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延長問題

來源:果殼範文吧 1.61W

我是08屆畢業生。臨近畢業的時候簽了一家軟體外包公司。08年7月份上班,一個月之後,也就是8月份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為由被裁了。

試用期延長問題

9月底找到了另一份工作,08為年10月8月開始正式上班,籤的是3年的合同,試用期3個月。到了12月份的時候,公司開始裁員,但是裁員名單裡沒有我。

09年元旦放假完之後,1月4號的時候,主管拿出一份合同變更書來要我籤。內容是“經雙方自願情況下,試用期由原來約定的3個月延長到6個月。”主管告訴我說10月份進公司的員工,都要將試用期延長到6個月,是公司政策。但是我之前也沒有受到公司關於這方面政策的通知。

本來我是09年1月8號過試用期,正式轉正。但是這樣一來,我的試用期直接被延長到09年4月份。主管說他幫我爭取了下,工資從1月份之後由原來的.試用期工資提到轉正後的工資。但是我還是屬於試用期員工。

我當時沒怎麼在意,因為覺得工資上去了倒還無所謂,加上事情比較多,沒來得及細想,就在那張紙上籤了名。

可是等我回過頭來想,卻又覺得不對。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明年在4月份之前裁員而我又在裁員之列的話,我屬於試用期員工,根本就沒有補償金。要我走就得走。我突然覺得很委屈。回家之後,跑去網上查了查,翻了下08年元旦之後出的勞動法,結果發現勞動法的第21條規定,公司與勞動者的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換句話來說,公司這種做法根本就是違法的了。但是,我知道法律這種事情,基本上大公司都很會鑽空子。

希望指點一下。。

謝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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