誌燈。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5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禁、限運貨物運輸、特大笨重貨物運輸、特快運輸等特種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2)參與起草特種貨物運輸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負責對申請從事禁、限貨物、危險品運輸的企業進行審查,並辦理有關手續;

(3)負責對從事特種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格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4)負責特種貨運車輛的年審工作;

(5)負責對特種貨物運輸的現場管理,檢查落實保障措施,對違反有關特種貨物運輸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行為,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當場作出處理決定;對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負責立案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

(6)完成特種貨物指令性運輸任務;

(7)調解特種貨物運輸糾紛和處理商務事故;

(8)負責特種貨運從業人員培訓工作;

(9)按期編制、上報特種貨運統計資料;

(10)參與聽證、行政複議及應訴;

(11)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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