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休的調休單,離職時能過期作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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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2007年2月,周女士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2個月以後,周女士覺得公司的工作環境不適合自己,隨即提出辭職,並表示自己還有3天的調休單沒有使用,要求企業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你要辭職我們批准,但你提出辭職太突然,我們來不及安排你調休。所以,要麼你把調休單用完再走,否則來不及用的調休單就自動作廢。我們沒聽說調休單還有經濟補償這回事。”公司的人事經理這樣答覆。周女士對這一答覆不滿意:“調休單是我工作2個月來3次放棄雙休日,在單位加班‘積攢’下來的.,能自動作廢嗎?”在與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周女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你覺得周女士能勝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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