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機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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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施工現場機械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施工現場機械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機械管理制度1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使用的機械裝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存在安全隱患的機械裝置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確保施工過程安全,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的機械裝置,是指在施工現場內使用的塔吊、施工電梯、龍門吊、汽吊、隨車吊等起重機械,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平地機等場內機動車,強夯機、打樁機、鑽孔機、空氣壓縮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裝置;所指機具裝置,是指在施工現場內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木材加工、鋼筋加工、振動等施工機具。

二、工程專案部、單項工程負責人和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裝置的單位或個人,在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本規定。

三、工程專案部必須建立施工機具管理臺帳,完善採購、使用、驗收、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四、公司對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機械、機具裝置實行安全檢驗准入制度。工程項部應對進入施工現場機械裝置的安全裝置和操作人員的資質進行審驗,不合格的機械裝置和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進場施工機具裝置安裝後必須按規定進行驗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驗收記錄,驗收人員履行簽字手續。

五、進入施工現場機械、機具裝置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法律法規或標準規範要求,對機械、機具裝置進行年檢、維護和保養,滿足安全作業條件。

六、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機械、機具裝置,應當滿足下列本質安全條件或提供相應資料備案留存:

1、起重類機械:機械裝置安全合格證、使用許可證和年度檢驗合格證、驗收合格證明、建委頒發的統一編號(塔吊)、安裝(拆除)單位的資質;安全裝置、附件;操作人員資格證、牌照、駕駛證、行車證、保險;鋼絲繩、鋼絲扣等;

2、廠內機動車:年審合格證明、操作人員資格證等;

3、其他機械、機具: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電器絕緣、附屬電器元件等。

七、經檢驗合格的機械、機具裝置,自帶自用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使用、保養,保證其機械、機具裝置始終處於良好狀態,現場的機械、機具裝置狀態應按“準用”、“停用”、“維修”等進行掛牌標識,長時間停用或報廢的裝置應及時清理出場或入庫。

八、施工機械、機具裝置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施工機械裝置不得使用。嚴禁使用倒順開關控制裝置。

九、機械裝置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當使用施工機械裝置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十、安全工程師必須對現場使用中機械機具裝置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解決。

十一、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基層公司專職安全工程師負責對施工現場的機械機具裝置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託當地行政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對不合格機械機具或安全效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現場。

十二、違反該規定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施工現場機械管理制度2

一、工程概況

二、施工機具安裝使用、維修

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使用施工機械,按施工進度分期組織進場。

一、工程概況

本工程為懷來理想上城住宅小區5#樓,建築面積6136.18m2。建築高度為18.25米。建築景觀效果優美。本工程結構型別為磚混結構,地上六層。本工程建築等級二級,建築物抗震設防裂度為 8 度。

二、施工機具安裝使用、維修

1、施工機具裝置安裝,必須由工地工程技術人員向專業班組長進行書面安全口頭技術交底,並做好交底記錄及被交底簽字手續,作業前由班組長向工人做好班前技術交底,並做好交底記錄入檔。(機械用電系統安裝必須由專職電工來完成)。

2、施工現場使用的機械裝置,每週進行一次檢查、維修、保養(機械裝置檢修時要拉閘斷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的發生。

3、各工種使用的機具裝置要分別指定專人負責,並建立崗位責任制。

4、機械裝置的基礎要高於自然地坪,搭設機械操作棚,做好操作棚防雨措施。

5、制定機械裝置安全操作規章制度,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嚴禁酒後上崗,機械在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現場。

6、特種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

7、機械裝置安裝完成後,工地負責人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參加人員:工長、技術員、專業組長、專職安全員、機械使用負責人。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能交付使用,並做好交驗記錄入檔。

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使用施工機械,按施工進度分期組織進場。

1. 機械裝置進場後由技術、生產、機械及有關部門組織正確安裝除錯及驗收,要經常性保養,保持施工機械完好狀態。

2. 對機械裝置使用貫徹管用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每臺機械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嚴格執行三定(定人、定機、定製度)制度。

3. 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熟悉所操作機械情況,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效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

4. 對大型機械特別是塔吊、垂直提升機械,外用電梯等裝置各種限位裝置必須靈敏、齊全可靠。

5. 每臺塔吊至少要有兩名持證上崗的訊號指揮員,非訊號員不得指揮塔吊。訊號應清晰準確,各工種應配合一致,協調工作。嚴禁超負荷起吊、斜吊或斜拉掛鉤,五級以上大風或下大雨嚴禁作業,超吊重物大臂下和超吊運行方向下方,儘量減少人員作業和活動。

6. 中小型機械應有切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做到三防:防雨、防雜、防溼。

施工現場機械管理制度3

一、人員配置

專案部必須配備專、兼職裝置管理人員。合同金額超過1億元的專案部必須配備專職裝置管理人員。合同金額超過3億元的專案部必須成立裝置管理機構。對於大型裝置直接影響工程工期、質量、安全的專案,設立專案裝置副經理。

租賃公司必須設定安全總監並配備專職裝置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裝置進行檢查、裝置安裝拆卸等關鍵工序的過程控制。

裝置租賃公司、勞務分包、專業分包、甲方指定分包、應根據裝置的數量、特點,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單位施工範圍內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專案部裝置安全管理體系

裝置操作人員必須要按照國家行業以及地方要求取得相應的資格人員作業。所有作業人員要做到持證上崗。大型裝置要建立崗位責任制及交接班制度。

二、管理機構及崗位職責

1、專案機械管理部室及人員

1.1專案經理對專案部施工機械裝置安全管理負總責,是專案部施工機械裝置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1.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施工機械裝置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各項管理辦法,負責制定專案部機械裝置安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1.3負責本部室生產活動的危害因素辨識,並傳遞至專案施工技術部。參加專案危害因素評價和控制措施的'制定。

1.4負責組織專案部施工現場所有施工機械裝置使用前的驗收、監督檢查、日常保養及維修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機械安全操作規定,做到定機、定人管理。

1.5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無操作證嚴禁操作機械。作業前要進行分專業、分工種的培訓、教育、考試,考試合格後。對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後方可上崗作業。

1.6負責裝置操作人員證件的稽核及施工方案論證編制上報工作,實施完畢後進行驗收。在施工機械活動範圍內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對集中作業區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安全防護。

1.7對施工現場的塔吊、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等大型裝置安拆過程及起重吊裝作業進行旁站式監督,及時檢查和糾正違章。

1.8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邊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機械裝置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施工機械裝置事故,實現本質安全。

1.9定期進行機械裝置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落實。做好維修保養、交接班記錄等管理工作。經常教育和檢查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參與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施工機械裝置操作人員

2.1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給機械操作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無操作證嚴禁操作機械。作業前要進行分專業、分工種的培訓、教育、考試,考試合格後。由裝置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後方可上崗作業。

2.2裝置操作人員使用機械必須實行“兩定三包”制度(即定人、定機,包使用、包保管、包保養),操作人員要相對穩定。

2.3機械操作人員要做到三懂(懂構造、懂原理、懂效能)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要正確地使用機械,按規定進行保養,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4凡使用機械均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多人操作的大型機械應實行司機長負責制,小型機械可設專人兼管數臺。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確保機械正常執行。嚴禁野蠻使用和“帶病作業”。

2.5交接班制度是保證機械正常運轉的基本制度,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由值班司機執行,多人操作的單機或機組除執行崗位交接外,值班人或機長應進行全面交接並填寫機械運轉記錄和交班記錄。

2.6一班作業的機械雖然不進行交接,亦應做好機械的清潔養護和整備工作,填寫運轉記錄。

施工現場機械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施工現場機械裝置的安全管理,確保機械裝置的安全執行和職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專案部所有部室及人員、各施工隊、施工班組必須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施工現場必須健全機械裝置安全管理體制,完善機械裝置安全責任制,各級裝置動力部門負責機械裝置的安全管理,各級安全部門負責機械裝置的監督檢查。專案部對違反本細則的人員,應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罰。

第四條: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必須有主要施工機械的平面佈置圖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執行。施工計劃必須保證必要的裝置維修保養時間,嚴禁盲目追求施工進度而濫用裝置的現象。

機務人員

第五條:機械裝置操作人員包括移動機具(如拌合機、電焊機、對焊機、切割機、木工機械和電錘等)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須經過專門訓練,熟悉機械效能,經考核合格,取得的安全操作上崗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起重機械駕駛、起重吊運指揮和掛鉤作業人員、場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等)必須按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定》和《濟南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的要求培訓和考核,取得市勞動局頒發的“濟南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並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期限進行審證。

第七條:實習期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實習證,在師傅現場指導下,才能操作機械裝置。

第八條:在非生產時間內,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機械裝置。

第九條:操作人員在操作時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護部門的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條: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指令;強令違章作業的,不管是否造成後果,均應嚴肅追究強令人的責任;操作人員盲目服從違章作業,應負直接操作責任。

第十一條:機管和操作人員隊伍應相對穩定。

第三章 機械裝置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新購和改裝的機械裝置有裝置動力部門鑑定驗收,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保護措施後,方可投入執行。

第十三條:自行製造的機械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生產裝置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的規定,並將設計方案、圖紙、計算書等檔案報主管裝置的總工程師審批同意後,方可同意製作。

第十四條:經過大修的重要施工機械應經裝置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發給使用證後,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機械裝置的安裝應嚴格執行驗收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大型機械裝置,由專案部裝置主管會同施技、安全以及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初驗,合格後由公司裝置物資部、安全科協同政府安檢部門進行驗收。混凝土攪拌機等中小型裝置,由裝置主管人員組織施技、安全部門和機械操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掛牌才能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機械裝置一律不準使用。

第十六條:大型塔式起重機等技術性能複雜的的機械裝置,應編制拆裝方案,經公司主管工程師審批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七條:各類施工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措施必須按有關安全技術規程配置,並保持齊全、有效。嚴禁拆除機械裝置上的各種安全防護及監測、指示、儀表等裝置。

第十八條:機械裝置必須嚴格執行“定機、定人、定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和拌合機等裝置應實行人機固定,建立機長負責制的專業機組。

第十九條:所有施工現場的機管、機修和機操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機械裝置的維修保養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機械裝置應按原機技術性能的規定正確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定期保養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後設備的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反腐工作,當機械機械裝置運轉到保養週期定額工時時,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嚴禁機械裝置超負荷使用、帶病運轉和在作業中進行維修。

第二十條:按有關的安全技術標準制定各類裝置的安全檢查表,定期進行檢查評比;查出的問題要納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吊具和索具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械必須嚴格執行“十不弔”的規定,遇六級和六級以上的大風、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作業。

第二十三條:做好冬、雨季和颱風期間機械裝置的安全管理,入冬及臺訊前應對機械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冬季使用機械裝置應執行建設部《建築機械冬季使用的有關規定》。雨季應採取有效的裝置防護措施,避免雨淋受損、影響施工。

第二十四條:施工現場應具備機械裝置的安全執行所需的道路、場地、機棚及供水等條件;夜間作業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二十五條:兩臺起重機在同一位置作業,兩機之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物)的距離不得小於5米。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應設專職指揮員採用國家標準訊號進行指揮。當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應設兩人指揮或採取有效的聯絡方法進行指揮。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機械裝置應嚴格執行有關報廢的規定,嚴禁使用報廢的機械裝置。

第二十八條:裝置物資部門應健全機械裝置的安全技術檔案。每臺裝置的例行保養,定期保養、其它保養及安全執行和檢測記錄必須準確、及時、齊全;兩班制以上的作業機械裝置,均須實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並歸入技術檔案。

機械裝置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機械裝置事故分類:

一般事故:裝置損壞,其直接損失價值在500-1000元或停產在5天以內者;

大事故 : 裝置損壞,其直接損失價值在1000-20xx元或停產在10天以內者;

重大事故:裝置損壞,其直接損失價值大於20xx元或停產10天以上者。

直接損失的價值按裝置損壞後至恢復正常狀態所需的工料費用計算確定。塔式起重機發生傾翻、摔臂、脫軌、塔帽脫落、轎箱墜落,不論大小,均屬重大事故。

機動車輛在場外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監理部門按規定處理,還應按車輛損壞程度作為機械事故處理。

第三十條:機械裝置事故的處理許可權:

一般事故由專案部查處後將結果報公司備案;

大事故報公司調查處理,並將結果報局備案;

重大事故報局安質處調查處理,寫出機械裝置重大事故調查報告,並報建委備案;

發生重大事故應在事發後四小時內向公司、局主管部門作概要彙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施工現場機械管理制度5

1) 機械裝置應按技術要求,效能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部位失靈的機械,裝置,不得使用。

2) 現場使用機械設專人管理,人機固定,持證上崗,責任分明。

3) 機械裝置安裝以後,要由組長組織有關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有必須的驗收手續方可投入使用,實行合理地配置機械裝置和組織機械工,要排好機械施工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4) 嚴禁施工人員拆除機械裝置的每一個零件,除錯和排除故障應由專業人員負責。

5) 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並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關部門的證件後,方可操作,並定期參加稽核,非操作人員不得操作各種機械裝置。

6) 進行日作業兩班以上的機械操作,均需實行交接班制度,且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7) 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臨時防護棚欄等必要條件,夜間作業要有充足的照明。

8) 機械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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