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未休年假 次年補足三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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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因工作需要未休年假次年補足三倍工資

因工作需要未休年假 次年補足三倍工資

2008-02-2208:00來源:北京青年報

人事部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本報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每應休未休一天,單位應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報酬。但除去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昨日,人事部全文釋出了即日起生效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該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按照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休假天數決定於工作年限,按工作年限一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5天、10天、15天。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辦法》中強調,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且應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支付標準為:每應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為: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值得注意的是,除去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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