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為機構投資者開立程式化交易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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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30條、《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79條、《中金所交易規則》第28條和第六章“交易編碼”的規定,在中金所→結算會員→客戶、中金所→結算會員→交易會員→客戶的分級交易、結算體系中,實行會員與客戶“一戶一碼”制度,會員與客戶分別使用獨立的交易編碼從事期貨交易。在同一基金公司旗下不同基金、同一券商旗下自營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同時實施跨市場交易的情形下,交易所將難以從該編碼項下眾多混合交易中甄別出專屬於某種程式化交易的期貨頭寸,更難以追蹤到與該期貨頭寸相匹配的現貨頭寸,那麼,交易所對跨市場交易的監管能力將難以有效發揮。

淺談為機構投資者開立程式化交易編碼

從中登公司的證券登記結算實踐來看,中登公司通常為同一機構旗下的不同基金、不同資產管理業務和不同信託產品開立不同的證券賬戶,這樣各類資產、業務運作的獨立性和透明度較高,也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

我們認為,機構投資者若欲證成指數成份股交易的合法性,就應能輕易舉證其與成份股交易相匹配的'期指頭寸賬戶交易資料,而這需要引入證券市場的分產品、分業務、分類別的單獨賬戶規則。具體而言,對於自然人客戶按照一人一個客戶號的標準執行;對於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等特殊機構投資者,根據其產品和業務分別授予不同的客戶號,同一產品、業務若單獨從事期現套利類業務,每一產品、業務則分別擁有單獨的套利客戶號。以防止其所管理的不同產品間的混同,以及不同業務之間的混合操作,也有利於交易所加強對上述特殊機構交易行為的監控。

為明確基金公司和券商等特殊機構投資者的交易編碼開立問題,我們建議由證監會出臺有關特殊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的相關通知,明確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特殊機構可根據其業務及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分別開立不同的交易編碼。中金所再根據證監會通知的規定,修訂業務規則中的相關規定,並明確特殊機構投資者開立交易編碼的具體業務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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