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合同彙總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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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險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保險合同彙總9篇

保險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為了推動我國____專案體育運動的發展,防範體育賽事舉辦過程中的風險,甲乙雙方根據各自職能簽署____賽事承辦協議。本協議中,甲方是組織實施賽事的組委會,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險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險人。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財產保險範圍

凡為甲方所有、或為他人保管、或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為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標的。

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甲方與乙方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有價證券、票據、檔案、賬單、圖紙、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財產在本保險單註明的地點由於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害或滅失,乙方均負責任。

第三條 除外責任

乙方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3.1 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燒、鼠咬、蟲蛀、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3.2 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3.3 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裝置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3.4 政府或當局命令銷燬財產的損失。

3.5 貶值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一切間接後果損失。

3.6 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3.8 明細表中規定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3.9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罷工、民眾騷擾以及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徵用引起的損失。

3.10 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汙染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 賠償處理

4.1 發生保險單責任範圍的損失事故後,甲方應該立即通知乙方、並在_天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乙方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

4.2 保險財產若遭盜竊,甲方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員進行現場調查,甲方應給予便利。

4.3 發生損失後甲方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乙方可予合理償付,但以不超過受損財產的保額為限。

4.4 甲方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乙方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甲方提供的單證有任何虛假、欺騙或誇大失實時,乙方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

4.5 保險財產遭受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應按受損保險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償,其市價低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辦理。

4.6 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上恢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

4.7 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後,乙方如按全損賠付,其剩餘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損保險財產的委付。

4.8 任何屬於成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乙方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成對或整套財產保險金額的比例。

4.9 賠償損失後,由乙方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保險費,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甲方要求恢復保險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保險費。

4.10 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甲方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乙方賠付支付賠款時,甲方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單證,並協助乙方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4.11 如本保險單所保證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其他承擔該項財產的保險存在,不論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五條 其他事項

5.1 甲方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

5.2 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5.3 為便於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第六條 索賠和賠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6.2 乙方的賠款以恢復投保專案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專案的殘值應予扣除。

6.3 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專案或予以修理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6.4 保險金額如低於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甲方自保,乙方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6.5 乙方賠付損失後,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6.6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保險的存在,不論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乙方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方式:

7.1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7.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八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傳真簽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 篇2

第一章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範圍

第二條 在依法成立的學校或者幼兒園註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國小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專案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專案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專案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專案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後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章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保險合同 篇3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宣告、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宣告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

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宣告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於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五、被保險人於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並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紅利事項

第八條本保險單為分紅保險單。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須按期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資金運用情況,對滿2年的有效保單于每一會計年度計算可分配的保單紅利。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領取保單紅利:

一、提取現金;

二、抵交保險費;

三、購買交清保險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積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單內沒有明確紅利領取方式的,本公司將按上述第四項方式辦理,直至投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為止。

責任免除

第九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自本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行為;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歐鬥及酗酒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駕車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 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十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申領養老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公安部門、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登出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付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本條款所述的保險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按所知最後地址傳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六條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30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

保險合同 篇4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保險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願為該《保險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 篇5

編號:

保險代理公司名稱:

地址:

郵編:

聯 系 人:

電話:

被代理方(以下簡稱甲方):中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保險業務,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第二條代理地域範圍

乙方為甲方在甲方經營區域_________內代理保險業務。

第三條代理業務範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4.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 ;

7.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9.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為甲方代理險種的承保限額(按每一危險單位):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____________以內;____________ 以內。

(三)乙方為甲方在本條(一)、(二)款規定的險種及承保限額內代理展業。

(四)乙方應使用甲方提供的標準格式保單。對於該標準格式保單乙方無最終條款解釋權、出具批單處理權、查勘定損理賠權。

第四條責任範圍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所產生的保險責任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乙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甲方在乙方為其代理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向乙方所做業務客戶詆譭、排斥乙方,給乙方造成工作不利,關係不暢,損壞代理人聲譽的行為;

2.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手續費的;

3.甲方在授權乙方為其代理保險業務的過程中有損害代理人、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4.甲方在乙方為其代理的業務出險時,不能及時理賠,並按規定賠付;

5.甲方在處理乙方代理業務的賠付時,有假賠案等欺詐行為。

(三)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甲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1. 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權範圍,而事後又未經甲方以書面形式追認;

2. 乙方通過代理權的行使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3. 乙方與被保險人或其他第三方隱瞞重大事項欺騙甲方;

4.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劃繳保險費的。

第五條保險費的劃繳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險單後 日內或收入款項達到 萬元××幣時將所收

的保險費(保險儲金)劃繳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 。

第六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據乙方實收保險費的數額及險種的不同,按國家財政部、保監會的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1._____________ % ;

2._____________ % ;

3._____________ % ;

4._____________ % ;

5._____________ % ;

6._____________ % ;

7._____________ % ;

8._____________ % ;

9._____________ % ;

10._____________ % 。

(二)手續費按月(季)結算,並於每月(季)初___天內將代理手續費以轉帳方式付給乙方。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在簽發保險單前,甲方對乙方在授權內範圍代理的保險業務有最後確認權。

(2)有權調整乙方所代理的財產保險的險種。

(3)有權要求乙方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4)有權要求乙方在從事代理業務中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2.甲方應盡下列義務: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宣傳材料、業務單證、條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應根據乙方代理保險費的

實際數額按規定付給乙方代理手續費。

(3)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建立相關代理業務所需的各種帳簿、報表。

(4)對於乙方反映的問題,甲方要積極協助解決,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於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甲方要認真聽取,積極採納,促進代理工作發展。

(5)甲方應為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關的條款、單證、業務資料等。

(2)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

(3)有權要求甲方為乙方保守商業祕密。

(4)有權對保險代理工作及甲乙雙方相關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並有權向甲方上級單位及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反映。

2.乙方應承擔下列義務:

(1)乙方應將收取的保險費,保險儲金以及存款利息於規定交款日劃繳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2)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保險條款、費率、單證、實務等有關規定代理保險業務,並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單證、資料。

(3)乙方在代理業務時,應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

(4)乙方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5)乙方應協助甲方為保戶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協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賠工作。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合同簽字之日起計算。

(二)本合同期滿前 天內,甲乙雙方如願繼續保持代理關係,應重新簽訂代理合同。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合同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

第十條代理合同的終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不按規定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經乙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轉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三)乙方不按規定劃繳保險費、儲金,經甲方促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劃繳的,除應如數劃繳保險費、保險儲金外,還應承擔相應利息。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要及時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正本為憑。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簽字(蓋章)代表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中國××保險公司 公司

終止保險代理合同通知書(樣本)

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鑑於你方不能履行(違反)與我公司依法訂立的第 號《保險代理合同書(保險代理公司)》第____ 條第_____ 款,有關__________________的規定,自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起,提前終止與你方的委託保險代理關係,解除第_____ 號保險代理合同。並請你方按原合同第__條第__款規定,於__年 月__日前辦理好如下事宜:

一、將為我公司代收的保費及利息等相關款項劃繳我公司____銀行帳戶,超過規定日期,按每日___%收繳利息。

二、將使用我公司的單證、條款、宣傳材料等交回我公司。

三、到我公司 部門辦理清算交接手續,填寫《終止保險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單》。

如你公司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30天內沒有回覆,視為默示同意,我公司將依法按本通知書執行。自終止之日起,你方不得再以我方名義和使用我公司業務單證或條款開展代理業務活動。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你方承擔。

特此通知。

保險公司負責人簽字:

保險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保險合同 篇6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拖拉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輪式拖拉機。本保險合同也適用於輪式收割機。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拖拉機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拖拉機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捲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機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保險拖拉機的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拖拉機,致使發動機損壞;

(七)保險拖拉機所載貨物掉落、洩漏、撞擊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拖拉機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保險拖拉機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保險拖拉機拖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拖帶時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拖拉機;

(五)保險拖拉機肇事逃逸;

(六)因汙染(含放射性汙染)造成的損失;

(七)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裝置丟失,或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拖拉機;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十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拖拉機的實際價值以內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2萬元至20萬元之間協商確定。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輪式拖拉機保險期限為一年,收割機保險期限為一個月,均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稽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拖拉機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專案、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以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三)拖拉機損失保險的施救費用在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拖拉機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專案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核心定賠償金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根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為10%,負主要責任的免為8%,負同等責任的免為5%,負次要責任的免為3%。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為1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拖拉機發生第五條(一)的1、2、3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為10%。

第二十九條 保險車輛重複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 當一次保險事故中保險拖拉機損失的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或保險拖拉機發生全部損失時,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後,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該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五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3%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四十條 在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保險合同 篇7

第一章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以下簡犯法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宣告、批單、批註,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書吸其它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保險物件及投保手續

第二條凡經全國統一大學聯考錄取的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的在冊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或學制一年以上的脫產委培生、進修生以及民辦院校的在冊學生,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第三條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一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鑑定殘疾程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除外責任

第七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鬥、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二)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灑後駕駛機動車;

(三)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為及動亂;

(六)核輻射、核汙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

(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傷害。

第五章保險金額

第八條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

第六章保險期限

第九條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一年時按一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並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高校手續之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七章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三十元(費率為3‰)。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保險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於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

(二)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份身體機能,應在治療結束後,治療沒有結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情況,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程度鑑定書,一次性結案;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檔案或證明。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託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

第十六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保險

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不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章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經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在本市範圍內轉學,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直到保險期滿轉學時,投保人須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轉學去外地就學或退學的,經鳳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本公司將下一學年以後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本保險條款法所述"保險事故"是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保險合同 篇8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並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一章投保條件

第一條凡二十一週歲至五十週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週歲至十五週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准後,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週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註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週歲為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於被保險人打架、鬥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於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後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後,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

  第五章生效、失效、復效、退保

第八條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後,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並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在保險單失效後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稽核同意並由投保人補

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後,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單位代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單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9

1、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2、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4、《保險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

(1)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2)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

(4)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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