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讓走人也要給理由

來源:果殼範文吧 1.9W

小王與公司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前三個月為試用期。可沒想到,半個月後,公司突然決定與他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讓走人也要給理由

小王感到莫名其妙,前去人事部詢問原因,公司人事經理給他的`答覆是,因為他處在試用期內,公司可以不講任何理由地隨時與他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公司不需要向他說明理由。

許多人認為,勞動合同在試用期期間,員工可以不講什麼理由,就離開企業;企業也可以隨意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這是一種對試用期的錯誤認識。勞動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其錄用條件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隨時解除合同,但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合同,必須在試用期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其錄用條件以後才可以,否則不行。可見,本案例中,公司稱在試用期內,可以不講任何理由地隨時與小王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是錯誤的。

所以公司在不能證明小王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前提下,是無權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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