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這樣加班及調休補班的規定是否合法?

來源:果殼範文吧 1.97W

今天公司出了這麼一個規定:

公司這樣加班及調休補班的規定是否合法?

2009年公司受金融風暴影響形式嚴峻,公司對加班及調休補班作如下規定補充說明:

一.適用物件:公司所有月薪及日薪工人

二.加班、調休補班規定:

1.放假、調休補班在當月進行。

2.當月正常出勤天數及作息時間按工廠日曆執行。

3.當月正常出勤天數有放假時,正常出勤天數時間必須用加班時間進行調休補班,直到將放假工時補完後方可計加班工時;當月有放假沒有加班工時補的情況下,先用年假補調,工資全額發放;在沒有加班工時及年假補調時,按放假處理支付標準工資的80%;全勤獎不受影響,表現獎、津貼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

例如:出勤天數:20天 調班2天=22天(工廠日曆為:22天)

放假天數:2天,即16H(當月要用平時及周未補調)

平時加班工時:50H-16H(補2天調班)=34H,(用平時工時調休放假2天,即:50-2×8=34)

3.1調休補班原則上先用平時工時,再用周未工時補調。法定節假日不作調休補班。

4.正常班放假及調休補班時間安排,由各部門在當月按生產計劃自行調整安排並聯絡其它相關聯部門。

5.各部門在月底統計核算工卡時按第二項的.1-3條款實施。

6.員工因個人原因請假不用補班,按《請假管理規定》實施。

7.除了以上條款規定外,其它的按《加班管理規定》實施。

按照以上的規定:因為我們大部分工資都來自表現獎和津貼,標準工資都很低,比如:

正常上班工資:標準工資(1000) 津貼(1700) 表現獎(100) 全勤獎(200)=3000

可是按照公司新出的規定,放一個月假所得的工資就只有:

{標準工資(1000) 津貼(0) 表現獎(0) 全勤獎(200)}*80%=960

如果真象以上的方法可以說是變向的要我們辭職。

在此我想問一下各位知道的朋友,公司給出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如果不合法,我們又能夠去做什麼相應的措施?

補充一下我們都和公司簽了2~4年不等的合同,合同裡規定了一個月上22天,每天8小時。

如果有滿意的答覆我還可以再加分。

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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