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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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國慶節即將到來,有些被公司安排加班的勞動者反映單位不會全額支付假期的加班費,而是以節後補休等方式代替。對此,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在法定假日裡,採用事後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這是不合法的。

法定節假日加班調休

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並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在某餐飲企業打工多年的陳先生也反映,能按時拿到工資就算不錯了,3倍的加班工資想都沒想過,“碰上有人情味的老闆中秋節這樣的傳統節日可能會發一些過節費,至於加班費,這個真沒有。”

不過,即使加班費的`支付情況並不理想,卻很少有勞動者主動維權。因擔心被解僱,在“飯碗”與“加班費”之間,大多選擇沉默。

如果勞動者的節日加班工資被剋扣,可撥打全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統一投訴電話12333反映。

備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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