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2年內不能從事跟公司性質類似工作並規定創作,發明歸公司合理嗎?

來源:果殼範文吧 2.5W

本人是程式開發員,在前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的保密協議規定離職後2年內不能從事跟原公司性質類似的'工作,還規定離職後2年內創作,發明的技術,跟公司有相關的,專利和版權歸公司?合理嗎?現在我離職差不多一年了,想去做跟原來公司性質差不多的軟體,不知道可以不?另外競業協議是怎麼回事?現在也不清楚當初離職時有沒有籤相關的竟業協議了,反正有也肯定沒給我一份

離職後2年內不能從事跟公司性質類似工作並規定創作,發明歸公司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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