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起重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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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築起重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築起重機管理制度

建築起重機管理制度1

一、機械裝置管理制度

1、機械裝置的使用應貫徹“管理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按裝置效能合理安排,正確使用,充分發揮裝置效能,保證安全生產。

2、各級機械裝置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上級部門、本單位制定的各項機械裝置管理規定,尊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檢查安全設施、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加以解決。

3、堅持持證上崗,嚴禁無操作證者上機作業,持實習證者不準單獨頂班作業。

4、不屬於本人負責的裝置,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隨意上機操作。

5、現場裝置(含臨時停放裝置)均應有防雨、防砸、防火、防盜、防破壞措施,並實行專人負責管理。

6、機械裝置的安裝應嚴格遵守安裝要求,遵守操作規程。安裝場地應堅實、平整。起重類機械嚴禁超載使用,確保裝置及人身安全。

7、裝置安裝完畢後,應進行執行安全檢查及效能試驗,經試運轉合格,專業職能人員檢驗籤認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機械裝置安全措施

1、各種施工機械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制定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測方案,並如實填寫施工機械安裝、使用、檢測、自檢記錄。

2、在機械裝置進場前,應結合現場情況,做好安裝、除錯等部署規劃,並繪製出現場機械裝置平面佈置圖。

3、機械裝置安裝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維修、保養、檢修,達到安全要求後再進行安裝,並按計劃實施日常保養、維修。

4、機械裝置操作人員的配備應保持相對穩定,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不得隨意調動、頂班。

5、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例保制度,凡不按規定執行者均按違章處理。

6、大型裝置應由建設局及相關勞動部門檢驗認可,才能租賃、安裝、使用。

7、各種機械裝置在移動,清理、保養、維修時,必須切斷電源,並設專人監護,在裝置使用間隙或停電後,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掛停用標誌牌。

8、凡因違章、違紀而發生機械人身傷亡事故者,都要查明事故原因及責任,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三、安全教育制度

1、機械裝置安全操作使用知識,必須納入“三級教育”內容。

2、機械裝置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持證上崗,上崗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再教育。

3、安全教育要分工種、分崗位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安全法規、本崗位職責、現場其他標準、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案例、注意事項等,並有教育記錄,歸檔備查。

4、執行班組每日班前講話制度,並結合施工季節,施工環境,施工進度,施工部位及易發生事故的地點等,做好有針對性的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5、各項培訓記錄、考核試卷、標準答案、考核人員成績彙總表,均應歸檔備查。

四、安全檢查制度

1、專案部機械安全檢查每月不少於三次,工長、班組長每天普查。

2、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對現場實施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機械制動和安全裝置是否安全、有效、可靠。機械裝置是否帶病作業,是否有異常現象;金屬結構部分是否開焊、開裂、變形;連線部位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定期保養、清潔;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為行為等。

3、對塔吊軌道接地裝置、機身垂直度等,應定期檢查、檢測。並認真做好記錄,備案待查。

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採取相應措施,定人、定時間、定措施落實解決,並及時進行復查,填寫檢查、整改記錄表。

5、每次檢查後,進行全面評估,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事故隱患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並做好記錄,歸檔備查。

五、維修與保養管理制度

1、每週保養

按操作說明,確保每天進行檢查。

確保小齒輪和壓輪在驅動板上可靠緊固,同時檢查驅動底板螺栓固定情況。

檢查限速器的位,必須時補充新油。

檢查吊籠門和圍欄門的聯鎖裝置,上下行程開關和對重斷繩保護開關,試分別開著圍欄門,吊籠門及切斷各行程開關,啟動電機,這時,升降機應無法啟動(注意:每次試驗公檢查一個功能)。

檢查限位器的制動力矩。

檢查吊籠所有門的連鎖裝置。

檢查導軌架上的`限位碰塊位置是否正確。

檢查電纜導向架的護纜情況。

檢查電纜支撐臂和電纜導向架的相對位置。

檢查所有標準節和斜支撐的連線點,同時檢查齒條的緊固螺栓。

確保電力電纜無破損。

檢查對重導向滾輪的調整和固定情況,檢查鋼絲繩的均衡裝置,天輪和對重鋼絲繩托架。

2、每月保養

檢查小齒輪和齒條的磨損情況。

用塞片檢查蝸輪減速器的蝸輪磨損情況。

對潤滑部位進行潤滑。

3、每季保養

檢查軸承及吊籠導向輪的磨損情況,如滾輪被磨損則進行校正,如軸承被破損則更換導向輪。

用墜落試驗檢查安全限速器。

4、每年保養

檢查電動機和蝸輪減速器之間的聯軸器。

5、安全操作制度

升降機操作人員應該熟悉升降機效能和操作規程,並需培訓合格後方可操作。

升降機吊籠內嚴禁超載,嚴禁貨物載出吊籠執行。

吊籠上下執行時,籠頂上的安裝吊杆不準帶載執行。

吊籠執行中發現異常應立即停車,並向有關人員彙報,嚴禁帶病執行。

本操作規程僅作為對管理和使用者的進一步提醒,所有內容均與產品使用說明書重複,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及其配套件的使用說明書。強調:以說明書內容為準。

建築起重機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裝置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 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 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後簽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 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 司機守則;

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 裝置出廠技術檔案;

2.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 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 裝置及人身事故記錄;

6. 裝置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執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專案附後)

第八條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

第九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一年。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 基建專案中起重機械裝置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裝置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採購前裝置論證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裝置報廢審批許可權辦理登出手續,並報本單裝置科及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裝置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裝置科負責解釋。

附:起重機械年檢、月檢、周檢、日檢專案如下:

  一、 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於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執行、迴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效能檢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裝置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後,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專案:

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 吊鉤、抓鬥等吊具有無損傷;

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線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 每週應檢查下列檢查:

1. 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 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 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 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 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專案:

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效能等;

2. 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建築起重機管理制度3

該工程為地下二層、地上二十四層的高層住宅樓,其中地下一層為儲藏室,地下二層為人防物資庫,地上一層商鋪(部分住宅)夾層為住宅,二—二十四層為住宅,二十四層為躍層。總建築面積:13434.07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築面積:12059.53平方米,商鋪建築面積:346.28平方米,地下一層、地下二層為人防建築面積分別為514.03平方米。建築物總高度為:79.05M,室內外高差:0.15M,地下二層層高:3.9M,地下一層層高:5.2M,一層商鋪層高6M,一層至二十四層住宅層高3M,25層層高2.9M,該建築物結構形式:剪力牆結構,基礎為滿堂筏板基礎,車庫地下室為框架結構,獨立基礎。

一、專案分管經理

1、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實施細則,負責檢查執行情況,加強對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

2、制定機械管理的計劃、目標、措施等,並由領導組織實施。

3、負責對本專案機械管理和維修機構、體制的設定,合理配備有關人員。

4、負責機械裝置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貫徹安全監督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機構事故的分析處理。

5、負責組織機械管理人員的技術、業備培訓,不斷提高機械管理人員的素質。

6、組織機械裝置的定期綜合檢查,定期向上級彙報機械管理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方案和建議。

7、組織機械裝置經濟承包和租賃制,推行機械經濟核算,保證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8、協助租賃單位對租賃機械的進場、安裝、使用、維修的管理,對租賃機械裝置做使用前初驗認可。

二、機械裝置管理責任人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各項機械裝置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負責檢查本專案施工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落實整改。

2、協助分管經理編制施工現場機械裝置管理方案、規章制度。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複審工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程的作業人員提出處理竟見。

4、嚴格執行公司的機械裝置修理、保養、檢查制度,掌握現場機械裝置的使用、維護及保養計劃的執行情況,並積極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5、定期對現場機械裝置實行安全執行檢查,切實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6、負責參與現場中小型機械的入場、安裝、檢測、驗收工作,並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7、監督檢查機械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安全交底、安全檢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8、積極協助處理現場機械事故,組織落實“三不放過”的措施。

三、現場機操工

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後,方可獨立作業。

2、機操工必須嚴格遵守現場機械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本人所操作的機械安全執行負責。

3、操作前,必須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檢查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及技術性能等,並進行試運轉。

4、操作中,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械作業區,不準對處在執行或運轉中的機械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工作完畢,清理現場,拉閘斷電,鎖好電閘箱。

5、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來自任何方面的違章、違規指令。當使用機械裝置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6、當機械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由專業人員檢測維修,嚴禁機械帶病作業,發生事故或未遂嚴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7、進行輪流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實行交接班制,認真填寫機械運轉、交接班記錄;夜間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建築起重機管理制度4

  一、專案管理責任人

1.1專案分管經理

1.1.1、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實施細則,負責檢查執行情況,加強對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

1.1.2、制定機械管理的計劃、目標、措施等,並由領導組織實施。

1.1.3、負責對本專案機械管理和維修機構、體制的設定,合理配備有關人員。

1.1.4、負責機械裝置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貫徹安全監督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機構事故的分析處理。

1.1.5、負責組織機械管理人員的技術、業備培訓,不斷提高機械管理人員的素質。

1.1.6、組織機械裝置的定期綜合檢查,定期向上級彙報機械管理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方案和建議。

1.1.7、組織機械裝置經濟承包和租賃制,推行機械經濟核算,保證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1.1.8、協助租賃單位對租賃機械的進場、安裝、使用、維修的管理,對租賃機械裝置做使用前初驗認可。

1.2、機械裝置管理責任人

1.2.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各項機械裝置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負責檢查本專案施工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落實整改。

1.2.2、協助分管經理編制施工現場機械裝置管理方案、規章制度。

1.2.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複審工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程的作業人員提出處理竟見。

1.2.4、嚴格執行公司的機械裝置修理、保養、檢查制度,掌握現場機械裝置的使用、維護及保養計劃的執行情況,並積極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1.2.5、定期對現場機械裝置實行安全執行檢查,切實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1.2.6、負責參與現場中小型機械的入場、安裝、檢測、驗收工作,並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1.2.7、監督檢查機械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安全交底、安全檢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1.2.8、積極協助處理現場機械事故,組織落實“三不放過”的措施。

1.3、現場機操工

1.3.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後,方可獨立作業。

1.3.2、機操工必須嚴格遵守現場機械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本人所操作的機械安全執行負責。

1.3.3、操作前,必須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檢查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及技術性能等,並進行試運轉。

1.3.4、操作中,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械作業區,不準對處在執行或運轉中的機械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工作完畢,清理現場,拉閘斷電,鎖好電閘箱。

1.3.5、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來自任何方面的違章、違規指令。當使用機械裝置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3.6、當機械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由專業人員檢測維修,嚴禁機械帶病作業,發生事故或未遂嚴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1.3.7、進行輪流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實行交接班制,認真填寫機械運轉、交接班記錄;夜間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施工現場機械裝置管理制度

2.1、機械裝置管理制度

2.1.1、機械裝置的使用應貫徹“管理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按裝置效能合理安排,正確使用,充分發揮裝置效能,保證安全生產。

2.1.2、各級機械裝置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上級部門、本單位制定的各項機械裝置管理規定,尊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檢查安全設施、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加以解決。

2.1.3、堅持持證上崗,嚴禁無操作證者上機作業,持實習證者不準單獨頂班作業。

2.1.4、不屬於本人負責的裝置,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隨意上機操作。

2.1.5、現場裝置(含臨時停放裝置)均應有防雨、防砸、防火、防盜、防破壞措施,並實行專人負責管理。

2.1.6、機械裝置的安裝應嚴格遵守安裝要求,遵守操作規程。安裝場地應堅實、平整。起重類機械嚴禁超載使用,確保裝置及人身安全。

2.1.7、裝置安裝完畢後,應進行執行安全檢查及效能試驗,經試運轉合格,專業職能人員檢驗籤認後方可投入使用。

2.2、機械裝置安全措施

2.2.1、各種施工機械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制定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測方案,並如實填寫施工機械安裝、使用、檢測、自檢記錄。

2.2.2、在機械裝置進場前,應結合現場情況,做好安裝、除錯等部署規劃,並繪製出現場機械裝置平面佈置圖。

2.2.3、機械裝置安裝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維修、保養、檢修,達到安全要求後再進行安裝,並按計劃實施日常保養、維修。

2.2.4、機械裝置操作人員的配備應保持相對穩定,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不得隨意調動、頂班。

2.2.5、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例保制度,凡不按規定執行者均按違章處理。

2.2.6、大型裝置應由建設局及相關勞動部門檢驗認可,才能租賃、安裝、使用。

2.2.7、各種機械裝置在移動,清理、保養、維修時,必須切斷電源,並設專人監護,在裝置使用間隙或停電後,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掛停用標誌牌。

2.2.8、凡因違章、違紀而發生機械人身傷亡事故者,都要查明事故原因及責任,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三、安全教育制度

3.1、機械裝置安全操作使用知識,必須納入“三級教育”內容。

3.2、機械裝置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持證上崗,上崗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再教育。

3.3、安全教育要分工種、分崗位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安全法規、本崗位職責、現場其他標準、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案例、注意事項等,並有教育記錄,歸檔備查。

3.4、執行班組每日班前講話制度,並結合施工季節,施工環境,施工進度,施工部位及易發生事故的地點等,做好有針對性的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3.5、各項培訓記錄、考核試卷、標準答案、考核人員成績彙總表,均應歸檔備查。

  四、安全檢查制度

4.1、專案部機械安全檢查每月不少於三次,工長、班組長每天普查。

4.2、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對現場實施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機械制動和安全裝置是否安全、有效、可靠。機械裝置是否帶病作業,是否有異常現象;金屬結構部分是否開焊、開裂、變形;連線部位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定期保養、清潔;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為行為等。

4.3、對塔吊軌道接地裝置、機身垂直度等,應定期檢查、檢測。並認真做好記錄,備案待查。

4.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採取相應措施,定人、定時間、定措施落實解決,並及時進行復查,填寫檢查、整改記錄表。

4.5、每次檢查後,進行全面評估,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事故隱患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並做好記錄,歸檔備查。

  五、維修與保養管理制度

5.1.嚴格執行起重機鋼結構件報廢標準。

5.2.對主要受力的結構件應檢查金屬疲勞強度、焊縫裂紋、結構變形、破損等情況,對主要受力結構件的關鍵焊縫及焊接熱影響區的`母材應進行檢查,若發現異常,應進行處理。結構件的檢查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a)日常檢查:塔機每工作80小時應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塔機司機在交接班時,應檢查各連線部位螺栓的緊固情況,如有鬆動應及時緊固。

(b)當塔機出現異常聲響,或出現過誤操作,或發現塔機安全保護裝置失靈等情況時,應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

(c)當一個工程完成,塔機拆卸後,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詳細檢查,並作好記錄。

5. 3.在運輸過程中應儘量設法防止結構件變形和碰撞損壞。

.日常保養

(1)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各部分灰塵;

(2)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於規定油麵高度應及時加油;

(3)檢查各減速機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應及時疏通;

(4)檢查各制動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5)檢查各連線處的螺栓,如有鬆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6)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7)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應及時處理;

(8)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新增潤滑脂。

1.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後進行)

(1)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2)拆檢清洗減速機的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3)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後塗抹潤滑脂;

(4)檢查和調整迴轉支承裝置;

(5)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6)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2.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後進行)

(1)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3)修復或更換制動瓦;

(4)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5)檢查迴轉支承部分各連線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採用高強螺栓;

(6)除鏽、油漆。

3.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後進行)

(1)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3)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4)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緊扭矩。此後每工作1000小時應檢查一次預緊扭矩。

5.4連接回轉支承的螺栓和螺母均採用高強螺栓和螺母;採用雙螺母緊固和防鬆。

5.5擰緊螺母時,應在螺栓的螺紋及螺母端面塗潤滑油,並應該用扭矩扳手在圓周方向對稱均勻多次擰緊。最後一遍擰緊時,每個螺栓上預緊扭矩應大致均勻。

5.6在迴轉支承的齒圈上表面對準滾道的部位均布了4個油杯,由此向滾道內新增潤滑脂。在一般情況下,迴轉支承運轉50小時潤滑一次。每次加油必須加足,直至從密封處滲出油脂為止。

5.7、每週保養

○1按操作說明,確保每天進行檢查。

○2確保小齒輪和壓輪在驅動板上可靠緊固,同時檢查驅動底板螺栓固定情況。

○3檢查限速器的位,必須時補充新油。

○4檢查吊籠門和圍欄門的聯鎖裝置,上下行程開關和對重斷繩保護開關,試分別開著圍欄門,吊籠門及切斷各行程開關,啟動電機,這時,升降機應無法啟動(注意:每次試驗公檢查一個功能)。

○5檢查限位器的制動力矩。

○6檢查吊籠所有門的連鎖裝置。

○7檢查導軌架上的限位碰塊位置是否正確。

○8檢查電纜導向架的護纜情況。

○9檢查電纜支撐臂和電纜導向架的相對位置。

○10檢查所有標準節和斜支撐的連線點,同時檢查齒條的緊固螺栓。

○11確保電力電纜無破損。

○12檢查對重導向滾輪的調整和固定情況,檢查鋼絲繩的均衡裝置,天輪和對重鋼絲繩托架。

5.8、每月保養

○1檢查小齒輪和齒條的磨損情況。

○2用塞片檢查蝸輪減速器的蝸輪磨損情況。

○3對潤滑部位進行潤滑。

5.9、每季保養

○1檢查軸承及吊籠導向輪的磨損情況,如滾輪被磨損則進行校正,如軸承被破損則更換導向輪。

○2用墜落試驗檢查安全限速器。

5.10、每年保養

檢查電動機和蝸輪減速器之間的聯軸器。

  六、 其它主要部件的維護和保養

6.1.制動器零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1.1裂紋;

6.1.2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材料厚度的50%;

6.1.3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5mm ~2mm;

6.1.4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6.1.5槓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約10%。

6.2.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2.1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及破口;

6.2.2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斷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6.2.3掛繩處斷面磨損量超過原高的10%;

6.2.4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

6.2.5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3.捲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3.1裂紋和輪緣破損;

6.3.2捲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

6.3.3滑輪繩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

6.4.車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4.1裂紋;

6.4.2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15%;

6.4.3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

6.5.操作司機必須經常檢查安全限制器靈敏程度及有效情況,如發現失靈應及時調整或維修,決不允許將限制器線路拆掉。

迴轉支承裝置的維護保養

6.5.1迴轉支承的安裝支座(支承齒圈下底面的座子和置於內座圈上表面的座子)必須有足夠的剛性,安裝面要平整。裝配迴轉支承以前支座應進行去應力處理,減少迴轉支承支座的變形。裝配時支座和迴轉支承的接觸面必須清理乾淨。

6.5.2使用中應注意噪音的變化和迴轉阻力矩的變化,如有不正常現象應拆檢。

6.5.3迴轉支承必須水平起吊或存放,切勿垂直起吊或存放,以免變形。

6.5.4在螺栓完全擰緊以前,應進行齒輪的齧合檢查,其齧合狀況應符合齒輪精度的要求:即齒輪副在輕微的制動下運轉後齒面上分佈的接觸斑點在輪齒高度方向上不小於25%,在輪齒長度方向上不小於30%。

6.5.5齒面工作10個班次應清除一次雜物,並重新塗上潤滑脂。

6.5.6為確保螺栓工作的可靠性,避免螺栓預緊力的不足,迴轉支承工作的第一個100 小時和500小時後,均應分別檢查螺栓的預緊力

  六、安全操作制度

6.1升降機操作人員應該熟悉升降機效能和操作規程,並需培訓合格後方可操作。

6.2升降機吊籠內嚴禁超載,嚴禁貨物載出吊籠執行。

6.3吊籠上下執行時,籠頂上的安裝吊杆不準帶載執行。

6.4吊籠執行中發現異常應立即停車,並向有關人員彙報,嚴禁帶病執行。

6.5本操作規程僅作為對管理和使用者的進一步提醒,所有內容均與產品使用說明書重複,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及其配套件的使用說明書。強調:以說明書內容為準。

安徽都邦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二0XX年XX月XX日

建築起重機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鳳台淮河公路二橋建設工程專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並使應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特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三、搶險目標

1、快速搶救受傷人員;

2、快速疏散人員。

四、工作原則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以及專案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應急救援體系力求職責明確、規範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五、應急區域範圍劃定

(一)工地現場內應急區域範圍制定。

建築起重機械事故,以事故危害形成後的任何安全區域為應急區域範圍。

(二)工地場外應急區域範圍的劃定

對事故可能波及工地(圍檔)外,引起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需要當地政府的協調,在事故(危害)發生後及時通報政府或相關部門,以確定應急區域和範圍。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組織及職責

一、成立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及其人員組成

組長:xxx

副組長:xx

組員:xxx

二、應急組織的分工職責

(一)組長職責:

1、決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建築起重機械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緊急事故,要求應急服務機構提供幫助並實施場外應急計劃,在不受事故影響的地方進行直接操作控制;

2、複查和評估事故(事件)可能發展的方向,確定其可能的發展過程;

3、指導設施的部分停工,並與領導小組成員的關鍵人員配合指揮現場人員撤離,並確保任何傷害者都能得到足夠的重視和救助;

4、與場外應急機構取得聯絡及對緊急情況的記錄作出安排;

5、在場(設施)內實行交通管制,協助場外應急機構開展服務工作;

6、在緊急狀態結束後,控制受影響地點的恢復,並組織人員參加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二)副組長(即現場管理者)職責:

1、評估事故的規模和發展態勢,建立應急步驟,確保員工的安全和減少設施和財產損失;

2、如有必要,在救援服務機構來之前直接參與救護活動;

3、安排尋找受傷者及安排非重要人員撤離到集中地帶;

4、設立與應急中心的通訊聯絡,為應急服務機構提供建議和資訊。

(三)通訊聯絡組職責:

1、確保與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聯絡暢通、內外資訊反饋迅速;

2、保持通訊設施和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3、負責應急過程的記錄與整理及對外聯絡。

(四)技術支援組職責

1、提出搶險搶修及避免事故擴大的'臨時應急方案和措施。

2、指導搶險搶修組實施應急方案和措施。

3、修補實施中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4、繪製事故現場平面圖,標明重點部位,向外部救援機構提供準確的搶險救援資訊資料。

(五)消防保衛組職責

1、事故引發火災,執行防火方案中應急預案程式。

2、設定事故現場警戒線、崗,維持工地內搶險救護的正常運作。

3、保持搶險救援通道的通暢,引導搶險救援人員及車輛的進入。

4、搶救救援結束後,封閉事故現場直到收到明確解除指令。

(六)搶險搶修組職責

1、實施搶險搶修的應急方案和措施,並不斷加以改進。

2、尋找受害者並轉移至安全地帶。

3、在事故有可能擴大進行搶險搶修或救援時,高度注意避免意外傷害。

4、搶險搶修或救援結束後,直接報告最高管理者並對結果進行復查和評估。

(七)醫療救治組

1、在外部救援機構未到達前,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搶救(如人工呼吸、包紮止血、防止受傷部位受汙染等)。

2、使重度受害者優先得到外部救援機構的救護。

3、協助外部救援機構轉送受害者至醫療機構,並指定人員護理受害者。

(八)後勤保障組職責

1、保障系統內各組人員必須的防護、救護用品及生活物質的供給。

2、提供合格的搶險搶修或救援的物質及裝置。

第三章應急響應

一、事故報告

(一)起重機械發生安全事故後,專案部應當按照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處、當地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最遲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直接報告上一級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

(二)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絡人、聯絡電話;發生地點及時間(年、月、日、時、分);裝置名稱;事故類別;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三)事故報告流程(詳附表2)二、分級響應程式

(一)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的專案部應當立即啟動本專案部應急預案開展自救。

(二)當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時,應迅速逐級上報,請求啟動公司應急救援預案,公司的應急救援預案仍不能進行處理,則向當地政府管理部門請示啟動上一級救援預案。

三、現場緊急處置工作程式及要求

(一)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後,應當儘快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包括事故範圍及事故危害擴充套件的趨勢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

(二)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闢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探測現場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結構、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型別和特性,制定並採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並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四)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應當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對特種裝置事故引發的危險應當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衝區域和安全區域。

(五)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六)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果斷迅速地劃定危險波及範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安全撤離危險波及的範圍和區域。

四、現場緊急處置與指揮

首先領導小組的組長或副組長蔣新聞,查明險情確定是否還有危險源。如:碰斷的高壓電線,需查明觸電危險區域;如:建築起重機械坍塌,需查明其構件部分是否有繼續倒塌的危險;查明情況後立即組織實施救援行動:

通訊聯絡組負責人陳江豔,按職責規定負責上報事故情況,聯絡“119”“120”搶救傷者等事宜。

技術支援組、搶險搶修組負責人徐忠偉,按職責規定負責切斷有危險的電氣線路的電源。如果在夜間,接通必要的照明燈光,在排除繼續倒塌或觸電等危險的情況下,將受害者並轉移至安全地帶。

消防保衛組負責人蘭開良、薩龍泉,按職責規定負責安排人員把出事地點附近的作業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並進行警戒不準閒人靠近,管理施工現場的大門,查驗進入施工現場人員的有效證件,對外來的相關人員注意禮貌用語。迅速查清事故現場目擊者和事故責任人。

醫療救護組負責人夏建明,

按職責規定負責在外部救援機構未到達前,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搶救(如人工呼吸、包紮止血、防止受傷部位受汙染等)。如情況特殊,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安排專案部的車輛將重度受害者儘快送到醫院。

後勤保障組負責人錢勇,按職責規定負責保障防護、救護用品及生活物質的供給。

五、建築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

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發生後,專案部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市政府有關規定參加事故調查組,在進行救援的同時,開展事故調查和現場取證,進行事故分析。

六、應急救援結束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實際情況,在報請公司和有關政府部門同意後,宣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結束:

(一)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二)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四)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五)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第四章後期處置

一、善後處理

(一)發生特種裝置安全事故後,必須由有質監部門核准的有資格的單位對特種裝置進行全面的檢修,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安裝。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二)特種裝置安全事故中,涉及到鄰近建築物倒塌損壞的,應經建築主管部門檢查並提出意見後,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三)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後,專案部應當做好安撫、撫卹、理賠工作,儘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二、事故調查報告

專案部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事故調查工作組和公司的事故調查工作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問詢筆錄、提供相關資料等工作,協助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三、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專案部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五章保障措施

一、應急救援的資源、物資、裝備、資訊保障。

資源、物資、裝備、資訊保障表(詳見附表1)二、資金保障

專案部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必要資金準備。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三、監督檢查

專案部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每年對制定應急預案進行一次演練,並將演練情況上報公司主管部門。

第六章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專案部每兩年或者在發生特種裝置特大事故後,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評審和更新。

二、獎勵與責任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專案部應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並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員進行獎懲:

(一)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資訊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安全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人員,由提出申請報公司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起重機管理制度6

第一條 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裝置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 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 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後簽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 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 司機守則;

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 裝置出廠技術檔案;

2.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 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 裝置及人身事故記錄;

6. 裝置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執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專案附後)

第八條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執行。

第九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一年。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 基建專案中起重機械裝置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裝置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採購前裝置論證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裝置報廢審批許可權辦理登出手續,並報本單裝置科及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裝置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裝置科負責解釋。

附:起重機械年檢、月檢、周檢、日檢專案如下:

  一、 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於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執行、迴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效能檢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裝置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後,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專案:

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 吊鉤、抓鬥等吊具有無損傷;

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線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 每週應檢查下列檢查:

1. 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 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 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 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 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專案:

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效能等;

2. 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建築起重機管理制度7

  一、專案管理責任人

1.1專案分管經理

1.1.1、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實施細則,負責檢查執行情況,加強對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

1.1.2、制定機械管理的計劃、目標、措施等,並由領導組織實施。

1.1.3、負責對本專案機械管理和維修機構、體制的設定,合理配備有關人員。

1.1.4、負責機械裝置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貫徹安全監督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機構事故的分析處理。

1.1.5、負責組織機械管理人員的技術、業備培訓,不斷提高機械管理人員的素質。

1.1.6、組織機械裝置的定期綜合檢查,定期向上級彙報機械管理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方案和建議。

1.1.7、組織機械裝置經濟承包和租賃制,推行機械經濟核算,保證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1.1.8、協助租賃單位對租賃機械的進場、安裝、使用、維修的管理,對租賃機械裝置做使用前初驗認可。

1.2、機械裝置管理責任人

1.2.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各項機械裝置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負責檢查本專案施工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落實整改。

1.2.2、協助分管經理編制施工現場機械裝置管理方案、規章制度。

1.2.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複審工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程的作業人員提出處理竟見。

1.2.4、嚴格執行公司的機械裝置修理、保養、檢查制度,掌握現場機械裝置的使用、維護及保養計劃的執行情況,並積極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1.2.5、定期對現場機械裝置實行安全執行檢查,切實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1.2.6、負責參與現場中小型機械的入場、安裝、檢測、驗收工作,並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1.2.7、監督檢查機械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安全交底、安全檢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1.2.8、積極協助處理現場機械事故,組織落實“三不放過”的措施。

1.3、現場機操工

1.3.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後,方可獨立作業。

1.3.2、機操工必須嚴格遵守現場機械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本人所操作的機械安全執行負責。

1.3.3、操作前,必須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檢查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及技術性能等,並進行試運轉。

1.3.4、操作中,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械作業區,不準對處在執行或運轉中的機械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工作完畢,清理現場,拉閘斷電,鎖好電閘箱。

1.3.5、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來自任何方面的違章、違規指令。當使用機械裝置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3.6、當機械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由專業人員檢測維修,嚴禁機械帶病作業,發生事故或未遂嚴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1.3.7、進行輪流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實行交接班制,認真填寫機械運轉、交接班記錄;夜間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施工現場機械裝置管理制度

2.1、機械裝置管理制度

2.1.1、機械裝置的使用應貫徹“管理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按裝置效能合理安排,正確使用,充分發揮裝置效能,保證安全生產。

2.1.2、各級機械裝置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上級部門、本單位制定的各項機械裝置管理規定,尊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檢查安全設施、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加以解決。

2.1.3、堅持持證上崗,嚴禁無操作證者上機作業,持實習證者不準單獨頂班作業。

2.1.4、不屬於本人負責的裝置,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隨意上機操作。

2.1.5、現場裝置(含臨時停放裝置)均應有防雨、防砸、防火、防盜、防破壞措施,並實行專人負責管理。

2.1.6、機械裝置的安裝應嚴格遵守安裝要求,遵守操作規程。安裝場地應堅實、平整。起重類機械嚴禁超載使用,確保裝置及人身安全。

2.1.7、裝置安裝完畢後,應進行執行安全檢查及效能試驗,經試運轉合格,專業職能人員檢驗籤認後方可投入使用。

2.2、機械裝置安全措施

2.2.1、各種施工機械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制定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測方案,並如實填寫施工機械安裝、使用、檢測、自檢記錄。

2.2.2、在機械裝置進場前,應結合現場情況,做好安裝、除錯等部署規劃,並繪製出現場機械裝置平面佈置圖。

2.2.3、機械裝置安裝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維修、保養、檢修,達到安全要求後再進行安裝,並按計劃實施日常保養、維修。

2.2.4、機械裝置操作人員的配備應保持相對穩定,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不得隨意調動、頂班。

2.2.5、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例保制度,凡不按規定執行者均按違章處理。

2.2.6、大型裝置應由建設局及相關勞動部門檢驗認可,才能租賃、安裝、使用。

2.2.7、各種機械裝置在移動,清理、保養、維修時,必須切斷電源,並設專人監護,在裝置使用間隙或停電後,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掛停用標誌牌。

2.2.8、凡因違章、違紀而發生機械人身傷亡事故者,都要查明事故原因及責任,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三、安全教育制度

3.1、機械裝置安全操作使用知識,必須納入“三級教育”內容。

3.2、機械裝置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持證上崗,上崗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再教育。

3.3、安全教育要分工種、分崗位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安全法規、本崗位職責、現場其他標準、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案例、注意事項等,並有教育記錄,歸檔備查。

3.4、執行班組每日班前講話制度,並結合施工季節,施工環境,施工進度,施工部位及易發生事故的地點等,做好有針對性的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3.5、各項培訓記錄、考核試卷、標準答案、考核人員成績彙總表,均應歸檔備查。

  四、安全檢查制度

4.1、專案部機械安全檢查每月不少於三次,工長、班組長每天普查。

4.2、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對現場實施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機械制動和安全裝置是否安全、有效、可靠。機械裝置是否帶病作業,是否有異常現象;金屬結構部分是否開焊、開裂、變形;連線部位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定期保養、清潔;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為行為等。

4.3、對塔吊軌道接地裝置、機身垂直度等,應定期檢查、檢測。並認真做好記錄,備案待查。

4.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採取相應措施,定人、定時間、定措施落實解決,並及時進行復查,填寫檢查、整改記錄表。

4.5、每次檢查後,進行全面評估,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事故隱患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並做好記錄,歸檔備查。

  五、維修與保養管理制度

5.1.嚴格執行起重機鋼結構件報廢標準。

5.2.對主要受力的結構件應檢查金屬疲勞強度、焊縫裂紋、結構變形、破損等情況,對主要受力結構件的關鍵焊縫及焊接熱影響區的母材應進行檢查,若發現異常,應進行處理。結構件的檢查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a)日常檢查:塔機每工作80小時應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塔機司機在交接班時,應檢查各連線部位螺栓的緊固情況,如有鬆動應及時緊固。

(b)當塔機出現異常聲響,或出現過誤操作,或發現塔機安全保護裝置失靈等情況時,應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

(c)當一個工程完成,塔機拆卸後,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詳細檢查,並作好記錄。

5. 3.在運輸過程中應儘量設法防止結構件變形和碰撞損壞。

日常保養

(1)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各部分灰塵;

(2)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於規定油麵高度應及時加油;

(3)檢查各減速機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應及時疏通;

(4)檢查各制動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5)檢查各連線處的螺栓,如有鬆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6)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7)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應及時處理;

(8)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新增潤滑脂。

1.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後進行)

(1)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2)拆檢清洗減速機的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3)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後塗抹潤滑脂;

(4)檢查和調整迴轉支承裝置;

(5)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6)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2.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後進行)

(1)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3)修復或更換制動瓦;

(4)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5)檢查迴轉支承部分各連線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採用高強螺栓;

(6)除鏽、油漆。

3.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後進行)

(1)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3)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4)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此後每工作1000小時應檢查一次預緊扭矩。

5.4連接回轉支承的螺栓和螺母均採用高強螺栓和螺母;採用雙螺母緊固和防鬆。

5.5擰緊螺母時,應在螺栓的螺紋及螺母端面塗潤滑油,並應該用扭矩扳手在圓周方向對稱均勻多次擰緊。最後一遍擰緊時,每個螺栓上預緊扭矩應大致均勻。

5.6在迴轉支承的齒圈上表面對準滾道的部位均布了4個油杯,由此向滾道內新增潤滑脂。在一般情況下,迴轉支承運轉50小時潤滑一次。每次加油必須加足,直至從密封處滲出油脂為止。

5.7、每週保養

○1按操作說明,確保每天進行檢查。

○2確保小齒輪和壓輪在驅動板上可靠緊固,同時檢查驅動底板螺栓固定情況。

○3檢查限速器的位,必須時補充新油。

○4檢查吊籠門和圍欄門的.聯鎖裝置,上下行程開關和對重斷繩保護開關,試分別開著圍欄門,吊籠門及切斷各行程開關,啟動電機,這時,升降機應無法啟動(注意:每次試驗公檢查一個功能)。

○5檢查限位器的制動力矩。

○6檢查吊籠所有門的連鎖裝置。

○7檢查導軌架上的限位碰塊位置是否正確。

○8檢查電纜導向架的護纜情況。

○9檢查電纜支撐臂和電纜導向架的相對位置。

○10檢查所有標準節和斜支撐的連線點,同時檢查齒條的緊固螺栓。

○11確保電力電纜無破損。

○12檢查對重導向滾輪的調整和固定情況,檢查鋼絲繩的均衡裝置,天輪和對重鋼絲繩托架。

5.8、每月保養

○1檢查小齒輪和齒條的磨損情況。

○2用塞片檢查蝸輪減速器的蝸輪磨損情況。

○3對潤滑部位進行潤滑。

5.9、每季保養

○1檢查軸承及吊籠導向輪的磨損情況,如滾輪被磨損則進行校正,如軸承被破損則更換導向輪。

○2用墜落試驗檢查安全限速器。

5.10、每年保養

檢查電動機和蝸輪減速器之間的聯軸器。

  六、 其它主要部件的維護和保養

6.1.制動器零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1.1裂紋;

6.1.2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材料厚度的50%;

6.1.3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5mm ~2mm;

6.1.4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6.1.5槓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約10%。

6.2.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2.1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及破口;

6.2.2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斷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6.2.3掛繩處斷面磨損量超過原高的10%;

6.2.4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

6.2.5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3.捲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3.1裂紋和輪緣破損;

6.3.2捲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

6.3.3滑輪繩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

6.4.車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4.1裂紋;

6.4.2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15%;

6.4.3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

6.5.操作司機必須經常檢查安全限制器靈敏程度及有效情況,如發現失靈應及時調整或維修,決不允許將限制器線路拆掉。

迴轉支承裝置的維護保養

6.5.1迴轉支承的安裝支座(支承齒圈下底面的座子和置於內座圈上表面的座子)必須有足夠的剛性,安裝面要平整。裝配迴轉支承以前支座應進行去應力處理,減少迴轉支承支座的變形。裝配時支座和迴轉支承的接觸面必須清理乾淨。

6.5.2使用中應注意噪音的變化和迴轉阻力矩的變化,如有不正常現象應拆檢。

6.5.3迴轉支承必須水平起吊或存放,切勿垂直起吊或存放,以免變形。

6.5.4在螺栓完全擰緊以前,應進行齒輪的齧合檢查,其齧合狀況應符合齒輪精度的要求:即齒輪副在輕微的制動下運轉後齒面上分佈的接觸斑點在輪齒高度方向上不小於25%,在輪齒長度方向上不小於30%。

6.5.5齒面工作10個班次應清除一次雜物,並重新塗上潤滑脂。

6.5.6為確保螺栓工作的可靠性,避免螺栓預緊力的不足,迴轉支承工作的第一個100 小時和500小時後,均應分別檢查螺栓的預緊力

  六、安全操作制度

6.1升降機操作人員應該熟悉升降機效能和操作規程,並需培訓合格後方可操作。

6.2升降機吊籠內嚴禁超載,嚴禁貨物載出吊籠執行。

6.3吊籠上下執行時,籠頂上的安裝吊杆不準帶載執行。

6.4吊籠執行中發現異常應立即停車,並向有關人員彙報,嚴禁帶病執行。

6.5本操作規程僅作為對管理和使用者的進一步提醒,所有內容均與產品使用說明書重複,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及其配套件的使用說明書。強調:以說明書內容為準。

安徽都邦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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