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勞動法律師單位擅自實行年薪制

來源:果殼範文吧 7.47K

北京勞動法律師單位擅自實行年薪制,員工以拖欠工資為由辭職要求經濟補償金獲支援
【案情簡介】
安先生於2005年10月25日入職北京XX航空測控技術有限公司,從事軟體開發工作。安先生入職時,單位承諾每月工資不低於稅後1萬元,安先生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僅約定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2008年6月份之前,單位一直按照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安先生支付工資。2008年6月份,安先生被提拔為某部門副部長,單位在未進行任何告知的情況下,將安先生的薪酬結構變更為每月先發放3000元基本工資,其餘工資在年終時一塊發放。2008年底,單位未按照承諾向安先生髮放工資差額,即單位規定的“年薪”。安先生找到單位,單位以種種理由予以推諉,稱“年薪”暫緩發放。2009年9月,單位仍然沒有向安先生支付“年薪”,安先生忍無可忍,找到北京勞動律師趙恆律師尋求幫助。
【代理思路】
趙恆律師瞭解到,安先生與單位沒有任何關於工資績效考核標準的約定,單位也沒有向安先生公示過任何績效考核制度。2008年6月份之前,安先生每月工資基本是固定的每月稅後1萬元。
趙恆律師認為,雖然安先生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具體的工資標準,但2008年6月之前安先生每月工資基本固定,如果單位單方降低安先生的工資報酬,應當對降低工資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另外,雖然安先生2008年6月份之後每月實際收到的工資為3000元,但單位為安先生申報的個人所得稅仍為每月1萬元。因此,安先生可以主張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報酬。
趙恆律師認為,安先生可以有兩種選擇:第一,要求單位補發工資,並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第二,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辭職,要求單位補發工資(包括25%經濟補償金)並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安先生決定辭職,並向單位索要拖欠的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具體如下:
一、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6月1至2009年8月31日間拖欠工資94212元及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23553元(稅後工資);
二、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18日間工資8248元(稅後工資);
三、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39864元(稅後工資)
【案件審理】
趙恆律師提出,2008年6月之前安先生每月工資是固定的,2008年6月份之後,單位擅自降低安先生的工資標準,應當對降低工資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單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應當補發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認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有權按照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向員工支付工資報酬。單位出示了工資發放制度,規定副部長以上級別的員工實行“年薪制”。趙恆律師指出,該制度沒有向安先生告知,對安先生不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結果】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採納了趙恆律師的代理意見,於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X民初字第153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XX航空測控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先生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50208元及25%經濟補償金12552元;
二、被告XX航空測控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先生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18日期間的工資6284.34元及25%經濟補償金1571.09元;
三、被告XX航空測控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5890元;
四、駁回安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勞動法律師單位擅自實行年薪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