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但不付加班費,只作調休,這樣做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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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問題是用人單位就是必須讓你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加班,而又無錢支付你加班費,第二天給你調休,這樣合理嗎?

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但不付加班費,只作調休,這樣做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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