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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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聚會,許久不見,大家都分外高興,但是隻見小衛一個人暗自嘆氣。一問,原來在上海某著名證券諮詢公司工作的小衛在試用期裡犯了一個錯誤,在為客戶翻譯的資料中董事長姓名寫錯了,被部門經理髮現。公司決定延長小衛試用期三個月,以作進一步考核。

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由於職業的敏感,對於這樣的情形引起了我的興趣。勞動法中設立試用期的目的.在於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一個相互熟悉、相互瞭解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覺得員工並不能擔當這個崗位的重任,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以及給予經濟補償金;員工如果覺得單位並不好或者不適合自己的發展,也可以隨時離職,而不必承擔什麼責任。

基於這樣的目的,對於企業來說,試用期間主要任務在考查員工的能力,所以即使在試用期犯了什麼錯誤,也只是作為考查的參考。公司憑藉試用期內員工的種種表現,於試用期將要結束時決定是否能夠勝任這個崗位的工作。絕對沒有什麼延長試用期的說法。

再說,試用期是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如果要變更試用期長短,也應該得到小衛的同意才行,單方面變更合同是沒有依據的,即使是員工犯了錯誤。

退一萬步看,國家對於試用期的長短還有著強制性的規定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指出:“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一些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對試用期與合同期的關係有著詳細規定。我幫小衛一算,延長三個月後總的試用期也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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