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裝置管理制度(集錦15篇)

來源:果殼範文吧 8.44K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機械裝置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集錦15篇)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1

1、大型裝置在進場前,應由專案經理部技術負責人、機械裝置管理人員、專案經理對其進行檢查,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場,裝置必須為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年檢的,證照齊全方可使用。

2、大型裝置的安裝、驗收及拆卸要求

2.1大型裝置的安裝

2.1.1大型裝置安裝時,要選擇經市建委認證的安裝隊伍,備案安裝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並簽訂安裝合同。有安裝隊伍編寫安裝拆卸方案,並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安裝單位應配備有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執行。安裝合格後由安裝單位填寫檢查驗收表格,由安裝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租賃單位簽字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如需要可請國家有關部門參與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2.1.2大型裝置的安裝要根據機械的說明書,對施工單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技術交底及操作規程等,並辦理移交手續

2.2拆卸要求

2.2.1在拆除裝置時,要對操作工人進行交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遇六級大風或大雨、雪、大霧時應停止作業。

2.2.2大型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勞動局或相關部門的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專案經理部對其操作證影印件存檔。

3、機械裝置日常使用、保養、檢修

3.1操作人員必須執行機械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規程參見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專案部經理的安全員應向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2大型裝置的司機應按照規定認真填寫記錄每班作業前試驗情況、各安全裝置、電氣電路檢查情況、裝置作業情況等。發現裝置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報修,排除故障後方可繼續進行,同時將具體情況填寫記錄存檔。

3.3大型裝置有操作人員負責日常的保養,保持機械裝置整齊、清潔、潤滑和安全經濟執行,大型裝置零件鬆動、運轉有異響、振動及有漏油、漏水、漏氣現象,要及時維修。由安全員、機械操作工、電工負責,安全員負責填寫保養記錄。

3.4機械裝置的大修和中修必須到經國家認證與相應資質的修理廠進行檢修,專案部經理要和其簽訂合同,保證修理質量。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芒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機械裝置的安全管理,確保大型機械裝置在施工中的安全生產,實施集團保障性住房建設“四保一控一樹”工作目標。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和《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大型施工機械裝置是對參與芒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的大型機械裝置,包括專案部自有裝置和租用裝置。主要範圍是:

1.大型起重吊裝及制、運、架裝置:汽車起重機、塔式起重機、軌道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及其他起重機等。

第三條專案管理機構組織和裝置管理單位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養修並重,服務生產”的方針,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機械安全保證體系並保證有效運轉。

第二章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四條專案部成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專案經理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安全總監為安全管理實施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為安全管理實施人。

第五條專案部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專案部的裝置安全管理工作,各單位應根據施工工程量,配齊裝置管理需要的人員。

第三章安全目標

第六條建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保障體系,強化過程控制,實現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穩定的目標。即:杜絕因大型施工機械事故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四章裝置的管理要求及措施

第七條建築起重機械等大型裝置的使用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強制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租賃、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的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二)基礎設計

塔機、施工升降機、井架物料提升機基礎設計由出租單位(產權)單位提供圖紙,專案部技術負責人負責設計。為確保滿足基礎承載能力,保證基礎質量符合設計要求,任何人不得越權設計塔機基礎。不符合塔機基礎設計和稽核程式的,一律不得進行基礎施工和裝置安裝。

基礎驗收由專案部組織監理、安裝單位、出租單位共同驗收;並收存混凝土試壓報告等隱蔽驗收資料。

(三)安裝及驗收

參建單位機械裝置的租賃,必須上報指揮部稽核。稽核裝置產權單位的資質實力,保證以後施工機械的順利安全使用。

裝置進場之前必須與裝置租賃單位建立《安全生產協議》、《安全生產責任狀》並要求裝置必須建立各項《施工方案》。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合同中明確裝置品牌、裝置型號,嚴禁安裝不符合合同簽訂的裝置進場。

裝置的進場必須嚴格進行進場驗收工作。按照裝置的隨機資料,出廠日期、使用年限、腐蝕程度、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安裝。杜絕不合格和安全隱患較大的機械裝置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裝置的安裝單位必須具備有相關有效的安裝資質,人員持證上崗,崗前必須進行真實有效的《安全技術交底》。安裝過程要嚴格按照《安拆方案》和《使用說明書》進行,禁止無證上崗和違規作業。

使用單位在裝置安裝過程中應派專職人員嚴格監控安裝程式。安裝單位應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工作。

大型機械裝置安裝完畢後,應有安裝單位組織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及芒市建工指揮部進行自檢,填寫自檢記錄,並出具安裝自檢合格證明,辦理安裝驗收手續。

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裝置安裝驗收、裝置試運轉、第三方檢測等試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安裝除錯、驗收不到位、不合格的,違規使用。

塔機自安裝使用15日之內應安裝塔機監控裝置和風速儀,確保裝置在使用中有效的實時安全的監控狀態。

租賃單位嚴格按照要求配置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兩人開機一人指揮),人員必須服從施工現場管理,積極配合各級單位的安全檢查,禁止不服從管理的違規操作和違規指揮的現象。

第八條建築起重機械等大型裝置使用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30日內,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資料,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牌置於該裝置的顯著位置。

(二)裝置在施工現場使用30個工作日內,必須把裝置的《使用備案》審批合格後,上報指揮部和監理公司。

(三)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裝置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做到定人、定機、定崗的“三定”制度,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

(四)各施工地塊《施工組織設計》當中裝置計劃,必須報指揮部進行登記,以便於以後裝置管理和塔機《防碰撞措施》的稽核和指導。

(五)對於塔機較多和使用比較集中的施工地塊,必須建立專項的《防碰撞措施》,設定專業的塔機管理員,成立專業的管理班組,“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禁止現場盲目操作和盲目指揮作業現象。

第五章安全培訓教育

(一)機械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嚴格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保證操作人員具備本崗位必要的機械安全使用知識及操作技能,嚴格執行機械使用制度及有關機械安全生產製度和機電裝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各專案部、對機械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機械安全培訓計劃納入員工培訓計劃,並有組織實施。

第六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裝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確保機械安全使用的法規性技術檔案,也是調查分析裝置事故的重要依據,在安全生產管理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專案部裝置管理部門應在機械啟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規程,指導操作人員的正確使用。

第八章罰則

(一)違反本規定,在承建專案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垂直運輸裝置)的由公司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並處專案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建築起重機械和垂直運輸裝置未經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監理單位、指揮部、出租單位及安裝單位共同驗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公司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並處專案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兩幢建築物共用一臺物料提升機並搭設共用通道的,由公司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並處專案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未安裝有效的監控系統和操作人員配備不足的由公司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並處專案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本管理規定從20xx年4月10日起施行。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3

一、龍門吊機一般安全控制措施。

1、參加施工的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入場前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

2、進入現場的施工龍門吊機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並佩戴好安全防護用品。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非特種作業人員不得操作。

4、開工前負責人應組織施工,技術安全人員對現場情況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開工。

5、施工作業前應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並按要求做好記錄。

6、現場施工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正確使用工器具,服從安全人員的管理。

7、高處作業時施工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安全帶的固定位置應安全可靠,並儘量高掛低用。

8、爬梯、平臺、通道等必須牢固可靠,臨空面、懸空作業必須掛好安全網。

9、施工裝置、工器具等應經常檢查、維護和保養。

10、起重、運輸裝置操作人員作業前應對裝置的安全效能進行檢查,確保裝置安全執行。

11、轉運及起重作業前應對起重或捆綁用具及設施進行檢查,正確選擇和使用,並嚴格執行“十不弔”規定,確保其安全性符合要求。

12、大件吊裝必須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統一指揮,協同配合。

13、構件對接時禁止用手探孔找正。

14、電氣系統通電除錯時,必須有兩人同時作業,其中一人監護。

15、起重作業應設專人指揮並佩帶袖標,並且指揮明確,訊號清楚統一,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服從管理,統一行動。

16、安裝部位應設定安全作業警戒線,並派設安全警戒人員,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17、施工現場應懸掛必要的安全標識牌。

18、安全人員應堅持現場巡視,發現違規必須及時制止和處理。

19、安裝作業中,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雨、雪、大霧時應停止作業。

二、具體控制指施。

1、技術交底。

2、由專案總工程師組織進行技術交底,使參與安裝專案有關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瞭解本起重裝置的特點、結構、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工期進度計劃要求,並對起吊手段,施工方法,施工程式和措施等做到心中有數,防止因施工人員不熟悉施工工藝而造成各類傷害。

3、在安裝過程中可以組織多次技術活動,但無論何種形式的技術交底都必須做好“施工技術交底記錄”並在生產過程中檢查落實,避免施工人員技術上工藝上的失誤造成人為傷害。

4、工程技術人員應制定出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在施工中督促落實,確保措施到位。

5、工程技術人員應當履行本崗位安全職責,深入現場檢查,對直接威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及時組織處理,避免惡性事故的發生。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4

一、裝置的基礎管理

1、起重裝置要進行統一編號,分類建帳立卡,每年至少要對實物清查盤點一次,保持帳、卡、物相符。

2、起重機械裝置要建立技術經濟檔案。內容包括:原始技術資料和交接驗收憑證: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事故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3、起重機械裝置實行統一報表制度,按規定編報各項統計報表,並定期組織統計分析,提出改進起重機械裝置管理、使用、經營、維修的分析報告。

二、起重裝置的採購管理

起重裝置採購必須堅持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購買經省登記備案的產品,做到三證(登記備案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許可證)齊全。

三、起重裝置的租憑管理

1、起重機械裝置由公司供應,專案部都要關心愛護正確使用,及時維修、保養,不違章作業,不超荷使用,不帶病操作,發現故障及時由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按照修理規範標準要求進行修理,確保各項裝置完好率達到100%,杜絕重大裝置事故的發生。

2、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機械裝置有償使用,機械費公司收取總價的70%,架杆,架板按低於當地市場價租憑收取。鋼模板採用合同租賃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0。25元,工地用完碼垛整齊,報公司裝置科驗收後停收租金。機械費返還給專案部的30%,按裝置使用維護的情況而定,維護保養差的按10%返還。專案部丟失的裝置原價賠償,不允許自己購買次品補充,一經查出,予以沒收,並仍按原價賠償。

3、公司裝置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檢查起重機械使用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或帶病作業的起重機械,口頭或書面通知專案部限期整改,並由當事人認可簽定,起重機械化裝置屬正常磨損,公司負擔維修費用,使用不當、損壞,由專案部負擔。工程附屬工程建成完工後,五日內機械裝置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賃收費,專案部承擔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裝置直接和專案部結算。

4、未經公司負責人同意,專案部私自購置的起重裝置及零星工具,其價款由專案部全部負擔,裝置歸公司所有。

5、停工後,對所有機械裝置都要除垢、除汙,重新整理上油,能送公司裝置科的全部送還,不能送公司的由專案部自己辦理,由裝置科派人驗收。

為了使起重機械裝置安全可靠,經常保持良好狀態,特制定以下規定:

四、起重裝置的安裝管理

物料提升機和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由工程技術人員作出施工組織設計,安裝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並必須選擇有拆裝資質的隊伍施工。小型裝置安裝必須符合《建築施工安裝檢查標準》規定。

五、起重裝置的使用管理

1、起重機械裝置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起重機械裝置。

2、起重機械裝置保證機組人員相對穩定,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職責的“三定製度”,且做到持證上崗。

3、起重機械裝置必須在裝置明顯處掛“合格準用牌”和操作人員姓名,塔機還應掛“十不弔牌”。

4、起重機械裝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械裝置產品說明書及《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xx)及國家、行業有關規程、規定。做好“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5、機組人員每天必須做好“日檢”及交接班工作,並認真真實填寫好“日檢記錄”交接班記錄和運轉記錄並存檔。

6、國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裝置必須報廢,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在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使用和安全也應報廢,使用20xx年以上的必須報廢。

六、裝置的維修、保養管理

(一)塔式起重機的保養和修理

1、日常保養:

①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灰塵;

②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於規定油麵高度應及時加油;

③檢查各減速器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及時疏通;

④檢查各制運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⑤檢查各連線處的螺栓,如有鬆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⑥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⑦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及時處理;

⑧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新增潤滑脂。

2、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後進行)

①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②拆檢清洗減速機制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③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後塗抹潤滑脂;

④檢查和調整迴轉支承裝置;

⑤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⑥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3、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後進行)

①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③修復或更改制動瓦;

④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⑤檢查迴轉支承部分各連線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高強螺栓;

⑥除鏽、油漆。

4、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後進行)

①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③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④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七、塔機的檢測管理

塔機安裝完畢後,公司裝置部門及時組織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檢測驗收和試轉試驗,達到標準要求的方可使用。其檢測標準應按《塔機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5

為了正確合理使用機械裝置,防止裝置事故的發生,更好地完成企業施工任務,特定此使用規定。

一、必須嚴格按照廠家說明書規定的要求和操作規程使用機械。

二、配備熟練的操作人員,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過專門訓練,方可上崗操作。

三、特種作業人員(起重機械、起吊指揮、掛鉤作業人員、電梯駕駛等)必須按國家和市勞動局的要求培訓和考試、取得市勞動局頒發的上海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並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期限進行審證。

四、實習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實習證,在師傅的指揮下,才能操作機械裝置。

五、在非生產時間內,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裝置。

六、新購或改裝的大型施工裝置應由公司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現場使用的機械裝置都必須標識、掛牌。

七、經過大修理的裝置,應該有關部門驗收發給使用證後方可使用。

八、機械使用必須貫徹'管用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實行定人、定機、定崗位的崗位責任制。

九、機械由單人操作者,應該命為機械使用負責人,承擔機械職責。

十、多班作業或多人操作的機械(如塔吊、升降機),應任命一人為機長,其餘為機員。

十一、班組共同使用的機械以及一些不宜固定操作人員的機械裝置,應將這類裝置編為一組,任命一人為機組長,對機組內所有裝置負責。

十二、機長及機組長是機組的領導者和組織者,負責本機組裝置的所有活動。

十三、在交接班時,機組負責人應及時、認真地填寫機械裝置執行記錄。

十四、所有施工現場的機管員、機修和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機械裝置的保養規程,應按機械裝置的技術性能進行操作,必須嚴格執行定期保養制度,做好操作籤、操作中和操作後的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工作。

十五、起重機械必須嚴格執行'十不弔'的規定,遇六級(含六級)以上的大風或大雨、大雪、打雷等惡劣天氣,應停止使用。

十六、機械裝置轉場過程中,一定要進行中修、保養、更換已損壞部件,緊固螺釘、加潤滑油,脫漆嚴重的要重新油漆。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機械裝置租賃管理,發揮其在生產中的作用,降低成本,保證質量,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對外機械裝置租賃及使用管理均採用本制度作業。

第二章管理

第二條、物資裝置部是主管生產機械裝置的職能部門,在公司主管經理領導下進行工作。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變動。

第三條、機械裝置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管理職責,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公司頒發的機械裝置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及有關通知、決定、意見,結合自身實情,制定相應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

2、對本部門使用、管理的機械裝置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建檔立案;負責裝置進出庫清理與驗收,執行中資料發放與收集;編寫大修理報告和修理專案稽核及資料整理。

3、實施、協助、參與公司生產工程管理組織的裝置對外租賃,對內承包工作。

第四條、自有裝置經核定劃撥給專案部的在用、庫存機械裝置及配件屬公司固定資產,所有權屬公司,專案部有使用權,但不得自行調出、轉讓、出售、報廢、報損。

經公司批准的裝置調動、調劑,其上繳折舊費,由新使用方承擔。

第五條、機械裝置檔案是科學使用裝置的依據。它主要有:隨機的技術檔案、驗收報告、履歷書。專案部在管理過程中,應認真填寫裝置檔案,並如期向公司提供所需資料。

第六條、自有裝置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的裝置,屬本規定所稱謂的機械裝置範疇。一般不同時具備上列兩個條件的,視為易耗品,特殊情況下,單位價值低於標準,但更換頻繁,易於損壞的,可不列入機械裝置。

機械裝置折舊費提取標準依照其形成時間、類別確定。折舊比例新裝置一般控制在年8-13%以內,運輸機動車輛年折舊率為15%。

第七條、機械裝置因操作正確,精心保養,使裝置效能完好,延長修理間隔時間,節省修理經費,對管理人員、使用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八條、凡經保養和維修的機械裝置,必須符合質量標準。中小修由專案部管理部門驗收,凡合格的,專案部出示報銷修理費證明檔案;否則,不予報銷。

第三章租賃、出租和處置

第九條、租賃的裝置確實為公司、專案部目前所必需,且專案部暫時無力購置或從成本上考慮目前不宜購置的裝置。

第十條、欲租賃裝置的專案部填寫《生產設施配置申請單》報公司生產工程管理部門批准後,根據公司批准的《生產設施配置申請單》,應有公司裝置管理部門積極聯絡裝置租賃商,並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職責。

第十一條、在裝置到達專案部前,我方人員必需對裝置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有一個全面的認知,並在租賃合同中註明該裝置當前的實際狀況。以避免在歸還裝置時的糾紛。

第十二條、租賃合同中應含有以下內容:

1、租賃物名稱、數量及相關配套設施、質量技術及當前的技術狀況

2、租賃期限(租賃期限可根據施工專案需要協商確定時間。超過部分無效)

3、租賃物的用途或性質

4、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5、租賃物交付期限、時間、地點及方式

6、租賃物的維修

7、租賃物損壞後賠償方式

8、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出租公司的機械裝置,必須事先向生產工程管理部申報,經分管經理稽核,獲得批准後方能執行。

第十四條、如未經允許出租機械裝置,造成機械裝置損壞的,當事人需按相同機械裝置的現行市場價賠償,還要追究領導的責任。

第十五條、機械裝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報廢。

1、裝置嚴重損壞,技術上無條件修復,或雖可修復,但一次修理費超過裝置原值50%

2、超過規定使用年限,型號老舊,且無配件供來源的;

3、技術性能低劣,不堪使用或不能保證安全的;

4、由於工程專案停建或施工工藝變更,無法使用的專用機械裝置。

未經批准報廢之前,應妥善保管,不得將零部件,輔機等應加以利用,並折價入帳,作變價收入處理;報廢部變現資金上交公司,作殘值入帳。

使用限期未滿,而又不宜使用的裝置,經批准後可以處理,其差額部分由使用單位用發展基金補充。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法規牴觸時,按國家法規執行。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7

機械裝置檢測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一、凡安裝的各種施工機械裝置,都必須經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檢測部門檢驗合格併發給使用合格後,方可使用。

二、新安裝的各種施工機械裝置,由公司裝置管理部門組織會同機械裝置使用單位和有相應裝置安裝資質的企業、單位,裝置檢測管理部門,質量管理部門,檔案資料管理部門,裝置生產廠家,等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1、按裝置生產廠家出廠檢驗的精度和效能專案進行檢測驗收。

2、裝置的空運轉、操縱傳動靈活性、重負荷運轉。

3、電氣控制裝置的運轉檢驗。

4、液壓裝置的檢驗。

5、安全防護裝置的檢驗。

6、裝置主機及附件的外觀檢驗。

7、按裝箱單清點附件,專用工具,附機備件及技資料檔案。

三、經驗收合格後,辦理裝置資產移交事項,填寫開箱、安裝、除錯驗交記錄,並做好裝置的精度檢驗記錄及裝置試執行記錄,凡參加裝置驗收和裝置安裝及裝置檢測的人員都應在驗收單上簽字,送交檔案室存檔。

四、屬隨機帶來的附件及專用工具,由公司裝置管理部門按裝置裝箱清單點清後,填寫裝置附件、工具明細單交給裝置操作人員進行管理,裝置附件和裝置專用工具一同由公司材料管理部門進行管理。裝置技術資料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五、裝置驗收後,由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和公司財務管理部門開始對裝置提取折舊費,裝置使用單位應在裝置使用三個月內進行一次裝置效能的除錯和精度的調整。裝置在磨合期滿後進行一次一級保養,檢查調整各部位之間的間隙,在裝置使用期間嚴格裝置管理作業十字法作業。

六、新裝置在安裝、使用和驗收中發現有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公司裝置管理部門,公司裝置管理部門應立即組織裝置生產廠家、裝置銷售單位、裝置採購人員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公司主管裝置的領導。

北京市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

發文號:京勞特發[1997]130號

釋出單位:京勞特發[1997]130號

關於下發《北京市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0日)

各區、縣勞動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對於原已取得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資格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申請增加檢測檢驗專案。

附件:北京市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

附件:

北京市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證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北京市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檢測檢驗工作,保證特種裝置安全使用,根據勞動部1997年第7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北京市從事特種裝置(包括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橋(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廠內機動車輛等)安全技術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

第三條北京市勞動局統一管理全市的特種裝置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檢測檢驗機構的資格認證工作。

第二章認證基本條件及範圍

第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二)檢測檢驗機構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手冊》,並能嚴格執行其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

(三)檢測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師以上的職稱,熟悉有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工作和組織能力;

(四)技術人員佔全體人員的比例不應少於百分之六十。其中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百分之三十;

(五)每一專案有兩名以上(含兩名)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檢測檢驗人員,其中一名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六)負責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檢驗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市勞動局核發的在有效期範圍內的檢驗員證。

第五條檢測檢驗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儀表裝置等必要的檢測檢驗手段;

(一)檢測檢驗用的儀器、儀表和量具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其效能和精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並在國家認可的計量部門定期校準的有效期內;

第六條檢測檢驗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的檢驗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檔案、國家標準、檢測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並能認真執行。

第七條檢測檢驗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聯絡電話,有與承擔的檢測檢驗任務相適應的工作環境。

第八條檢測檢驗機構必須保證在行政、技術和財務管理上獨立於特種裝置的製造、銷售、安裝、修理(改造)和使用單位之外。

第九條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測檢驗範圍:

(一)在用橋(門)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二)在用塔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三)在用流動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四)在用電梯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五)新安裝或經大修後的橋(門)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六)新購置或大修後的流動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七)新購置或大修後的流動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八)新安裝、修理(改造)的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以下簡稱電梯)安全技術檢驗;

(九)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

(十)受外單位委託的安全技術檢驗或技術鑑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條經資格認可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從事批准範圍內的檢測檢驗工作。

第三章認證審查程式

第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應按要求填寫《申請書》和有關申報材料,報主管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簽署意見後,再向市勞動局特種裝置監察處提交《申請書》及規定的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其它非勞動部門申請資格認證的檢測檢驗機構,需經主管部門向市勞動局特種裝置監察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領取《申請書》,填寫上報。

第十三條特種裝置監察處收到申請書和申報資料後進行初審,確定是否受理,並於30日內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特種裝置監察處負責組織有關專家(一般不少於三人)組成審查組對同意受理的申請進行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經審查合格的檢測檢驗機構,由認證單位核發由市勞動局統一印製的《特種裝置檢測檢驗認可證》(以下簡稱《認可證》),並予以公佈並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六條對審查不合格的單位允許其進行整改,並於六個月後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已取得檢測檢驗資格的檢測檢驗機構需新增專案時,應向市勞動局申請新增專案的.檢測檢驗資格,市勞動局將根據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審查並給予增項。

第十八條《認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檢測檢驗機構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向市勞動局申請換證審查。逾期不提出申請的檢測檢驗機構,市勞動局在其有效期滿後將登出其《認可證》。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北京市勞動局特種裝置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認證中的有關開支費用由被審查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附件:1、質量保證手冊的基本內容(參考件)

2、

檢測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1.檢測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按事故處理:

(1)樣品丟失,零部件丟失,樣品損壞。

(2)樣品生產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丟失或失密,檢測報告丟失,原始記錄丟失或失密。

(3)由於檢測人員、檢測儀器裝置、檢測條件不符合檢測工作的要求,試驗方法有誤,資料差錯,而造成的檢測結論錯誤。

(4)檢測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

(5)檢測過程中發生儀器裝置損壞。

2.凡違反上述各項規定所造成的事故均為責任事故,可按經濟損失的大小、人身傷亡情況分成小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3.重大或大事故發生後,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搶救傷亡人員,並保護現場,通知有關人員處理事故。

4.事故發生後三天內,由發生事故部門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告辦公室。

事故發生五天內,由試驗室主任主持召開事故分析會,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作出處理,對事故作善後處理並制定相應的辦法,以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重大或大事故發生一週後,試驗室應向上級主管部門補交事故處理專題報告。

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檢測制度

1、建立從安裝、除錯、驗收,到執行、維護、保養、檢測等各環節的檔案,嚴格按規定要求進行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和檢測。

2、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檢測責任制,對操作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3、操作人員須每天對自己所使用的機器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生產過程中裝置發生故障應及時給予排除。

4、裝置執行與維護堅持“裝置專人負責,共同管理”的原則精心維護,保證裝置安全。負責人調離,立即配備新人。

5、維修人員,每兩週對生產裝置進行檢查一次;每半年根據生產需要和裝置實際運轉狀況,制定裝置大修計劃;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領導、裝置管理人員、部門經理、維修人員負責,按照事先規定的專案、內容進行檢查打分,評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繼續使用,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等。

6、認真做好設施、裝置管理全過程中的記錄工作,每個環節的責任人都要填寫規定的記錄表格或圖表,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名確認,存檔儲存。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8

1為有效地做好特種裝置事故的處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種裝置事故按裝置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和一般損壞事故。

2.1爆炸事故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使用過程中或壓力試驗中,受壓部件發生破壞,裝置中介質蓄積的能量迅速釋放,內壓瞬間降至外界大氣壓力以及管道洩漏引發的各類爆炸事故。

2.2嚴重損壞事故是特種裝置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結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損壞等導致裝置停止執行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因洩漏而引起的火災,人員中毒以及壓力管道遭到破壞的事故,也屬嚴重損壞事故。

2.3一般損壞事故是指鍋容管特在使用中輕微損壞而不需要停止執行修理,以及壓力管道發生洩漏未引起其他災害的事故。

3發生特種裝置事故後,事故部門應迅速向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裝置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如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的程式和內容向特種裝置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4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並在事故現場採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誌,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5屬於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後,由公司領導、安技、裝置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前裝置狀況,事故傷亡、裝置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6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處理。

7發生人員傷亡事故還應執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8對造成員工傷亡事故或財產損失事故的責任人和部門,按責任的大小,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廣州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規定》以及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的規定處理。由人事部門或紀律檢查部門實施。

9對造成員工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特種裝置事故檔案資料,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儲存。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9

第1條 機械裝置的使用,必須貫徹“管用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防止重用輕管或只用不管。大、中型機械裝置要實行定機定人、定崗位、機長負責制。小型機械裝置不宜定人的,實行機組(班組)負責制。主要機械裝置的機長要由公司(處、廠)任免,不能輕易調動。

第2條 機長、機組長要由責任心強,有管理能力,技術水平較高的同志擔任,並做到:

1.積極組織本機組人員開展紅旗裝置競賽,合理使用機械裝置,充分發揮機械裝置效能,努力完成各項定額指標。

2.認真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3.努力鑽研技術,並指導全機組人員的技術學習,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4.認真做好機械裝置的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反腐。保證機械裝置的附屬裝置、隨機工具經常整潔、完好、齊全。

5.負責及時準確地填寫機械裝置履歷書和有關的統計報表。

第3條 機械裝置操作人員應做到:

1.積極參加紅旗裝置競賽,努力達到紅旗裝置標準。

2.努力鑽研業務技術,做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構造、懂效能、懂用途、會操作、會保養、會排除故障),準確及時地填寫運轉記錄。

3.嚴格遵守機械裝置保養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確保機械正常運轉、確保安全生產。對違反操作規程的錯誤指揮,有權拒絕,並應及時報有關人員研究處理。

第4條 新工人(或新調換工種的工人)須經技術培訓,懂得所操作機械裝置的技術性能、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保養規程,掌握操作技術,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操作。在各種機械裝置操作人員中,要廣泛實行憑操作證操作的制度。

第5條 機械裝置不得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作業。特殊情況下需超負荷作業時,必須有可靠的計算資料,採取有效措施,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批准。

第6條 多班作業的機械裝置,必須堅持現場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記錄,並給操作人員一定的機械裝置保養時間。

第7條 新機械裝置在投產前,要按說明書和有關技術檔案認真進行驗收和試運轉。新型機械裝置在試運轉和使用前,必須將有關技術資料、效能和注意事項向操作人員進行交底,經過必要的訓練,待操作人員掌握操作技術後,方能使用。

經過大、中修、改造或重新安裝的機械裝置,必須按照機械裝置的試驗規定,進行檢查、鑑定和試運轉。新機械或經大修後的機械,在走合期內應按規定減載、限速和保養。

第8條 要認真對待機械裝置事故。對機械裝置事故,要根據“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領導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預防事故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有關操作人員、有關領導、有關管理人員等)要作適當處理,對事故隱瞞不報者,要追究責任,並從嚴處理。

對重大事故,由公司(處、廠)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上級審批;一般事故由公司(處、廠)處理,報主管上級備案。

第9條 機械裝置用的燃料、潤滑油料、必須按規定選用,根據季節及時更換。各種油料要保持清潔,使用前需經過沉澱過濾,機械裝置上的濾清裝置必須完整有效。機械裝置進入冬季施工,必須採取防凍、防滑措施,嚴格按照冬季施工規定進行。

第10條 機械裝置進行改裝和技術改造,必須符合技術可靠,經濟合理的原則。實施方案要經過“三結合”小組討論研究,經主管技術領導批准,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不準亂拆、亂改。要按機械裝置的管理許可權辦理報批手續。車輛改裝應經監理部門審批。

第11條 機械裝置的保養和修理,必須貫徹“養修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應做到定期保養、計劃修理。各有關部門和人員都不得妨礙機械正常保養、修理工作的進行。要努力完善對機械裝置的檢驗測試手段,注意積累資料,使檢驗內容和保修週期有科學根據,防止盲目檢修。

第12條 加強機械裝置的保養,建立健全定期、走合、停用、封存、換季等保養制度,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第13條 機械修理應當堅持集中修理的原則。

第14條 機械裝置的修理單位,必須堅持“以修理為主”的方向,努力完成維修和配件生產任務,不得任意改變方向。

第15條 機械裝置修理單位,必須面向施工,樹立為生產服務和質量第一的思想。要設立質量檢驗機構、配備質量檢驗人員、健全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檢驗制度。嚴格執行機械裝置修理技術規範、努力提高修理質量,質量不合格的一律不準出廠。對修理的機械和生產的配件,要實行包修包換制度。

第16條 對進口裝置和新型裝置要注意擬定適當的保養、修理週期,制定適當的保、修規範、標準,及時掌握技術性能、構造原理和修理技術。根據規定的修理週期,事先做好配件和修理技術準備工作,做到按時修理。

第17條 凡要求大修的機械裝置,除特殊原因外,均應在尚可執行的狀態下送修。送修單位不得拆換原機機件,並有可靠的運轉,修理和保養記錄。

第18條 加強配件供應管理。要購管結合、管用結合,防止亂採多購。做到庫存適量、供應及時。購管人員要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瞭解配件技術性能和供應渠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19條 要貫徹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開展紅旗裝置競賽,搞好基層管理和基礎資料,練好基本功,不斷提高機械裝置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10

一、作業前使各部結構無變形,連線螺栓無鬆動;節點無開焊,裝配正位,附牆壁牢固、站臺平整;鋼絲繩固定良好,執行範圍內無障礙

二、啟動前檢查地線、電纜無損,控制開關應在零位。電源接通後、電壓應正常,機件無漏電;各種限位裝置、梯籠門電器聯鎖應良好,儀表靈敏有效。

三、升降機乘人或載物,應荷載均勻,嚴禁人和貨物混裝,嚴禁超載。

四、開動前,應明鈴示警,執行中不準開啟籠門。

五、工作時遇到大雨、雷雨、大暴雨、濃霧及四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執行中有機械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

六、未切斷電源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七、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操作合格證,必須專人、定機、定崗位專人負責,非本機人員不得擅自操作。

八、操作前對軌道、附牆壁的金屬結構、聯結件是否牢固可靠、升降齒輪、齒條、傳動齒輪和安全器齒輪是否鬆動進行全面檢查。

九、執行一段時間要對升降機標準節架垂直度、連線螺栓、接地電阻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十、梯籠門必須設定聯動關閉裝置,只能將門完全關閉後、梯籠才能開啟。

十一、工作完畢應對籠內清理乾淨,切斷電源,鎖好升降機梯籠門,切斷總電源開關。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11

1、專案部應嚴格執行公司《施工裝置管理控制程式》及其它機械裝置管理制度,做好機械裝置的購置、租賃、使用、保養維修和進退場工作,確保裝置處於完好的狀態,以滿足持續施工生產過程能力的需要,確保執行過程中的安全,降低對環境的影響。

2、工程專案部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機械裝置使用計劃,按計劃組織機械裝置進場使用。所需機械裝置可從公司調配(內部租賃)或從租賃市場租賃也可自購,外部租賃或自購機械裝置必須報公司裝置管理部門備案,納入公司機械裝置統一管理。

3、專案經理部購置或租賃的起重施工機械裝置必須是具有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裝置不得購置或租賃:

(1)國家和當地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2)國家和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3)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4)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3、專案經理部使用的機械裝置應建立機械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對進場的機械裝置在使用中應做好維護管理。

4、專案經理部應採取技術、經濟、合同措施保證施工機械裝置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機械裝置的使用效率,做好機械裝置的維修保養,用養結合,降低專案的機械使用成本。

5、機械裝置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實行崗位責任制,嚴格按照操作規範作業,搞好班組核算,加強考核和激勵。

6、場機械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編制大中型機械安裝拆卸方案,並按規定報批。

(2)大中型機械安裝、拆卸、驗收符合有關規定,安裝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3)各種機械裝置均有操作規程。

(4)塔吊司機、指揮、施工電梯司機應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

(5)現場使用的機械裝置,按施工平面圖佈置存放,保持機身等周圍環境的清潔,清潔機械汙水不隨地流淌。機械標記,驗收合格證明顯,安全裝置可靠。

(6)塔吊、人貨梯周邊封閉,機械裝置基礎(座)牢固,塔吊、人貨梯基礎方案應按規定報批。

7、分包方除大包工程外原則上不得自帶裝置進場。經公司裝置管理部門同意自帶裝置施工時,專案部機械管理員應對分包方自帶裝置的種類、數量及狀況進行核實把關。代表專案部與自帶裝置單位簽訂自帶裝置安全使用協議,明確安全責任。

8、發生機械裝置事故,必須立即保護好現場,迅速報告專案經理和公司裝置管理部門,涉及人身安全或有擴大事故損失的情況應及時搶救;機械裝置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規範機械裝置及工器具在購置、使用及檢驗等各階段的安全管理,確保施工中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正確與安全使用,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同時充分發揮其效能,提高施工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專案部施工實際,制定本辦法。

1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購置

1.1購置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必須購買有製造和試驗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產品。

1.2所購置的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並有產品合格證和出廠使用證明書(標明製造廠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生產日期和產品效能、安全注意事項等)。

1.3自制或改裝的機具,必須按sd165《電力建設施工機具設計基本要求〈輸電線路施工機具篇〉》的規定進行試驗,經鑑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1.4所有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質保資料(包括有關檢測記錄),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妥善保管。

2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使用與管理

2.1各使用(管理)單位應按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檢查維護和試驗等管理細則以及有關機械裝置的操作規程,並報公司安全監督部備案。倉庫及有關管理部門,應建立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進出庫制度和相應的臺帳。

2.2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應由瞭解其效能並掌握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特種作業所涉及的機械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不懂操作規程、不熟悉效能的人員操作。

2.3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使用單位,應派專人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包括外觀檢查、電氣部分絕緣檢查、傳動部分和機械裝置效能檢查等)、維護保養(指清洗、除鏽、塗潤滑油、刷漆等)以及專人保管。

2.4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須按產品出廠使用說明書或產品銘牌上規定的額定荷載使用;銘牌脫落的機械裝置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應由有關部門重新做好永久性標識後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須進行認真的外觀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破損、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械裝置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2.5機具外露的傳動裝置(軸、齒輪及皮帶等)、轉動部分及牙口,必須裝設保護裝置,轉動部位應保持潤滑。

2.6機具各種儀表(包括電壓表、電流表、壓力錶、溫度計等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剎車)、限位、安全閥、閉鎖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2.7固定式施工(生產)機械裝置應安裝在牢固的基礎上,並設立安全操作規程標牌。移動式施工(生產)機械裝置使用時應處於水平狀態,放置平穩。

2.8電動機具外殼接地必須良好,絕緣必須可靠。所有電動機具的電源線,應使用橡皮電纜或動力電纜,電動機具使用時其電源側(指電源箱內)必須裝設漏電斷路器(觸電保安器)裝置。

2.9電動、風動機具在執行中嚴禁進行檢修或調整。檢修、調整或中斷使用時應將能源斷開。不得將機具、附件放在機器和裝置上;不得站在移動式梯子或其它不穩固的地方使用電動、風動機具。

2.10電動機械裝置工作前應先空轉1—2分鐘,待運轉正常後方可正式工作。

2.11機械裝置運轉時,嚴禁以手觸控其轉動和傳動部分或直接調整皮帶或進行潤滑等工作。

2.12機械裝置除規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機械裝置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3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檢驗

3.1施工機械裝置及工器具的檢驗應按《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架空電力線路部分)的有關條款,同時參照公司《常用機具報廢標準》和《常用機具定期試驗規定》執行。

3.2起重工器具的檢查週期為一個月,其試驗週期為一年。

3.3起重工器具的機械裝置效能試驗採取抽查方式進行,抽查的比例為該規格起重工具數量的30%,在30%數量裡試驗有不合格的,應全數試驗。對小於10件的應全數試驗。

3.4試驗應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試驗方式為過載靜負荷試驗。

3.5試驗前應對被試品外觀檢查,對已到報廢標準的不再進行試驗,直接作報廢處理。

3.6所有試驗合格的工器具均應出具試驗報告。試驗報告的格式參照附件四執行。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12

建築業的機械裝置是固定資產的組成部分,是實現機械化施工的重要物質保證,為了適應不斷髮展的形勢需要,加速建築工業化的程序,實現建築業的高速度、高效益,因此,必須加強對機械裝置的管理。

機械裝置的管理,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的方針。改革管理體制,健全管理機構,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種規章制度,堅持為生產服務,為科研服務,為基層服務的方向。建立一支專業管理和兼職管理相結合的裝置管理隊伍,實行管、用、修相結合,專業修理並舉的方針,不斷改善公司的裝置管理工作,為促進公司的生產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提供良好的裝備條件。根據上述原則和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一、機構裝置

公司設立機械裝置科,負責全公司的機構裝置的管理工作,並指定一名領導負責所屬單位機械管理的日常工作,機管員實行業務上接受基層和機械裝置科的雙重領導。

二、裝置管理

1、公司對裝置實行大型集中、中小型分散的原則,大型吊裝機械、土石方機械、樁基工機械集中委託機械裝置科管理,由機械裝置科統一排程。

2、企業所有裝置,統一由機械裝置科進行編號,機械裝置科和基層同時立帳,主要裝置要建立裝置檔案,裝置調動時隨機調動,報廢時,檔案同時送批。裝置的備件圖冊和裝置歷次修理記錄,事故報告由機械裝置科歸檔,說明書安裝圖冊由基層裝置員保管。

3、基層機管員必須做到申報各種材料零配件,計劃填報各種有關的統計報表,每年四季度做出次年新裝置購置,大修計劃送機械裝置科審批,計劃在執行過程中需更改,需再次提出申請,經機械裝置科批准後方可實施。

4、報廢裝置申請,必須在當年三季度報出,由公司組成鑑定小組進行鑑定,報經主管領導審定後報廢。經批准報廢后的裝置殘值按財務有關規定處理。

5、各種裝置所提取的二項費用必須用於裝置的更新改造。大修理開支,不得移給他用。

6、技改費、裝置折舊費,公司和基層按“四·六”掌握使用,公司集中的資金用於購置大型裝置,技術引進。

7、對裝置進行改裝、革新,必須堅持先進科學、實用經濟的原則,一般的改裝技術革新由機械裝置科審批,重大的專案由主管經理批准,改裝和技術革新專案,必須連續執行六個月經鑑定確認可行後才以驗收。否則,其費用在生產成本中支付。

8、開展群眾性的機械管理活動,每年進行兩次裝置檢查評比工作,交流經驗,年終進行一次紅旗裝置、操作能手評優活動。

9、對新購置的小型裝置一個月內必須投入使用,中型裝置二個月內投入使用。

10、裝置閒置六個月以上的,可申請報停,但裝置報停以前必須完好,啟用時必須履行啟用報告,停用期間不得提取二項費用(折舊費、大修理費)。

11、機械裝置的租賃必須徵得公司同意後,方可對外租用,並參照機電裝置臺班費收取標準及公司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裝置在同意租用後需交付一定的押金,在租賃期中造成損壞由租賃者負責修理和賠償。

三、機械裝置的使用

1、貫徹“人機固定”的原則,建立定人、定機、定崗位的責任制,大中型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小型機械實行機組(班)負責制。

2、所有機操人員必須持證操作,熟練操作技能做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構造、懂效能、懂用途,會操作、會保養、會排除故障)。

3、新裝置或經過大修,改裝的裝置,必須進行試運轉並進行走合,走合期內按規定減載限速,並掛“走合期”標誌以示區別。

4、機械裝置不得超負荷執行,特殊情況需經機管員同意並取得可靠資料後作業,大型裝置必須徵得機械裝置科的認可。

5、機械裝置在使用過程中,因操作不當造成非正常損壞或效能降低及停產均為裝置事故,事故大小的劃分:

一般事故:損失價值20-200元內,停產三天以上;

大事故:損失價值200-20xx元以內停產十天以上;

重大事故:損失價值20xx元以上,停產一個月以上。凡是發生事故必須填寫裝置事故報告單報機械裝置科備案。事故處理應做到三不放過: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經過處理或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對於事故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及損失大小應分別進行教育、處分、經濟制裁,直到追究刑事責任,對好的典型及有功人員應予表揚和獎勵。

四、裝置的保修保養修理

1、裝置的保養、修理,實行專業修理與操作人員日常維修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日常保養維修,推行“十字作業法”做到定期保養及時修理。

2、裝置的日常保養由操作人員進行、小修由操作人員和機修工人共同完成。

3、裝置大中修由機修廠完成,修理計劃由基層和機械裝置科共同編制,公司下達生產計劃執行。

4、裝置的修理應本著質量第一的原則,各道工序應有專職檢驗員檢驗,總體驗收必須有主修技術人員會同送修單位代表經試車合格後,共同簽署意見方能出廠,中大型裝置機械裝置科參加試車驗收。

5、凡由機修廠承擔修理的裝置實行“三包”(包修、包費用、包保用期),經大中修出廠的裝置應有六個月的保用期,在保用期內損壞或出現嚴重故障時按如下辦法辦法。

(1)修方責任造成,由機修廠無償限期修復。

(2)由於操作不慎,保養不好,而造成的損壞送修單位負責。

(3)裝置修理出廠後,修理單位填寫裝置修理記錄表,交送修單位或機械裝置科存檔。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13

1、專案施工所需機械裝置,公司可從自有機械裝置調配,或租賃、或購買,提供給專案部使用。

2、專案經理部應編制機械裝置使用計劃報公司審批。對進場的機械裝置必須進行驗收,在使用中應做好維護和管理。

3、專案經理部應採取技術、經濟、組織、合同措施保證施工機械裝置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機械裝置的使用效率,用養結合,降低專案的機械使用成本。

4、機械裝置操作工應熟悉機械效能,能熟練操作嚴格按照操作規範作業。

5、專案經理要負責公司規定的機械裝置完好率和利用率要求,發現機械裝置故障,要及時向公司反映,小的故障要積極組織維修,大的故障,由公司幫助解決,杜絕帶病作業的現象發生。以保證機械裝置和人身的安全。

6、工程完工後,所有的機械裝置要求完好退回公司,租賃的裝置用完後,報告公司由公司及時退還給出租人。工程需短期使用的、要合理安排;集中使用後退回公司,防止長期閒滯、增加工程成本。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14

1、 為了切實加強機械裝置的管理,杜絕事故的發生,工地上設定一個機械管理機構並由一位工作能力強責任心強,有一定業務水平的同志主持工作。

2、 各種機電裝置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操作,定機定人。

3、 各種機電裝置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五個不準,即:a、未戴安全帽和非操作人員不準開機或上機亂摸亂動;b工作期間不準打鬧嬉戲吃東西看書報,不擅自離崗;c不準超負荷突然增速和急速衝擊作業;d不準帶病作業和在運轉中維修保養;e不準任意拆卸固定和屬於機器上的零件,變更機械效能和結構。

4、 機械裝置安裝基礎牢固,周圍平整,接零接地無積水,鋼絲繩不拖地,攪拌機捲揚機砂漿機有操作柵不擋視線。

5、 電氣線路架設整齊,架空高度符合規定,電線不陳舊破爛引下線安全可靠,不與金屬物綁在一起,線路檢修安裝由專職電工負責,保險絲符合要求,配電箱距地面1.5左右,做到一機一閘、一保險、二級保護。

6、 機械傳動部位要有保險裝置,機械的電力部位要有防雨措施。

7、 機械裝置做到清潔潤滑。

8、 地錨埋設牢固,達到規定深度,纜風繩角度組數符合要求,不牽在其他物體上。

9、 嚴禁一切違章作業,吊籃上下嚴禁乘人,不符和規定的井架嚴禁使用,其重臂下料斗下嚴禁站人,鋼筋繩毛刺超過規範嚴禁使用,木工機械嚴防傷手,料到盡頭不得用手推按,不準上鋸刨的木料不得上鋸刨。

10、 加強機械裝置技術檔案的保管工作,做到機械裝置有運轉、維修保養記錄,說明書合格證齊全。

機械裝置管理制度15

1、電氣安全管理人員應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有關要求處理電氣安全問題,保證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

2、臨時用電必須得到分公司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3、變配電裝置、控制裝置的清掃、檢修必須按中心《電氣裝置清掃、檢修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4、電氣裝置、照明燈具、電動工具的安裝必須由正式電工按規程進行安裝。

5、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每次使用前應對其進行試驗,試驗無效禁止使用。

6、值班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嚴格按拉合閘順序操作電氣裝置。更換熔絲、熔管必須在上口斷開電源後進行。

7、安全用具的使用保管以及高壓安全用具的試驗,必須按北京市供電局《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8、機械裝置安全負責人應按《機械裝置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有關要求處理機械裝置安全問題,保證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

9、值班人員在對裝置進行巡視或進行不停機的故障判斷時,只允許進行機械裝置外部的檢查,聽音或手摸,但不允許觸及機械的旋轉部分,以免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10、機械裝置發生較嚴重的突發故障時,值班人員應迅速停止動力機運轉,儘可能防止事故擴大,確保人身、裝置安全。

11、值班人員應定期對起重裝置做預防性的保養、檢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