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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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1

一、資質許可許可權

精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一)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二)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訊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3、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三)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訊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3、施工勞務資質;

4、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二、資質申請和許可程式

(四)在山東省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依法取得本省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五)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不分主項和增項。

(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企業資產和主要人員應當滿足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進行核查。

(七)資質受理機關核對企業申報材料原件後,應當在附件材料上加蓋核驗印章,並將原件退還企業。資質受理機關受理後,申報材料不得修改更換。

(八)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企業可以委託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材料,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初審。

1、企業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訊、鐵路、民航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對申報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核查(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訊、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除外);涉及電力方面的業績,可以委託省電力主管部門核查;

3、企業申請的資質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訊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企業申報材料轉至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審查;

4、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後按程式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

(九)申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含註冊地在我省的中央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企業),企業可以委託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材料。

1、企業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並完成網上申報;

企業申請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訊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對企業申報材料數量進行核對,並出具接收憑證;

3、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查企業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無《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並將核查結果作為資質許可的依據;

4、企業申請的資質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訊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企業申報材料轉至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審查。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訊、電力等方面的業績核查工作由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5、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不含專家評審和公示時間)按照許可程式作出許可決定。

(十)企業申請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按照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式提出申請。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定》、《實施意見》和本細則制定相關審批程式,並在其入口網站公佈。

(十一)需要增加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論證其市場代表性和必要性,以書面形式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參照“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條件提出申請,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准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頒佈實施。

三、申報材料

(十二)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除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資訊採集表》;

2、電子版《建築業企業基本資訊表》(建市資函〔20xx〕93號)。

(十三)申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除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代表工程業績實地核查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個人業績核查彙總表》(建辦市〔20xx〕36號附件1、2),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訊、電力等方面資質除外;

2、電子版《建築業企業基本資訊表》(建市資函〔20xx〕93號)。

(十四)申請表和附件材料應當採用軟封面封底膠裝,逐頁編寫頁碼。附件材料必須清晰可辨,按照“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裝訂,規格為A4(210mm×297mm)型紙,每冊都要有總目錄、標明頁碼的分目錄,如有申報說明應當放在第一冊目錄後。

四、資質證書

(十五)資質證書變更、補辦

1、企業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註冊號、註冊地址等資質證書涉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1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

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需重新核定資質,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按變更程式辦理。

2、企業同時具有市級和省級資質證書,申請變更省級資質證書的,可以只提供變更後的市級資質證書影印件、省級資質證書原件和《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稽核表》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變更。

3、企業資質證書遺失申請補辦,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4、企業申請登出建築業企業資質,按照資質許可程式提出書面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登出資質的原因,無使用該項資質承攬的在建工程,承擔因該資質引發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等。

(十六)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

1、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自企業取得本套證書的首個建築業企業資質時起算。

資質證書延續和重新核定資質的,有效期自核準之日起重新計算;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按變更程式辦理的,有效期不變。

2、企業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資質許可程式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資質延續的,應當受理其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至批准延續之日內,企業不得承接相應資質範圍內的工程。

3、企業資質延續不予許可的,可在結果公佈後3個月內申請重新核定低於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期間企業不得以該資質承攬工程。

五、監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建立信用檔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動態監管辦法,運用資訊化手段,差別化管理方法,對轄區內建築業企業市場行為和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對企業資產和主要人員不滿足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其資質升級、增項,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期內,企業可以按許可程式申請對該資質進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後,企業方可申請升級、增項;核定不合格的,企業可以在核定結果公佈後3個月內申請低於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也可以申請登出該資質。超過3個月未提出申請的,許可機關將依法依規登出該資質。

(十九)企業應當接受資質許可機關,以及企業註冊所在地、承接工程專案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十)對於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資質許可機關並逐級上報,同時將處罰結果記入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

企業工商註冊地不在本省區域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處後應當逐級上報,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者處理建議通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二十一)對建築業企業需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涉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資質,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違法事實查實認定後30個工作日內,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二十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處罰資訊向社會公佈,並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六、有關指標說明

(二十三)社會保險(簡稱“社保”)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者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人員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者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保證明應當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者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社保證明中繳費單位應當與申報單位一致,上級公司、子公司、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者個人繳納社保均不予認定,分公司繳納的社保可以予以認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繳納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在當地取得的社保登記證、符合要求的社保證明和繳費憑證。

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其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技術工人可以作為企業主要人員考核,技術工人社保應當由其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繳納,企業可以提交全資或者絕對控股勞務企業的章程、法人營業執照和社保證明。

企業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技術工人必須為自有人員,其社保應當由本企業繳納。

(二十四)企業主要人員應當滿足60週歲及以下且由本企業為其繳納社保的要求。超過60週歲的,不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有效人員考核。

(二十五)技術負責人(或者註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業績是指作為施工專案經理或者專案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工程專案,不受年限限制。初審部門對個人業績的核查,應當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核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xx]36號)規定實施,主要核查業績發生時,個人在工程專案中所起的作用、業績規模、完成單位和時間、安全生產、誠信記錄及社保繳納等情況。

(二十六)《標準》中明確要求的裝置須為企業自有裝置,以企業裝置購置發票為準進行考核,租賃的裝置不予認可。

(二十七)涉及電力方面資質包括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和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七、過渡期

(二十八)按原標準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於20xx年12月31日前,按許可程式申請換髮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

1、企業申請換證,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材料;

2、企業申請換證時,如既有資質涉及多級許可機關,應當按照許可程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

3、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准其相應資質換證,企業可以在換證結果公佈後3個月內提出低於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換證。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視為自動放棄,如企業再次申請同類別資質,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4、申請低於原資質等級換證的,可以按照許可許可權和程式向相應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5、換證前,按原標準取得資質的建築業企業承攬工程,按照《標準》和《實施意見》規定的承包工程範圍執行。

(二十九)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轄區內建築業企業換證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驟進行。

(三十)企業最多隻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待換證後按資質增項要求從最低等級申請。

(三十一)以下情況不參與換證:

1、按原標準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預製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等專業承包資質,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參與換證;

2、按原標準取得的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過渡期內仍可以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接工程,不參與換證,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標準取得的空氣淨化、拆除工程、預拌砂漿、外牆外保溫專業承包資質及特種專業工程中“非開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滲”專項的,過渡期內仍可以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接工程,不參與換證,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不參與換證。

(三十二)按原標準取得的特種專業工程資質未明確專業承包內容的,可以選擇建築物糾偏和平移、結構補強、特殊裝置起重吊裝、特種防雷等其中的1項換證。

(三十三)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腳手架搭設作業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標準》中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換證,換證前承接業務時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業換證前,下列情況仍使用舊版資質證書:

1、因企業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等舊版資質證書所涉及內容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的;

2、遺失資質證書申請補辦的;

3、申請增加資質證書副本的;

4、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情形的。

(三十五)建築業企業換證後方可申請資質升級、增項。

(三十六)本細則施行後,原省直有關部門管理的建築業企業應當到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登記,換證時向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八、其他

(三十七)本細則適用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十八)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許可程式按照本細則執行;資質標準按照《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城〔20xx〕157號)執行。其中,城市園林綠化一級資質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城市園林綠化二級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城市園林綠化三級資質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三十九)本細則結合《實施意見》實施。

精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資訊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訊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築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訊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訊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訊、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在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臺提出申請事項,提交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併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訊、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宣告。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件,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檔案;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祕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登出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佈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登出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訊、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登出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資訊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資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資訊系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資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精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築業企業依法進行工程建設施工承包與經營活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從事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及裝置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分為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和專項分包企業三類。

工程專案總承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階段總承包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施工圖設計、工程施工、裝置採購、材料訂貨、工程技術開發應用、配合生產使用部門進行生產準備直到竣工投產等能力。從事工程勘察和設計,須取得相應工程勘察和設計資格證書。

施工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動的企業。

專項分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專項分包活動和承包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活動的企業。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建設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綜合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審查

第七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級;施工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及承包工程範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訂、釋出;專項分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實行分級審批。一級企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級以下企業,屬於地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直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由有關部門審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統稱資質管理部門)。

第九條已經設立的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應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檔案、職稱證件;

(五)企業所有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含專案經理)的職稱(資格)證件,及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六)企業的生產統計和財務決算年報表;

(七)企業的驗資證明;

(八)企業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質量、安全評定資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關證件。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工程勘察和設計業務時,還需出具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格證書》和《工程設計資格證書》。

第十條新設立建築業企業,應當先由資質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資質預審,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再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資質預審時,企業需提交第九條(一)、(三)、(四)、(五)、(七)、(九)項規定的資料。

第十一條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應由最低等級定起。

第十二條經審查合格的建築業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頒發《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管理部門可根據企業開展承包工程活動的需要,核發《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條由於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成建制的分立、合併後組建的建築業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按企業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

建築業企業發生分立、合併後三個月內,原建築業企業應向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登出手續。

第十四條無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管理由企業註冊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企業集團的資質,按核心層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附營建築施工單位進行承包活動的,應按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第十七條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資質審查的建築業企業,應將審批結果送交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一個企業只能辦理一個資質證書(指正本)。如果企業具有多種專業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一個主要資質的同時,申請其它承包工程範圍。

第十九條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後的一個月內,到原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一級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其它變更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辦理,並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影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無效。

第二十一條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必須在省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辦的報紙上宣告作廢後,方可申請補領。

第三章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企業資質動態管理指企業按資質標準就位後,由於情況變化,當構成及影響企業資質的條件已經高於或低於原定資質標準時,由資質管理部門對其資質等級或承包工程範圍進行相應調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資質動態管理由資質管理部門通過資質年度檢查和其它形式的監督檢查進行。

第二十四條企業一般在資質定級三年後,按合理工期完成兩項以上本等級承包範圍內規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資質條件均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並且連續兩年資質年度檢查合格的,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五條企業資質定級兩年後,滿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全部工程質量合格,優良品達到30%以上,並獲得兩項以上省、部級工程質量獎或一項國家級工程質量獎,也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申請資質升級的企業,除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提供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由企業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建築安裝監督機構分別出具的企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綜合鑑定意見。

第二十七條企業資質的升級、降級,實行資質公告制度。公告由資質管理部門不定期在地方或行業報紙上釋出。其中一級企業的資質公告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資質變更手續完成後,應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所核定的承包工程範圍進行工程承包活動。少數市場信譽好、素質較高的企業,經徵得業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適度超出所核定的承包工程範圍承攬工程。

第三十條企業按資質標準就位後,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企業資本金和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原值數量發生變化,其中二項以上不足標準規定數80%或其中一項不足標準規定數70%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被降級的企業,必須待企業資質條件達到資質標準要求後,方可恢復到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一條由於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三級或兩起以上(含兩起)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要縮小其相關的承包工程範圍;情節嚴重的,可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被降級的企業,要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資質管理部門核查確認,確實有明顯改進,達到預期整改目標的,可恢復到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二條企業連續兩年資質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第三十三條企業資質等級的升級和承包工程範圍的變更,一般在年度檢查結束後辦理;企業的降級等變更事項應隨時辦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因為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現場管理等部門涉及資質的升降級時,有關部門可提出建議,資質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企業的資質年度檢查時間為每年的3月至6月。

年度檢查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受檢企業按規定時間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年度檢查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過去一年的生產完成情況和財務決算年報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類工程經濟技術人員及專案經理變化情況等資料;

(二)資質管理部門在審查核實了有關資料後,應對企業資質年檢做出結論,記錄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1、企業資質條件完全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2、企業資質條件基本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指一項指標達到80%以上,其它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重大違法行為的,為“基本合格”;

3、企業的資質條件與所定資質差距較大,或過去一年內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的,均為“不合格”。

第三十六條沒有申請資質年度檢查的企業,經資質管理部門提示後仍不申請,視為自動歇業,其資質證書無效。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申請資質或資質年度檢查中,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質條件或有關資料的,資質管理部門除應嚴格按照資質標準對其重新核定資外,對情節嚴重的,可給予扣發資質證書三至六個月、限期整頓、降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無《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或擅自超越《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所核定的承包工程範圍從事承包活動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停工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塗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資質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扣留資質證書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資質管理部門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可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資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外國企業,按建設部第32號令《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辦理資質註冊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以前釋出的建設部第2號令《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施[1992]334號《施工企業資質動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精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資訊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第六條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七條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第八條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各類別等級資質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資質許可

第九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資訊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稽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建築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

第十四條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檔案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註冊執業證書;

(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裝置、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資料;

(二)企業原資質證書副本影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五)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七條建築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准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九條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工程業績,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資質等級核定。

已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但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企業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企業分立的,分立後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式核定。

企業改制的,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一條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企業領取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登出。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宣告。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件,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檔案;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五條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建築業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七條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登出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建築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建築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被撤回、撤銷和登出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資訊。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資訊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四條建築業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建築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建築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資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建築業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許可範圍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專案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8日建設部頒佈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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