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在職期間其每月從我工資中扣除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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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08年3月解除與武漢宅急送快運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的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在職期間其每月從我工資中扣除200元

我在2007年11月份被該公司調往濟源市。總經理助理口頭承諾我做濟源分公司主管。但在12月份發工資時,我卻依然是小件員水平的工資。對此我對公司提出異議。拒絕履行主管職責。不料公司卻在12月底任命我為濟源操作點長,任期卻從12月1號開始。全權處理濟源的業務。原點長被調回鄭州。為此,原點長還與我心存芥蒂,發生衝突。12中旬有票代收貨款3800元的`貨物送出但沒有收款。我當時只是小件員身份,對此事並不知曉。我負責該地業務之前,對此事並不知曉。因為涉及財務問題,都是原點長與財務專員進行管理交接。跟本沒我插手的份。然我接手後,總部發現該貨沒有交款。我便如實報告。但總部沒有進行進一步處理,也沒有確定相關責任人。1月份,原點長辭職離開本公司。3月我辭職離開該公司。辦離職手續時,公司也未提起有什麼不當之處。只說到4月中旬再領押金。人資部經理已簽字同意我領出押金。但財務經理卻因那個3800元沒收款的貨要我來承擔責任。拒不支付我的押金。請問,這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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