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工資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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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

企業職工工資新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勞動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糧油統銷價格的決定》(國發〔1991〕18號)確定的今年糧油價格調整後,將“企業單位職工各等級標準工資均提高六元”的原則,現將調整後的企業工資標準印發你們,並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工人工資標準表》和《國營大中型企業幹部工資標準表》從 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執行。原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5)31號文制定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工人和幹部工資標準表及勞薪字(1990)11號文印發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幹部工資標準表(十級以上設副級)”同時停止執行。

二、新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工人和幹部工資標準是在原勞人薪(1985)31號文制定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工人和幹部工資標準及勞薪字(1990)11號文對十級以上各級加設副級的標準基礎上,每個等級增加六元工資額制定的。企業實行新的工資標準的辦法仍按勞人薪(1985)31號文和勞薪字(1990)11號檔案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實行新調整的工資標準後,企業新參加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待遇調整為:大學本科畢業生七十二元(六類工資區,下同);大專畢業生六十七元;中專畢業生五十八元;取得雙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和未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畢業生八十四元。上述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其所在單位可根據本人的實際工作能力和表現,合理確定其定級工資,一般應在不高於本人見習期臨時工資一級內掌握。

已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畢業生,分配到企業工作後,如一時難以明確職務,其臨時工資調整為:博士生一百零三元;碩士生九十六元。待他們明確職務後再按其所任職務正式確定工資。

其他有關涉及職工工資日常支付的問題,如職工病事假工資、計件工資單價計算等,仍按現行有關規定的辦法執行。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可按照本通知精神,調整國營小型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工資標準,並報勞動部備案。紡織企業崗位工資標準、民航企業空勤人員工資標準、交通航運企業船員工資標準,按國發〔1991〕18號文確定的原則相應進行調整,分別由紡織部、民航局、交通部制定標準的調整方案,報勞動部批准後執行。

五、實行新的企業工資標準,是配合價格調整、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各企業要正確處理調整工資標準與搞活企業內部分配的關係。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企業,可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將這次增加標準工資的資金用於進一步深化企業工資制度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以保證調整企業工資標準工作順利實施。

附件:一、國營大中型企業工人工資標準表(一九九一年五月)(略)

二、國營大中型企業幹部工資標準表(一九九一年五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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