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偏袒用人單位,我是否應該15天內上訴

來源:果殼範文吧 2.11W

請問各位高人和律師:以下情況我是否應該上訴:
我與單位在06年6月份簽訂勞務合同,在同一個月和外服簽訂同樣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三個月過後,單位因為兩個孕婦產子要回來了,想解僱我,但當時她們還有1個月產假,就騙我說我試用期不過,在9月份又簽了一份把原來1年的合同改為6個月的合同。到11月份把我的工作交給了回來的一個人,然後說我沒過試用期就辭掉我。
黃浦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只判給我3000元的經濟補償,而把我以下的全部否決。
請求事項:
1,賠償一個月工資3000元以及額外經濟補償1500元。
2,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費3000元。
3,半年的加班費4000元。
4,違反勞動合同解約的違約金六個月工資18000元以及25%的'經濟補償。
給我的理由是:
1,單位不清楚要給我經濟補償,所以不給我補償,並不是拒付。(注:本人離開單位時已經索要過一次,而且單位的人完全沒有法律意思,說不付就不付。那樣的話仲裁委是否什麼都要聽單位的。
2,單位按照勞務合同終止勞動合同,因為合約裡頭有一條:勞務合同終止,勞動合同視為協商終止。(注:本人在仲裁庭上提出:勞動合同末尾有一條:“本人可以和使用單位簽訂協議,但外服不付連帶責任,前述協議如和本合同相沖突,以本合同為準”。而勞務合同雖然是6個月,但應以勞動合同為準。但結果仲裁書下來,根本沒有看見這些話)。
3,加班的證據不足,沒有每天加班,而且超過時效,難以支援。(注:在庭上,我像被告一樣被逼問到底哪天加班沒,我說出來之後,公司先說我還有2天年假,後又說我遲到幾次,把年假調完了,加班的都調休完了。這些前言不達後語的話仲裁庭不當它撒謊,反而在仲裁書上,出現了訴訟時效已過,單位不須付加班費這樣的話。這些話在庭審筆錄上根本沒有,而且沒提出來讓我反駁。我的訴訟時效應該從我向單位要加班費開始算。)
4,勞動合同1年的,以勞務合同為藉口就可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還要來幹什麼?而且使用單位兩次定我的試用期,把我6個月都在試用。它辯解說改了勞務合同,那麼是否改了勞務合同,單位就可以隨便開除而又不提前通知呢?仲裁書上寫了6個月是合同期。那實際試用了6個月,使用單位隨便說說就把我解僱了,到底是以事實為依據,還是以有錢的,資強勞弱的使用單位說的為依據呢?

仲裁庭明顯的知道單位是2次訂立了試用期,已經違反勞動法。仲裁庭也知道我有加班,而且出勤記錄都被拿來了,還給用人單位到處辯護,到底是向著勞動者,還是沒看到勞動法?
我在庭上所講的對我有利的都沒出現在裁決書上,而對我不利的,即使使用單位沒講都會自動出現在裁決書上。這世界是怎麼了?
各位高手,我在15天內要決定要不要上訴,請大家給我擦亮眼睛,怎樣才可以讓這世界公平點?

勞動仲裁委偏袒用人單位,我是否應該15天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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