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開不給工資合理嗎?

來源:果殼範文吧 2.14W

試用期不滿一個月離開,不論是主動離開還是被辭退都不給工資,這樣的規定合理嗎?合同裡也這樣規定卻幾乎沒有甲方義務而全是對乙方的要求,屬於霸王合同嗎?能生效嗎?來的`時候說的是教師工作也幫忙電銷,但一個星期了都在乾電銷,根本沒接觸教師工作,現在看來電銷已經很難有業績,我估計是會被以電銷無業績的理由辭退我的,但是我是應聘老師來的啊,白乾如果說是帶學生不合格辭退也心服口服,可是不相干的工作被辭退白乾我就心裡有疙瘩了。後來說半個月後電銷招到學生就可以上課,就怕招不到,白乾半個月實在是意難平。

試用期離開不給工資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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