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合同法重點

來源:果殼範文吧 3.88K

合同法

經濟法合同法重點

1合同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的調整物件):合同,又稱為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2合同的分類(實踐性合同與諾誠性合同)。根據合同成立除了當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標的物為條件,可將合同分為諾誠合同和實踐合同。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合同成立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諾誠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 實踐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約與承諾(全部規則)。

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種類。

概念: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因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生的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不同於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產生於合同成立之後,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適用於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況)

種類: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洩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效力(各種效力合同的概念特徵及合同效力的判斷)。

1】不同型別的合同的生效的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指一般情況下合同生效的時間。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生效。

3.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4.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2】附條件合同與附生效期限合同

附條件合同:

是指當事人以將來不確定實現(不一定實現)的事實的發生與否,限制其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存續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的促進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以將來確定發生的(一定發生的事情)事實,限制其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存續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

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法律行為中所附的條件不同。

可以約定期限,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

擔保法: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定金的相關規定。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負補充責任的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2】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不論債務人能否履行債務,只要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就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並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優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定金:

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款項,以保證合同義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從合同(需要主合同有效才可以),要式合同(書面合同),實踐合同】

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應當由當事人雙方約定,雙方約定定金的協議為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定金合同除應當具備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應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對方實際交付定金。

2.須主合同有效。

3.定金數額須在法定的數額以內。 《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效力:

證約效力,因為定金是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設立的,定金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又是實踐合同 。因此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是當事人之間合同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特別是對於口頭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發生爭議時,交付定金的事實就可以證明合同的存在。

預先給付和抵銷的效力,定金於合同履行後,應當返還或者抵作價款。因為定金並不是合同的給付內容,因此在 合同履行後應當返還,但定金也可以抵作價款。從抵作價款的效力上說,定金具有預先給付 的效力和抵銷的效力。

擔保的效力,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所決定的。由於我國合同法採取到達主義,因此承諾生效的時間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準,即承諾何時到達於要約人,則承諾便在何時生效。

在確定承諾生效時間時,有如下幾點情況值得注意:

(1)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因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遲延。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要約人指定了特定系統接受資料電文的,則受要約人的承諾的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工程,該資料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諾,應以收到承諾通知的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則受要約人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的方式作出承諾,一旦實施承諾的行為,則應為承諾的生效時間。2)如果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則應以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3)如果合同必須經批准或登記才能成立,則應以批准或登記的時間為承諾生效的時間。

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也要根據合同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區別。

不要式合同應以承諾發生效力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而要式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8,合同效力的判斷(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表見代理、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及理解)看書和課件。

補充:合同主要區別在於:

①兩者發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銷合同發生的原因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無效合同發生的原因是合同根本不具備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②兩者的效力不同。無效合同自始就沒有效力,是確定的、絕對的、自始的無效;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之前是有效的,只是在有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而撤銷合同時,其效力才歸於消滅,而且追溯到自始無效。③確認兩者無效的條件和程式不同。無效合同是絕對無效的,行為人及利害關係人都可主張其無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也可以依法確認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是否撤銷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其他人無權主張該合同無效或撤銷。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不安抗辯權。

概念: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