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

來源:果殼範文吧 2.4W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卻患病了,可以解除合同嗎?

試用期解除

案例解析:本案的爭論焦點在於: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生醫療期情形的,用人單位如有證據證明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醫療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性規定有特定的物件。該物件就是《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二十七條的`情形,因此,限制性規定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規定屬特別規定,其發生條件是特定的,即“試用期”和“不符合錄用條件”,只要符合這二個條件的,則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同時,“試用期”的規定不屬《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二十七條的情形。

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檔案第30條明文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只要勞動者同時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根據事實認定何某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該公司解除與何某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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