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員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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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辭職員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報酬

2008年6月,小張大學畢業後與上海一家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期限三年。2010年8月,小張提出辭職。公司批准了小張的辭職申請,並約定雙方勞動關係在2010年8月31日解除。辦理離職手續時,對小張2009年度應休未休的年假是否應當支付年休假工資,雙方產生了分歧。

【分析】

首先,小張是否具有享受年休假的資格?按照國務院的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員工是否享有年休假的資格依據員工的連續工齡來確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在本案中,小張2008年8月1日開始在公司工作,到2009年7月31日就連續工作滿1年了。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小張具有享受年休假的資格。

其次,小張能夠獲得年休假補償嗎?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上述規定並未區分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終止還是員工主動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按照採用對勞動者有利的解釋的法律適用原則,上述規定也適用於員工辭職的情形。因此,公司應按照小張的當年在公司的工作時間折算小張的年休假天數,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三,小張獲得年休假補償如何計算呢?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單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天數的,應在本年內對職工未休的天數,按日工資收入3倍支付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明確,月工資指的是職工在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因此,公司應該按照小張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的3倍支付其年休假工資。

【法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應對】

1、對於離職的員工,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計算員工當年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儘量在離職前安排員工休假,不能安排的,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在假期管理環節,應注意儲存員工已享受年休假的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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