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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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財務行為,加強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保障交通事業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在符合國家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原則下,結合本局、所(以下簡稱局)體制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財務管理制度。

交通運輸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一、局財務管理必須按照國家財政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進行管理。局財務活動在局長的領導下,由局財務科統一管理。

二、局財務管理必須堅持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各專案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章預決算制度

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和全域性收支平衡的原則,認真編制年度預算,合理安排各項支出。

三、各項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國家及財經的規定,準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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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地入賬,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四、各項上級撥入或其他取得的資金,能夠保證機關必要的人員及公務經費支出。本著合理、勤儉、節約的原則編制預算。

五、本局實施的基建工程須編報工程整體預算,嚴格按照預算進行實施。

六、有關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每年2次向黨委會進行彙報。

七、局財務管理必須嚴格堅持監督機制。財務科要根據核算資料和決算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編制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每月向局主要領導上報交通、港、航三塊資金收支情況表和各項工程資金使用情況表。

第三章審批制度

審批實行局重大開支集體研究制和一般開支實行在制度授權範圍內的分工審批制度。原則上列入年度預算的支出才能列支。

八、局機關重大支出專案一律由局黨委集體研究決定。重大支出專案包括:(1)工程基建;(2)局各類修繕工程;(3)機關各類會議安排;(4)單位價值在2萬元(含)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5)一切用於職工的獎金、福利;(6)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支出。

九、審批領導

1、局長審批:

(1)財務收支預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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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金的借貸、劃撥、補助、資助和贊助;

(3)資產的增減、基建和大中修理;

(4)學習進修、獎金福利等發放、補助;勞保醫療規定應審批的醫療費;各種分管副職額定以上的業務會議、招待、外交、出差等費用;人員的借聘及工資待遇等。

2、分管領導審批:

(1)業務接待費用、公務支出總額在700元(含)以內的,由分管機關工作的領導審批;700以上的,經報銷部門的分管領導簽字,由局長審批;

(2)差旅費用:差旅費用在700元(含)以內,由該出差部門分管領導審批;700元以上的,經該出差部門的分管領導簽字,由局長審批;局副職幹部的差旅費一律由局長審批;局長差旅費由分管機關工作的副職審批。

3、工程專案類建設開支審批:

(1)工程基建及各項大中修工程支出嚴格按專案預算實施,由分管工程的領導審批;

(2)工程間資金借用,由財務、工程科提出方案,由分管領導認可簽字,再由局長審批;

(3)交通、港、航基建招投標工程,在招投標合同範圍內由分管工程領導按合同管理支付工程。如超過合同工程量時,工程科應嚴格按合同實際變化測算,若增減在10萬元(含)以內向分管領導彙報,並由分管領導直接審批;增減在10萬元以上,工程科在向分管領導彙報後,由分管領導及

時向局長說明原因,增減在30萬元(含)以上,應由局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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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會議上說明增減原因,經決定,由分管領導審批;

(4)交通、港、航基建、維修50萬以下的'工程(非招標工程),由工程科在實施前編制工程專案預算。

①5萬元(含)以內的由分管工程領導直接審批;

②5萬元以上的須由分管工程領導報請局長同意方可實施,由分管領導審批;

③超30萬元以上的由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方可實施,由分管領導審批。

(5)局機關零星建造、維修工程辦公室須在實施前須編排專案預算,由局長審批實施列支;2萬以上提交集體研究決定後實施。

(6)養護資金撥付,由分管領導審批。

十、局內臨設的單立機構、部門的財務事項審批由班子集體研究另行規定。

第四章牽制及複核制度

十一、購置、建造、大中修理,要有預算、決算和合同。凡屬專控商品和立項基建,應辦妥專控手續(經辦部門辦理)和有關部門批准的同意立項的書面依據。

十二、預算內的經常性發放的月度工資、獎金、福利等各類津貼,由辦公室制單稽核,財務部門複核後發放。(其中獎金、福利、津貼的發放必須經局長簽字)

十三、所有借聘人員必須由辦公室擬定報酬、待遇和借聘期限,簽訂勞動合同,經局長簽字,才能生效。

十四、各類建設補助性支出由補助單位提供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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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相關部門稽核,局長同意審批後方能辦理。

十五、各類檔案或集體研究決定的支出都需經附檔案及會議記錄等支付依據,然後再按支付程式進行支付。

十六、各類基建工程支出要有合同、決算。特別是進行招投標的大中專案支付,在中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時,必須由施工單位出具支付報告,由監理部門、工程部門、由業主代表及財務稽核簽字,最後由有關領導核准簽字支付。造價決算時由上級部門許可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最終工程造價進行的稽核,調整相應的工程造價,然後根據決算稽核書進行付款。

十七、各類款項費用(包括差旅費)須簡明填寫用途或事由,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及部門負責的簽字,有關領導批准的手續。

十八、每月採購的辦公用品和財產,必須辦理財產登記手續。必須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物品,除辦妥審批、牽制等手續外,附辦公室的登記憑證予以報銷。

十九、各類款項費用報銷時,必須由財務部門核定列支賬戶,會計複核,出納才付款。

第五章原始憑證稽核制度

原始憑證分外來原始憑證和自制原始憑二種

二十、外來原始憑證分發票和收據。發票用於營業、經營性經濟業務;收據用於非營業、非經營性經濟業務。

二十一、符合“發票管理統一規定”的發票和符合財稅部門統一規定印製的企事業收款收據,著重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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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牽制及審批是否齊全,必要的附件和手續是否齊備;

(2)票面的經濟業務記錄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真實,有否塗改;

(3)數量、單價與金額的大小寫是否一致。必需附件的,附件內容和發票是否相符;

(4)票面的戶名和戶章是否一致,應蓋“收款章有效”或“發票專用章”的是否加蓋;

(5)有否超越經營、金額、結算方法和時效等的界限。

二十二、自制原始憑證必須事由清楚,牽制和審批手續齊全。

二十三、為規範和簡化手續,採取“報銷彙總單”辦法報銷。彙總單既是自制原始憑證,又是原始憑證數量和金額的彙總。

二十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始憑證,財務部門不予受理:

(1)不合法的原始憑證;

(2)不真實的原始憑證;

(3)白條及企事業單位自制或購買的收款收據;

(4)混淆經營性質,超越經營範圍的原始憑證;

(5)超時效、超限額、超結算方法的原始憑證;

(6)數量、單價與金額不符、大小寫不一致、金額塗改的原始憑證。

二十五、有下情況之一的原始憑證,財務部門予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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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要求更正、補充:

(1)票戶與章名不符,該蓋而未蓋章的原始憑證;

(2)記載不正確,文字塗改而又未蓋章糾正的原始憑證;

(3)牽制及審批不全,必要的附件和手續不齊全的原始憑證。

第六章現金管理制度

二十六、現金(含銀行存款,下同)經管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有關規章制度,把好現金出納關。

二十七、設立現金日記賬。日記賬登記必須規範化,時序記錄,日清月清。

二十八、不準坐支,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動用挪用,不準私借或私掛。

二十九、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餘額和實際庫存現金相符。每月至少核對一次銀行賬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確保銀行賬面餘額和銀行對賬單相稱。

三十、出差或採購、維修、疾病等必須借款或暫領備用金的,均需簡述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有關領導批准。出差借款在返回單位後的三天內結清。其餘借款均在事畢時還清。做到一次未清,二次不借。

三十一、支票憑支票簽發單簽發。經辦人員憑有效支票簽發單向財會部門領用支票,辦理登記手續。三天內把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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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根聯附辦好,報銷手續的原始憑證交回財會部門,換回簽發單,並予以銷號。

三十二、支票簽發單應簡明購貨單位及用途,大約金額,簽發支票賬戶及種類和號碼。經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簽字,有關領導批准,財會部門核定列支賬戶有效。

第七章票據管理制度

三十三、票據由專人管理,建立臺賬,實行進銷存報核制。管理者必須具備《發票管理員》資格,不準直接使用票據。

三十四、票據臺賬的設制按有關規定,但總賬與分賬間的勾稽關係要明確,進銷存發生數要平衡,持票者明細賬要清楚、正確。

三十五、向上級部門領入的票據,憑上級部門的領票憑單,登記臺賬;向財稅部門購入或自印的票據,憑發票,由票據經管人填制清領單,財務部門負責人作為發票人,登記臺賬。

三十六、票據核銷要及時、準確,並記錄入賬的會計憑證,使會計核算和票據管理互為稽核。

三十七、持票部門要專人負責票據,填制票據內容完整、正確、清晰,服從票據管理員的指導。票據的報核必須及時,應隨款報核的票據必須把款隨解財務部門。

三十八、票據遺失或短缺由持票人及時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及經過,由持票部門蓋章並負責人簽字,經有關領導批

準,予以核銷。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和經濟責任,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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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負責。

三十九、交通運輸票據專項性強,必須專票專用。不准它用。票據管理部門有義務對各持票部門進行輔導,有責任進行必要的檢查和稽核。

第八章資產登記及清查制度

四十、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外購資產、自制資產,外借或自用、有賬和無賬資產均需清查,登記入冊。

四十一、資產清查以辦公室為主,財務部門協助。

四十二、資產登記分類別項,設單項資產卡片和臺賬。一式三份,一份使用部門(者)留存,一份辦公室存檔,一份財務部門存查。

四十三、資產的報廢、失滅、毀損或損壞,均須由該資產的使用部門(者)書面報告,辦公室和財務部門鑑定,經有關領導批准後,予以核銷或修復。

四十四、資產每年至少清查一次。特別是傢俱用具、家用電器、移動通訊工具等。遇特殊情況,可以即時清查。

四十五、新置資產除辦妥報銷手續外,還應辦妥登記手續,才能向財務部門報銷。

四十六、外借資產除登記入冊外,應把有局長批准外借的借條影印一份,交財務部門備案,待資產收回或處理後退回。

第九章財務稽核制度

四十七、財務稽核由局組成檢查組或財務部門或財務部門負責人分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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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局組成檢查組主要對以下財務部門為主執行的制度進行內審,重點檢查預決算和各有關制度執行情況,審批、牽制的執行力度。

四十九、財務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對各有關企業、部門和個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有權要求糾正;有重大問題或屢次不改的,收回或停發票、據、證,待整頓處理完畢,予以恢復。

五十、財務部門負責人主要檢查財務部門對制度的執行情況,組織本部門人員下站對有關部門和企業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正或補充。

五十一、檢查實行書面報告制,直接向局長及分管領導彙報。

第十章財務分析制度

五十二、財務分析主要是本局所經濟活動分析。包括預算分析和決算分析,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全面、部分,專題分析。

五十三、財務分析是根據會計核算、業務核算、統計資料以及通過調查研究所掌握的情況,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書面報告。

五十四、財務分析通過比較分析、因素分析、綜合分析來說明問題,找出原因,總結經驗,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五十五、財務分析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或組織本部門人員實施,向局長彙報。

本制度的解釋責任屬局財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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