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籤一年合同也可享受帶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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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那麼,與企業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而工作還未滿一年的勞動者,其年假怎麼算呢?對此,廣東省及廣州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均表示,與企業僅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職工也應按《勞動法》的規定享受帶薪休假。

勞動法規定籤一年合同也可享受帶薪年假

廣州市某廠原職工阿梅在企業工作了21年,1999年5月,企業由集體所有制企業轉製為員工共同參股的'股份制合作企業,並繼續使用原來的企業名稱。

原企業與她於1999年12月31日提前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再以股份制企業的名義與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雙方終止勞動關係,企業計發了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助費。勞動手冊上記載著“1999年12月31日轉股份制,200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

合同期滿後,阿梅以1999年至2000年沒有休過帶薪年假為由,要求企業支付這兩年的帶薪年假工資。雙方協商不成,阿梅申請勞動仲裁。廣州勞動保障部門有關人士表示,由於阿梅對有關法律法規的認識不夠,致使自己享受轉制前的帶薪年假超出了仲裁時效(從轉制前終止合同之日算起60天內有效),只能計算轉制後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帶薪年假。

對此,該企業認為,企業轉制後,只與阿梅建立了一年的勞動關係。依照有關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帶薪年假。”阿梅在勞動合同期間,不能享受帶薪年假,遂向荔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區法院維持仲裁裁決。

雙方爭論的焦點在當企業與職工只建立勞動關係一年時,職工該不該享受帶薪年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士認為,《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按照民法通則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和“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

因此按照有關規定,與企業僅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職工也應按《勞動法》的規定享受帶薪休假。由於在勞動合同期內,職工的工作年限未滿一年,所以不能安排職工休假。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只能以職工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向職工計發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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