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管理):北京編制教師試用期辭職,違約金賠付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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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管理):北京編制教師試用期辭職,違約金賠付案件分析

我是2006年畢業生,8月份開始工作。與海淀區教委簽訂5年,試用期一年。規定違約每年賠償7500元。但於學校還未籤正式合同。工作幾月發覺學校的教育理念很陳舊,限制了我的發展,想離職。

這種情況我不知道是否需要賠償違約金,賠多少?教委給我解決了北京市戶口,人事檔案委託人才市場管理。辭職後戶口和檔案又怎麼辦?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瞭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間,它是整個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如果雙方同意約定試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應該約定不同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法》第32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但在本案中,該老師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糾紛,而是教師人事糾紛,所以不適用勞動法。按本糾紛情況教師應與教委協商變更任職學校,或者在原任職學校同意的情況下變更任職學校,在此種情況下,因教師還是在教育系統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因此並沒有違反合同約定,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若離開教育系統,不再從事教育教學任務,那麼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離職後戶口不會發生變化,檔案可以轉到人才進行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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