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糾紛案例

來源:果殼範文吧 2.11W

基本案情

關於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糾紛案例

原告李某訴稱,2009年09月29日06時10分,被告史某駕駛轎車在某鎮東西路由東向西行駛時,與由西向東原告李某所騎電動自行車發生相撞,致使原告李某受傷,兩車損壞,造成交通事故。濟寧市交警支隊某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史某因行車時未確保安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前款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2009年12月04日雙方在交警隊達成調解協議,其中協議第3項為:李某誤工費、住院期間護理費等計50000元、電動車損失2000元共計52000元由史某承擔。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李存華支付50000元誤工費、住院期間護理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辦案思路及心得

律所接受原告李某委託,指派本律師承辦本案,本律師瞭解到:2009年09月29日雙方發生交通事故,2009年10月16日雙方達成協議書一份,約定原告第一次手術後,被告一次性付給原告營養費5000元,該費用被告已給付原告。原告第一次手術出院後,雙方又於2009年12月4日經濟寧市交警支隊某大隊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醫療費及二次手術費被告已支付,住院時用的史某的名字,病歷及醫療單據均在被告處,原告也未開具誤工證明,另被告另行購買了一輛電動車已賠付原告,2011年2月22日本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律師認真研究案情後,認為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有以下幾點:1、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處理,本案已超過1年訴訟時效。2、原告沒有病歷及誤工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被動為主動,本律師認真分析後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後,原、被告雖曾簽訂了一份協議書,但簽訂該協議書後,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雙方又另行簽訂了損害賠償調解協議,該損害賠償調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該損害賠償調解協議的簽訂時間在雙方達成協議書之後,因此,原被告在交警部門簽訂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應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原、被告達成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後,雙方已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本案未超過兩年,決定本案以債權債務關係處理,原告只提交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調解協議就可以了。本律師提出以下代理意見:一、本案被告因行車時未確保安全,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害的交通事故,被告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由濟寧市交警勤務某大隊2009年9月29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二、2009年12月4日雙方在濟寧市交警勤務某大隊達成了調解協議,協議內容如下:1、李某住院期間醫療費8300元由史某承擔。2、出院後二次手術費用由史某承擔;手術後萬一有殘疾一切費用由史某承擔。3、李某誤工費、住院期間護理費等計50000元、電動車損失2000元共計52000元由史某承擔。4、史某車損費自理。5、雙方簽字生效,永無糾葛。以上協議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交警隊蓋章確認。原告春節前進行了二次手術,自2009年9月至現在已有一年半時間,原告一直未能勞動,造成很大誤工損失,將來還要休息一段時間且將來也不能幹重活,給原告精神上造成很大壓力。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一直拖延履行上述協議第三項義務,實屬不妥,要求被告立即給付原告誤工費、住院期間護理費計50000元。雙方達成上述協議後,第三項內容就成為債權債務合同,原告起訴時不超過兩年時效,應依法支援。法院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通常來說,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可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起訴,但如果達成賠償調解協議,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如本案按債權債務起訴,很好地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如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起訴,本案因超過訴訟時效,且沒有證據,就可能敗訴。

裁判結果

法院採納了本律師的代理意見,本案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法院判決:被告史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給原告李某誤工費、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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