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風險規制路徑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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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網際網路金融中的股權眾籌作為網際網路金融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被作為經濟創新的重要機制和重要內容,應該促進金融體系的不斷變革和發展,加強對金融體制的創新,使金融市場內部具有較強的生動力.網際網路金融在發展過程中,主要是為創新創業機制進行服務的,能夠促進融資工作的不斷創新,制定出新型的融資機制,展現出了網際網路金融的特點,對完善網際網路金融的執行機制具有重要作用.

網際網路金融風險規制路徑研究論文

1網際網路金融創新、風險與金融消費者保護

1.1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新網際網路金融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主要是通過金融脫媒的形式,制定出了合理的執行制度,主要是以面向小微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為主要目的,展現出了金融行業的競爭型優勢,實現了對金融行業資金渠道的優化.金融市場主要是指,金融資產在各類交易中實現了金融主體之間的較易,金融在執行中主要是依靠信用風險進行展開,金融中介的運用和實施,為金融的發展提供了有效的渠道,為信用風險的傳播創造了有效的途徑.1.2金融風險規制失靈金融風險是網際網路金融交易的主要要素,能夠實現對網際網路金融的優化,促進了網際網路金融能夠最大程度的得到利用和傳播.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實現了對小微投資者的吸收,實現了對金融資產的小額化處理,並且能與投資者的投資額度和風險相匹配.金融風險在發展過程中,主要是以貨幣的時間價值為主要內容,主要的風險有債權和股權較易信用風險、資訊不對稱產生的道德風險、市場摩擦過大產生的投資不理性風險等,這些因素都導致了金融市場風險出現規制失靈現象的產生[1].

2網際網路金融風險規制邏輯

2.1金融風險規制邏輯首先表現為金融風險的規制正規化,在網際網路金融發展過程中,主要應該將資金作為需求的主體,在金融市場無法滿足融資需求時,應該自發轉向網際網路金融模式,債權的轉讓型和資產的證券化應該堅持P2P的公募型股權形式的網際網路金融,以便能夠滿足融資者的融資需求.其次表現為規制資訊的不對稱,應該保障網際網路金融市場定價機制和資金融通機制的合理性,通過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形式,來明確在網際網路金融市場中產生的風險差異,實現對每筆金融記錄的直觀反映,能夠將影響投資者風險的要素進行集中的反應,實現對金融市場價格的公開[2].2.2網際網路金融風險規制正規化網際網路金融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主要是通過金融脫媒的形式來實現的',應該將小微初創型的融資者和非專業的資產以高資產淨值的形式展現出來,解決資訊不對稱現象,能夠將投資者的風險吸收能力進行解決,對於在金融網際網路中出現的資訊不對稱現象,應該從投資者風險的角度去出發,以便能夠實現對網際網路金融的有效匹配.同時網際網路金融的脫媒屬性,也決定者網際網路金融的信用風險問題,是網際網路金融進行風險規制的標準正規化[3].

3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進路

3.1P2P和股權眾籌平臺的准入與退出網際網路金融在發展過程中,符合銀行和證券市場的墜入限制,符合大眾創業的新型融資要求.為了充分促進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應該通過多種途徑,給個人或者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瞭解金融的機會,實現對閒散資金的合理利用,通過調動民間資本的形式,為融資者的入市提供便利的條件.因此,在使用P2P平臺的過程中,應該秉承便利融資的內涵,以便能夠形成較強的競爭優勢,實現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4].

3.2股權眾籌小額發行及豁免對消費者進行股權眾籌融資,能夠加快小微企業的入市,通過利用投資組合的形式,實現對優質小額資產的開發工作,以便建立完善的豁免機制,加強網際網路金融的競爭優勢.在發揮小微企業市場功能和保持市場流通性的過程中,應該對融資者的融資限額進行限制,以便能夠為融資者的融資提供較為便利的渠道,給融資風險相對大的企業,提供減弱風險的方案,促進金融行業的穩步發展.

3.3投資者分類及投資額度限制投資者的分類和保護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是進行網際網路金融風險規避的重要形式,在對網際網路金融進行規避的過程中,需要保障資本與各投資者之間的平衡性,以便能夠滿足網際網路金融的要求,加強網際網路金融的投資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當前我國的網際網路金融在發展過程中主要是分為非成熟投資者和成熟投資者兩個部分,成熟投資者主要是指單個融資計劃最低金融不低於100萬人民幣的自然法人,應該允許專業投資者和高資產淨值投資者進行機構的參與.同時,還需要授予非專業投資者接受適合心原則保護的選擇權[5].

3.4充分資訊披露P2P股權眾籌平臺,在運用過程中,主要是加強對資訊的收集能力和處理能力,來實現對投資者的使用者實名制資訊的稽核,在稽核的過程中,需要保障融資計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便制定出完善的計劃書,對投資者的資訊要進行妥善的保管工作,實現對融資風險資訊的監督.P2P平臺交易結構在給借款人提交資訊的過程中,應該將借款人的資訊作為資訊披露的重要資料,藉助當前完善的資訊系統模式,按照相關的原則,實現對資訊的紕漏,揭示當前金融中存在的投資風險問題,對相關的財務資訊和資金使用情況做好系統的瞭解工作,以便能夠及時披露出影響投資者權益的資訊.

3.5風險轉移與預警風險轉移系統與預警系統在實施過程中,主要是以實現金融規制的投資者風險為主要的內容,網際網路金融風險中的交易風險相對較大,融資者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出現較高的情況,並且呈現出專業能力不強的情況.大資料在實施過程中,能夠降低資訊供給的成本資訊,可以依靠大資料的形式,實現對資訊機制的合理規制,並且還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信用風險規避,藉助大資料系統的優勢,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監督工作.風險轉移系統主要是通過市場準入和內控規範的形式,加強對信用風險的監控工作,能夠有效的進行資訊披露,實現對信用風險的甄別[6].

3.6P2P平臺及股權眾籌集資門戶的行為義務P2P平臺和股權眾籌門戶主要是以公開的形式進行展現,主要是以資訊工具的形式來進行規範,是當前網際網路金融的重要內容.P2P平臺在和股權眾籌在主要是分為兩個不同的門戶,在發展過程中,應該給投資者提供不同的投資建議,對各項債權投資進行購買和和出售.P2P平臺和股權眾籌在發展過程中,需要通過建立通俗易懂的語言,實現向投資者的資訊釋出進行說明的情況,以便能夠更好的進行義務和相關支付平臺的展現,加強對股權眾籌門戶的監督,履行相關的義務.投資者在進行投資過程中,不受任何限制性條件的影響,因此也不會承擔各種違約責任.P2P平臺和股權眾籌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建立適合的門戶,以便能夠向股權認籌的相關平臺和相關企業履行說明義務進行監督,投資者在進行監督過程中,能夠通過冷靜的解決投資者的一項,保障募資工作的順利開展,並需要進行義務性的說明,投資者需要保持冷靜,以便能夠在募資期限將滿14日內,即可進行無條件的撤資,並且不需要承擔相關的違約金.在P2P平臺進行股權眾籌業務諮詢的過程中,需要符合金融機構的准入門檻.應當通過建立FOS或者金融ADR的形式,來解決各種糾紛問題,如果投資者與融資者和P2P平臺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專業的金融機構進行調節,以便能夠獲取賠償,實現對糾紛的平息.

4結論

在對金融風險進行規避和解決金融資訊不對稱現象時,應該對發生的問題進行有效的解決,以便更好的實現對金融風險的監控工作.本文主要是通過P2P和股權眾籌平臺的准入與退出、股權眾籌小額發行及豁免、投資者分類及投資額度限制、充分資訊披露和風險轉移與預警等形式加強對網際網路金融風險的規避,使金融消費者能夠在網際網路金融平臺進行業務的開展,防止網際網路金融風險的產生,保障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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