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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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6篇

為進一步規範保險中介市場經營行為,加強保險業和保險中介服務業稅收徵收管理及稅源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全國範圍內使用《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並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稽核批准,持有保險中介經營許可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中介服務的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保險中介機構"),均屬《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的使用物件。保險中介機構憑中國保監會頒發的.保險中介經營許可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統一發票》。

二、保險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佣金)、公估費、勞務費等業務收入。保險中介機構取得上述收入後應及時向保險公司開具《統一發票》,不得開具其他發票及自制收據憑證。保險公司以收到的《統一發票》作為支付費用的憑證。

三、保險中介機構在開具《統一發票》時,應根據提供的保險中介服務的具體內容同時向保險公司報送"業務結算表",並逐筆列明該"業務結算表"中的各個專案,包括:客戶名稱、險種、保單編號、代收或代繳的保費、收費時間和解付時間、手續費、佣金或公估費的計算方法及金額等內容。"業務結算表"由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計

四、各保險公司在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佣金)、公估費、勞務費等中介費用時,必須將各保險中介機構開具的《統一發票》及"業務結算表"一併作為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費用的原始入帳憑證,其他自制付款憑證或保險中介機構提供的其他發票,不得作為支付中介費用的憑證。

五、《統一發票》分電腦票和手工票兩種。電腦票規格為190mm×127mm,手工票規格190mm×130mm,採用漢、英兩種文字。《統一發票》基本聯次為四聯:第一聯為存根聯,印色為黑色;第二聯為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三聯為記帳聯,印色為紅色;第四聯為業務聯,印色為藍色。《統一發票》採用乾式複寫紙印製,存根聯、發票聯背塗為淺綠色,第三聯背塗為淺蘭色,第四聯為普通列印紙(發票樣式附後)。發票聯、記帳聯填開的字跡為淺綠色,業務聯填開的字跡為淺蘭色。發票監製章和發票號碼仍採用紅色熒光油墨套印。《統一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集中印刷。

本規定之外,需要增加《統一發票》聯次,以及增加漢文和少數民族文字對照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六、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及本通知的規定領購、填開、保管、繳銷發票,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按期報送發票領用存報告表。在未使用稅控收款機前,電腦票中"稅控碼"欄目暫不填寫。

七、《統一發票》於20xx年7月1日啟用,舊版保險中介服務發票於20xx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強化費用控制。

2、適用範圍

公司員工費用報銷管理。

3、職責

3.1客服部負責制度的制定;

3.2各部門負責按照制度執行。

4、內容

4.1費用報銷審批許可權:

4.1.1公司的費用開支均由各部門經理負責稽核,財務核實,但最終批核權由總經理審批。

4.1.2如遇總經理外出,又急需於支付時,可按下列情況處理:

費用在300元以下的,經部門經理審批後,財務可予以先行報銷;

費用在300元以上的,先由部門經理向總經理報告,再由總經理口頭(電話)或書面(傳真、E-mail)指示財務人員先行處理。

以上兩種情況,財務部出納必須待總經理回來時,再將有關單據交給補籤。

4.1.3具審批許可權的人員,不得籤涉及自己的費用,其費用由其上級主管負責籤批。

4.1.4所有的費用開支必須先獲享有審批權人同意,才能實施。不得“先斬後奏”。

4.2費用報銷流程:

4.2.1當費用發生後,受款人必須在三天內填寫有關的報銷憑證,並辦妥本部門的審批手續,再送往財務稽核,超出三天的費用不予報銷,責任自負。

4.2.2.財務部必須認真、負責地審查有關的報銷憑證及原始單據,重點要審查其內容是否真實合理,計算是否正確無誤,手續是否完備無缺,有無違反公司規定和作弊嫌疑。如有異議時,財務應當拒絕受理,並退回當事人重新辦理。情節嚴重的,必須立即報至其部門經理及總經理。

4.2.3由部門經理審批無誤後,經財務稽核無誤的單據,應由財務送給總經理審批。

4.2.4財務在收到經獲總經理批核的單據時,應在一天內,足額地支付有關款項給受款人,並在費用報銷單上簽收。

4.2.5受款人到財務處領取款項,在收款時,應當麵點清款項。

4.3借款:

4.3.1當事人因公辦理涉及到費用需借款,必須填寫借款申請單。

4.3.2借款時寫清借款的理由或用途,當日借款金額在300元(含)以內的經部門經理稽核。借款金額超過300元時,除完成以上程式外,還須上報至總經理報準後方可支付。

4.3.3借款人在辦妥相應的事項後,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儘快與財務結算清楚。

4.3.4、借款人在財務處已有借款沒有還清時,財務有權拒付二次借款。

4.3.5當借款人不及時結清借款之專案時,財務有權從薪資中抵扣。

4.4重點費用有關規定:

4.4.1工資:

每月15日為職員薪資發放日。

薪資計算週期,每月1日至最後一日為一個月週期,每月25日後入職當月不發放薪資,計入下一個月薪資內。

客服部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各部門員工的“考勤情況”、“門票領取情況“上報財務。

財務在每月13日前,將所有員工的工資計算完畢,並交總經理籤批。

4.4.2交際應酬費:

一般人員不能以任何理由請客送禮,確因需請客送禮,應當掌握分寸,發生金額在100元以下,事先須經部門經理同意。如發生額在200元以上/餐次的,必須先獲總經理的批准。

一次的'金額應控制在人均50元以內,如發生額在500元以上的,必須有證明人簽字。

一次發生的交際費,必須如實填寫清楚所應酬的專案方可報支。

市內交通費:

(1)因公事外出的車費可實報實銷;但必須註明起止地和事由。

(2)交通工具均以公交車、專線、小巴、BRT為主;

計程車費一般不予報銷,但特殊原因需打出租車時,應事先經部門經理同意方可。

4.5費用報銷的有關規定:

4.5.1每次報銷費用,必須在事項結束起3日內,特殊情況一週內完成,過期財務可不予報銷。

4.5.2有關費用必須按相關“費用報銷憑證”準確、如實地填寫,具體要求如下:

報銷憑證一律使用鋼筆或水筆填寫:

受款人姓名一律使用中文字書寫,字型要清楚。

所屬部門按受款人所在部門的名稱填寫:

填報日期按填寫當日的日期填寫:

附件張數按所附單據數量填寫:

大、小寫金額必須填寫一致,不得塗改:

發票、收據必須分開填寫有關“費用報銷憑證”;

凡涉及購物或非本人事項的報銷,必須有本部門同事作驗收或證明人的簽名;

4.5.3如填報未符合上述要求,財務部有權要求經辦人重新填報。

4.5.4所有費用報銷,必須憑“發票”或“收據”為原始憑證,如確實無法取得原始票據的,須以“支付證明單”代替,並必須註明未能取得票據的原因。

4.5.5如遇有票據丟失的,將視同沒有發生費用,相關的損失由票據丟失人承擔。

4.5.6所有票據必須真實,如發現作弊時,財務將按票面金額的兩倍處罰當事人。

4.6關於辦公用品的採購及維修:

4.6.1各部門所需辦公用品必須於每月3日前上報客服部文員,由客服部進行稽核彙總,上報總經理審批。

4.6.2客服部根據審批採購計劃,填寫“借款單”,到財務借備用金採購。

4.6.3所採購的物品必須統一保管,領用物品時填寫領用表。

4.6.4辦公裝置的維修,要求事先申請到客服部備案,由客服部負責,請專人維修及購置維修所需物件,各部門無權自行處理。

5、其它

5.1本規定由客服部制訂並歸口管理;

5.2本規定將會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隨時修訂;

5.3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實施。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3

  一、目的

為加強對市場人員費用管理力度,確保市人員更好開展工作,有效節約用成本,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市場部及其它相關部門。

三、出差管理

1、員工因公出差,必須填寫《出差報告》和《員工外勤單》,經部門經理同意後,報市場總監批准(可電話確認)。

2、員工出差結束三日內必須完成《出差報告》的《出差總結》部分。

四、差旅費

差旅費是指公司員工外出公幹期間為完成預定任務所發生的必要的合理費用,具體包括:在途交通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其他公務雜費等。

1、員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為火車、汽車、輪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況,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可選擇飛機。

3、違反公司規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車票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支付)

4、市場交通工具應使用公交車、中巴等,如因特殊情況,可以乘計程車,但需在票據上註明起始地點和原因。

5、員工出差期間,標準內住宿費用實報實銷(但不包含酒店清單上所列私話、餐費、洗衣費等費用)。

6、員工外出期間產生的公務費,如郵電費、檔案影印費、傳真費等,實報實銷。

7、辦事處主任、部門經理的手機話費在公司報銷標準內,扣除私人話費,實報實銷。

五、備用金管理

1、根據工作需要,員工出差或業務活動可預先向公司借支備用金,借支額度根據實際城要確定,由總經理籤批。

2、備用金借支後應及時沖帳,備用金佔用時間應不超過15天,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沖帳,可書面申請,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可超一個月。

3、對於長期佔用備用金的,財務部將從員工的個人收入中扣減,直到完成沖銷,在此之前不允許再借支備用金。

六、報銷管理

1、駐外人員原則上每月報銷一次,各辦事處人員的報銷票據由各事業部總監簽字後交由出納稽核。

2、費用報銷單應嚴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貼好,不符合標準,或填報單據不符、金額不符、重複報銷,一律退回業務人員。

3、單據報銷規定填寫和貼上方法:

差旅費報銷單

a、填寫內容按照《差旅費報銷單》單上的要求填寫。

b、貼上注意事項:將各類車標按面額的大小分類貼上,並在貼上處註明各類面額票據的`張數和總金額。

費用報銷單

a、填寫內容按單上的要求填寫。費用一般是指銷售人員在工作中所產生的辦公、餐費等(不含差旅費)。

b、貼上注意事項:原則上只報銷發票,無發票,需事先向財務說明情況。或以其他票據充抵,但需要票據背面註明情況。

c、充抵票據與正式發票分別張貼。不能在一個報銷單中報銷。

此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本制度解釋權歸財務部。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4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___%。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制度,強化資本約束,保證公司償付能力充足。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負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層對本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負責。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階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監管機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和監督檢查,並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定期進行償付能力評估,計算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保險公司應當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償付能力。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為應對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第八條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認可資產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資產。認可資產適用列舉法。認可負債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負債。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對未來規定時間內不同情形下的償付能力趨勢進行預測和評價。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設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合併評估境內所有分支機構的整體償付能力。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及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償付能力報告,確保報告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合規。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償付能力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報送董事會批准的經審計的年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和管理層宣告;

(二)外部機構獨立意見;

(三)基本資訊;

(四)管理層的討論與分析;

(五)內部風險管理說明;

(六)最低資本;

(七)實際資本;

(八)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報送季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在定期報告日之外的任何時點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在發現之日起___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償付能力。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發生下列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的,應當自該事項發生之日起___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重大投資損失;

(二)重大賠付、大規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訴訟;

(三)子公司和合營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四)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由於償付能力問題受到行政處罰、被實施強制監管措施或者申請破產保護;

(五)母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六)重大資產遭司法機關凍結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處罰;

(七)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在中國境內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家在華分公司作為主報告機構,負責履行本規定的報告責任。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投資設立的境外保險公司向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報送按當地監管規則編制的償付能力報告的,應當同時將該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的報送頻率。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公開披露償付能力狀況。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綜合風險管理,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都應當納入公司的內部償付能力管理體系。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體系包括:

(一)資產管理;

(二)負債管理;

(三)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四)資本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資產管理制度和機制,重點從以下方面識別、防範和化解集中度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資產風險:

(一)加強對承保、再保、賠付、投資、融資等環節的資金流動的監控;

(二)建立有效的資金運用管理機制,根據自身投資業務性質和內部組織架構,建立決策、操作、託管、考核相互分離和相互牽制的投資管理體制;

(三)加強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股權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關聯交易管理,監測集團內部風險轉移和傳遞情況;

(四)加強對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資產隔離和授權制度;

(五)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加強對債權投資、應收分保準備金等信用風險較集中的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識別、防範和化解承保風險、擔保風險、融資風險等各類負債風險:

(一)明確定價、銷售、核保、核賠、再保等關鍵控制環節的控制程式,降低承保風險;

(二)建立和完善準備金負債評估制度,確保準備金負債評估的準確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資管理制度和機制,明確融資環節的風險控制程式;

(四)嚴格保險業務以外的擔保程式,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物件的資信及償債能力,採取謹慎的風險控制措施,及時跟蹤監督。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建立資產負債管理制度和機制,及時識別、防範和化解資產負債在期限、利率、幣種等方面的不匹配風險及其他風險。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本管理制度,持續完善公司治理,及時識別、防範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本約束機制,在制定發展戰略、經營規劃、設計產品、資金運用等時考慮對償付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其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相適應的資本補充機制,通過融資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條

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高於___%的保險公司,應當以下述兩者的低者作為利潤分配的基礎: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可分配利潤;

(二)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確定的剩餘綜合收益。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董事會和管理層負責的償付能力管理機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在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資產負債管理、資本管理中的職責、許可權以及償付能力管理的程式和具體措施。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培訓制度,對公司償付能力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定期進行償付能力管理及合規培訓。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管理層應當定期對償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和改進,並向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督檢查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進行審查。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中介機構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及相關資訊實施審查。

第三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在每季度結束後,根據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和其他資料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分析。

第三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內容實施現場檢查:

(一)償付能力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二)償付能力評估的合規性和真實性;

(三)對中國保監會監管措施的執行情況;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下列三類,實施分類監管:

(一)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___%的保險公司;

(二)充足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___%到___%之間的保險公司;

(三)充足I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___%的保險公司。

中國保監會不將保險公司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結果作為實施監管措施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對於不足類公司,中國保監會應當區分不同情形,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監管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

(二)限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三)限制商業性廣告;

(四)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五)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六)限制資金運用渠道;

(七)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八)接管;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充足I類公司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

第四十條

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存在重大償付能力風險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或者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

對於未按本規定建立和執行償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對外國保險公司在境內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實施合併評估,償付能力監管措施適用境內所有分支機構。

第四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保監會授權,在償付能力監管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財務資訊等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實施監督檢查;

(三)防範和化解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市場行為風險,防止重大的市場行為風險轉化為償付能力風險;

(四)執行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採取的監管措施,確保監管措施在分支機構層面得到嚴格執行;

(五)識別、監測、防範和化解轄區內的重大償付能力風險;

(六)中國保監會授予的其他償付能力監管職責。

第四十四條

保險集團的償付能力監管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___〕___號)同時廢止。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5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強化費用控制。

2、適用範圍

公司員工費用報銷管理。

3、職責

3.1客服部負責制度的制定;

3.2各部門負責按照制度執行。

4、內容

4.1費用報銷審批許可權:

4.1.1公司的費用開支均由各部門經理負責稽核,財務核實,但最終批核權由總經理審批。

4.1.2如遇總經理外出,又急需於支付時,可按下列情況處理:

費用在300元以下的,經部門經理審批後,財務可予以先行報銷;

費用在300元以上的,先由部門經理向總經理報告,再由總經理口頭(電話)或書面(傳真、E-mail)指示財務人員先行處理。

以上兩種情況,財務部出納必須待總經理回來時,再將有關單據交給補籤。

4.1.3具審批許可權的人員,不得籤涉及自己的費用,其費用由其上級主管負責籤批。

4.1.4所有的'費用開支必須先獲享有審批權人同意,才能實施。不得“先斬後奏”。

4.2費用報銷流程:

4.2.1當費用發生後,受款人必須在三天內填寫有關的報銷憑證,並辦妥本部門的審批手續,再送往財務稽核,超出三天的費用不予報銷,責任自負。

4.2.2.財務部必須認真、負責地審查有關的報銷憑證及原始單據,重點要審查其內容是否真實合理,計算是否正確無誤,手續是否完備無缺,有無違反公司規定和作弊嫌疑。如有異議時,財務應當拒絕受理,並退回當事人重新辦理。情節嚴重的,必須立即報至其部門經理及總經理。

4.2.3由部門經理審批無誤後,經財務稽核無誤的單據,應由財務送給總經理審批。

4.2.4財務在收到經獲總經理批核的單據時,應在一天內,足額地支付有關款項給受款人,並在費用報銷單上簽收。

4.2.5受款人到財務處領取款項,在收款時,應當麵點清款項。

4.3借款:

4.3.1當事人因公辦理涉及到費用需借款,必須填寫借款申請單。

4.3.2借款時寫清借款的理由或用途,當日借款金額在300元(含)以內的經部門經理稽核。借款金額超過300元時,除完成以上程式外,還須上報至總經理報準後方可支付。

4.3.3借款人在辦妥相應的事項後,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儘快與財務結

算清楚。

4.3.4、借款人在財務處已有借款沒有還清時,財務有權拒付二次借款。

4.3.5當借款人不及時結清借款之專案時,財務有權從薪資中抵扣。

4.4重點費用有關規定:

4.4.1工資:

每月15日為職員薪資發放日。

薪資計算週期,每月1日至最後一日為一個月週期,每月25日後入職當月不發放薪資,計入下一個月薪資內。

客服部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各部門員工的“考勤情況”、“門票領取情況“上報財務。

財務在每月13日前,將所有員工的工資計算完畢,並交總經理籤批。

4.4.2交際應酬費:

一般人員不能以任何理由請客送禮,確因需請客送禮,應當掌握分寸,發生金額在100元以下,事先須經部門經理同意。如發生額在200元以上/餐次的,必須先獲總經理的批准。

一次的金額應控制在人均50元以內,如發生額在500元以上的,必須有證明人簽字。

一次發生的交際費,必須如實填寫清楚所應酬的專案方可報支。

市內交通費:

(1)因公事外出的車費可實報實銷;但必須註明起止地和事由。

(2)交通工具均以公交車、專線、小巴、BRT為主;

計程車費一般不予報銷,但特殊原因需打出租車時,應事先經部門經理同意方可。

4.5費用報銷的有關規定:

4.5.1每次報銷費用,必須在事項結束起3日內,特殊情況一週內完成,過期財務可不予報銷。

4.5.2有關費用必須按相關“費用報銷憑證”準確、如實地填寫,具體要

求如下:

報銷憑證一律使用鋼筆或水筆填寫:

受款人姓名一律使用中文字書寫,字型要清楚。

所屬部門按受款人所在部門的名稱填寫:

填報日期按填寫當日的日期填寫:

附件張數按所附單據數量填寫:

大、小寫金額必須填寫一致,不得塗改:

發票、收據必須分開填寫有關“費用報銷憑證”;

凡涉及購物或非本人事項的報銷,必須有本部門同事作驗收或證明人的簽名;

4.5.3如填報未符合上述要求,財務部有權要求經辦人重新填報。

4.5.4所有費用報銷,必須憑“發票”或“收據”為原始憑證,如確實無法取得原始票據的,須以“支付證明單”代替,並必須註明未能取得票據的原因。

4.5.5如遇有票據丟失的,將視同沒有發生費用,相關的損失由票據丟失人承擔。

4.5.6所有票據必須真實,如發現作弊時,財務將按票面金額的兩倍處罰當事人。

4.6關於辦公用品的採購及維修:

4.6.1各部門所需辦公用品必須於每月3日前上報客服部文員,由客服部進行稽核彙總,上報總經理審批。

4.6.2客服部根據審批採購計劃,填寫“借款單”,到財務借備用金採購。

4.6.3所採購的物品必須統一保管,領用物品時填寫領用表。

4.6.4辦公裝置的維修,要求事先申請到客服部備案,由客服部負責,請專人維修及購置維修所需物件,各部門無權自行處理。

5、其它

5.1本規定由客服部制訂並歸口管理;

5.2本規定將會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隨時修訂;

5.3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實施。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6

(一)調劑人員必須具有全心全意為廣大病員服務的思想和高尚的.醫藥道德,對工作認真負責,把好藥品質量關,確保病人用安全有效。

(二)調配人員根據處方調配發藥。非本字處方不予調配。

(三)收方時審查處方內容,醫師籤各無誤後方可調配。如發現不妥之處或因缺藥不能全部配發時,應與醫師聯絡修改後再行調配。急症處方先調配。

(四)配方時應細心準確,按照調配技術規程進行調配,中藥配方應按處方應付的統一標準調配,稱量要準確,嚴禁估量抓藥,毒性藥材要逐劑稱量,凡需先煎,後下,烊化,沖服,包煎的藥材應單包,並在包上註明煎服方法。

(五)要嚴格執行配方複核制度、計價、配方發藥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

(六)發藥時,應將病人姓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詳細寫在藥袋上,並應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七)對已發出的藥品原則上不予退藥,如特殊情況確需退藥時,只限原包裝片、丸劑、其藥品各稱及含量、規格清楚者,需經處方醫師開退藥處方,說明理由並附報銷單據,方可辦理退藥。

(八)藥品應按劑型、藥理作用等分類排序,定位放置。

(九)藥品應定期檢查,對有效期的藥品應建立登記管理制度,確保藥品質量。

(十)對毒劇藥、貴重藥及自費藥品應按有關規定管理,實行專人專帳,專櫃加鎖保管,並做到逐日消耗統計,月終盤點,帳物相符。

(十一)凡屬自費藥品,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計價、交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公費報銷。

(十三)調劑室的藥品應每日盤點,建立健全統計報銷制度。

(十四)調劑室工作人員要衣帽整潔,注意個人衛生並保持好室內衛生,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擅自脫崗,不遲到早退。

(十五)非本室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調劑室。

(十六)凡是庫內有藥,病人需要應及時領取保證病人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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