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合集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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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經濟合同9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經濟合同合集9篇

經濟合同 篇1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2.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4.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

5.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

6.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8.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者勞動。

9.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10.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就是加班費)。

11.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工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

5.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6.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員的`。

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瞭解了以上四種情形,大家對於解除勞動合同時哪方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定有所瞭解。合理利用法律,讓自身的損失減少到最小化。

經濟合同 篇2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注意:

1、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儲存雙方自願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援。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餘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筆者曾經解除過一些諮詢者,他們因為“老闆”、“經理”、“人事”要求自己辭職,自己就打了辭職報告。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經濟合同 篇3

一、引言

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合同是煤礦企業效益合法化的關鍵形式。簽署合同是維護企業利益的合理途徑和保證,而加強合同管理是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環境下提高企業效益的有效途徑。但由於煤礦企業的特殊性,長期以來企業管理人把精力更多地放在煤炭產量和安全生產方面,對經營情況重視度不夠,以致於企業的經濟合同管理方法不夠先進,缺乏法律意識,導致相關工作做得不到位,甚至造成一些經濟損失。因此,煤礦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仍存在改進的空間,需要相關人員的共同努力。

二、煤礦企業經濟合同管理當前狀況淺析

現代企業的經濟活動主要是通過合同的形式,合同在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規避企業風險,調整各經濟實體平衡關係方面發揮著及其重要的作用。對煤礦企業而言,合同的簽定是企業自身權益的法律保證,必須認真對待。如果在簽約重大投資,技術等方面的合同時粗心大意,出現紕漏,不僅會導致企業資產流失,而且甚至可能直接導致破產。一些國有大中型煤礦企業經營理念不夠先進,仍堅持“以產能為導向,管理為輔助”的方針,導致合同管理觀念落伍,方式陳舊,以至於造成無謂的經濟虧損。儘管大多數煤礦企業都注重經濟合同管理工作,也針對合同管理定製了相關規章條例,但在落實過程中仍然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1.經濟合同管理不被重視

經濟合同管理過程缺乏專業部門人士負責。許多企業並未設立專門的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合同的`管理工作由內部的管理部門職員協管,除卻合同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員仍肩負人事管理等工作任務,這就導致合同管理工作混亂,工作效率和穩定性都大大降低。有的煤炭企業的經濟合同管理由業務部門人員在具體業務中制定銷售合同,從制定各項條款到合同簽章,所有流程均由業務人員自行完成,這樣的合同程式難免出現漏洞,不能充分體現企業的利益。在簽署合同後,仍需進行大量詳細和專業的調查,包括合同各方的主體資格,信用和履職能力,都要進行全面嚴格審查。在合同規定的具體規定過程中,必須認真審查合同條款,合同條款的理解是否存在歧義,違約合同條款,技術標準等都應做出詳細的解釋。為改善煤炭經濟合同管理的落後,還需跟蹤管理合同的履行情況,對資料收集進行評估和分析,但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往往存在簽訂的合同專業性不強,甚至影響合同管理質量,執行過程中很容易引起經濟糾紛。隨著計算機資訊科技的進步,科技已經普遍應用於企業管理,對合同管理的要求更加嚴格專業。但是一些煤炭企業的合同管理,仍未使用先進的管理軟體,不僅浪費人力資本,還有可能造成經濟效益的損失,對企業的長期發展有著不利影響。由於煤礦企業的特殊性,經濟合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視。煤礦企業的型別決定了必須以工業生產為重,企業最為重視的是生產安全生產工作,把提高煤炭產量作為企業發展的首要任務,不能從根本上給予合同管理足夠的重視。

2.經濟合同管理規定的實施情況不理想

雖然煤礦企業目前對合同管理設定了相關規章制度,但大多沒有落到實處。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原因是所制定管理規章制度不切合實際,理論脫離現實導致規章制度過於僵化,最終執行起來阻力重重。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簽訂合同的雙方法律意識不強,態度不夠端正,甚至沒有簽訂合同就先行進行業務,把簽訂合同留到最後草草補辦;或責任人違規操作,在簽訂合同中利用不正當手段損害企業利益而謀取自己的私利;

(二)缺少監督機制對合同簽約雙方進行監管,只簽完合同就萬事大吉,而在經濟合同簽訂後是否履行合同,合同中涉及貨物與錢的交付沒有具體的監督程式約束。如果合同履約涉及方面太多,各種資訊無法及時收集,整理,結果往往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執行;

(三)由於簽約合同物件始終發生變化,合同內容不統一,合同簽訂的限制水平,容易出現合同條款不完整,合同資訊不完善,甚至條文語言表達詞不達意,都會造成審計和監督執行合同的麻煩,提高法律風險。

三、加強經濟合同管理的措施

如何加強經濟合同管理,使企業經濟合同的簽訂符合理合法,讓能夠使企業快速發展的一切資源快速整合,成為企業的迫切問題。為此,企業必須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培訓專業化合同管理人員,依法簽署合同,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

1.制定和使用統一的標準合同文字

由於煤礦企業合同制定沒有統一規定,缺乏嚴謹性,導致在未來易出現一定的風險。因此,有必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與專業法律諮詢機構進行協商,制定出可以反映企業自身利益和遵守法律的嚴格合同樣本。這樣可以減少非標準業務造成的缺陷,解決合同雙方違約時的糾紛。授權和委託代理制的合同應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制定,具體負責的銷售人員應由有關領導經過認真考慮後授權,在法律顧問協助下籤訂合同,確保合同簽訂手續符合法律要求,方便履行合同,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2.對合同管理相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目前,合同管理相關人員由於缺乏相關方面的專業培訓,對合同的管理工作執行不到位,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容易出現紕漏。因此必須做好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無論合同文字多麼好,規章制度如何詳細,沒有合同管理人員來履行,都不可能完成合同管理水平的質的飛躍。近年來,我國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加大煤礦企業法規管理力度,作為煤礦企業管理層的領導,必須率先學習,發揮榜樣作用,邀請專家教授法律法規,運用各種形式的活動,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通過案件分析,提高法律意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依法操作,使煤礦企業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3.成立完善的經濟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管理規範化

由於大多數煤礦企業合同管理機構並不獨立,以致合同管理過程中湧現了較多問題,缺乏監督機制,操作過於武斷,對此,應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煤礦企業合同需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實行集中和專業化管理的原則,合同管理部門一般肩負法律管理職責,有權建立和修改合同管理制度,有權對合同管理企業各部門的審計,履行等活動進行監督引導。國外簽訂合同的,應使用專用印章或合同印章,企業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外國企業簽字,也可以授權他人簽訂合同。合同管理由合同承辦單位,考核機關,審計機關問責制管理。合同審查應進一步規範化,企業合同管理應履行包括正常審計在內的職能,審查對方的資質和信用狀況,合同專案審批檔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府部門規定。審查合同應符合國家技術行業和企業標準,價格的確定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合同事項是否通過投標確定交易物件,內容形式是否合法。最後,做好合同文件的保管工作,利用網路管理體系對合同進行分類妥善保管,方便隨時查閱。

四、結語

綜上所述,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合同糾紛總是不可預測的,當出現糾紛時,合同成為企業利益最大的保障依據。因此,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科學嚴謹地締結合同是企業開展正常經濟活動的保證。在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方面,煤炭企業必須做好相關工作,才能在企業發展的道路上走得更遠。

經濟合同 篇4

問題的提出:

1、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應依照什麼標準進行調整?

2、如果當事人沒有對違約金的約定提出異議,法院能否主動調整?

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實踐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形時有發生。然而,在理論上,關於違約金的性質、國家干預的程度等問題依然使人困惑,而立法上,如何判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如何予以“適當調整”,法律均未進一步明確,從而導致對違約金“過高”調整問題的認定和處理在審判實踐中頗多爭議,法律適用極不統一,司法工作者有時也無所適從。本文就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這一問題作一些理論和實務上的探析。

有的學者對實踐中對違約金的調整依據的標準進行歸納,總結出如下一些方式: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並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7、不採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可見實務中對於違約金調整適用標準的混亂。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違約金的適用標準也嘗試作出司法解釋以指導實務中的疑惑。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覆函》(法函[1994]10號)規定:根據當時央行[1990]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九條關於銀行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6〕7號)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釋出的銀髮〔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20xx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覆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釋出的.銀髮〔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此後,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司法解釋的修改與利率市場化的發展分不開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標準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20xx年4月27日最新調整的利率標準,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根據銀髮20xx第250號規定,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為[0.9,2],即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1.7%為合理。銀髮20xx第251號規定:“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貸款利率約定為11.7%,則逾期貸款罰息可在此基礎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貸款罰息為日萬分之四點八一。

根據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

經濟合同 篇5

摘 要:將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從而保證高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事業的正常發展。

關鍵詞:高校;經濟合同;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髮展和完善,經濟合同作為連線市場交易主體間的重要紐帶,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作為人們傳統觀念中以教書育人為使命的高等院校,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的三大功能逐漸被社會普遍認可後,高校與社會的聯絡更加日益密切,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高校更多的參與到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表現的越來越活躍。經濟合同作為高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紐帶和形式,有的高等院校因缺乏對經濟合同的足夠重視,沒有統一的合同管理機制,導致出現經濟問題時責任不明確,法律糾紛頻頻發生,經濟損失嚴重。因此,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成為高校參與市場經濟執行健康、安全與否的重要內容。

 一、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觀念淡薄,風險意識不強。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應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法律,嚴格辦事,有效地規避風險。然而很多高校由於對經濟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關係缺乏足夠的認識,把經濟合同簡單的理解為經濟交往活動中的一種書面記錄而不注意保管,有時甚至礙於面子、人情等不簽訂任何書面交易憑據,或者只是抱著一種“走過場”的心態草率的簽訂經濟合同[1]。這顯然沒有認識到合同與市場、合同法律、合同管理這三者之間關係的重要性,導致合同簽訂生效後,在履行過程中給學校帶來了極大的潛在財務風險。

2.經濟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制度不落實。首先,很多高校沒有明確的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確定缺乏統一的管理,有的高校也主要是流於形式,應付檢查,並沒有把經濟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實處[2]。其次,經濟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匱乏,由於經濟合同的涉及面較廣,專業性較強,因此要求經濟管理人員具備寬廣的知識面和熟練的專業技能,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但是,當前大部分高校很少配備專業的技術管理人員,把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看成一項簡單的事務性工作,甚至直接指定由一般辦公人員管理合同,管理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無法保證高校在經濟活動中規避風險的要求。最後,缺乏具體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我國很多高校都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網路,高校現有的相關規定存在很多的問題和缺陷,沒有把經濟合同管理看成一項重要的高校管理工作來抓。因此,一旦發生經濟合同糾紛,由於責任不明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學校自身來承擔。

3.經濟合同內容不嚴謹、條款不完備。當前,部分高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中與外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不夠嚴謹,不嚴謹就是指簽訂的經濟合同不準確和不全面,容易引起誤解和產生歧義,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訂立合法有效的經濟合同,應體現雙方的真實意見。不能只講正面,不講反面,如果經濟合同本身內容不嚴謹,條款不完備,那麼一旦發生違約情況則很難處理,最危險的還是其給學校帶來不必要的財務風險和經濟損失。

4.經濟合同履行,缺乏監督。經濟合同是高校行政管理,特別是高校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內容,涉及面廣,內容複雜。如果對經濟合同管理、履行缺乏監督,常常導致各種各樣的問題。有些單位視經濟合同為兒戲,不依法簽訂經濟合同,或簽訂後經濟合同後,高興就履約,不高興就不履約[3]。需要變更或解除的經濟合同,不按法定程式辦理,口頭打個招呼或找個電話,草率了事。作為簽訂經濟合同的主體單位高校,也沒有任何部門對其進行監督,致使高校在經濟方面受到很大損失。

二、加強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主要對策

1.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我國的司法體系也越來越健全,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有相應的法律進行約束和指引。這就要求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人員需要了解和精通我國的各種法律法規,但是我國的法律體系多於複雜,涉及的條款眾多,在實際工作中,高校的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研究我國的種類繁多的法律條款,這個時候聘任專業的法律顧問,在學校的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律顧問不僅可以為高校在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和處理意見,也可以為高校經濟合同管理體系的建立、健全提供相關建議。所以,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對高校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建立、健全經濟合同管理體系。高校從傳統的教書育人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是一個極其複雜的過程,經濟合同管理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和特點,統一制定具體的、明確的和切實可行的管理體系,要以規範合同管理、防範風險、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目的,這是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的`一項基礎工作,是做好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保證和前提。最終,促使高校經濟合同管理體系成為學校社會經濟活動的指南和方針,並且為防範經濟風險起到指導性作用。

3.重視經濟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對於國家來說,人才是強國的保障,能有效提升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和綜合國力。而對於高校來說,專業的技術人才,能為學校的長遠發展提供根本保證。經濟合同管理作為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而非一般的事務性工作,它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因此,對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首先,高校應重視經濟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邀請經濟合同管理方面的專家學者來校指導工作;定期舉辦專業培訓及提供對外交流的機會。其次,做好人才引進工作,特別需要引進一批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專業性高階人才,為學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4]。

4.嚴格把關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經濟合同管理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能否把好經濟合同的簽訂關和審查關,這是高校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的前提和保證。第一,需要加強組織領導,高校各級領導的重視是把關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的關鍵,特別是組織審計、財務、招標以及合同起草單位等多部門領導進行交流和探討並完成會籤手續[5]。第二,需要負責經濟合同起草和校對的工作人員必須做到細緻審查,有效推進工作效率。

 三、結語

總之,經濟合同的管理是高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高校的經濟合同的管理必須是全過程、動態性、系統性的[6]。高校要確保經濟合同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的管理制度進行,從而有效地規避風險,保證高校在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靳鋒敏.高校強化經濟合同管理防範財務風險的實踐研究[J].高教研究與實踐,20xx,(4):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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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惠玲.醫院經濟合同管理及其風險控制研究[J].經濟師,20xx,(11):258-260.

經濟合同 篇6

摘要:合同法是市場經濟中最為基本的法律, 人們實踐中多重視對交易關係的調整, 忽視著其組織經濟, 導致合同法無法真正發揮作用。基於此, 本文從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出發, 探討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體現及合同法的完善。

關鍵詞:合同法; 經濟功能; 體現; 完善;

合同法作為一種交易法, 不但在雙方交易中發揮著紐帶作用, 還在關係性、合作性關係中佔據重要地位。這種情況下, 合同法、法人是一樣的, 都具備相對複雜的經濟功能。因此, 需積極迴應合同法變革, 充分了解合同型別的特殊性, 在合同的解釋、合同規劃的設計上, 進行重新的安排, 現從以下幾點探討。

一、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

(一) 合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通過強制性、任意性規範的結合, 來組織經濟活動, 從某種程度上體現著政府、市場的干預結果:一方面, 合同法應在任意性的規範下, 發揮經濟市場功能;另一方面, 合同法能根據經濟市場的失靈, 強化政府幹預。而合同法作為自治法, 無論是合同內容, 還是合同的成立, 都和自治密切相關[1]。現代社會中, 自治本身就是治理社會的模式, 因當事人最為了解自身的經濟需求, 也具有強烈動力實現經濟目標, 對於合理分配資源、提高經濟效益意義重大。另外, 合同法將任意性的規範作為基準, 不僅能發揮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還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治。

(二) 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更加重視規範組織活動, 比如:公司的創立、執行等, 而合同法則重視對交易活動的調整。合同法雖能從某種層面上調整經濟活動主體, 但交易活動是調整合同法的中心。從市場經濟概念上看, 本身描述的就不是經濟活動主體, 而是經濟活動的具體行為。兩者相比, 合同法在市場經濟下的作用, 明顯大於公司法。

(三) 合同法促進合作

合同法能維護雙方的合作關係, 促使當事人在約定下履行自身義務。通常情況下, 合同法更為重視保證當事人關係, 這也是體現合同法作用的關鍵。合同法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法, 通過規範性的協議, 構建市場體制。從公司法的模型上看, 代理利益需通過各種成本的支出, 保證效益的均衡性, 預防道德風險[2];而合同法的網路中, 因不存在代理環節。所以, 交易成本高, 監管成本低。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具體體現

(一) 從交換型到組織型合同

市場經濟背景下, 所有的交易活動都是在合同的締結、履行上進行的, 從而構成完整的市場。這種情況下, 合同關係是市場經濟中最為基礎的關係。根據合同功能進行分類, 可將其分為組織型、交換型合同, 其中, 交換型合同能很好的調整交易關係, 而組織型合同除調整單個交易關係外, 還能用於複雜性的經濟活動。該過程中, 合同被當成管理、組織工具。

(二) 區分消費者、商事合同

一般來講, 民事合同、商事合同是相對立的, 是具備商人身份群體所締結的合同。因消費者合同不存在商人身份, 多被排除在商事合同外。商事合同除包含服務、商品的交換和供應外, 還包含其他的經濟交易, 比如:轉讓協議、投資等。在某些國家, 無論是制定法, 還是學理, 商事合同都具備相對明確的術語。比如, 頒佈《法國民法典》前, 法國已通過對交易習慣的總結, 制定相對獨立的商法典, 便於區分合同。總之, 消費者、商事合同在過錯責任、合同效力的穩定、賠償、調整違約金等方面存在差異[4]。

(三) 確立長期合同規則

合同關係通常是臨時性的關係, 但也存在部分長期性的合同, 在調整交易關係的情況下, 充分發揮經濟功能。長期性的合同多具備這樣幾個特徵: (1) 履行期限長。長期合同最為主要的職責是調整當事人關係, 多具備履行期限的長期性。該合同中, 當事人必須通過反覆、多次的履行, 才能滿足合同需求。然優於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較長, 制定合同時, 極有可能無法周密的規劃經濟活動, 導致糾紛頻繁發生; (2) 參與人數多。和其他合同相比, 長期合同涉及的當事人比較多, 即且各當事人之間又具備關聯性; (3) 經濟行為的協同性。對於相對傳統的合同關係, 根據信用、城市的原則, 雖當事人承擔著保護、協助的義務, 但該義務多在這些原則下產生, 只要滿足基本需求即可, 即便違反義務, 也不會影響著合同目標的實現。但是, 對於長期合同來講, 為實現合同目標, 當事人行為必須協同, 且協同度也不能超過保護、協助等義務[5]。

三、我國合同法的完善

(一) 共同行為

合同法重心是以交易為特徵的合同, 比如:租賃、買賣等, 忽視著為實現經濟目的對合同的調整, 該安排不但使交易現實、特別法脫節, 也使法院在面對經濟行為產生糾紛時間, 缺乏針對性的裁判依據。實際上, 合同法的制定, 不只是為了滿足當事人需求。對合同法來講, 合意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的對立, 不會改變本身屬性及對當事人的約束。

(二) 長期合同

上述得知, 從交換型合同, 轉變為組織型合同, 是當前合同法的新發展。我國的合同法, 多將一次性合同作為形態, 其大量規則也是在這種合同下構建出的。但從實際看, 除這種合同外, 交易中還存在長期性的合同, 具備一次合同所不具備的功能。為充分發揮合同法的經濟功能, 必須完善長期合同體系。同時, 還要根據交易形式, 設定專門的規則, 在逐漸凸顯經濟功能的基礎上, 規範長期合同的交易行為。

(三) 繼續性合同

合同法規則並未將繼續性合同特徵考慮在內, 只將一次性的合同作為樣本。比如:對於合同的解除來講, 合同法曾明確規定著違約規則, 但主要針對的是一次性合同。而繼續性合同中, 若當事人出現一次未履行合同現象, 是不會造成違約的。並且, 雙方也不會根據此, 將合同解除。即使解除合同, 原則上也不具備以往的效力[6]。

此外, 合同法還規定著服務合同。但是, 缺乏著對服務合同的明確規定。隨著近年服務業的增加, 各種型別服務業的分工日益精細化, 這就要專門調整服務合同規則, 滿足服務業需求。

四、小結

綜上所述, 合同法的存在對實現交易雙方共同利益, 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意義重大。因此, 必須充分、全面的瞭解各種合同型別的特殊性和功能, 在重新安排合同規則的基礎上, 完善合同法, 實現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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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劉伶俐.合同法中代位權制度的經濟分析[J].赤子, 20xx, 30 (9) :203-203.

經濟合同 篇7

________市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國____________市____外貿公司(下稱外貿公司)與____國______________市公司(下稱公司)簽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標的和價格

________外貿公司在____國界車上交貨條件下按本合同附件 向________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計價,系____國界車上交貨價,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的費用。

根據附件 由________國向____國供貨的總值為________美元。

________公司相應地在____國界車上交貨條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________向外貿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計價,系____國界車上交貨價,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的費用。

根據附件2由____國向____國供貨的總值為________美元。

第二條 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交貨。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定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供貨。購方有義務按合同規定接收貨物。

第三條 結算

本合同所供貨物之價款,在易貨基礎上以美元計價,不通過銀行記帳。貨物交接後,由售方商務代表到購方結算,或將結算憑證寄給購方進行結算,並憑下列單據辦理:

1.發貨帳單2份;

2.蓋有發貨站戳記的鐵路運單副本 份;

3.明細單2份;

4.品質證明書 份。

購方接到上述單據核對無誤後給售方出以等值易貨貿易結算憑證予以確認。

第四條 包裝

賣方應在包裝貨物時採取所有預防措施以保證貨物在儲存、海運、陸運、吊裝時完好無損。

第五條 商品的品質和保證

所供商品的品質應由品質證明書加以確認,該證書確認商品品質符合生產國的技術條件和國家標準。

所供商品的品質效能應與標準樣品相一致,標準樣品在簽定合同時交給買方,在保證期內留存買方並在對供貨品質發生爭議的情況下供雙方使用。

保證期為供貨後9個月。

第六條 索賠

購方可按________________(兩國貿易檔案或協定)所規定的期限和程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賠。

1.貨物的數量

如貨物數量與明細單註明的數量不符,在包裝完整和沒有外部損傷(內部短缺)的情況下,購方有權憑檢驗證書提出索賠。

如果貨物的發運系按發貨人確定的重量發出,而國境交接站雙方鐵路交接中發現不足,並不屬鐵路方面的過失,可根據雙方鐵路方面編制的商務記錄提出索賠。

2.貨物的質量

如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時,可根據商品檢證或無利害關係的權威機關的代表參與制成的記錄提出異議。

如售方所供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技術條件或與雙方確認的樣品不符時,購方有權要求售方或者削價、或者更換貨物。如果售方自收到異議之日起60天內不作最後決定,或不同意檢驗證書中確定的降價百分比時,則購方有權將品質不合格的貨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給出售方。出售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異議審理期限內將退貨地址通知購方。

1、如果在每批貨物中發現殘次品佔xx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後,應在 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預設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誌、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後,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並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後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___%的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或者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_______。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後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簽證,應送公證或簽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____(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

經濟合同 篇8

經濟賠償金=原經濟賠償金+額外經濟賠償金

賠償金=應得工資*25%

賠償總金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經濟賠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所 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活補助費,而是醫療 補助費。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解除合同情形都可以領取經濟賠償金,如果因勞動者違法、違紀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是不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可以依法領取經濟賠償金的情況包括: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與其解 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放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 病和絕症的還應贈加醫療補助費,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換絕症的增加部分

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因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有人單位瀕臨破產或在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同時,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逾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這時,用人單位除全額發放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合同 篇9

1.高校經濟合同內容及其特徵的分析

1.1高校經濟合同

合同,是契約經濟中各個主體相互往來的橋樑,是商品在交換的過程中,對活動主體行為進行有效約束的依據。它能夠使經濟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得到有效的落實。是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經濟活動合法化的保障。目前,我國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指高校與市場經濟活動中其它主體在自願的前提下,以“平等、公平”為原則而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

1.2高校經濟合同特徵的分析

1.2.1從高校經濟合同主體方面來看

在經濟活動中的各個當事人在鑑定合同時,被稱之為合同主體。合同主體依法享有合同中所規定各項權利,並承擔著相應的法律義務。而高校經濟合同中,至少會有一方主體,是與社會經濟活動相關聯的,並以自身發展為目的高等院校。這是其經濟合同中最為主要的特徵。

1.2.1從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來看

在開展高校經濟活動的時候,一定要預先制定出科學完善的規範計劃,並且要與其教育、學術、公共服務的內容相結合,在保障學校經濟效益的基礎上,使其能夠充分發揮其各項職能。由此可見,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僅限於教育,服務,科研等方面。與其它經濟合同內容相比,範圍很小,區別很大。

1.2.3從高校經濟合同簽訂程式來看

高校參與在社會經濟活動的時候,其活動的範圍和內容與其它經濟活動有著明顯的區別,因此,其經濟合同的審批簽訂及其履行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照相關規定,學校在需求經濟合作伙伴之前,需要首先進行投標招標活動。在履行合同規章制度的方面,高校一般都是要以學校的名義為前提,派遣法人代表與合同其它主體進行簽訂活動,而另外部分的工作,則是交由其它相關部門來進行。

2.當前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現狀與問題分析

2.1合同內容不完善、不明確

經濟合同,其內容首先要規範,對於各項責任與義務分配,一定要明確。合同的適用性是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為前提的,合同約定不明的履行規則,也是要在合同生效之後方可適用的。因此,目前我國高校內部執行部門與對外業務部門聯絡不緊密,對於合同的制定標準不夠專業,瞭解不夠全面等現象,都有可能會造成合同簽訂後,學校主動權的喪失,這會造成學校經濟利益的損失。

2.2合同生效時間不明確

經濟活動中,參與活動的各個主體,之所以簽訂經濟合同,就是為了使其活動內容受到法律的保障與約束,因此合同就是約束經濟活動參與主體的法律條文,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是,我們要明白的是,合同並不是法律,它只是法律的一種表現形式。合同只有在得到了法律認可並對其賦予法律約束力的時候,才能生效。

2.3經濟合同在執行的過程中,相關部門監督力度不夠

合同雖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約束力,但是在其執行的過程中,合同中各個主體的行為活動依舊需要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控制,只有這樣才能使更好的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務。但是,由於高校經濟合同的內容隨意變更以及其財務監督部門的監控措施不夠完善等原因,使其經濟活動中存在很多不安隱患。這非常不利於高校經濟的發展。

3.法治視域下高校經濟中的合同管理

3.1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定

在高校經濟活動中,健全,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定是其得以順利進行的保障,也是其行為的指導和規範。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從學校的經濟模式與發展需求方面考慮,在分析了學校實際的運營特點之後,結合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制度的建立。制定合同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使高校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能有法可依,有規可循。使其在執行的過程中,能夠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種糾紛的發生機率,在維護了學校權益的同時,也將學校的各項義務有效的落實下來。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高校經濟活動得以進行的先決條件。

3.2各個機構緊密配合,團結協作

在對高校經濟合同進行管理的過程中,除了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之外,還要將組織結構的設定工作做好。經濟合同的管理工作,不是一個部門或者個人所能獨立完成的,它需要各個部門的團結協作。也就是說,在高校內部,應該就有一個分工明確,脈絡清晰,層次多樣的管理網路。對於一些重大的經濟決策,應該經過先關部門的分析,表決之後,方可施行。這樣一來,不但合同的中雖規定的任務能夠得以有效完成,也能夠減少很多無用功的產生。各個部門的有效配合,還能夠提高工作的效率,保障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3.3定期開展管理人員的培訓活動

任何社會活動都是以人為主體而進行的活動,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必然也要以人為主體,在推行高校管理模式多樣化的過程中,相關部門要重視管理人才的培養。在學校內部,要定期開展管理知識普及活動,也要定期安排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技術的學習。只有這樣才能,好的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與職業素養,進而提升其法制觀念與工作能力。

4.結束語

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使得我國各項事業都處於相對繁榮的時期,為了能夠更加適應市場的需求,以及提高其自身的經濟實力,我國高等院校的發展模式也朝著多元化的方向開始發展。經濟合同,是高等院校與經濟活動中其它主體的連結橋樑,也是其經濟利益得以順利實現的重要保障。在這樣的背景下,加強高校經濟合同的管理力度,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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