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保險合同彙總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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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險合同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保險合同彙總六篇

保險合同 篇1

一、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式,在自願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即根據當事人雙方約定,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事故時,承擔經濟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一種經濟行為。

保險合同按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可將其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的最大區別在於各自的保險標的不同。

汽車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是指以汽車及其有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由於汽車保險業務在財產保險公司的所有業務中佔據絕對地位,因而汽車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重要合同。

二、汽車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徵

1. 汽車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一種法律行為

汽車保險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並雙方意見一致才告成立。汽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社會地位平等的基礎上產生的一項經濟活動,是雙方當事人平等、等價的一項民事法律行為。

2. 汽車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汽車保險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為條件,換句話說是以交付保險費為換取保險人承擔危險的代價。

3. 汽車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相對於“等價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講,射幸合同是一種不等價合同,也就是說,由於汽車保險事故發生的頻率及損失發生率的不確定性,倘若發生了汽車保險事故,對單個的被保險人而言,他獲得的汽車保險賠款,遠遠大於他所繳納的保險費;倘若沒有發生汽車保險事故,被保險人雖然付出了保險費,仍然不能得到保險賠款。但是從全體被保險人的整體來觀察,保險費的總和總是與汽車保險賠款支出趨於一致,所以從汽車保險關係的整體上看,這種合同內容的有償交換卻是等價的。汽車保險合同的這種在特定條件下的等價與不等價特徵,我們將之稱為汽車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4. 汽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汽車保險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險人提出簽訂合同的要約後,就必須將汽車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要素如實告知保險人,這一點是所有投保汽車保險的投保人應當明白的規則。因為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如果發現投保人對汽車本身的主要危險情況沒有告知、隱瞞或者做錯誤告知,即便汽車保險合同已經生效,保險人也有權不負賠償責任。汽車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不僅是針對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針對保險人而言的。也就是說,汽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共同遵守誠信原則。作為投保人,應當將汽車本身的情況,如是否是營運車、是否重複保險等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或者如實回答保險公司提出的問題,不得隱瞞;而保險人也應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及特別約定事項、免賠責任如實 向投保人進行解釋,不得誤導或引誘投保人蔘加汽車保險。因此,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與保險人是同樣適用的。

5. 汽車保險合同是對人的合同

在汽車保險中,保險車輛的過戶、轉讓或者出售,必須事先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將保險單或保證憑證批改後方可有效,否則從保險車輛過戶、轉讓、出售時起,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車輛的過戶、轉讓、出售行為是其所有權的轉移,必然帶來被保險人的變更,而過戶、轉讓或者出售汽車的原被保險人在其投保前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承擔了支付保險費等義務,保險人對其資信情況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險人的汽車發生所有權轉移,勢必導致保險人對新的車輛所有者的資信情況一無所知。眾所周知,在汽車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除了客觀自然因素外,還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心及道德品質有關,倘若汽車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險圖取索賠,那麼汽車保險事故就成為一種必然危險。因此保險車輛的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據此解除保險合同關係的權利。

6. 汽車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相承擔義務、互相享有權利。投保人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保險人承擔約定事故出現後的賠款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約定事故發生後有權向保險人索賠,而保險人也有權要求投保人繳納保險費。

保險合同 篇2

  一、保險合的同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係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

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二、種類

1、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2、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預約式保險合同

3、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4、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5、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

6、按保險人的'承保方式分類: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 篇3

變更初算保費金額(¥)□應交金額: □應退金額 □不涉及保費 交費日期: 年 月 日 銀行/公司收款憑證編號:交費銀行:

隨附資料:□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變更被保險人清單 □個人健康告知書 □其他(請列明):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勿在空白的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上簽名和蓋章,簽名和蓋章前,請再次核對您所填寫的資料。

保險合同 篇4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保險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願為該《保險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5

一、保險財產

購房人通過銀行按揭所購買的房屋。

二、責任範圍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

2.爆炸;

3.雷電;

4.颶風、颱風、龍捲風;

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發;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執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責任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4.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和毀壞;

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大氣、土地、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

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四、保險期限

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五、保險金額

為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六、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專案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專案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專案,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專案在所屬整對或整套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

5.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後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七、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2.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3.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檔案、資料和單據。

八、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限內,購房人還貸完畢,由貸款人出具證明,貸款人的保險權益喪失,保險人出具批單,保險人繼續負責本保單項下的保險責任。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_________項辦法解決:

(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向法院提出訴訟。

保險合同 篇6

合約書編號:__________

立合約書人:__________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稱乙方)

茲因乙方同意為甲方報告訂立保險契約之機會,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居間合約如下:

第一條 合意事項

雙方依本合約之約定成立居間關係,不適用其它勞務關係相關約定或規定,乙方同意為甲方尋覓及指示可與其簽訂保險契約之相對人,而提供簽約之機會。

第二條 居間報酬

保險契約因乙方之居間而成立生效,並逾契約撤銷期限確定生效後,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關報酬標準支領報酬。

第三條 合約期間

本合約自甲方完成相關程式並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無異議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為準。本合約以個__________月為一期,每期屆滿後一個月內如乙方無異議則視同續約。

第四條 權利義務

雙方同意遵守本合約之規定,乙方倘有違反本合約及其它相關辦法之約定,或為本合約約定範圍外之行為,致損及甲方或第三人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合意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如因本合約而發生訴訟時,以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條 其它約定

本合約之條款及甲方所訂其它相關辦法均為本居間合約之構成部份。

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甲方:_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業務居間人)

身份證字號: __________

戶籍地址: __________

通訊地址: 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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