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合同彙總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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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保險合同10篇,歡迎大家分享。

關於保險合同彙總九篇

保險合同 篇1

摘要: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應當以矯正因違約方的原因或者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利益失衡為導向。本文將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進行探討。並且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議,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維護法律的明確性。

關鍵詞: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統一性;溯及力

一、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

對於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後對解除前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實質上就是溯及力的問題。溯及力主要體現在保險費的返還和保險金的返還上。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麼在保險合同法定解除之後,保險人應當返還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同樣地,投保人也應當返還保險人已給付給其的保險金。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後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否定說認為,保險合同的解除應當是沒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論。合同法規定,對於繼續性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無溯及力,原因在於繼續性合同已經進行的使用或收益不具有返還性,而保險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因此保險合同解除後,是沒有溯及力的。[1]肯定說則認為,保險合同解除後應當是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保險合同雖然是繼續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繼續性合同在性質上是明顯不同的。對於保險合同,合同解除後溯及力的有無主要涉及的是保險金與保險費的返還問題,保險金與保險費不僅僅是可以返還的,而且,如果不返還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是極大的不公平,也無法保障保險業的正常健康發展。[2]折中說贊同現行保險法的規定,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有無溯及力應當根據合同履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能採取一刀切的方法。還有一些其他的觀點,比如認為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應當具有溯及力,應當區分是違約責任還是非違約責任等等。

二、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學依據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總是通過預設違反該制度的法律效果,從而對多種多樣的社會生活進行規制。法律為社會生活提供了一般的行為模式,使社會秩序能夠得到維護。但是一旦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為其設定的行為模式,違背了社會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時,法律會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管制與矯正,而這種管制與矯正也正好符合正義的要求。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設定,是保險法通過預設當事人違反保險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時,對保險合同解除後的利益進行分配,以矯正因投保人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是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失衡,實現對保險法律關係的規制與維護,實現公平與正義。法定解除制度的設定包含了兩個部分,一是行為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為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設定的科學與否,將直接導致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實現與否。法律效果規定地科學,將不僅僅可以矯正並且恢復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實現對利益的再次分配,完成對公平的第二次分配。同時,也可以對違反義務一方的投保人進行警戒和懲罰,使其在預想違約之前考慮到違約的後果,從而對其行為有一定的規制。具體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剝奪所得的利益和進行懲罰。從剝奪所得的利益來說,剝奪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換句話說,就是保險人既不用承擔保險責任,也不用退還保險費用,而且對於已支付給投保人的保險金,保險人也有權利要求返還。此設計是具有合理性的,原因在於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過錯的行為中獲得利益,否則,將嚴重的損害社會公平與正義。進一步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說,由於投保人沒有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導致了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預期的利益沒有實現,那麼由違反合同義務的投保人進行承擔這種不利後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平正義,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平。從進行懲罰來說,對投保人進行懲罰,就是對投保人的違約行為所採取的措施應當足夠的嚴厲,從而實現對違約方違約的阻止的客觀效果。

三、關於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議及理由

現行的《保險法》就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後的法律效果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而是要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們應當看到其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即在加強靈活解釋能力的同時也喪失了法律確定性的特徵,這實在是得不償失。本文認為,我國的保險法應當確立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的一體溯及力,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但是同時也應當注意以下兩點:第一、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非人壽保險(即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具有典型的補償被保險人損害的功能,因為投保人的過錯而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人可以不返還投保人保險費。保險人不返還投保人的保險費,是作為對違約投保人的警戒和“懲罰”,並不是否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對於人壽保險中的人壽險,理論上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應當隨著年齡的增大而增加,這是因為人的年齡越大,死亡率越大,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應當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增長呈正比。但是在實踐中,由於人的收入與人的年齡的增長成反比,即人的年齡越大,人的收入能力越低。此時為了解決人的收入能力、保險費用、承保的風險三者之間的矛盾,保險人就採取了均衡保險費用的方式去計算保險費用,即將整個保險期間應當繳納的總保險費用,平均地分配到各個保險期間,這就使得每一期的保險費用都是一樣的,從而也就避免了人在年老、低收入的時候繳納更多的保險費用。這樣,在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用高於保險人實際的保險成本的時候,對於那“高出保險成本的”部分費用就“存”了起來,具有了儲蓄的性質,對於此部分費用和其產生的利息,就是我們所說的人壽險保單的責任準備金,投保人對此責任準備金是享有權利的。在保險合同生效的期間,由於某種原因被解除或者是被終止時,保險人應當從保險責任準備金中去除退保手續費用,剩餘的退還給投保人。此時保險合同的解除也是具有溯及力的。第二、保險人因為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保險合同時,保險人仍然是有權利收取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時期間的保險費,這也是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的體現。這是因為,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所以保險合同解除之後應當恢復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根據“危險承擔說”,保險人的義務並不是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而是在整個保險期間都有保險義務。保險人對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承擔,也是免除了投保人很大的經濟憂慮和精神憂慮,此與投保人給付的保險費具有對價性,同時也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則,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即恢復原狀,可以有多種的方式來實現。不僅僅包括返還原物這種最基本的狀態,而且也包括給付以替代物返還或者是作對等的補償等其他方式。所以因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仍然是有溯及力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之前所承擔的危險責任,通過收取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來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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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芳.保險合同解除權的時效與溯及力[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xx(6):42-47.

[3]仇春涓.論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問題[J].職業學院學報,20xx(4):5-8.

[4]趙俊俊.我國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J].現代商業,20xx:56-70.

[5]樊啟榮.論保險合同的解除與溯及力[J].保險研究法律,20xx(8):39-42.

保險合同 篇2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也是屬於合同的一種,既然是合同,那麼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條件的,也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那麼簽訂保險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我國《擔保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這一規定,作為保證人的保險公司在簽訂擔保協議時,除要求放貸銀行、借貸車主和汽車經銷商都務必堅持最大誠信原則,這是擔保合同和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保險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擔保法》和《保險法》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在出具車貸保險單之前,應要求投保人(銀行)和購車人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原則,如投保人和購車人投保時提供虛假情況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如發生逃貸和貸款愈期不還等索賠案件,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絕理賠。

保險單責任生效之前,應及時簽訂反擔保協議。《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可以採取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機器裝置、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質押物可以是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實行反擔保以後,一段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借貸人故意不還或無力償還貸款時,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當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反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以免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造成保險公司被動。

車貸保險合同、協議條款必須嚴謹、完善。筆者認為,現行的《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條款》還有待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一是當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保險公司承擔貸款本金和利息損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籠統,沒有與相關過錯責任人的過錯責任大小掛鉤,而且對相關責任人10%的免賠責任不細,也不明確。

二是當發生車貸保證保險“代位追償”(即先賠後追)時,對最終抵押物的處理者是銀行、是保險還是經銷商?在保險合同(協議)中也不明確,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購車人所交本金(30%)和還貸部分,銷售商有由銀行轉嫁的10%免賠和擔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費用部分,保險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賠款部分。如由貸款銀行處置抵押物,難以調處多方利益關係,加之銀行在其中的份額少,對抵押物的處置積極性不高,往往長期擱置,最後報廢;如果由銷售商處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擔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鑑於此,在保險合同(協議)條款中,最好明確由保險公司為抵押物的處置人,因為保險人所佔份額大,不僅處理抵押物的積極性高,而且也便於協調銀行、銷售商和保險人三方的利益關係。

保險合同 篇3

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支)公司:

根據你公司與保險個人代理人_______(以下稱“被保證人”)簽訂的第_______號《保險個人代理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本保證人自願為《合同書》項下被保證人所應負的民事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本保證人在此宣告和保證:

一、本保證人是______________ ,在不具備擔保資格或能力時,()本保證人保證及時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證人與他方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保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保證人為法人的: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保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險合同 篇4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車、核定載重量在0.75噸以下的客貨兩用汽車。

第三條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可以約定駕駛人員。約定駕駛人員的,可按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費率規章的規定享受保險費優待。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捲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六條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八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洩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裝置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0.75噸以下客貨兩用車:10.00%的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裝置,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裝置名稱與價格清單,並按裝置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裝置隨保險車輛一併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稽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二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專案、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償的概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償的概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五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償的概率為15%。

(四)玻璃單獨破碎不扣免賠。

(五)約定駕駛人員的,非約定駕駛人員使用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增加免賠償的概率5%。

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專案、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於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後,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託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保險車輛重複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後,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二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lo%;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保險期限內發生玻璃單獨破碎賠款的,續保時,不影響本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優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矗

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四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八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保險合同 篇5

保險單號碼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載條款的規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內,承保下述僱主責任險,特立本保險單。

投保人

姓名

地址

營業性質

地區範圍

保險期限個月自零時至二十四時止

僱員一覽表僱員工種總計

估計僱員人數

估計工資及其他收入總數

僱主責任險賠償限額費率保險費

死亡

傷殘

附加醫藥費保險每人累計不超過

第三者責任險累計每次事故

保險費總數(預付)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簽字: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日期:

保險合同 篇6

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被人們叫了數十年的“臨時工”稱呼,在本市將不復存在。10日,記者從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日前勞動保障部有關部門明確指出,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

,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再不能以招用“臨時工”為藉口,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臨時工”帶有歧視色彩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期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一般指試用期限不超過1年的季節性用工。而現在,在本市仍存在的“臨時工”卻是指沒有正式“調進”用人單位,但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職工。這些“臨時工”不僅在人員編制方面受到嚴格限制的機關和事業單位中存在,就連那些經濟效益較好的“壟斷性行業”也大量存在,致使勞動力市場出現新舊用工形式並存的局面。

  “臨時工”概念早應不存在

據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勞動法》的正式頒佈實施,“臨時工”這種因計劃經濟體制派生的用工概念逐漸淡化。過去一些單位長期使用“臨時工”,有的勞動者因此成為“二等公民”,一干就是大半輩子。《勞動法》和20xx年本市制定出臺的《勞動就業管理條例》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須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或以一項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自建國後沿用了50多年的“臨時工”這一稱謂,如今在本市應完全消失。

  不能以“臨時工”為藉口不上保險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以使用“臨時工”、試用期為由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強調,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即使是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也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再不能以招用的是“臨時工”為藉口,侵害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

保險合同 篇7

安全保障義務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那麼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型別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經營者保證安全義務的責任型別:

1、直接責任。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至此,《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直接責任。

例如,飯店服務人員沒有擦乾淨地板,留有汙漬,顧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傷害;某商場在通道上安裝的玻璃門未設定警示標誌,一般人很難發現這是一扇門,顧客通過時撞在門上,造成傷害,飯店和商場經營者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種責任型別的特徵為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於直接加害人的行為,而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因為這種未盡注意義務的行為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這時候的責任,就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直接責任。按照《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責任形態的界定,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就是直接責任,以區別對他人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或者對自己管領下的物件所致損害負責的替代責任。

經營者對自己的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所致損害負責,原則上是為自己的行為所致損害負責,因此應當是直接責任。經營者承擔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引起正當信賴,例如信賴其環境設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損害發生於經營者的危險控制範圍。

(3)對發生損害的潛在危險經營者能夠合理予以控制。

(4)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

2、補充責任。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解釋》明確了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賠償責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將住店的旅客殺害,搶劫犯在銀行營業場所搶劫顧客的錢財或傷害顧客的身體,顧客到餐廳用餐、與他人發生爭執而遭到毒打,顧客在商場購物時被偷、被打等,是此類案件常見的表現形式。其含義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特殊經營活動的場地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後,應當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受到其妻子傷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應當由其妻承擔責任。

要準確理解補充賠償責任的涵義,要抓住以下兩個要領: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著,經營者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

經營者承擔補充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經營者對侵權的發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為行為發生競合。符合上述條件,經營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營者在承擔了補充責任之後,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追償權,這是一種單向的追償權,即實際承擔責任的經營者可以向終局責任人、直接侵權的第三人追償。這一責任設計完全符合侵權的原因力理論分析。所謂“原因力”是指在構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起主要作用的原因為主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起次要作用的原因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對於損害事實之出現具有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確定加害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和承擔多大的民事責任。由於這種型別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介入導致損害的發生,從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才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經營者的不作為並非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損害發生的可能性,或者說如果經營者勤勉積極地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則極有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經營者違背此義務只是侵權成立的條件,而非原因。

保險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為了推動我國____專案體育運動的發展,防範體育賽事舉辦過程中的風險,甲乙雙方根據各自職能簽署____賽事承辦協議。本協議中,甲方是組織實施賽事的組委會,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險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險人。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財產保險範圍

凡為甲方所有、或為他人保管、或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為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標的。

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甲方與乙方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有價證券、票據、檔案、賬單、圖紙、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財產在本保險單註明的地點由於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害或滅失,乙方均負責任。

第三條 除外責任

乙方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3.1 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燒、鼠咬、蟲蛀、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3.2 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3.3 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裝置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3.4 政府或當局命令銷燬財產的損失。

3.5 貶值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一切間接後果損失。

3.6 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3.8 明細表中規定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3.9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罷工、民眾騷擾以及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徵用引起的損失。

3.10 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汙染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 賠償處理

4.1 發生保險單責任範圍的損失事故後,甲方應該立即通知乙方、並在_天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乙方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

4.2 保險財產若遭盜竊,甲方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員進行現場調查,甲方應給予便利。

4.3 發生損失後甲方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乙方可予合理償付,但以不超過受損財產的保額為限。

4.4 甲方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乙方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甲方提供的單證有任何虛假、欺騙或誇大失實時,乙方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

4.5 保險財產遭受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應按受損保險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償,其市價低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於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辦理。

4.6 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上恢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

4.7 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後,乙方如按全損賠付,其剩餘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損保險財產的委付。

4.8 任何屬於成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乙方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成對或整套財產保險金額的比例。

4.9 賠償損失後,由乙方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保險費,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甲方要求恢復保險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保險費。

4.10 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甲方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乙方賠付支付賠款時,甲方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單證,並協助乙方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4.11 如本保險單所保證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其他承擔該項財產的保險存在,不論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五條 其他事項

5.1 甲方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

5.2 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5.3 為便於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第六條 索賠和賠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6.2 乙方的賠款以恢復投保專案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專案的殘值應予扣除。

6.3 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專案或予以修理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6.4 保險金額如低於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甲方自保,乙方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6.5 乙方賠付損失後,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6.6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保險的存在,不論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乙方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方式:

7.1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7.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八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傳真簽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 篇9

甲方:

聯絡方式:

乙方:

聯絡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一、總則

(一)甲方委託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甲方辦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範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檔案內容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有僱主與僱員關係。

(二)本合同一經訂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個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間,甲乙雙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對方應予同意。

二、授權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____行政區劃範圍內以甲方名義招攬甲方開辦的適合個人投保的人身保險業務、收取保險費及提供售後服務。

(二)甲方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對乙方代理的業務區域、險種及其他授權內容進行調整。

三、保險費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須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之後在保險費收據上簽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費之後才能開具收據。

(二)乙方不得為客戶墊繳保險費,乙方繳至甲方的保險費一律視為是由投保人繳納的。

(三)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賬戶收款。乙方應在____個工作日內按甲方規定的方式將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及時繳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四、代理手續費的支付

(一)甲方根據乙方代理的保險費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具體支付標準由甲方按不同險種、不同繳費期限和不同繳費方式確定,並予公佈。甲方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統一對代理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並予公佈。

(二)代理手續費以人民幣現金或轉賬的方式支付。

(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1、投保單由乙方簽署姓名、程式碼,並且經過甲方核保,甲方已據此簽出保險單。

2、甲方已收到相應的保險費。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項規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

(四)出現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情況時,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關的代理手續費。

(五)不論本代理合同是否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____日內要求解除合同或由於乙方的過錯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時,乙方無權獲得與所退還保險費相關的代理手續費,已領取的必須退還甲方。

五、甲方權利

(一)簽發保險單,對乙方在授權範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後確認權。

(二)有權制定和修改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隨時對代理手續費及其他待遇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與補充,並通知乙方。

(三)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有權對乙方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四)有權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

(五)當客戶向甲方提出要求變更為其服務的代理人時,甲方有權將該客戶的保險單變更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務,並書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義務

(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二)對乙方符合甲方要求並在授權範圍內招攬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向乙方提供開展代理業務所必需的證件、資料、單證及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

七、乙方權利

(一)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從事人身保險代理活動。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證件、保險單證和資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關培訓。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關待遇。

八、乙方義務

(一)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與乙方代理業務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為客戶提供收費、送單、諮詢、協助變更保險單和協助辦理理賠申領事宜等服務。

(三)努力維持現有業務。

(四)應達到甲方確定的最低業績標準。

(五)按時參加有關的培訓、會議和研討等活動。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活動和業績情況進行記錄。

(七)承擔與開展代理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八)按甲方規定領取有關單證時履行簽收手續。

(九)不得與客戶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九、擔保

(一)在本合同訂立時,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交付保證金,保證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甲方負責保管,合同終止後無息返還乙方。

(二)在訂立本合同時,乙方還需提供兩個經甲方同意或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為擔保人,與甲方訂立保證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

十、合同解除與終止

(一)甲乙雙方均可以提前_____個月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個月期限屆滿,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違反本合同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

2、不符合個人代理人條件,或喪失代理人資格。

3、達不到甲方培訓、業績考核的合同維持條件的要求。

4、有違法犯罪或嚴重損害甲方信譽行為。

5、對甲方有不誠實的欺騙行為。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

1、保證合同失效,從失效之日起____個月內又無新的擔保人。

2、乙方年滿60週歲。

3、乙方成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四)合同終止有關事宜

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立即按規定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乙方應向甲方交回錢款、展業證書、本合同書、保險條款、單證、檔案、手冊、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稱的印刷品以及歸其儲存的表格和檔案,還應提交甲方需要的與甲方業務情況有關的臺賬和記錄(客戶記錄、資料)的影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十一、違約責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權範圍或在代理合同終止後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規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及甲方與代理業務相關的規定,甲方有權變更授權範圍或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十二、其他

(一)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年,期限屆滿前_____個月如雙方均無異議,合同將自動延展到下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本合同對外不作為任何身份證明。

(五)如果甲乙雙方在訂立本合同之前,曾訂立相關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後原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簽章):

負責人(簽字):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

開戶銀行:

賬戶: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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