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曠工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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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月起我就沒有上班,期間有病假有事假,交了幾個月病假也沒有病假工資,就沒有再交,期間總公司年節發放福利有我的,我是在分公司工作,2012年2月1日單位貼出通知,由於我一個月連續曠工,2011年工作不積極,事假病假多,沒能正常上班,單方解除我的勞動合同,沒有任何給我的'書面通知,請問大蝦們,這合法麼?我可以要求賠償麼?2009年簽訂的5年勞動合同,都是排隊簽名按手印,也沒注意具體寫了些什麼,參加工作時候還交了違法收取2萬的風險抵押金,這個可以退吧?現在解除合同也無所謂了,就是想問問我可以要求什麼賠償?請結合我的情況和法律條文回答,謝謝,答得好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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