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都要支付培訓賠償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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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都要支付培訓賠償費嗎?

[案情與問題]

[分析與處理]

2002年6月職工李某申請辭職時,原工作單位要求他支付單位對他進行培訓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首先應當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培訓費賠償事宜;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培訓費賠償”方面的約定,員工也應當賠償一定的培訓費。依據1995年10月10日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第3條的規定,培訓費賠償額的計算如下: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所支出的培訓費,否則不辦理離職手續,請問該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員工要求終止合同時,用人單位也無權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

[分析與處理]

需要提醒員工注意的是:培訓費是指用人單位支付貨幣對員工進行的各類技術培訓。在用人單位內部進行的各種培訓,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賠償,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貨幣對員工進行培訓,即便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費賠償”方面的內容,員工也不需要賠償“培訓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首先應當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培訓費賠償事宜;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培訓費賠償”方面的約定,員工也應當賠償一定的培訓費。依據1995年10月10日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第3條的規定,培訓費賠償額的計算如下: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員工要求終止合同時,用人單位也無權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

需要提醒員工注意的是:培訓費是指用人單位支付貨幣對員工進行的各類技術培訓。在用人單位內部進行的各種培訓,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賠償,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貨幣對員工進行培訓,即便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費賠償”方面的內容,員工也不需要賠償“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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