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課題財產糾紛案例分析

來源:果殼範文吧 5.73K

一.甲發現一頭牛在自家田裡吃麥苗,便將此牛牽回進行餵養,過了10天,乙發現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甲讓乙將牛牽回,但提出了一些要求,雙方為此發生糾紛。請問:甲可以提出什麼要求?乙是否應該滿足甲的要求?為什麼?

法律課題財產糾紛案例分析

  答案要點:

1.甲可以要求乙支付麥苗損失費、飼料費和誤工損失費。

乙應該滿足甲的要求。《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甲乙之間構成無因管理之債,乙應當承擔甲的.損失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2條規定:“管理人或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的實際損失。”可見,甲的要求完全是合法的,乙應滿足甲的要求。

2.孫某與他人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後,法院經審理作出裁決,要求孫某賠償對方當事人經濟損失。孫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孫認為法院處理有錯誤,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被法院拘留15日。

二.孫某是否可以對法院或其審判人員提起行政訴訟?並說明理由。

  答案要點:

所謂行政訴訟是基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而引起的訴訟。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這就是說:

首先,只有行政機關才能作為被告,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不在行政機關的範圍之內;

第二,法院對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行為;

第三,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機關而不是個人。所以說,任何人都不能對法院或其審判人員提出行政訴訟。如果孫某認為法院的處理不當,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在法院決定進行再審之前,必須履行法院的判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