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現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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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建築工地現場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建築工地現場管理制度

建築工地現場管理制度1

1、建築工地工程負責人必須全面承擔施工現場的治安、安全責任,並與保衛處簽定《治安、安全責任書》;

2、現場工人必須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3、施工班組工人有義務積極參加施工現場義務消防隊伍,提高施工現場消防自救能力;

4、施工班組必須堅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動天天進行,堅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險作業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電工、焊工從事電氣裝置安裝和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審批證,氧氣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間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0m;

6、氧氣瓶要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器、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7、焊接作業等動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電焊機外殼、焊鉗與把線必須接零接地絕緣良好;

8、嚴格遵守施工用火審批制度,審批證僅當天有效,若變換動火地點,必須重新辦理用火審批手續;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須符合防盜、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存放,保持通風,用火要符合防火規定;

11、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稀料,並應設定消防器材和“嚴禁煙火”明顯標誌;

12、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計劃限量進入外,還應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3、施工現場、宿舍等禁止吸菸,需要吸菸者應在指定專設有防火措施的吸菸室;

14、施工現場和宿舍生活區,未經防火負責人批准不得使用電熱器具,使用燈泡不得於60W,不得晝夜亮燈;

15、施工現場、宿舍等無電工證人員一律不準擅自架設電線、電纜和電器裝置安裝;

16、木工作業完畢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徹底消除火災隱患;

17、施工現場伙房必須服從統一規劃佈置,不得另外私設小灶;

18、伙房內爐灶燒火設施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規定,遵守防火制度;

19、施工現場一切消防設施、裝置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移動、破壞;

20、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應立即採用電話(119)報告火警,併火速報告施工負責人組織義務消防隊及現場人員撲救失火;

21、施工現場中各種危險設施、部位都必須設定防護設施和明顯的警告標誌;

22、禁止高空拋物。

建築工地現場管理制度2

經專案部及公司制定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制度,內容如下:

一、服從命令,聽從安排。

二、按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隨便外出,有事請假。無故曠工扣工資1-3天。

三、互敬互愛,說話和氣,不打架鬥毆,如有違背,根據情況輕重,重罰責任方,並負責賠償經濟損失。同時驅趕出工地,工資不予結算。

四、未經請假擅自回家,工資按正常工資一半結算。

五、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六、上班時間嚴禁喝酒,特別中午時間,違者扣除當天工資

七、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準赤腳、穿拖鞋、高跟鞋。

八、機械裝置嚴禁非專業人員操作,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九、端正態度,保質保量的完成本工種本職工作。

十、材料堆放整齊,有效、節約、合理的使用材料,

建築工地現場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建築工地現場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專案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裝置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准佔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准的開工專案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徵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建設單位經批准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案經理,並分別將總代表人和專案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專案經理髮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專案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並根據工程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

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範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託,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係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護以及環境汙染防護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佈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範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修改的,必須報經原批准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准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徵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佔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第十四條由於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汽、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檔案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局申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管理制度《建築工地現場管理制度》。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事先通告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佈置圖設定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裝置,不得侵佔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變施工總平面佈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必須設定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專案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溼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佈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定,不得任意侵佔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並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定溝井坎穴履蓋物和施工標誌。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範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定遮擋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定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常

第二十八條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進,應當通過或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事故的處理,依照《工程建設重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執行。

第四章環境管理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止環境汙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採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四、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五、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採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由於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汙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

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違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違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ˇ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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