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變更管理制度

來源:果殼範文吧 1.69W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1

1、目的:確認合理的設計變更籤證程式,從而控制設計變更、簽證的費用。

2、範圍:適用於所有在建工程的設計變更及簽證專案。

3、職責:

3.1.工程部是簽證實施的見證部門。

3.1.1.專案主管確認簽證及設計變更實施的情況及工程量。

3.1.2.部門經理負責簽證的審批。

3.2.設計部是設計變更的見證部門。

3.2.1.專案主管對設計變更單進行確認及說明變更原因。

3.2.2.部門經理負責設計變更的審批。

3.3.預算部對設計變更及簽證進行費用核算。

4、程式:

4.1.設計變更。

4.1.1.工程在施工過程 ,若發現施工圖紙屬於較大結構性問題,必須及時上報公司主管老總,並與設計單位聯絡研究決定,由設計單位出修改施工圖或變更設計通知。

4.1.2.設計部稽核設計變更,經主管人及部門經理簽字蓋章確認後,轉發給工程部。

4.1.3.工程部主管人員每月5日前,整理彙總上月1日至30日(31日)發生的設計變更單,並在每張變更單上註明實施情況。彙總單經主辦人及經理確認後,送預算部。

4.1.4.預算部確定核實設計變更費用後,作為工程結算價的一部分。

4.2.簽證:

4.2.1.簽證專案發生後,工程部主管人及時確認簽證單。認真核實簽證工程量及詳細說明施工工藝及實施情況。

4.2.2.簽證單需監理、工程主辦人及部門經理三人共同籤認,並加蓋各自公章確認。

4.2.3.點工籤認:

.在工程簽證中原則上不認點工形式出現。如有特殊原因需發生點工且數量較大時,必須由主辦人員所在部門經理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

.點工原則上是以現定額站規定(每工22.80),故在稅前進行結算。

.若按定額站人工價規定進行施工有難度,經部門經理認可,以書面形式在簽證單上寫明原因、工作內容,由預算部、工程部及乙方三方人員共同談定點工單價。

4.2.4.各種土方工程不得有土方簽證單,該專案操作執行《關於建築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的暫行管理方法》。

4.2.5.每月5日前,工程部主管人整理上月1日至30日(31日)發生的簽證單,彙總確認後送預算部。

4.2.6.預算部確定核實簽證費用後,作為工程結算價的一部分。

4.3.備註:

4.3.1.設計變更、簽證專案發生後,工程部主管人員須當日發生當日確認,事後補辦的設計變更、簽證預算部不予計算,事後補辦設計變更、簽證不予計算。

4.3.2.設計變更、簽證單每月分別作彙總表,見附表一、二。

4.3.3.所有設計變更、簽證單上有關價格、費用的確認時,需由預算部參與確定。

4.3.4.設計變更、簽證單均一式五份,送預算部的設計變更、簽證單必須為原件。

4.3.5.預算部在辦理結算時有權複查簽證、變更的內容,若發覺與定額不符時,不予結算。

4.3.6.若發生特殊情況難以結算的專案,則註明由審價單位作最終確定。

5、本工程檔案應發放到下列人員: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加強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規範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制定本管理辦法。

2.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xx集團所屬各房地產公司的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的管理。

3.職責

3.1集團財務部成本管理中心負責本辦法的制訂、修改、解釋、指導、監督檢查。

3.2集團所屬各分公司有關部門、人員(包括經辦、審批、資料管理等)負責貫徹執行本管理辦法。

4.方法與過程控制

4.1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要嚴格執行以下原則:

4.1.1權力限制原則:公司對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實行嚴格的許可權規定,不在許可權範圍之內的簽字一律無效,如對公司造成損失,追究越權簽字人的責任。

4.1.2時間限制原則:公司對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及其結算實行嚴格的時間限制,禁止事後補辦。

4.1.3一單一算原則:一個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單應編制一份結算單,且對應一個工程合同。

4.1.4一月一清原則:每月10日前,發包單位、承包單位應就截止上月末已完工且手續完備的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核清造價並簽字確認,交部門領導複核。

4.1.5完工確認原則: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完工後,發包方現場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必須在完工後5日內簽字確認,如屬隱蔽工程,::必須在其覆蓋之前簽字確認。

4.1.6原件結算原則: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的結算必須要有齊備的、有效的原件作為結算的依據。

4.1.7多級稽核原則: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的造價結算至少要經過二級以上的稽核。

4.1.8法律約束原則:50萬元以上的工程合同,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簽署工程合同的同時,應與承包單位另行簽訂《關於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的協議》,作合同補充協議,供雙方執行。50萬以下的工程合同應有符合本管理辦法的相應條款。

4.1.9標準表格原則:所有的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單都必須使用規定的標準表格。

5.設計變更內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5.1設計變更的內容及格式要求

5.1.1設計變更是對設計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優化。一般需要設計單位的簽字、蓋章,或者發包單位的有關職能部門(設計部、工程管理部)代簽。

5.1.2設計變更的主要型別:

◆由於設計單位的施工圖出現錯、漏、碰、缺等情況,而導致做法變動、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由於發包單位設計部改變建設標準、結構功能、使用功能、增減工程內容,而導致做法變動、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由於工程管理部、專案部、監理單位、承包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或其他技術措施等,而導致做法變動、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由於銷售部、客戶服務中心、業主要求提出變更,而導致做法變更、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5.1.3所有設計變更必須使用公司規定的標準表格(見附件),並明確以下內容:編號、工程名稱、發生的時間、發生的部位或範圍、變更的內容做法及原因說明、增加的工程量、減少的工程量、相關圖紙說明。

5.1.4同設計院對接的部門和經辦人員應要求設計院按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設計變更單,如設計院未按規定格式填寫或另有附圖,經辦人員應另行按規定格式填寫設計變更單作內部審批、結算用,設計院的檔案只能作為附件。

5.1.5所有設計變更只有加蓋《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協議書》中留有印樣的專用章或發包單位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單位也應加蓋有效印章。

5.1.6發包單位自行提出的設計變更是否需要設計院蓋章簽字,由各公司根據當地具體規定執行,如果無須設計單位確認,則由發包單位相關職能部門簽字確認。

5.1.7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均應對設計變更單進行編號(可按歸屬合同連續編號,總承包合同還應分專業連續編號),並整理歸檔、妥善儲存;雙方都應設定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事項的單據交付記錄,即交付對方單據時要求對方簽收,接受方不得拒籤。

5.2設計變更辦理一般流程:

5.2.1對於設計院發出的結構專業或安裝專業的變更指令,在本流程圖中是按與工程管理部對接考慮,若結構、安裝設計管理人員的編制在其它部門則相應修改。

5.2.2設計部、工程部在填寫設計變更單時,應根據事件的重要性由部門經理或其授權人簽署。非設計院提出的重大設計要求應按當地主管部門的規定,由設計院發出。設計變更若涉及到需要重新報建的需知會相關部門;如涉及到對客戶銷售承諾的改變需知會營銷部。

5.2.3設計部、工程部在填寫設計變更單時,若因本專業變更導致其它專業需要一同變更的,應發相關知會。(如因牆體位置改變導致水電管線移位)

5.2.4成本部在對變更費用進行估算時,應對措詞不清,結算時易引起分歧、糾紛的變更單退回,要求提出部門表達清楚

,不致引起歧義。

5.2.5一般來說,工程師確認時只需要按照相應的設計變更檔案確認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實,而不需要確認具體的工程量。但當無法根據設計變更檔案直接計算出工程量,或者相應設計變更檔案的某條或某幾條只完成一部分時,監理工程師及專案部現場工程師應直接在設計變更單中確認相應的工程量。

5.2.6對於造價調減的設計變更,發包單位現場工程師要及時跟蹤、落實、核定減少的具體數額,並與承包單位形成書面記錄,防止因漏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

5.2.7專案經理部應嚴格按變更金額簽發的許可權報批,為提高效率,公司領導、職能部門經理可根據實際需要,在自身職能範圍內,對下屬職員作書面授權,但授權人仍為責任人。

6.現場簽證的內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6.1現場簽證的內容及格式要求

6.1.1現場簽證是指對施工管理中發生的零星事件的確認,例如:因設計變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礙的清除遷移、現場簡易通道的搭建、臨時用工等。

6.1.2現場簽證的主要型別:

◆因設計變更導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註明設計變更編號);

◆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種技術措施處理;

◆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施工條件變化、地下狀況(土質、地下水、構築物及管線等)變化,導致工程量增減,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發包單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託承包單位施工的2萬元以內的零星工程;

◆合同規定需實測工程量的工作專案;

◆紅線外施工道路的修補(紅線內的施工道路修補宜在合同中包乾)。

6.1.3所有的現場簽證單都必須使用公司規定的標準表格(見附件),並明確以下內容:編號、工程名稱、發生的時間、::發生的部位或範圍、變更籤證的內容做法及原因說明、增加的工程量、減少的工程量、相關圖紙說明。

6.1.4關於臨時用工的簽證事項,雙方應在簽證通知單上洽商確定以下問題:工作內容及工作量、工日、工日單價(如屬綜合單價,則包含間接費、管理費和利潤,並明確是否包含稅金)。

6.1.5所有現場簽證單隻有加蓋《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協議書》中留有印樣的專用章'或發包單位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單位也應加蓋有效印章。

6.1.6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均應對現場簽證單進行編號(可按歸屬合同連續編號,總承包合同還應分專業連續編號),並整理歸檔、妥善儲存;雙方都應設定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事項的單據交付記錄,即交付對方單據時要求對方簽收,接受方不得拒籤。

6.2現場簽證的一般辦理流程

6.2.1監理及專案部工程師在簽證前必須認真核對簽證工程的施工時間、工作內容、發生原因、發生的工程量、工日數、機械臺班數以及簽證所發生的費用應由何方負擔等。特別是對發生的原因以及責任單位的交代應詳細、明瞭。

6.2.2對於措詞含糊容易引起歧義的簽證,現場工程師在簽署時應徵求成本人員意見,成本人員稽核重大簽證費用也應避免用詞不準在結算時造成經濟糾紛。

6.2.3簽證內容完成後,工程師應避免簽署類似'情況屬實'或'工程量屬實'等模糊性內容,而必須實度實量後簽字確認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實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質和規格、工日數、機械臺班等。原則上監理工程師不應直接在簽證上籤認有關單價或總價。所有的確認和簽證單都需經專案部負責人核准後方為有效。

6.2.4如果簽證單附有交工圖紙,則監理及專案部工程師應稽核圖紙是否與實際施工結果相符,並在圖紙上簽字確認,此時可以不對工程量進行確認,由成本部按照圖紙核算工程量。

6.2.5專案經理部對簽證單上直接簽定的工程量的準確性負責。

6.2.6如簽證單涉及到隱蔽施工、金額、工日、機械臺班及其它事後不可複核的專案時,則應由專案部工程師及成本部工程師共同現場認定。

7.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辦理時間的規定

7.1正常的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單,應在有效簽字人共同簽署完成,並與承包單位核定費用後,才通知承包單位開始實施。特急類(指如果不立即實施將造成更大損失的簽證)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可以先實施再核定費用;如屬隱蔽工程及事後不可複核的工程,則必須要求承包單位在隱蔽部位覆蓋之前或拆毀前提出預算並對清工程量。

7.2對於費用未核定的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單,發包單位專案部必須督促承包單位儘快計算變更籤證費用,最遲在變更籤證內容全部施工完後的10日內(自監理及甲方工地代表確認完工情況的日期開始計算),向甲方報送完整的變更結算。設計變更單由成本管理部負責10日核心定其工程量,稽核完變更結算;現場簽證由專案經理部初審,成本管理部終審。

7.3合同中應規定'承包方違反變更籤證結算上報時間的違約條款'。如:每拖延一天,則扣減上報結算總價的5%,扣完為止。

7.4監理、現場工程師應在變更籤證內容完成的5個工作日內在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單上對完成時間和完成情況進行說明。

7.6承包方應每月5日前將上月已經核完費用的變更籤證單作一份彙總表上報給發包方,發包方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比例同期支付。成本管理部應將變更、簽證發生的情況分析彙總,報送公司領導、設計部、專案經理部、工程管理部,並進行資料綜合分析,提出相應的管理建議。

8.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結算書的格式要求

8.1變更籤證的結算書應包括:變更或簽證單原件以及與變更籤證相關的所有往來函件、結算書、(監理稽核意見)、施工合同中相同工作內容的綜合單價、費率合同或合同缺項時應附取費表、材料調差依據、不執行定額的應附工料分析表、其他需要說明的與造價有關的問題等。

8.2成本管理部內部稽核不得少於兩級稽核。

8.3變更籤證結算書的內容必須完整、準確,並可以制定防止承包單位高估冒算的約束措施,如在合同中約定:變更結算報價超過最終審定價10%,將把最終審定價降低一定比例。

8.4雙方核定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的造價後,應在變更籤證單上註明核定費用,並由雙方責任人簽字、蓋章。

集團所屬各分公司務必嚴格執行本管理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具體的操作細則,並不得與本管理辦法相沖突。各公司編制的《實施細則》,報集團財務部成本審算中心核實,經集團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實施。

9.表格

xx有限公司設計變更單

xx有限公司現場簽證單

10.支援檔案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3

1.目的

完善工程專案施工、加強部門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管理工作,分清責任,提高結算效率。

2.適用範圍

智慧化工程部所承接的工程

3.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內容

專案助理/施工負責人作為具體經辦人,負責填寫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單,反饋甲方資訊。

城市負責人負責核實工程量並根據施工合同編制裝置配置報價清單。

施工技術組負責稽核工程量裝置配置清單及所能達到的要求。

規劃設計組負責稽核設計變更配置報價。

部門經理負責設計變更的審批。

4.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管理審批流程圖

專案助理/施工負責人城市負責人施工技術組規劃設計組部門經理

5.方法和過程控制

5.1工程專案進場後,現場專案助理或施工負責人在熟悉和審查《施工細化方案》及施工圖紙前提下,如因特殊原因為滿足甲方所提出的功能要求,根據《施工合同》裝置數量填寫《施工方案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審批表》。

5.2城市負責人根據變更的實際情況,與甲方進行溝通核實《施工方案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審批表》,並根據施工合同編制《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報價清單》。

5.3施工技術組對《施工方案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審批表》進行稽核,包括:變更後設計方案、施工設計圖紙、裝置配置清單、線材使用數量、變更後所能達到的功能要求。

5.4規劃設計組嚴格按照施工專案合同進行對裝置報價、取費標準進行稽核,並報部門經理審批。

5.5部門經理審批後發規劃設計,抄送技術組、物資計劃管理員、部門財務,施工技術組及物資計劃管理員,以上人員在審批物資時需嚴格參照合同,如與合同不符時,則在《施工方案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審批表》審批同意後方可批准物資申請。

5.6現場施工負責人需及時將《施工方案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審批表》中的變更與甲方辦理簽證或反饋資訊,報規劃組及本部存檔。

5.7《施工方案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審批表》由部門財務負責儲存,作為工程結算跟進應收款的依據。

6.相關表格

vkwy7.5.1-j02-09-f1《智慧化施工方案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審批表》

vkwy7.5.1-j02-09-f2《智慧化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報價清單》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規範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級供熱機組擴建工程(以下簡稱“三期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工作,使設計變更工作嚴格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依據、適用範圍

2.1本制度主要依據是《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設計變更管理(a版)》、《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工程建設造價管理程式》。

2.2本制度適用於三期工程專案設計變更的全過程管理。

3.規定

3.1施工圖是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設計單位應對施工圖設計及變更檔案全面負責。

3.2設計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深度和程式進行施工圖設計,並要貫徹落實下列檔案內容:

a)可研、初步設計、司令圖設計審查意見及各種專題報告審查、審批意見。

b)批准的初步設計及審批意見。

c)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和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制度、批覆的有關檔案及會議紀要。

3.3開工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必須組織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交底,並會同施工承包商按施工圖紙會審制度進行圖紙會審,會審發現的問題,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

3.4所有的變更必須由設計單位編制變更單(必須附投資預算增減表),監理單位稽核,建設單位審批,並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檔案。

3.5各參建單位要嚴格按照施工圖進行建設,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變更嚴格按本制度進行處理,確保工程質量。

3.6凡違背了3.2條中所列的施工圖設計依據性檔案、初步設計中漏概算的專案及施工期間對設計單位提交的施工圖的任何變動、補充都屬於變更。為方便管理劃分為:重大變更、較大變更、一般變更和小型設計變更四類,實行分類管理。設計變更的範圍及進行變更的條件為:

3.6.1對設計圖紙深度和內容的修改和補充;設計圖紙有差錯。

3.6.2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符合或設計條件有變化。

3.6.3生產工藝的流程或裝置選型的變化。

3.6.4工程專案的增減及由於技術規範、技術標準更改導致的設計改變。

3.6.5施工條件有限,設計所採用的材料規格、品種、質量等不能完全符合要求。

3.6.6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

3.6.7發生不符合項(屬原設計不能保證工程質量、安全要求、設計遺漏和確有錯誤以及與現場不符,無法施工非改不可的),並有有關方面的處理意見。

3.6.8建設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

3.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屬重大變更

a)與批准的初步設計相比,改變建設標準或建設規模、改變原設計使用用途,修改批准的可研、初步設計原則。

b)修改司令圖審查意見。

c)違背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和華電國際公司簽發的設計協調會、審查會紀要和有關批覆檔案原則。

d)主要附屬、輔助裝置代用(國產改進口、進口改國產等)。

e)凡單項變更增加工程費用(包括建安工程費和裝置費,下同),在50萬元及以上。

3.8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屬較大變更

a)輔助裝置和裝置性材料代用;設計錯誤;為改進執行和檢修條件、系統優化,或改進施工方案而變更裝置、管道佈置或工藝系統;為滿足或有利於擴建工程中新老系統的銜接過渡而變更或增加的專案等。

b)凡單項變更增減工程費用在20萬元及以上,但不超過50萬元的專案。

3.9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屬一般變更

a)一般性裝置性材料代用;設計差錯;為改進執行和檢修條件、優化系統,或改進施工方案而變更的一般性裝置佈置或工藝系統;為滿足或有利於擴建工程中新老系統的銜接過渡而變更或增加的專案。

b)凡單項變更增減工程費用在2萬元及以上,但不超過20萬元的專案。

3.10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屬小型變更

a)不涉及改變設計原則,不影響質量和安全經濟執行,不影響整潔美觀,變更內容包括增補或修改施工詳圖、修改尺寸、空洞或預埋件差錯、電氣專業二次迴路和熱工專業控制迴路的一般性修改等。

b)凡單項變更增減工程費用在2萬元以下的專案。

4.變更的審批原則

4.1變更的管理按變更的性質及變更所發生的費用實行分級審批管理。

4.2凡重大設計變更,經設計單位分管總工程師稽核,主管院長批准後,提交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查,總監和建設單位總經理同意後,上報華電國際(100萬元以上報集團)進行審批後下達執行。

4.3凡建設單位或生產、施工、除錯單位引起或提出的重大的設計變更,報工程監理單位稽核,經設計單位同意,並按上一條的要求進行審批後下達執行。

4.4凡屬較大變更,由設計單位提出變更檔案,經設計單位分管總工程師批准,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查,總監和建設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後,由建設單位分管總經理進行審批後下達執行。

4.5凡屬一般變更,由設計單位提出變更檔案,設計總工程師批准,交監理單位稽核後,由建設單位三期辦主任批准生效後下達執行。

4.6凡屬小型變更,由設計單位駐工地代表提出設計變更檔案,經工程監理單位稽核,由建設單位三期辦分管主任批准生效後下達執行。

4.7對需要緊急實施的重大設計變更專案,建設單位可通過傳真方式彙報華電國際工程建設部,得到書面認可後(傳真方式)即可組織實施,同時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

4.8屬於削減專案或調減費用的設計變更,建設單位可直接簽發實施,50萬元以上的報華電國際備案。

5.變更的簽發原則

5.1變更無論是由哪方提出,均應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通知單,按照上述程式審批後由監理及時下發至各有關單位實施。

5.2變更籤字各方責任為:

a)設計單位:對變更內容的必要性、技術上合理性及變更費用、變更檔案的完整及準確性全面負責。對其他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要求進行稽核,提出設計方意見,並提供工程變更相關的設計檔案或服務。

b)監理單位:負責對變更內容技術上的可行性、合理性、經濟性、必要性、變更檔案的完整及準確性進行稽核並提出意見;負責安排施工措施及施工進度調整,對實施過程進行監理,簽註實施監理意見,跟蹤變更的閉環管理。稽核設計單位出具的變更概(預)算和施工承包商報送的變更預算,建立設計變更臺帳,對工程成本實行動態管理。對是否計入結算提出初始意見,對發生費用的變更在結算中予以受理。

c)施工承包商:確認並接受變更內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報出工程變更預算,並組織實施。變更完成,應及時聯絡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驗收,做到閉環管理。

d)建設單位:對變更技術上的可行性、合理性、經濟性、必要性、變更檔案的完整及準確性進行稽核、確認,稽核設計變更預算,對發生費用的變更在工程進度款中予以受理,監督檢查監理的設計變更臺帳。

e)社會中介機構:受建設單位委託對設計變更進行造價複核,提出獨立的造價評審意見。

5.3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儘可能把變更控制在設計階段的初期,特別是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設計變更。

5.4一般情況下,即使變更要求在技術上是合理的,也應全面考慮變更以後所產生的影響(工期延誤、施工承包商索賠等),並考慮造價增減幅度是否控制在概算範圍內,對可能超概的,要慎重論證,並經建設單位同意或建設單位上報上級機關同意後方可執行。

5.5對於概算外的工程專案在實施之前要進行詳細的論證,按設計變更的管理程式進行審批後方可實施。

5.6稽核設計變更單,必須附投資預算增減表,尤其是涉及到相關係統變化的,及時報建設單位審批,不能先斬後奏或瞞報變更工程量和費用。

5.7某一原因或某一專業引起其他專業的變更,要合併一起考慮全部變更費用及其造成的影響再進行變更的決策。

5.8設計單位提出的變更檔案應包括變更依據、方案論證、施工圖、裝置材料清單、變更概預算等。

5.9設計變更應簡要說明變更產生的背景,包括變更產生的提出單位、主要參與人員、時間等。

5.10設計變更必須說明變更原因,如工藝改變、工藝要求、裝置選型不當,設計者考慮需提高或降低標準、設計漏項、設計失誤或其它原因。

5.11涉及到費用的變更要由設計單位按規定出具詳細的預算,列明建築費、安裝費、裝置費等,沒有預算的變更不得簽發。

5.12堅決杜絕內容不明確的,沒有詳圖或具體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或只做定性說明的變更。

5.13原設計圖紙已實施後,才發變更,則應註明。

5.14不發生費用的變更,應註明'不發生費用'字樣。

5.15由於施工不當,或施工錯誤造成的變更,審批程式相同,但應註明原因。

5.16凡是沒有經過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認可並簽字的變更一律無效。

5.19屬變更削減的內容、合理化建議也按照上面的程式辦理。

6.變更的實施及費用處理

6.1強化變更的事先控制,通過有效的圖紙會審來降低變更發生的費用。

6.2要對變更進行閉環管理,設計變更實施後,由監理組織各方及時進行驗收確認。

6.3監理應每月月末對本月發生的變更費用進行統計,建立設計變更臺帳,並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報華電國際公司備案,對變更進行動態管理。

6.4經過批准的設計檔案是施工重要依據,施工承包商必須按圖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檔案存在差錯或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應停止施工,報告本單位技術負責人,並按程式辦理變更單後再進行施工。

6.5由於施工方面原因需要設計變更的,由施工承包商提出並按上述程式辦理完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後方可施工。

6.6設計變更應視作原施工圖紙的一部分內容,設計單位要對圖紙的完整性負責,並依據變更檔案在竣工圖設計中對原圖紙進行修改。

6.7若原設計圖沒有實施,由監理督促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單並調減相關費用。

6.8由於設計變更造成的增減費用、工期延誤或延期索賠及相關費用的支付,由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按照施工合同中規定進行處理。

6.9凡施工承包商不按本制度規定而進行的擅自變更或由於施工承包商施工不當、施工錯誤、不按正確的設計施工而造成的變更及返工浪費,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施工承包商承擔。

7.考核與獎懲

7.1設計變更實行定額控制、動態管理,變更總費用應控制在基本預備費的20%以內。

7.2設計單位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費用定額及相關的考核、獎懲辦法按照設計合同執行。

7.3由於監理公司責任造成損失的,按監理合同中的規定扣減監理費用。

7.4對不執行或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建設單位要根據相應合同條款進行考核。

7.5凡施工承包商擅自變更或由於施工承包商施工不當、施工錯誤、不按圖施工而造成的變更及返工,若對工期、質量、投資效益造成影響的,應進行考核並索賠。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xx省高速公路公路局(集團)(以下簡稱高管局(集團))局屬在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範高速公路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公路工程質量,控制工程投資,節約社會資源,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和《xx省交通廳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局屬在建高速公路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高管局(集團)局屬所有在建高速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機電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屬設施工程、綠化工程、線外工程等)及獨立大橋、特大橋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擴建工程。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設計變更,是指工程專案初步設計檔案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技術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和調整等行為,包括優化設計、完善設計、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優化設計是指在工程正式開工之後,通過現場勘察、核對、分析、論證和比選,在保證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術標準的前提下,通過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用,對原設計進行優化的變更行為,其目的是保證質量、減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價、縮短工期、減少運營費用等。對設計工程取消實施、或分期修建等變更行為不屬優化設計。

完善設計是指在工程正式開工之後,發現因測量勘察深度不足、調查預測失當,導致設計方案不合理、設計錯漏,或因專案實施過程中新頒佈生效的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等原因,必須對原設計檔案進行修改、完善和補充的變更行為。

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開工之後,至專案進行竣工驗收之前,因社會經濟發展或提高服務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對原批准設計規模新增和取消內容並予以實施的變更行為。

第四條 高速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關部門(國土、水利、鐵路、電力、電訊、軍事、林業、文物、管道、地礦、環保等)的要求。

第五條 設計變更管理實行逐級負責制,高管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局屬在建高速公路設計變更的稽核和管理,並接受省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籌建處可參照本細則規定的設計變更分類和管理許可權,結合專案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適合於本專案的公路工程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辦法),報高管局(集團)核備。

第二章變更的分類和管理許可權

第六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和較小設計變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3、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5、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6、超過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1、路線起訖點和主要控制點發生變化的;

2、連續長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3、區域性技術標準:包括技術等級、路基寬度、設計荷載等級發生變化的;

4、連線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5、連續長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計長度20xx米(包括20xx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6、路面結構型別、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7、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形式發生變化的;

8、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10、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11、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12、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13、任何單項工程規模或技術方案發生變化的,變更費用增減總額超過500萬元(包括500萬元)以上的;或需要調增已批准施工圖預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一般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2公里以內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在不影響路基穩定的情況下,連續長度在1000米以內或累計長度在20xx米以內的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3、天橋位置、座數的調整和增減,以及結構形式、孔徑、地基處理方式的改變;

4、大、中橋非主要結構、基礎埋深的改變;

5、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並且單項變更費用增減總額在150萬元(包括150萬元)―500萬元之間的設計變更行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小設計變更:

1、小橋、涵洞、通道位置、座數的調整和增減,以及結構形式、孔徑、地基處理方式的改變;

2、排水工程位置、斷面形式、材料的改變;

3、防護工程、調治構造物位置、結構、數量的改變;

4、對使用功能和運營安全影響不大的其他工程技術方案變化;

5、其他一般性對施工圖設計的完善、調整等行為;

6、除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以外,並且單項變更費用增減總額在150萬元以內的設計變更行為。

第七條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較小設計變更實行備案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於對設計檔案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細則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肢解設計變更,逃避審批。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八條 重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運輸廳審查後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高管局(集團)組織審查後,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一般設計變更,由高管局(集團)負責組織審批,建立設計變更臺帳,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並負責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實施進行管理;較小設計變更,由籌建處負責組織審批,建立設計變更臺帳,報高管局(集團)核備,並負責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實施進行管理。

民間資本全額投資的高速公路建設專案的較大設計變更不適用本細則審批程式規定。

第三章變更程式

第九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籌建處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籌建處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籌建處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對超出籌建處管理許可權的工程變更上報高管局(集團)。

高管局(集團)或籌建處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 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一)較小設計變更建議,由籌建處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二)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籌建處經調查論證確認後,向高管局(集團)提出設計變更申請,由高管局(集團)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調查論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籌建處。

(三)較大、重大設計變更建議,由籌建處經調查論證確認後,向高管局(集團)提出設計變更申請,由高管局(集團)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調查論證確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設計變更申請,設計變更申請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高管局(集團),高管局(集團)及時通知籌建處組織實施。

(四)設計變更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2、對設計變更建議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3、設計變更工程量計算(估算)書、增減費用計算表、設計變更後施工組織安排等。

第十一條 在省交通運輸廳或高管局(集團)批准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後,籌建處應及時組織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檔案。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高管局(集團)或籌建處也可以選擇其他具體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檔案,並對設計變更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檔案應包括以下材料:

1、設計變更申請表(內容應包括工程名

稱、設計變更工程名稱、位置、費用、論證結論等,相關各方簽署的意見):

2、設計變更說明(主要闡述設計變更提出過程、變更理由和論證材料);

3、原設計圖紙及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

4、工程量和費用變化清單、合同價變化情況,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應編制概、預算;

5、其他資料(計算書,原勘察設計單位意見等)。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檔案完成後,應當及時組織對設計變更檔案進行審批或審查。

(一)對較小設計變更檔案,籌建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完成相應工作。

(二)對一般設計變更檔案,經籌建處審查後,高管局(集團)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完成相應工作。

(三)對較大、重大設計變更檔案,經籌建處審查後,高管局(集團)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提出初審意見,上報交通運輸廳並送達廳公路局,廳公路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上報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審查上報工作(包括必要的定額管理部門提出的造價意見)。

(四)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檔案的審查予以答覆的,視為同意。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含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在徵得高管局(集團)主管領導同意後,籌建處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應在開始變更發生10個工作日內按變更程式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或能力時,高管局(集團)將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五條 籌建處應重視設計變更臺帳管理工作,隨時對所有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分類彙總,並於每季度末定期將彙總情況上報高管局(集團)。高管局(集團)於每季度末定期將審查後的彙總情況上報省交通運輸廳並送達廳公路局備案。省交通運輸廳和高管局(集團)可根據情況隨時對設計變更臺帳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四章變更費用規定

第十六條 設計變更工程建設費用的調整:

(一)重大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按照現行《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交通部《關於完善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交公路發[20xx]230號)有關規定編制,並調整概算;

(二)較大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原則上只計建築安裝工程費和徵地拆遷費,確需發生第二、三部分其他費用的經省交通運輸廳批准後執行;

(三)一般設計變更、較小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原則上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於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由於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高管局(集團)承擔。

由於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並對工程造成損失的,該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由於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並對工程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十八條 按照本細則規定經過審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五章獎罰

第十九條 高管局(集團)和籌建處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高管局(集團)和籌建處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專案,暫停專案執行。構成犯罪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檔案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一條 原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不能及時認真履行設計變更職責的,由高管局(集團)按合同約定處理,並報省交通運輸廳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省交通運輸廳暫停其參與本轄區內其他專案的投標並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批准的設計變更檔案施工的,由高管局(集團)按合同約定處理;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建議省交通運輸廳暫停其參與本轄區內其他專案的投標並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優化設計類設計變更行為,經交工驗收後,認定合理可靠,有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在同等技術標準、工程數量情況下比較降低工程造價顯著,且專案總投資控制在審批概算範圍內,籌建處可申請優化設計獎。經省交通運輸廳批准,可對優化設計者予以適當獎勵,費用在節省的投資內列支。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高管局(集團)負責解釋。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6

1 目的

工程設計是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據。為了正確的按照工程設計進行施工,對設計變更予以有效控制,確保各相關職能部門和施工單位及直接作業場所都能及時得到施工設計的有效版本,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

2 職責

專案部工程科是設計變更控制活動的主責部門。負責對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的接收、登記、發放及移交歸檔的管理。

各專業分公司負責將所接收的設計變更通知單及時發放至各施工圖使用班組及施工作業人員。

3 程式

3.1設計變更的提出、申請

工程開工之前,專案部工程科組織有關部門及各專業人員對設計圖紙進行會審,以確保設計圖紙的適宜性和可操作性。所發現的問題應填寫圖紙會審記錄,提出設計變更申請。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如發現圖紙設計有不適宜或不具備可操作性等問題,或者由於其它施工方面的原因等要求變更設計的,應提出設計變更申請。

設計變更申請由工程科負責提交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

3.2設計變更的接收、登記和標識

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發出設計變更通知單後,由專案部工程科負責接收。

在接收設計變更通知單時,應認真核對數量、檔案編號及其完整性,填寫檔案接收單,進行分類、登記和標識。

3.3設計變更的發放

設計變更通知單應傳送至各施工圖使用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

設計變更發放前應由工程科填寫檔案發放審批單,由工程科科長批准發放範圍,確保相關部門和施工場所都能及時得到有效版本的設計變更。

工程科資料管理員按照批准的數量和範圍發放設計變更通知單,履行發放手續,填寫檔案發放記錄單。

工程科保留一份設計變更通知單(原稿)。

3.4設計變更的實施

各專業分公司和相關職能部門收到設計變更通知單後,應及時按要求進行標識,實施變更。

3.5設計更改的保管、移交和歸檔

各職能部門、專業分公司、班組及施工人員收到設計變更通知單後,應注意妥善保管和使用,建立臺帳。

工程竣工後,設計變更隨同整個工程施工設計圖紙,進行移交、歸檔。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7

1、所有工程變更均應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檔案。

2、涉及到工程結構的設計變更,必須經過原圖紙稽核單位的審查通過。

3、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首先應經過監理機構的審查同意;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籤認的工程變更,施工單位不得實施,否則監理機構不得予以計量。

4、設計變更實施後,監理機構應對變更的費用和工期進行評估,並協助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協商,並達成共識。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8

第一條、工程開工前必須進行圖紙會審,將施工圖中存在的問題提前解決,儘量減少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與簽證,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規定執行。

第二條、工程設計變更的具體經辦人為現場專案負責人,具體負責與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使用單位相關人員的聯絡,並負責分發設計變更通知單。

第三條、由於各種原因引起設計變更造成的工程費用較大增加,應註明增加部分費用的處理意見。

第四條、設計變更一般經現場專業工程師通知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出據符合規範的變更通知單,由專案負責人發至相關單位,方可付諸實施。重大變更需報主管校領導閱批後進行。如遇到特殊情況不能立即下發變更通知單,事後必須在七日內補辦設計變更通知單。

第五條、現場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簽證均需要通過工程例會討論研究後,由專案負責人籤據原始憑證,其餘簽證均屬無效簽證。費用超過一萬元的簽證報學校主管領導批准。所發生的工程簽證應及時處理,一般不超過七天。

第六條、所有工程的設計變更由專案負責人分發以下單位和人員:建設單位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各專業的設計變更應加強相互聯絡,避免資訊不通造成新的變更和費用增加。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9

1、工程部各專業施工圖數量不得少於3套,其中有1套用於工程部存檔,1套用於專案部存檔,1套用於現場監理日常工作需要。

2、存檔的圖紙應落實保管責任人,用於現場監理日常工作的圖紙應裝訂成冊,方便查閱。

3、工程部收到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單後,應在24小時內在施工圖收發臺帳/設計變更通知單上登記,施工單位收到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單後,應在臺帳上簽字確認,並記錄接收時間,時間單位精確到小時。

4、被替代作廢的施工圖,應做出明顯標識,並不得和新圖存放在同一處,已發給施工單位的應在發放新圖的同時收回。

5、工程部收到設計變更後,專業工程師應在72小時內,將變更內容在專案部存檔原圖上標註,並將其中一份變更單交資料員存檔。

6、施工單位以工作聯絡單的形式提出的工程變更。變更內容在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且不會導致造價變化的情況下,工程部可以以經工程部經理審批的工作聯絡單回覆單回覆施工單位,並抄送預結算部和總工室;變更內容可能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或者會導致造價增減,工程部應與總工室聯絡,由總工室決定是否變更,變更內容以設計變更的形式下發。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在施工單位的工作聯絡單上直接簽字回覆。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10

工程開工前必須進行圖紙會審,將施工圖上的問題提前解決,儘量減少施工中的設計變更與簽證,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工程設計變更的具體經辦人為現場專案負責人,具體負責與施工承包單位、設計單位、業主等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聯絡,並負責分發設計變更通知單。

二、所有設計變更必須有文字記載,禁止口頭承諾。特殊情況下,如口頭承諾,事後必須在7日內補辦設計變更通知單。

三、由於各種原因引起設計變更造成的工程費用較大增加,應註明增加部分費用的處理意見。

四、設計變更一般經由專案管理組通知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出具合符規範的變更通知單由專案負責人發至相關單位,方可付諸實施。重大變更經報主管處領導閱批後進行。

五、現場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簽證均需通報工程例會討論研究後由專案負責人籤具原始憑證,監理、審價及相關管理人員任何專案管理人員(包括處長在內)未經簽證程式簽署的簽證均為無效簽證。所發生的工程簽證應及時處理,一般不得超過7天。

六、所有工程的設計變更由專案負責人分發到以下單位和人員: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價單位、主管處領導、處資料室、預決算員和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

七、各專業工種的設計變更應加強相互聯絡,避免資訊不通造成新的變更和費用增加。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11

1 目的

對設計變更進行評審、驗證與確認,保證設計變更的及時性、合理性和經濟性,消除設計變更對工程成本和進度帶來的消極影響。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施工圖完成後的設計變更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設計變更:指由設計單位或設計部對設計成果進行的修改。

4 職責(由各單位自己決定,以下為參考職責)

4.1 設計部

4.1.1 設計變更資訊收集、整理;

4.1.2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設計變更進行設計技術論證;

4.1.3 負責設計修改和設計單位的聯絡管理;

4.1.4 填寫設計變更單下發專案經理部同時送現場銷售備案;

4.2 工程管理部:參與設計變更的技術論證;

4.3 成本管理部

4.3.1 負責變更成本測算;

4.3.2 成本管理部經理負責審定單項大於2 萬元的變更;

4.4 公司管理層:負責審定單項金額大於5 萬元的變更。

5 程式

5.1 設計變更的一般來源:

5.1.1 設計缺陷或設計錯誤引起的設計變更。

5.1.2 客戶需求變更:在專案施工過程中,來自營銷、業主、物業管理等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議進行的變更設計。

5.1.3 現場施工管理引起的設計變更:在施工過程中,因施工錯誤、材料/裝置變更、施工現場條件誤差、施工工藝技術等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

5.2 設計變更控制原則

5.2.1 事先變更原則:不管是設計缺陷與錯誤、客戶需求,還是現場施工管理引起的設計變更,儘量在需要變更的部分施工之前進行變更,避免返工、浪費成本和影響工期。

5.2.2 先算後做原則:對設計變更必須事先測算成本,經相關領導批准後才能施工。

5.2.3 設計變更完工確認原則:設計變更完工後必須予以確認,避免重複計算或“變而不做或少做”。

5.3 設計變更流程(由各單位自己決定,以下為參考職責)

5.3.1 設計部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設計變更或接受其它部門的“設計變更申請單”。

5.3.2 設計部組織相關工程師進行技術論證,做出是否可行的結論,如可行,由現場成本組進行成本測算;測算結果在2-5 萬元的變更,需成本管理部經理審定,設計部專案負責人填寫《設計變更單》,設計部經理簽字確認。

5.3.3 測算結果大於5 萬元的變更,需報公司管理層審批,公司管理層不批准的則不通過。公司管理層批准的,審批過程結束。

5.3.4 設計部發《設計變更單》或將變更要求提供給設計單位,由設計單位出設計圖紙或設計變更單。

5.3.5 設計單位發出的圖紙或變更單,統一由設計部填寫《設計變更單》發給專案經理部執行。

5.3.6 專案部負責設計變更的執行,完成後給予確認。

6 支援性檔案

7 記錄

7.1 設計變更單

7.2 設計變更完成確認單

7.3 設計院所出的設計變更或圖紙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12

為規範工程建設簽證和設計變更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和合理控制施工進度,保障現場簽證真實規範,制定本制度。

一、簽證原則

工程建設應嚴格對照工程量清單按圖施工,對圖紙缺陷、清單缺項漏項和隱蔽工程,確須辦理簽證或進行設計變更的,應遵循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真實準確、程式到位的原則。

二、工程簽證範圍

1、用於工程建設非合同承包範圍(清單範圍)的專案,及應公司要求代建代辦的零星工程費用。

2、非乙方原因的設計變更造成已施工工程的返工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等。

3、因重大設計變更造成工程量增加。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專案。

三、工程簽證內容

1、事件的由來,包括時間、地點和事件的簡要情況。

2、計量、計價的依據及金額(參考價)。

3、證明簽證事項的影像資料、測繪報告等圖文資料。

4、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經辦人簽字、單位印章。

四、簽證價款的計算方法

現場簽證與設計變更的價款按以下原則計價:

1、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工程量清單中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招標清單中沒有的增加專案,套定額計價計費後,按中標下浮係數下浮計算。

4、定額內沒有專案,按市場價計算。市場價不另下浮。

五、簽證程式

(一)一般程式

1、事前報告。經施工單位提出事項申請和工程預算,經甲方代表報分管專案副經理稽核、投資經營部稽核預算,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意後,組織實施。

2、現場簽證。由施工單位負責人、監理單位工程師、現場代表、預算人員共同到現場簽證做好原始記錄。

3、公司會審。公司每月5日召開一次工程簽證會審會,對上月發生的工程簽證單進行會審,確認簽證事件及價款。

4、審計稽核。對設計變更專案和清單外新增專案,經由施工單位提交預算、投資經營部稽核後,送縣審計局稽核確認。

5、簽訂協議。對工程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較大的,應簽訂補充協議。招標清單中暫估價材料、裝置的價格確認,經相關部門稽核後,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協議。

(二)特殊程式

對時間緊、任務重的緊急任務,經分管專案副經理提出、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意,可先行組織實施、後補辦簽證手續。現場代表應督促施工單位在簽證事件完成的3日內按一般程式辦理簽證手續。逾期不辦。

六、工作要求

1、現場代表、預算人員和監理單位辦理簽證應及時、準確、真實。

2、現場簽證一事一簽,不得分解簽證,嚴禁回憶簽證。隱蔽工程施工時,現場代表實行24小時值班制,如實做好記錄和現場簽證。

3、所有簽證事項由施工單位據實做好影像資料的收集和提供,應有圖文資料而沒有的,不可辦理簽證。

4、現場代表應按工程專案建立現場簽證臺帳,並歸檔儲存。

5、《工程簽證單》一式5份,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現場代表、工程部、投資經營部各1份。

6、現場簽證錯誤或弄虛作假,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13

1、施工圖紙下達後,由專案技術負責人組織自審,對圖紙存在的問題做好初步確認,並做出書面記錄。

2、在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正式會審前,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隊伍專業人員進行聯審(初審)。

3、圖紙會審記錄要求參加人員在首頁上簽字,參加人員在每頁匯籤欄籤。

4、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圖紙會審,詳細填寫會審記錄,記錄要求打字,填寫清晰、整潔、不得有塗改,列印8份,施工單位保留原件。

5、圖紙會審完成之日起,書面材料要求在一週內整理完畢,(加蓋各單位公章,簽字手續齊全)超期負激勵100元/天,同時將圖紙會審記錄轉發給所有管理者及各班組長一份,辦理交接簽字手續。

6、涉及變更時技術人員必須及時同建設單位現場代表辦理現場簽證、工作聯絡函手續,並要有建設單位代表、監理單位代表簽字,並交到負責人及預算員各一份。

7、技術人員在關鍵部位及有重大設計變更通知時,必須有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審批的施工方案後才能施工。

8、設計變更、技術聯絡單、工作聯絡函應及時收集整理,併發放給施工隊各有關成員及各班組長手中,並辦理交接手續。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14

一.工程設計變更洽商的具體經辦人為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和現場專案負責人,具體負責與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等有關單位人員的聯絡,並組織實施。

二.所有設計變更必須有文字記載,禁止口頭承諾。特殊情況下,如口頭承諾,事後必須在7日內補辦設計變更通知單。

三.由於各種原因引起設計變更造成的工程費用較大增加,各專業管理負責人和專案負責人應及時向處領導和主管校長彙報。

四.設計變更一般經由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通知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出具符合規範的變更通知單由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發至相關單位,方可付諸實施。重大變更經報主管處領導閱批後進行。

五.現場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設計變更洽商均需通報工程例會討論研究後由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共同簽署。每次洽商簽證費用為5000元以內的須報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批准,費用為5000元~3萬元的須報處領導批准,費用為3萬元~10萬元的洽商應報主管校長批准,費用超過10萬元的洽商應報校長批准。所發生的工程洽商應及時處理,一般不得超過7天。

六.所有工程的設計變更應分發到以下單位和人員: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單位、監理單位、主管處領導、處資料室、預決算員和各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人。

七.各專業工種的設計變更應加強相互聯絡,避免資訊不通造成新的變更和費用增加。

八.工程設計變更、施工洽商簽證流程圖。

設計變更管理制度15

1、目的

1.1為嚴格控制工程建設成本,提高專案經濟效益,並進一步明確公司業務辦理流程,各部門工作職責,順利完成專案建設任務,依據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定義

2.1設計變更是指設計人應業主要求,或設計人自行完善原設計,糾正原設計檔案疏漏、錯誤而發出的變更、補充、糾正已簽發設計檔案的書面通知檔案。分為業主要求的設計變更和設計人提出的設計變更。

3、設計變更辦理原則

3.1單一資訊和設計檔案傳輸渠道,杜絕設計指令多路徑傳輸,設計檔案滿天飛現象。設計變更是工程建設工程中的重要檔案,對工程管理、工期、工程造價都影響很大,必須始終堅持嚴格管理的原則,所有設計圖紙,補充圖紙,修改圖紙,設計變更,技術引數,技術說明由規劃設計部統一發放,設計院提出的變更事項,需事先徵求我公司意見,合作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要求需經我公司規劃設計部門統一向設計院傳達。

3.2分級管理,不涉及工程造價調整和工程造價增減額在5000元以內的設計變更,規劃設計部經理在綜合本部門專業工程師和相關部門意見後可以直接辦理。工程造價調整金額在5000(含)元及以上,50000元以內的設計變更須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工程造價調整金額在50000元以上的設計變更須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重大設計修改,專業方案及設計標準調整須設計院、專業顧問公司給出專題意見,由公司專題會議討論決定。

3.3規劃設計部作為公司設計變更管理工作的責任部門,在每一份設計變更發出之前,應全面考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後果,尤其是營銷工作,專案合作,合同違約,工程成本控制,還要密切聯絡現場工程施工進度情況。

3.4科學性,專業化管理,設計變更中所最終形成的內容,一定是為解決問題或達到預期效果所有可選方法中最科學,最經濟的方法。同時設計變更要始終體現高度的專業性和科學性。

3.5原因明確,表述準確。在每份設計變更中,要說明發生的原因,變更部位,範圍,變更前後的設計內容要表達準確。以便相關部門據此開展其他工作。體現工程數量的要經過認真核實,計量準確。

3.6嚴格執行洽商辦理程式,憑證及手續齊全。合作單位提出的變更要求,要有經對方有權人員確認的書面依據。

3.7及時辦理工程費用調整,設計變更送達後,施工單位須於15日內提出工程總價變更要求,15日內未提出要求的,視為該變更沒有費用增加。業主在收到工程價款變更申請後15日內未作回覆,視為該變更價款已經被接受。

3.8先洽後幹。 設計變更確定後,原則上要施工單位先報預算後施工,若屬合作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變更費用要及時通知合作單位。

3.9設計變更作為設計檔案的一部分,要及時發放各有關部門,合作單位,諮詢服務協作單位。

3.10設計變更的數量和修改總量作為一個考核設計單位工作質量的指標,並通過控制設計變更發生時限促進設計單位對提交的設計成果自查自改。

4、公司有關各部門職責

4.1規劃設計部

4.1.1負責設計變更技術性總體把握,稽核設計變更內容合理性,準確性,並優化出最佳實施方案。掌握變更內容是否涉及建築功能,建造標準的改變及公司對有關客戶的違約問題。

4.1.2負責將設計變更內容及時會知營銷策劃部門,專業顧問公司,及重要客戶,並負責資訊的雙向溝通。

4.1.3負責組織重大技術問題的論證,技術經濟方案比選。

4.1.4負責設計變更要求的傳達,設計變更審批手續辦理,設計變更的下發。

4.1.5負責設計變更整理、歸檔及有關資料的收集儲存。

4.2工程部

4.2.1結合現場工程情況落實變更內容的可實施性。

4.2.2協助審查設計變更內容的專業合理性,結合施工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尋找最佳解決方案。

4.2.3隨時掌握現場情況,詳細記錄變更發生時的施工進度,材料裝置到場情況。準備反索賠證據。

4.2.4落實設計變更內容,組織監理及時進行檢查驗收,並做好現場簽證、資訊反饋。

4.2.5配合顧問公司及有關部門的工程計量工作。

4.3、工程部

4.3.1負責設計變更價款的確定。

4.3.2稽核變更工程量是否準確,單價選用是否合適。費用是否合理。

4.3.3辦理工程造價增減調整確認。

4.4監理公司

4.4.1認真審閱圖紙,實時跟蹤現場施工,調查設計變更發生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4.4.2稽核施工單位變更工程量申請數量,申請變更費用。

4.4.3現場跟蹤變更內容的實施情況。

5、設計變更審查依據

5.1.1前期批准檔案,設計委託書,設計任務書,設計合同,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往來文函。

5.1.2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標檔案及工程量清單

5.1.3施工圖紙及已有設計變更工程洽商

5.1.4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設計交底記錄,業主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指令

5.1.5工程施工技術規程,施工工藝,質量標準及驗收規範,標準化設計圖集,施工單位二次深化設計。

5.1.6工程量清單規範,北京市有關工程造價管理檔案。

5.1.7營銷策劃方案,房屋銷售合同,轉讓及合作協議。

6、設計變更辦理流程

6.1設計院提出的設計變更。

6.1.1設計院向規劃設計部提出需要發出的設計變更的主要內容。6.1.2規劃設計部根據變更內容判斷此設計變更在哪一個分級管理範圍內。

6.1.3若設計變更費用增減在5000元以內,規劃設計部審查設計變更的必要性,內容的合理性,專業的協調一致性。向工程部諮詢現場可實施性、並評估對營銷、專案合作是否存在不良影響,必要時與相關部門和單位溝通。規劃設計部在綜合各部門資訊後,部門經理通知設計院同意發出、修改意見、駁回設計變更及替代解決方案。

6.1.4若設計變更費用增減超過5000元,需規劃設計部在完成6.1.5款所述審查工作後,填寫“設計變更指令審批單”。完成審批手續後,通知設計院簽發設計變更。

6.2公司各部門或專案合作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

6.2.1業主要求的設計變更由業務部門向規劃設計部提出需要,規劃設計部門根據業務部門意圖用專業語言填寫“

設計變更指令審批單”(見附件1),業務需要部門確認。

6.2.3設計單位諮詢工程部涉及變更工程專案或部位的目前現場進度及變更內容的可實施性,常規專案變更大致費用增減額度。對於需要進行經濟比較或需要準確計算費用以輔助決策的變更專案由工程部給出諮詢意見。

6.2.4規劃設計部給出綜合意見並報主管副總經理批示。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由規劃設計部向設計人發出設計變更指令。並負責稽核設計人成文的設計變更的準確性。單次變更涉及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設計變更指令須經總經理批示。

6.3設計人發出的設計變更通知單(見附件2)由規劃設計部簽收、內部編號、發放工程部、各有關單位,並組織歸檔。

6.4工程部將設計變更發放給監理、施工單位,並組織監理、施工單位進行工程量增減、工程價款調整計算書上報,稽核,籤認。組織工程實施。

6.5工程部稽核工程價款變更申請計算資料,對照合同確定調整額,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籤認工程價款變更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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