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垃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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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建築垃圾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建築垃圾管理制度

建築垃圾管理制度1

隨著城市花園14區、11區、5區的延伸開發,將會出現大量的建築垃圾及土方工程,由於前期工

程中建築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在管理上一直沒有明確的依據,在量的控制上難度大,價格上定額又沒有明

確的依據,曾引起管理上的一些漏洞,為使該類工程在嚴格的管理下規範操作,特制定此管理辦法,要求

各部門結合目前iso標準嚴格執行。

一、工程施工前控制及資料檔案制定

1、工程立項後,工程部主辦人員要求設計部門對該專案從設計角度提出處理意見(場內短駁平衡、外運

等),同時徵得預算部對處理方式的意見,兩者相結合確定處理方案。

2、處理方案確定後,設計部在清理方案上給予明確的指導,用書面形式表明土方垃圾應清理至什麼標高

。土方造型應做成如何形狀等。

3、預算部在價格上應給予明確指導,對駁運、翻土等有定額的嚴格按定額執行。無定額的,由工程部、

預算部共同操作,先進行市場調查,後確立價格、並對價格確定做文字說明。

4、工程部對所屬清運的土方活建築土方垃圾用圖紙的方式正確體現原貌,由預算部計算出工程量,由非

受益方兩人(監理、工程部主辦人員活工程部主辦人員、預算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5、預算部對以上資料必須進行復核、複查。

6、以上資料齊全才可施工,此類合同原則上實行閉口價。

二、工程施工中間控制管理

1、工程施工中間如由於甲方原因要反覆施工或更改施工內容,必

須按第一條的規定備齊資料。

三、工程結算

1、工程竣工後,由工程部將完工後地貌用圖紙表示作為竣 工圖,

由設計部和工程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2、工程結算單必須有施工全過程有效的圖紙簽證資料,報 送計

劃預算部,計劃預算部對所有資料進行稽核,現場實際況與資

料相符才能辦理結算。

四、建築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超過五萬元同樣按“招投標管理辦法”

操作執行。

注:1、持有本檔案者應嚴格按此檔案要求執行。

2、若認為本檔案有不合理之處應及時向本檔案的審批人提出修改意見。

編制: 校對: 審批: 發放號:

建築垃圾管理制度2

如何科學處理建築垃圾,成為城市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

我國建築垃圾處理的問題

建築垃圾的傳統處理模式百害而無一利,但縱觀當下,我國建築垃圾處理同樣存在不小的問題,主要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缺乏對建築垃圾的有效管理,仍然存在著一些建築垃圾亂堆、亂倒的現象,未對建築垃圾進行動態監測和分類、統計,導致對建築垃圾的產生量、處理處置、回填利用等情況缺乏足夠的瞭解。

另一方面,處理方式落後,通常是未經任何處置就被運到郊外或農村,採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耗用大量的徵用土地,垃圾清運等建設費用。

同時,清運和堆放過程中遺撒的粉塵、灰砂飛揚等問題又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汙染。

建築垃圾傳統模式的危害

那麼,我國傳統的建築垃圾處理模式有哪些危害呢

佔用大量的土地。

由於我國目前的建築垃圾處理方式是隨意堆放或填埋,均佔用大量的土地。

按照國際測演算法,每萬噸建築垃圾佔用填埋場的土地1畝,每年我國產生建築垃圾填埋佔地面積就要超過10萬畝。

長此以往,這將是一個非常大的數字。

降低土壤質量。

露天堆放的建築垃圾會隨著時間推移,不斷隨著壓力慢慢沁入土壤,從而改變土壤的物質組成,破壞土壤的結構,降低土壤的生產力。

破壞市容市貌,汙染周邊環境。

建築垃圾的任意堆放不僅佔用空間,且與城市發展不相協調,已成為城市發展的嚴重問題。

而且,在雨天,沒有及時處理的建築垃圾,髒水、泥土四溢,對城市環境產生極大的影響。

影響空氣質量。

建築垃圾在堆放過程中,在溫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機物質發生分解,產生有害氣體,對空氣造成二次汙染。

安全隱患。

去年12月份的深圳泥石流滑坡想必大家還印象深刻,這就是典型的一起建築垃圾堆存產生的安全隱患案例。

由此可見,建築垃圾不能得到妥善處理,隨意堆放或填埋對環境產生非常大的危害。

建築垃圾處理的四大建議

要減輕建築垃圾對城市環境的二次影響,需要加快實現建築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利用化和無公害化。

01

儘快出臺《關於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指導和推進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迴圈經濟發展規劃,解決專案建設用地困難問題,構建包含建築垃圾產生、分類、運輸、再生利用、工程應用等各環節的監管體系,確保建築垃圾處置及資源利用工作順利實施。

02

要建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聯動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的分工、職責,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納入節能減排工作,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考核有據可依。

03

要設立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准入條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投資經營;同時,對符合標準的再生產品,要列入綠色建材推薦目錄、政府綠色採購目錄,明確政府投資專案,優先採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規定其他專案應用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比例。

04

要健全建築垃圾運輸、處理執法協調製度。

尤其是要完善城市建築垃圾收集、運輸、回填、消納和利用等各個環節執行監管體系。

針對少數渣土車輛跟執法人員“躲貓貓”及渣土夜間運輸較多的現象,相關執法人員可採取定點執法和上路巡查相結合的辦法,對違規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讓建築垃圾有章可循

如果單單是企業行為,建築資源化的程序會很慢,應該形成由政府主導,有關部門參與,企業執行的建築垃圾回收體系。

應該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協會、聯盟上接政府,下聯企業的優勢,通過行業協會等組織,確認哪些垃圾資源化企業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使符合國家政策要求的企業充分和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形成共識,共同做好建築垃圾資源化工作。

業內人士還建議,要支援建築垃圾處理技術創新體系建設。

結合建築垃圾處理方面相關技術特點,逐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技術創新體系,開展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的建設,以提高企業技術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產學研聯合機制發展,不斷提升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要支援建築垃圾處理領域標準化組織體系建設,鼓勵培育發展團體標準,重點依託有條件的行業協會、聯盟等社會團體開展本領域標準的制修訂和管理工作,儘快讓垃圾資源化處理有“標”可循。

只有採取“政府監管+企業參與+科技創新”的“全參與”模式,才能鋪就建築垃圾資源化道路。

目前,國內已經有很多城市採取“全參與”模式,並取得了顯著成效。

政府指明方向、政策給予支援、企業勇於參與、技術敢於創新,這些成功經驗,不僅為建築垃圾資源化找到了突破口,還為各地樹立了樣本。

我們有理由相信,通過複製成功經驗,我國建築垃圾資源化程序有望進入“加速期”。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已於20xx年3月1日經第53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釋出,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定,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築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

予以核准的,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第十條 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並堆放到指定地點。

建築垃圾中轉站的設定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汙染環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按照城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執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佔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徵得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核心發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

第十九條 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xx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築垃圾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範圍內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築垃圾,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築垃圾的管理。

第五條 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支援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築垃圾處置設施,並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第六條 支援和鼓勵用建築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築垃圾的義務。需運入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的,應交納處置費。

第八條 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築垃圾汙染的義務。

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員車輛等代為消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或《房屋結構裝修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和產生建築垃圾數量、種類及建築垃圾處置計劃等資料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衛生管理,防止建築垃圾擴散汙染周圍環境衛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築垃圾擴散汙染道路。

第十二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築垃圾,可堆放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堆放點,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清運。

第十三條 收集建築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並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並有效遮蓋。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後,施工單位應在三十日內(佔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築垃圾全部清除,並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含施工者自備車輛),應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一車一證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準運證》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塗改。

第十七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和《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保持箱體完好、有效遮蓋,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應傾倒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核定的處置場地,不得亂傾亂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處置場。

第十九條 需建築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所需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劑。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以及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資質審查,在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範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在其它區(市)縣範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章 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應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五城區範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在其它區(市)縣範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稽核。

第二十二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四周應設定不低於二米的實體圍欄;應設定防塵、防汙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汙染;禁止入場拾檢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 建築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汙染、補辦審批手續,可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三)至第(五)項行為的,可暫扣《建築垃圾準運證》一至五日直至經發證機關批准吊銷《建築垃圾準運證》:

(一)使用未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

(二)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和《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塗改或超期使用《建築垃圾準運證》的;

(四)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運輸建築垃圾撒漏的;

(六)個人產生的建築垃圾,亂傾亂倒、亂堆亂放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汙染,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築垃圾亂堆亂放或建築垃圾擴散汙染周圍環境的;

(二)收集建築垃圾亂拋亂扔,汙染環境衛生的;

(三)建築垃圾處置場對周圍環境衛生造成汙染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恢復原狀、清除汙染,可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未經批准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的;

(三)建築垃圾處置場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的。

第二十七條 對亂傾倒建築垃圾或運輸建築垃圾撒漏大面積汙染道路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汙染,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汙染特別嚴重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記儲存。

第二十九條 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或第二十七條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暫停處置建築垃圾,直至責令暫停施工或強制封閉處置場。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受城市建築垃圾汙染損害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建築垃圾處置費的收取及其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經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審批後執行。收入所得專款用於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建築垃圾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推進城市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xx市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築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行政審批服務、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本轄區範圍內的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其所屬的社群、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實行建築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局應當研究制定建築垃圾分類規範,明確分類標準和管理措施,並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建築垃圾處置費專項用於建築垃圾的處置管理及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章處置管

第八條建立實行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相關許可事項聯合辦理制度,優化審批流程,為建築垃圾處置申請單位提供便利。

第九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核准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申請書;

(二)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

(三)建築垃圾運輸合同;

(四)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消納場簽訂的處置協議,或者經批准的建築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納場所的使用協議,消納場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且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專案,達到揚塵防治標準的建設單位可以先期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組織進行場地平整、基坑開挖、渣土清運等工作。

第十條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對予以核准的,發放《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通知書》;不予核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在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前,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驗。

第十一條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檔案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建築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並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三條產生建築垃圾的施工工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符合標準的硬質圍擋、公示牌;

(二)現場配備灑水降塵裝置並有效使用;

(三)配備車輛沖洗設施並有效使用,保持駛離工地車輛清潔;

(四)工地進出路口、車行道路路面硬化處理;

(五)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在施工現場範圍內及時分類清運,暫時不能清運的應當採取覆蓋、壓實、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六)建築垃圾車輛全程密閉運輸;

(七)按照規定安裝線上視訊監控設施;

(八)按照規定安裝揚塵線上監測裝置;

(九)施工現場簽訂物業保潔合同,配備專人負責工地內的保潔作業;

(十)建築單體外立面和主體每樓層內外積塵沖洗潔淨後,撤除遮擋防護網。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將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垃圾全部清運。

第十四條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施物業管理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或業主為責任人。

第十五條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定或指定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二)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三)採取措施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範、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五)對現場堆放的裝修垃圾進行覆蓋,裝卸運輸時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場所,不得與生活垃圾、有害廢棄物等混同。

第十七條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範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專門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進行清運,並運輸至消納場所。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由專門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進行運輸。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適度規模運輸車輛,且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具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視訊監控裝置等;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納入平臺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佈運輸企業和車輛名錄。

第二十條運輸建築垃圾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運經核准處置的建築垃圾;

(二)嚴禁將承運的建築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並按照市公安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執行;

(四)保持車身清潔,嚴禁帶泥上路、汙染路面;

(五)全程密閉運輸,嚴禁建築垃圾洩漏、撒落或者飛揚;

(六)在指定的消納場傾卸建築垃圾,服從場地人員管理,並取得回執以備查驗。

第二十一條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和運輸規範等制度,對所屬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實行動態管理,加強運輸車輛維修養護和駕駛員培訓,保證運輸安全、規範。

第四章消納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建築垃圾消納場、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定,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明確建築垃圾消納場設定佈局、規模及建設計劃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築垃圾。

第二十三條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周設定硬質圍擋或圍牆、路面硬化;

(二)配備攤鋪、碾壓、除塵、沖洗、照明、計量、排水、消防、噴淋等機械、裝置和設施;

(三)建築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類堆放,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安裝視訊監控系統和揚塵線上監測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

(五)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等現場執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制度執行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垃圾消納場外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財政、金融等方面對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給予扶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專案,鼓勵和支援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生產和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示範性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案,要優先採用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二十六條實施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減量化處理。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墊等環節充分利用建築垃圾。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綜合管理資訊平臺,對建築垃圾處置進行監督和管理。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建築垃圾管理相關資訊,實現資訊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日常監管,建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消納場的考核評價機制,並依法納入社會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工作機制,開展建築垃圾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使用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或者無清運通行手續擅自運輸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渣土運輸企業,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未使用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或者無清運通行手續擅自運輸建築垃圾的個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運輸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xx市城市市區範圍以外、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以下是關於

建築垃圾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產生、傾倒、運輸、回填、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各類建(構)築物、道路管網、園林綠化等以及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社會力量開發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專案,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四條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處置工作的領導,建築垃圾消納場、中轉站的設定應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編制城市建築垃圾消納場、中轉站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環保、規劃、交通、工商、公安、安監、質監、國土、財政、水利、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核准制度。未經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築垃圾。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各類建(構)築物、道路等需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專案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准。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准,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情況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跨區運輸、消納處置建築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核准。

第八條需要開挖、拆遷、回填等涉及建築垃圾處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建築垃圾處置相關責任。

第九條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包括產生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等;

(二)有與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三)有與取得建築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的消納場簽訂的消納處置合同;

(四)有建築工程用地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施工工地環境衛生責任書,但法律規定不需要辦理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地管理相關規定文明施工,並落實沖洗保潔措施。

第十一條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指導業主或施工單位在指定地點分類堆放,並採取圍檔、苫蓋等措施。

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委託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有償清運。

第十二條各類線纜、管網、園林綠化等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由施工單位按照要求採取防揚塵措施,完工後及時清除建築垃圾、拆除施工設施。

第十三條各類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取防揚塵等措施,防止汙染環境,影響市容衛生。建設工程竣工後15日內應當清運乾淨。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自有運輸車輛數量不少於20輛,依法取得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有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從業資格的駕駛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運營、安全、保養等管理制度;

(五)運輸車輛安裝符合規定的密閉機械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申請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其車輛應當納入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領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準運證應當載明工程專案的名稱及地點、運輸車輛牌號、運輸路線、時間、消納場所等事項。

第十八條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核准範圍裝載、承運建築垃圾,不得超載、超限;

(二)不得將承運的建築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沖洗,不得帶泥(土)上路,汙染路面;

(四)按建築垃圾準運證載明的路線、時間運輸;

(五)確保車輛效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沿途洩漏、撒落建築垃圾;

(六)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等證件,自覺接受檢查;

(七)在指定的地點裝卸,服從消納場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築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准,並頒發建築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准,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

第二十條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土地、規劃、環保等部門的許可審批;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

(三)有符合規定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裝置;

(四)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六)符合防洪、防塌方等防災的相關規定;

(七)在進出場道路路口設定醒目標誌、標識,在專用道路和建築垃圾處置區設定指示牌、車輛限速牌等告示牌;

(八)進出口道路應當鋪設砼化路面,設定沖洗保潔設施。

第二十一條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可利用建築垃圾與不可利用建築垃圾分類堆放;

(三)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規定施工作業;

(四)保持相關消納裝置、設施完好;

(五)保持消納場周邊及其場內環境整潔;

(六)有專業的保潔人員,並做好車輛駛出消納場的保潔工作,對車輪、車廂進行沖洗,確保淨車出場;

(七)記錄進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築垃圾數量等情況,定期將彙總情況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自覺接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辦法按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低窪地、廢溝渠等需要實施回填處置的,在符合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條件下,經相關部門同意後,鼓勵優先採用建築垃圾做回填材料。

需要建築垃圾做回填材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方可進行回填處置。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建築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運輸;

(二)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三)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築垃圾;

(四)偽造、出租、出借、塗改、轉讓、倒賣建築垃圾處置有關證照。

第二十五條禁止佔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築垃圾。確需臨時佔用道路堆放的,應當徵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同意,並採取防汙染措施。完工後應當將建築垃圾及時清除乾淨。

第二十六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以及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行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查處。經查證屬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承運建築垃圾的運輸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不按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或不按規定使用密閉裝置的;

(二)建築垃圾消納場不按規定作業以及運輸車輛不服從管理的;

(三)處置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場等拒不接受檢查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並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築垃圾運輸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轄大通、湟中、湟源三縣對建築垃圾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8日西寧市人民政府頒佈的《西寧市城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辦法》(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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