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職被要求支付違約金,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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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群下午討論案例】員工試用期內辭職被要求支付違約金,合理嗎? 趙小姐入職某超市,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崗位為收銀員;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工作2個月後,超市人事部通知趙小姐,其工作改為導購員。趙小姐表示不同意,如果超市一定要他變更工作崗位,他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超市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趙小姐支付違約金。趙小姐不服,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超市或按原工種安排工作,或允許某辭職,不付違約金。對此,你怎麼看?【解析一小時內公佈】

試用期內辭職被要求支付違約金,合理嗎?
原作者:三茅學習傳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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