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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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8篇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1

為充分發揮機械裝置在施工生產中的作用,切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貫徹管理為使用服務,使用要加強管理的原則,從根本上克服只顧使用忽視管理的傾向,特制定如下制度。

1、機械裝置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裝置,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裝置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專案是否符合要求。

4、裝置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裝置的`起動效能、動力效能、經濟效能、操作效能等,對試驗中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後應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任何。

5、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保養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並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效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服務態度,保證作業質量。並對機械裝置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裝置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2

起重機操作的基本要求是“穩”、“準”、“快”。雖然只有這三個字,但它包含了安全操作的全部要領。要真正達到這個要求,需要長期的領悟與磨練。筆者根據多年工作經驗,對“穩”、“準”、“快”有深刻的認識。

1、穩。這是起重機操作時首先必須做到的。穩,主要是指吊物在執行、就位過程中保持平穩狀態,避免衝擊,遊晃現象。評價操作是否平穩的標誌是吊鉤的狀態,吊鉤能否平稀執行與起重機各機構的協調動作有關。拿橋門機來說,首先起動要平穩。要做到從低速檔起步,等吊鉤動起來後,再從低速檔向高速檔逐漸加速,這時,吊鉤和吊物就能平穩地從靜止狀態過渡到起動狀態,再從低速執行平穩過渡到高速執行。其次,制動要平穩。吊物從高速執行到停止執行過程中有個制動階段,司機在制動的預備階段就應將主令控制器從高速檔逐一返回低速檔,再回零位。如果從高速檔直接回零,結果是吊鉤和吊物制而不止,產生強烈的晃動和衝擊。捲揚機構的強烈制動,還將造成制動器摩擦元件超常磨損,吊物溜鉤距離增大,甚至由於制動輪與閘瓦的高熱而導致剎車失靈,重物墜地,釀成事故。

對懸臂式起重機,執行穩定要比橋門機困難得多。為使吊鉤執行穩定,其轉機構的操作尤為關鍵,除注意起動和制動階段的平穩操作外,還應避免吊鉤及吊物在空中的擺動現象。應掌握的基本要領是:在吊鉤搖擺到幅度最大而尚未回擺的瞬間,將小車跟著吊鉤搖擺的方向移動,吊鉤往哪邊擺,車向哪邊跟。這時,起重機就能過捲揚鋼絲繩傳給吊鉤一個與吊鉤回擺方向相反的力,從而逐漸消除搖擺。懸臂式起重機則利用臂杆跟進,稱之為“找鉤”,“找鉤”的`技巧在於跟進的距離與速度要恰到好處。跟進的速度不能太慢,否則會起反作用。這樣通過來回幾番操作,就能使吊鉤和吊物處於相對穩定狀態。

起重機操作“穩”的另一層含義是:控制器平滑換檔能避免電機過載或傳動機構發生衝擊,延長機電零部件的壽命。

2、準。是指被吊物“落點準”、“到位準”和“估重準”。要做到“落點準”,操作人員必須對吊物所需通過的水平距離和垂直高度有準確的判斷,並充分考慮起重機的效能和運動慣性。在操縱手柄時,要把握回零位的提前量,使吊物能平穩準確到位。

對大型構件、機器、裝置的起重安裝,有時要求精確到毫米,這就是“到位準”。這時吊鉤起升或下降要“微動”,只有充分掌握起重機效能,並有一定經驗積累才能做到得心應手。

“估重準”包含了一個很重要的安全理念,即不超載,要求司機估準吊物的重量。如果對吊物重量不能把握,起重機在超重、超力矩的狀況下運作,則各機構和部件處於超常狀態,有可能發生象制動失效、鋼絲強斷裂、吊車傾復等惡性事故。操作人員應通過對吊物形體的測量,算出體積,再利用比重知識測算出吊物的重量,在此基礎上採取了適當的臂距和操作方法。同時,在起吊階段要緩慢,先使鋼絲繩充分“吃勁”後慢速吊離地面,然後逐一加檔。

3、快。是指多吊、快吊,充分合理髮揮起重機應有的效能,提高勞動生產率。“快”必須建立在“穩”和“準”的基礎上,更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礎上。但有時在起重機操作中,並不是慢就安全、保險,有時恰恰需要快。例如,對於吊重物長距離的下降,操作中不允許使用反接制動級做長距離的低速下降,以免電器發熱,導致事故。再如,起重機翻轉大型工件作業,無論是“兜底翻”、“遊翻”還是“帶翻”,都要求快,即被翻身物在擺幅達最大的一瞬間,或在能自行翻轉的瞬間,要求司機迅速落鉤並同時配合回車。

另外,在特殊情況下,也要求起重機操作動作要快。一是在起重機執行中發生制動器失靈或控制手柄失去控制。二是需要起重機參加緊急搶險。這時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反應迅速,酌情采取各種超常規的應急措施,以儘量避免惡性事故的發生。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裝置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檔案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專案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裝置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裝置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專案管理部、專案部做好報驗工作;專案管理部、專案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根據工程專案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裝置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後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檔案的。

第九條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式》執行。

第十條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當於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專案、裝置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裝置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裝置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除錯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並於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稽核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檔案是否齊全有效;

(二)稽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檔案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裝置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並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裝置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定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除錯,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後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裝置、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專案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專案管理部(專案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並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專案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築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並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專案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築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專案部應當在裝置活動範圍內(裝置移動、臂架端部)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專案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專案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後)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式》執行。

第三十一條專案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裝置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築機械裝置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裝置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並形成記錄,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專案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複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專案管理部每月、專案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專案負責人、裝置管理員,並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專案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定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裝置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裝置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裝置並及時報告專案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專案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裝置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裝置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裝置並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案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式檔案《基礎設施控制程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裝置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專案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建築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總經理批准釋出之日起執行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4

1)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專案包括,司機守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及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的管理等。

(2)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裝置出廠技術檔案;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裝置及人身事故記錄;裝置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3)定期檢驗制度。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2年(電梯和載人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1年)。

此外,使用單位還應進行起重機的自我檢查、每日檢查、每月檢查和年度檢查。

①年度檢查。每年對所有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停用1年以上、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裝置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9級以上的風力後的起重機,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吊運相當於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並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執行、迴轉、變幅等操作,檢查起重機正常工作機構的安全和技術性能、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線情況等。

②每月檢查。檢查專案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鋼絲繩滑輪組、制動器、吊索及輔具等)的狀態,有無損傷,是否應報廢等;電氣、液壓系統及其部件的洩漏情況及工作效能;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構,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③每日檢查。在每天作業前進行,應檢查各類安全裝置、制動器、操縱控制裝置、緊急報警裝置;軌道的安全狀況;鋼絲繩的安全狀況。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

(4)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起重作業是由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群體配合的集體作業,要求起重作業人員不僅應具備基本文化和身體條件,還必須瞭解有關法規和標準,學習起重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知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護的技能、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並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指揮人員與司索工也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能訓練,瞭解所從事工作的危險和風險,並有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的能力。

2)起重傷害事故形式

(1)重物墜落。吊具或吊裝容器損壞、物件捆綁不牢、掛鉤不當、電磁吸盤突然失電、起升機構的零件故障(特別是制動器失靈、鋼絲繩斷裂)等都會引發重物墜落。

(2)起重機失穩傾翻。起重機失穩有兩種型別,一是由於操作不當(例如超載、臂架變幅或旋轉過快等)、支腿未找齊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傾翻力矩增大,導致起重機傾翻;二是由於坡度或風力作用,使起重機沿路面或軌道滑動,導致脫軌翻倒。

(3)擠壓。起重機軌道兩側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與建築結構之間缺少足夠的安全距離,使執行或迴轉的金屬結構機體對人員造成夾擠傷害;執行機構的操作失誤或制動器失靈引起溜車,造成碾壓傷害等。

(4)高處跌落。人員在離地面大於2m的高度進行起重機的安裝、拆卸、檢查、維修或操作等作業時,從高處跌落造成的傷害。

(5)觸電。起重機在輸電線附近作業時,其任何組成部分或吊物與高壓帶電體距離過近,感應帶電或觸碰帶電物體,都可以引發觸電傷害。

(6)其他傷害。其他傷害是指人體與運動零部件接觸引起的絞、碾、戮等傷害;液壓起重機的液壓元件破壞造成高壓液體的噴射傷害;飛出物件的打擊傷害;裝卸高溫液體金屬、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危險品,由於墜落或包裝捆綁不牢破損引起的傷害等。

3)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

起重機金屬結構高大,司機室往往設在高處,很多裝置也安裝在高處結構上,因此,起重司機正常操作、高處裝置的維護和檢修以及安全檢查,都需要登高作業。為防止人員從高處墜落,防止高處墜落的物體對下面人員造成打擊傷害,在起重機上,凡是高度不低於2m的一切合理作業點,包括進人作業點的配套設施,如高處的通行走臺、休息平臺、轉向用的中間平臺,以及高處作業平臺等,都應予以防護。安全防護的結構和尺寸應根據人體引數確定。其強度、剛度要求應根據走道、平臺、樓梯和欄杆可能受到的.最不利載荷考慮。

4)起重作業安全操作技術

(1)吊運前的準備。吊運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高處作業還必須佩戴安全帶和工具包;檢查清理作業場地,確定搬運路線,清除障礙物;室外作業要了解當天的天氣預報;流動式起重機要將支撐地面墊實墊平,防止作業中地基沉陷;對使用的起重機和吊裝工具、輔件進行安全檢查;不使用報廢元件,不留安全隱患;熟悉被吊物品的種類、數量、包裝狀況以及周圍聯絡;根據有關技術資料(如重量、幾何尺寸、精密程度、變形要求),進行最大受力計算,確定吊點位置和捆綁方式;編制作業方案(對於大型、重要的物件的吊運或多臺起重機共同作業的吊裝,事先要在有關人員參與下,由指揮、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共同討論,編制作業方案,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准);預測可能出現的事故,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選擇安全通道,制定應急對策。

(2)起重機司機通用操作要求。有關人員應認真交接班,對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認真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開機作業前,應確認處於安全狀態方可開機:所有控制器是否置於零位;起重機上和作業區內是否有無關人員,作業人員是否撤離到安全區;起重機執行範圍內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礙物;起重機與其他裝置或固定建築物的最小距離是否在0。 5m以上;電源斷路裝置是否加鎖或有警示標牌;流動式起重機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場地,支腳是否牢固可靠。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給斷續鈴聲或示警。

司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不得在起重作業過程中進行檢查和維修;帶載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或帶載增大作業幅度;吊物不得從人頭頂上通過,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嚴格按指揮訊號操作,對緊急停止訊號,無論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吊載接近或達到額定值,或起吊危險器(液態金屬、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時,吊運前認真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確認沒有問題後再吊運。

起重機各部位、吊載及輔助用具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

有下述情況時,司機不應操作:起重機結構或零部件(如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等)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損傷;吊物超載或有超載可能,吊物重量不清;吊物被埋置或凍結在地下、被其他物體擠壓;吊物捆綁不牢,或吊掛不穩,重物稜角與吊索之間未加襯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作業場地昏暗,看不清場地、吊物情況或指揮訊號;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控制器置零,關閉總電源。重新工作前,應先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正常,確認安全後方可正常操作。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不允許同時利用主、副鉤工作(設計允許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吊運時,有關負責技術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應在場指導。

露天作業的軌道起重機,當風力大於6級時,應停止作業;當工作結束時,應錨定住起重機。

(3)司索工安全操作要求。司索工主要從事地面工作,例如準備吊具、捆綁掛鉤、摘鉤解除安裝等,多數情況還擔任指揮任務。司索工的工作質量與整個搬運作業安全關係極大。其操作工序要求如下:

①準備吊具。對吊物的重量和重心估計要準確,如果是目測估算,應增大20%來選擇吊具;每次吊裝都要對吊具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如果是舊吊索應根據情況降級使用,絕不可僥倖超載或使用已報廢的吊具。

②捆綁吊物。對吊物進行必要的歸類、清理和檢查,吊物不能被其他物體擠壓,被埋或被凍的物體要完全挖出。切斷與周圍管、線的一切聯絡,防止造成超載;清除吊物表面或空腔內的雜物,將可移動的零件鎖緊或捆牢,形狀或尺寸不同的物品不經特殊捆綁不得混吊,防止墜落傷人;吊物捆紮部位的毛刺要打磨平滑,尖稜利角應加墊物,防止起吊吃力後損壞吊索;表面光滑的吊物應採取措施來防止起吊後吊索滑動或吊物滑脫;吊運大而重的物體應加誘導繩,誘導繩長應能使司索工既可握住繩頭,同時又能避開弔物正下方,以便發生意外時司索工可利用該繩控制吊物。

③掛鉤起鉤。吊鉤要位於被吊物重心的正上方,不準斜拉吊鉤硬掛,防止提升後吊物翻轉、擺動:吊物高大需要墊物攀高掛鉤、摘鉤時,腳踏物一定要穩固墊實,禁止使用易滾動物體(如圓木、管子、滾筒等)做腳踏物。攀高必須佩戴安全帶,防止人員墜落跌傷;掛鉤要堅持“五不掛”:起重或吊物重量不明不掛,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掛,尖稜利角和易滑工件無襯墊物不掛,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報廢不掛,包裝鬆散捆綁不良不掛等,將不安全隱患消除在掛鉤前;當多人吊掛同一吊物時,應由一專人負責指揮,在確認吊掛完備,所有人員都離開站在安全位置以後,才可發現起鉤訊號;起鉤時,地面人員不應站在吊物傾翻、墜落可波及的地方;如果作業場地為斜面,則應站在斜面上方(不可在死角),防止吊物墜落後繼續沿斜面滾移傷人。

④摘鉤解除安裝。吊物運輸到位前,應選擇好安置位置,解除安裝不要擠壓電氣線路和其他管線,不要阻塞通道;針對不同吊物種類應採取不同措施加以支撐、墊穩、歸類擺放,不得混碼、互相擠壓、懸空擺放,防止吊物滾落、側倒、塌垛;摘鉤時應等所有吊索完全鬆弛再進行,確認所有繩索從鉤上卸下再起鉤,不允許抖繩摘索,更不許利用起重機抽索。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5

為加強起重機械裝置管理,提高裝置的完好率,強化裝置的使用、維修、保養及檢測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裝置的基礎管理

⒈、起重裝置要進行統一編號,分類建帳立卡,每年至少要對實物清查盤點一次,保持帳、卡、物相符。

⒉、起重機械裝置要建立技術經濟檔案。內容包括:原始技術資料和交接驗收憑證: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事故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⒊、起重機械裝置實行統一報表制度,按規定編報各項統計報表,並定期組織統計分析,提出改進起重機械裝置管理、使用、經營、維修的分析報告。

二、起重裝置的採購管理

起重裝置採購必須堅持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購買經省登記備案的產品,做到三證(登記備案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許可證)齊全。

三、起重裝置的租憑管理

⒈、起重機械裝置由公司供應,專案部都要關心愛護正確使用,及時維修、保養,不違章作業,不超荷使用,不帶病操作,發現故障及時由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按照修理規範標準要求進行修理,確保各項裝置完好率達到,杜絕重大裝置事故的發生。

⒉、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機械裝置有償使用,機械費公司收取總價的,架杆,架板按低於當地市場價租憑收取。鋼模板採用合同租賃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元,工地用完碼垛整齊,報公司裝置科驗收後停收租金。機械費返還給專案部的,按裝置使用維護的情況而定,維護保養差的按返還。專案部丟失的裝置原價賠償,不允許自己購買次品補充,一經查出,予以沒收,並仍按原價賠償。

⒊、公司裝置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檢查起重機械使用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或帶病作業的`起重機械,口頭或書面通知專案部限期整改,並由當事人認可簽定,起重機械化裝置屬正常磨損,公司負擔維修費用,使用不當、損壞,由專案部負擔。工程附屬工程建成完工後,五日內機械裝置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賃收費,專案部承擔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裝置直接和專案部結算。

⒋、未經公司負責人同意,專案部私自購置的起重裝置及零星工具,其價款由專案部全部負擔,裝置歸公司所有。

⒌、停工後,對所有機械裝置都要除垢、除汙,重新整理上油,能送公司裝置科的全部送還,不能送公司的由專案部自己辦理,由裝置科派人驗收。

為了使起重機械裝置安全可靠,經常保持良好狀態,特制定以下規定:

四、起重裝置的安裝管理

物料提升機和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由工程技術人員作出施工組織設計,安裝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並必須選擇有拆裝資質的隊伍施工。小型裝置安裝必須符合《建築施工安裝檢查標準》規定。

五、起重裝置的使用管理

⒈、起重機械裝置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起重機械裝置。

⒉、起重機械裝置保證機組人員相對穩定,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職責的“三定製度”,且做到持證上崗。

⒊、起重機械裝置必須在裝置明顯處掛“合格準用牌”和操作人員姓名,塔機還應掛“十不弔牌”。

⒋、起重機械裝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械裝置產品說明書及《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及國家、行業有關規程、規定。做好“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⒌、機組人員每天必須做好“日檢”及交接班工作,並認真真實填寫好“日檢記錄”交接班記錄和運轉記錄並存檔。

⒍、國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裝置必須報廢,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在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使用和安全也應報廢,使用年以上的必須報廢。

六、裝置的維修、保養管理

(一)塔式起重機的保養和修理

⒈、日常保養:

①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灰塵;

②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於規定油麵高度應及時加油;

③檢查各減速器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及時疏通;

④檢查各制運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⑤檢查各連線處的螺栓,如有鬆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⑥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⑦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及時處理;

⑧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新增潤滑脂。

⒉、小修(塔機工作小時以後進行)

①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②拆檢清洗減速機制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③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後塗抹潤滑脂;

④檢查和調整迴轉支承裝置;

⑤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⑥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⒊、中修(塔機工作小時以後進行)

①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③修復或更改制動瓦;

④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⑤檢查迴轉支承部分各連線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高強螺栓;

⑥除鏽、油漆。

⒋、大修(塔機工作小時以後進行)

①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③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④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七、塔機的檢測管理

塔機安裝完畢後,公司裝置部門及時組織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檢測驗收和試轉試驗,達到標準要求的方可使用。其檢測標準應按《塔機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6

為加強起重機械裝置管理,提高裝置的完好率,強化裝置的使用、維修、保養及檢測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裝置的基礎管理

1、起重裝置要進行統一編號,分類建帳立卡,每年至少要對實物清查盤點一次,保持帳、卡、物相符。

2、起重機械裝置要建立技術經濟檔案。內容包括:原始技術資料和交接驗收憑證: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事故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3、起重機械裝置實行統一報表制度,按規定編報各項統計報表,並定期組織統計分析,提出改進起重機械裝置管理、使用、經營、維修的分析報告。

二、起重裝置的採購管理

起重裝置採購必須堅持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購買經省登記備案的產品,做到三證(登記備案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許可證)齊全。

三、起重裝置的租憑管理

1、起重機械裝置由公司供應,專案部都要關心愛護正確使用,及時維修、保養,不違章作業,不超荷使用,不帶病操作,發現故障及時由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按照修理規範標準要求進行修理,確保各項裝置完好率達到100%,杜絕重大裝置事故的發生。

2、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機械裝置有償使用,機械費公司收取總價的70%,架杆,架板按低於當地市場價租憑收取。鋼模板採用合同租賃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0.25元,工地用完碼垛整齊,報公司裝置科驗收後停收租金。機械費返還給專案部的30%,按裝置使用維護的情況而定,維護保養差的'按10%返還。專案部丟失的裝置原價賠償,不允許自己購買次品補充,一經查出,予以沒收,並仍按原價賠償。

3、公司裝置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檢查起重機械使用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或帶病作業的起重機械,口頭或書面通知專案部限期整改,並由當事人認可簽定,起重機械化裝置屬正常磨損,公司負擔維修費用,使用不當、損壞,由專案部負擔。工程附屬工程建成完工後,五日內機械裝置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賃收費,專案部承擔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裝置直接和專案部結算。

4、未經公司負責人同意,專案部私自購置的起重裝置及零星工具,其價款由專案部全部負擔,裝置歸公司所有。

5、停工後,對所有機械裝置都要除垢、除汙,重新整理上油,能送公司裝置科的全部送還,不能送公司的由專案部自己辦理,由裝置科派人驗收。

為了使起重機械裝置安全可靠,經常保持良好狀態,特制定以下規定:

四、起重裝置的安裝管理

物料提升機和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由工程技術人員作出施工組織設計,安裝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並必須選擇有拆裝資質的隊伍施工。小型裝置安裝必須符合《建築施工安裝檢查標準》規定。

五、起重裝置的使用管理

1、起重機械裝置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起重機械裝置。

2、起重機械裝置保證機組人員相對穩定,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職責的“三定製度”,且做到持證上崗。

3、起重機械裝置必須在裝置明顯處掛“合格準用牌”和操作人員姓名,塔機還應掛“十不弔牌”。

4、起重機械裝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械裝置產品說明書及《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xx)及國家、行業有關規程、規定。做好“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5、機組人員每天必須做好“日檢”及交接班工作,並認真真實填寫好“日檢記錄”交接班記錄和運轉記錄並存檔。

6、國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裝置必須報廢,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在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使用和安全也應報廢,使用15年以上的必須報廢。

六、裝置的維修、保養管理

(一)塔式起重機的保養和修理

1、日常保養:

①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灰塵;

②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於規定油麵高度應及時加油;

③檢查各減速器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及時疏通;

④檢查各制運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⑤檢查各連線處的螺栓,如有鬆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⑥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⑦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及時處理;

⑧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新增潤滑脂。

2、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後進行)

①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②拆檢清洗減速機制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③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後塗抹潤滑脂;

④檢查和調整迴轉支承裝置;

⑤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⑥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3、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後進行)

①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③修復或更改制動瓦;

④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⑤檢查迴轉支承部分各連線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高強螺栓;

⑥除鏽、油漆。

4、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後進行)

①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③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④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七、塔機的檢測管理

塔機安裝完畢後,公司裝置部門及時組織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檢測驗收和試轉試驗,達到標準要求的方可使用。其檢測標準應按《塔機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公司的施工機械,車輛和維修,加工裝置是公司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完成各項施工生產任務的主要手段,因此,裝置管理是企業管理工作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其裝置素質和操作技術水平直接關係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一條為了加強裝置管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施工企業機械裝置管理規定,促進裝置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系列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裝置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施工機械裝置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合理裝備,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適時更新,不斷改善和提高本企業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裝置效能,確保發揮裝置效能,確保各項施工生產任務的完成。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機械裝置”,係指公司的起重機械裝置、施工機具。

第二章裝置配置及管理機構設定

第四條裝置配置根據施工需要實行大型集中,大中型專業固定的管理原則,做到有利於管理,有利於施工生產的機械化作業,有利於充分發揮裝置效能,有利於調動各級裝置管理人員的積極性。

第五條各公司應根據本單位裝置配備情況和承擔工程任務特點建立健全裝置管理機構。並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

一、各級都要有一名領導主管裝置管理工作,做到:定期聽取工作彙報,貫徹國家施工企業機械裝置管理規定,對裝置發展規劃、更新、改造、機械、人員設定等重大問題做出決策,滿足施工需要,促進企業向施工機械專業化方向發展。

二、公司裝置管理部門的職責:

1、貫徹國家施工企業機械裝置管理規定,並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2、監督裝置安全生產,合理使用,並參與裝置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工作,參與重要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3、對下屬公司的裝置從購置使用到報廢處理的全過程實施管理、監督。

4、負責對下屬企業裝置報廢,處理審批工作。

5、對專用裝置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技術指導和裝置維修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三、各分公司裝置管理使用單位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規章、制度、規則,並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管理細則,隨時檢查落實情況。

2、參與本企業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平衡調配裝置;負責大型裝置的安裝、使用、維修及拆卸;監督、檢查裝置的安全生產,合理安排裝置使用和維修、保養工作;負責裝置事故分析、處理工作。

3、負責編制裝置年、季、月維修計劃,檢查裝置月保養、維修計劃落實情況,對主要大型裝置實行跟蹤管理。

4、對施工現場安裝的裝置,進行驗收和試運轉工作。

5、負責安裝後自驗合格的裝置進行上報,申請有關部門驗收,發證。

6、建立裝置技術檔案和臺帳,掌握裝置分佈情況,並定期進行清查,做好裝置各種原始資料的統計和積累,準確,及時地填報各種統計報表。

7、負責裝置的更新、改造、報廢、處理工作,辦理資產變更手續。

8、抓好“三定”(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落實工作。

9、參與機械操作的技術培訓,辦理裝置操作人員操作證的申領工作,機務人員持證上崗。

四、“機務人員”是基層裝置管理工作人員,其素質情況直接影響裝置基層管理工作。機務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其職責:

1、執行上級下發的各種管理制度,完成施工現場生產任務和裝置管理、維修、使用、保養任務。

2、制定裝置的月、季保養、維修計劃,並抓好落實。

3、負責裝置“三定製度‘”交接班制度“的落實工作。

4、填寫好當日裝置使用、維修、交接班記錄。

5、建立裝置履歷卡、臺帳。

6、採取措施,降低裝置使用費用。

7、負責裝置各種原始資料積累及裝置建檔工作。

8、負責裝置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堅持持證上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參與裝置事故的分析、處理工作。

9、對裝置進行定期檢查,總結裝置管理,使用經驗。

第三章裝置資產管理

第六條裝置購置管理

一、裝置購置必須與本單位的生產發展需要相適應,量力而行。

二、購置的裝置,要對裝置的技術性能,規格型號等進行認真選擇、論證,做到品種適用,效能可靠,便於維修保養,符合環保要求,嚴禁購置非定型產品。

三、新裝置到貨後,要進行清點、驗收、試運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與供貨單位聯絡處理,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第七條裝置固定資產管理

凡新購,自制裝置,單機價值在20xx元以上,耐用期超過兩年者,都要組成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第八條裝置管理號碼編定

一、凡屬固定資產裝置,按規定統一編制管理號碼。

二、裝置報廢,該裝置管理號自行消除,嚴禁繼續使用,以免混淆。

三、裝置管理號碼採用阿拉伯數字組成,按公司下發資料要求編號。

四、各類裝置採用掛牌、編號使用。裝置的掛牌、編號要與裝置管理資料牌、號相符合。

第九條裝置帳、卡的建立。各公司的裝置要採取分類、分臺、分型號建立裝置帳、卡(裝置檔案),內容:購置可行性報告、購置批件、驗收記錄(裝箱單、技術資料、說明書、合格證、圖紙等)、試運轉記錄、裝置檢驗報告、裝置履歷簿)。

第十條裝置報廢

一、裝置凡具備下列之一者,均可申請報廢。

1、裝置主要結構、部件已嚴重損壞,雖經修理其能力仍然達不到技術要求和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

2、維修費用過高,在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災害或事故,裝置受到嚴重損壞已無法修復的。

4、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沒有改造價值的。

5、非標準專用裝置及國家列為淘汰機型或超過使用年限無配件來源的。

二、裝置報廢程式

1、對需報廢的裝置,裝置管理部門和裝置使用單位,組成“三結合”(主管領導、技術幹部、技術人員),技術鑑定小組進行全面的技術鑑定。

2、根據“三結合”技術鑑定小組對裝置鑑定情況,報裝置管理部門,裝置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對需報廢的裝置進行核查,經核查、勘測,鑑定無誤後,正式下文批覆報廢。

三、裝置報廢后的管理工作

1、凡經批准報廢的'裝置,不再補提折舊,同時核減資產。

2、裝置報廢后,不準繼續使用,嚴禁整機出售給其他單位。

3、對報廢裝置的零、部件拆卸,需經裝置管理部門同意,辦理有關手續,其餘部分一律出售給廢品收購單位。

第十一條由於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而停用的裝置,要聯絡出租,對外出租確有困難者應及時入庫存保管,並做好以下工作:

1、停機庫要設在安全、乾燥通風、易排水的位置,裝置要擺放整齊,做到上有蓋、下有墊,隨機工具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2、停機庫、場要備有足夠的防火器材,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裝置入庫、場前,要進行清洗、塗油、刷漆、放水,做好防腐處理。

4、精密部件,電器儀表,必須放到室內保管。

5、內燃裝置應定期運轉檢查,防止生鏽。

6、特殊裝置,應嚴格按照說明書進行辦理。

第四章裝置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裝置使用原則

1、裝置使用貫徹“管用結合,機人固定”的原則,按裝置效能合理安排,正確使用,充分發揮裝置效能。

2、對裝置的使用,應加強計劃性,做到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忙而不亂、疏而不漏、合理調配、統籌安排的原則。

3、做到裝置工作能力與生產任務和施工條件相適應,達到既節約動力又不超負荷作業。

第十三條裝置的使用要求

一、裝置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凡執行操作證的裝置必須是固定人員執行定機、定人、定崗位責任的“三定”制度。

二、裝置操作手,要熟悉本機情況,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效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檢查排除故障。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持證上崗。

三、裝置的燃、潤油應符合該機的使用要求,並根據季節變化及時更換。為了減少有形磨損應根據裝置的磨損特點,建立科學的潤滑管理制度,並付諸實施。

四、在實施裝置使用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到保養、修理方面因素。

第十四條技術培訓

一、裝置管理部門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各類機務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裝置操作。

二、機務人員應刻苦學習鑽研技術,達到一專多能、精益求精,提高業務技術素質。

三、裝置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一般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十五條裝置檢查

一、為保證裝置的正常使用、安全執行、解決裝置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實行裝置檢查、巡檢制度。

二、各施工現場專案部每月對管轄內的裝置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公司實行季度檢查和日常抽查。

三、檢查的內容:機容、機況、操作、附件配備、工具、各種資料、保養、修理、安全、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記錄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採取措施限期改正;每次檢查要有記錄,有重大問題要逐級上報。

四、對重點裝置實行重點檢查。

五、對塔吊、龍門吊實行重點管理,定期檢查制度。

第五章安全生產與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

一、各公司、專案部要加強裝置的安全生產意識教育,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點,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經常組織機務人員學習裝置操作規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術。

二、各公司、專案部裝置管理人員要增強責任心,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安全設施及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堅持持證上崗,無操作證者嚴禁上機,身體素質差,視力達不到0。8以上不得從事裝置操作。

四、不屬本人負責的裝置(持有操作證)未經領導同意,不得上機操作,負責司機不得將裝置私自委託他人為值班或操作。

五、裝置現場和臨時停放場所,應設有防火、防雨、防盜設施,並有專人負責看管。

六、裝置安裝,嚴格遵守安裝程式,安裝場地應堅實、平整,確保裝置及人身安全。

七、裝置安裝完畢,應進行安全檢查及效能試驗,經試執行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常使用。塔吊、龍門吊應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發給準用證後投入使用。

八、裝置運輸時要綁紮牢固,重心穩妥,制動可靠,拆裝作業要有專人指揮,嚴禁在高壓線下拆裝。

第十七條裝置事故分類、處理

一、事故分類

1、一般事故:裝置直接經濟損失在100—5000元,或因損壞造成停工八天以上者。

2、大事故:裝置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20000元或因損壞造成停工十五天以上者。

3、重大事故:裝置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1元以上或因損壞造成停工二十五天以上。

4、非責任事故:是事前不可預料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壞行為。

二、事故處理與分工

1、一般事故由裝置使用單位(公司、專案部)處理,並填寫事故報告,報裝置管理部門備案。

2、大事故由“裝置管理部門”組織處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

3、重大事故發生後,必須按事故報告處理程式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逐級上報,並保護好現場,協助調查處理事故。

三、事故處理原則

1、事故發生後,應首先搶救受傷人員,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利於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2、各類事故發生後,都應進行認真調查、分析,任何人不得隱瞞不報,弄虛作假,要嚴格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從二00六年十月五日起實施。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起重機械裝置管理制度8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各項機械裝置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負責檢查本專案施工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落實整改。

2、協助分管經理編制施工現場機械裝置管理方案、規章制度。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複審工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程的作業人員提出處理竟見。

4、嚴格執行公司的機械裝置修理、保養、檢查制度,掌握現場機械裝置的使用、維護及保養計劃的執行情況,並積極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5、定期對現場機械裝置實行安全執行檢查,切實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6、負責參與現場中小型機械的入場、安裝、檢測、驗收工作,並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7、監督檢查機械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安全交底、安全檢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8、積極協助處理現場機械事故,組織落實“三不放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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