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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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親身經歷一勞動仲裁案件,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下,呵呵,其實就是很簡單的案例但是無良的企業認定自己合法,最終勞動局仲裁下來企業違法,以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員工的賠償金。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我朋友暫定為王某,在2012年4月進入一家單位擔任技術員崗位,簽訂勞動合同2年,試用期三個月,該單位在入職前無任何的入職要求及相關解除勞動合同制度的制度規定,王某認真的工作基本完成上級領導的安排,但是因為有些技術上的指標及規定與上司意見相悖,但是隻是有建設性的提出意見,但是這就讓其上次覺得沒有面子,在一再的這樣的問題點存在,領導就對其有意見,但是

1、 入職後的前2個月此員工一直得到大家的認可,且在自己的績效考核中得到了獎勵並在工資中體現;

2、 該員工從中有一個對自己工作總結並且有該領導簽署的意見並且認同最近工作表現良好;

在該員工試用期轉正前一天,被通知員工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期間員工不服,因為企業沒有任何依據,之後企業以怕員工損壞公司物品,不讓員工動用電腦及資料勒令員工即可離開公司不需要做工作交接,後員工郵寄信件,要求履行勞動合同至到期,之後即可向勞動局提起仲裁,隔日勞動局受理此案件。

中間勞動仲裁員從中調解,說這是小事件協商處理了,但是企業還是自以為是,說有員工的上網記錄作為解除員工的依據,在開庭中也就拿出了上網的記錄說是員工違反公司制度,沒有另外涉及的資料,畢竟員工有依據證明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經過較長時間的等待,終於勞動仲裁委員會以企業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王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判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賠償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的賠償金。

在這種企業根本無證據的情況下,企業還理直氣壯的要仲裁,是企業人力資源主管的無知還是企業老闆的無知,在一個法制的`社會,員工成了該單位想拿來就拿來想踢開就踢開的物品,站在一個從事HR崗位的我來說,真是想對這些處理勞動爭議的hr說聲,先加強自己的職業道德素質,再加強自己的專業知識。其次假如真是要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必須要與員工簽訂合適合理的office,並在每個階段對員工做一次工作總結並讓員工簽署意見,制定依法的公司規章制度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在入職時候告知新員工並讓新員工簽署。

無良的企業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哈哈哈,簡單跟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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