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休年假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年假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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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是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制度。如果單位無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應該依照規定給予職工300%未休年休假天數的工資。但是,如果職工沒有主動申請休假,單位能否以此為理由拒絕支付年休假待遇呢?

沒休年假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年假工資嗎?

盧某於2009年5月到某紡織品公司工作。2011年4月,盧某提出辭職。工作期間,紡織品公司未安排盧某休帶薪年休假。2011年5月20日,盧某離開單位辦理交接手續後,雙方因年休假工資發生爭議。盧某於2011年7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紡織品公司給付其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825元。紡織品公司認為,關於年休假工資,並非單位不給,是因盧某在工作期間未向單位提出休帶薪年休假申請。根據單位“休假必須提交申請,否則不予批准或按曠工處理”的規定,盧某不應享受300%的年休假工資。仲裁機構經過審理支援了盧某的仲裁請求。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享受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是否須在單位不予批准職工休假申請的情況下才可享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4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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