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合同模板彙總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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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保險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保險合同模板彙總6篇

保險合同 篇1

對於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方式依合同無效的影響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無效保險合同採取返還財產的方式,即保險人將收取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被保險人將保險人賠付的保險金退還給保險人;對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無效保險合同採取賠償損失的方式,即按照過錯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向另一方賠償,如果雙方均有過錯,則相互賠償;對有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採取追交財產的方式,即追交故意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經通過保險合同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保險合同無效可以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保險合同的全部無效是指其約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或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的保險合同,或保險標的不合法的保險合同等均屬於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內容無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中超額部分無效,保險價值以內部分仍然有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同於保險合同的失效。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即自始無效,是絕對無效;而保險合同失效則是由於某種事由的發生,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中止,而非絕對無效,待條件具備時合同效力仍可恢復。

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6條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的該條規定沒有嚴格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問題。但經濟合同成立與生效具有本質的不同,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種事實狀態。

合同無效取決於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合同不成立的處理結果和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說,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對於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保險合同無效既可以是全部無效,也可以是部分無效。而對保險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也是有幾種的,比如返還財產、如果造成損失的則賠償損失。相信各位在閱讀小編蒐集的文章後,對如何處理保險合同無效已經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果您有需要可以聯絡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幫助您解決難題。

保險合同 篇2

保險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主要體現形式和證明。此外,投保單、暫保單、保險憑證、批單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1、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檔案,投保單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2、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檔案,一般由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上載明瞭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保險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別約定內容;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確定權利義務和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

3、保險憑證是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檔案,一般不記載保險條款,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暫保單是在某些情況下,正式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之前,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其作用是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同意承保,暫保單一般都有一個有效期限,待保險單出具,自動失效。

5、批單是保險公司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合同內容的書面檔案,其實質是對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經簽發,就成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保險合同 篇3

一、保險財產

購房人通過銀行按揭所購買的房屋。

二、責任範圍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2。爆炸;3。雷電;4。颶風、颱風、龍捲風;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發;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執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名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4。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和毀壞;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7。大氣、土地、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四、保險期限

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五、保險金額

為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六、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專案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專案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專案,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專案在所屬整對或整套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

5。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後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七、被保險人義務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2。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3。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檔案、資料和單據。

八、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限內,購房人還貸完畢,由貸款人出具證明,貸款人的保險權益喪失,保險人出具批單,保險人繼續負責本保單項下的保險責任。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項辦法解決:(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2)向法院提出訴訟。

保險合同 篇4

1.平安如意女性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檔案、宣告、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指給付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的年交保險費。

三、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婦女疾病專案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5%給付“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該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四、特定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須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術專案表”所列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同一次手術或同一手術專案的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五、結婚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至滿3年前結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滿3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結婚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結婚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六、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2年後至滿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滿5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分10年、15年和20年3種,投保人投保時可選擇其中1種。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以基本保險金額為基準,按以下公式確定各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5×保單年度數);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如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醫療、結婚津貼及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6.被保險人戶籍登出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組織檢查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特定手術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手術證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五、結婚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至滿3年前結婚者,須提供結婚證明。

六、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保單生效日起2年後至滿5年前生育者,須提供準生證明和出生證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九、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十、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及生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約定的領取保險金時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他保險金的請求權,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一條、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減額交清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並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淨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辦理減額交清後,第二條“結婚津貼保險金”及“子女教育津貼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淨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後的淨額。

第十四條、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宣告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稽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保單利差的計算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且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於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後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複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於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於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按()項辦法解決:(1)通過仲裁解決;(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險金額」: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惡性細胞生長和擴散以及組織浸潤為特徵,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公佈的“疾病和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惡性細胞原位無浸潤的惡性腫瘤(原位無浸潤即指惡性腫瘤細胞未穿透基底膜進入基底膜以下組織)以及面板癌(除惡性黑色素瘤)。

「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複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佈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保險合同 篇5

一、區法院近五年來受理保險合同案件的基本情況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長,爭議金額逐年遞增。自20xx年以來,該院受理的保險糾紛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20xx年共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6件,佔全院商事受案數的0.8%,涉案標的額32.3萬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標的額93.7萬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標的額127.6萬元,同比分別-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標的額200.3萬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標的額298.2萬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區法院受理保險合同案件情況

2、案件調解率低,判決率高。許多保險合同糾紛爭執的焦點往往是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之間調解、和解的空間小,加之許多保險公司認為調解往往涉及到內部責任承擔,對調解設定了繁雜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嚴格的許可權,導致此類案件中保險公司的調解意願不強,調解率遠低於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來共審結的142件保險合同案件中,判決結案79件,佔結案總數的55.6%;調解23件,僅佔16.2%;撤訴及其他結案40件,佔28.2%。

3、案情呈現多樣化、複雜化的特點。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較為單一,大多是以機動車保險、火災險和運輸險等普通財產保險和各類人壽保險為主,且多因保險人拒賠保險金而由被保險人發動的訴訟。而近年來,案由趨於多樣化,消費信貸保險、兼有委託理財性質和保險合同性質的理財型保險等新型別保險合同糾紛不斷出現,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起訴保險人的,也有保險人起訴投保人的(保證保險糾紛、保險代位權糾紛及追索保險費糾紛);既有給付之訴,也有確認之訴;既有繼續履行合同之訴,也有解除合同之訴。

4、對合同條款理解不一致或缺乏核查證據,過錯責任難以認定。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往往就關鍵事實各執一詞,但又難以提供有效證據。糾紛發生後,雙方極易產生爭執,雙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對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上,特別是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及承保、理賠範圍條款理解不一的爭議。財產保險案件中,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證明保險標的價值的發票、賬冊等相關證據滅失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賠償金數額也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

5、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較少,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較多,結案週期長。20xx年該院審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按照簡易程式審結的案件共6件,佔總結案數的19.4%;按普通程式結案的25件,佔總結案數的80.6%。鑑於保險合同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初期雖然大多適用簡易程式,但在審理過程中,往往因遺漏加當事人或案情複雜而不得不轉為普通程式予以審理。此外往往還需追加第三人蔘加訴訟或需進行重新鑑定、評估或當事人要求法院進行調查取證,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調查、多種鑑定,如當事人申請進行保險合同事故調查追加當事人等事由,甚至為了進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投保人親自簽名進行筆跡鑑定等,因此,審理週期長的情況較為突出。

二、保險合同糾紛在審理過程中反映出的問題

1、投保人、保險人誠信缺失。保險合同糾紛很大一部分集中在雙方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的爭論上。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貫穿於保險合同的始終。但在締結、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保險人常採用“擦邊球”的方式規避“誠信”義務,主要表現為:投保人缺乏誠信,不願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司法統計結果顯示,區法院在20xx年審結的案件中,由於投保人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導致保險人不履行賠償義務而產生糾紛的約佔保險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險人為多發展客戶,保險代理人只說明對投保人有利的內容和解釋,不利的不說或輕描淡寫的進行解釋,不能讓客戶正確認識和知曉合同內容,從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的現象普遍存在。

2、保險合同條款專業性太強、不易理解且內容分散。主要表現為:(1)保險條款語言不夠通俗,內容複雜,合同附件太多。現行的保險合同普遍不易讓人看懂,在對保險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難,法官也要對保險合同條款前後對照閱讀方能理解。(2)保險合同內容分散性強,重點不集中且互相否定。保險合同中,常常同一個內容的描述會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現,並且這些內容互相之間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項,則可能會因此而遭受損失。

3、保險人理賠審查過嚴,手續煩瑣。保險人往往在未認真稽核的情況下即承保,出險後卻想盡一切辦法進行審查拒賠。一方面以內部嚴格的審批程式和設定繁瑣的理賠手續來拖延時間,另一方面花費大量人力去調查與免責相關的事項,動輒提出免責。

三、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因分析

1、保險公司自身經營管理制度不健全。(1)內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別是保險代理人違規操作是引發糾紛的重要原因。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內容甚至代簽名的現象較為普遍,一旦出現諸如帶病投保情形而保險公司拒付保險金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以保險代理人未履行條款說明義務為由抗辯,從而形成糾紛;二是保險公司內部各部門協調不夠。(2)履行說明義務不到位。主要體現在:一是保險條款本身沒有體現明確說明義務的要求。二是沒有對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進行提示或特殊印製。三是對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概念理解過於狹隘,認為僅指除外責任條款,沒有認識到限制保險人責任的免賠額(率)條款和被保險人違反義務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賠條款也屬於責任免除條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確說明。

2、保險法律法規不完善,司法解釋較少,導致法律理解和適用上存在較大的分歧。隨著新型保險業務和新型別保險案件的不斷出現,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已明顯滯後,導致實踐中諸多問題在認識和處理上都存在較大分歧。保險立法滯後於保險業務實踐,是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原因。

3、監管缺位。儘管我國有保監會專門行使對保險業的監督權,但是,現行的保監會在監管業務上仍然存在較多的缺位,這是導致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側重於檢查保險公司的義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用狀況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卻不能對商業保險合同中非主要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有效的監管,特別是對合同陷阱、規避義務和責任的保險合同內容的監管方面,還停留在理論階段。監管缺位,導致許多投保人、保險受益人明顯感覺到受到了欺騙,但卻苦於無處可申,於是不得已只能選擇訴訟的途徑,從而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四、對策和建議

1、完善保險法律法規。完善和修訂作為規範保險活動基礎的保險法律法規,是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滯後性和穩定性,使得法律滯後於現實,法律也不可能隨時修訂。因此,在成文法傳統中,常採取司法解釋的方式及時迴應現實對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規的完善,不應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針對當前保險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過立法加以填補,使保險合同行為有法可依。

2、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審判人員應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由於保險合同糾紛具有與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徵,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會使原本已經“傾斜”的權利義務關係更加不平衡,從而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害,進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嚴。因此審判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平等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的理念,按照保險合同特有的規律和規則,結合商法的原則與精神以及保險原理,妥善處理保險糾紛。

3、規範保險公司的企業行為。一是規範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行為。特別是規範保險行業的管理,加強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相關組織的管理,通過有效的制約措施,規範保險中介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責、權、利。二是完善保險公司的市場主體角色,強化其社會責任。主要是明確其作為救濟人一方的救濟義務。同時,通過加強監管的方式,及時發現和處理保險公司的虧損經營行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經營不善的影響。三是規範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式。目前的保險合同糾紛,主要還是理賠難的問題引起。理賠難重點體現在理賠無門、理賠成本高、時間長、理賠不公平等。因此,解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必須明確規定保險理賠的程式及理賠期限,通過規範化的保險理賠行為,公開化理賠程式和標準,改變目前理賠屬於保險公司內部行為的不合理現象。

4、保監會的監管意識、監管力度和監管水平需要進一步增強。一是變事後監管為事前監管。二是應把監管和服務結合起來。作為保險業專門監管機構,保監會不僅要依法約束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也要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和幫助,盡力幫助排除影響保險業發展的障礙。三是保險監管機構在對保險公司制訂的保險條款履行審批和審查備案程式時應堅持合法原則,這是從源頭上規範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重要舉措。

保險合同 篇6

保險單號碼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載條款的規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內,承保下述僱主責任險,特立本保險單。

投保人

姓名

地址

營業性質

地區範圍

保險期限個月自零時至二十四時止

僱員一覽表僱員工種總計

估計僱員人數

估計工資及其他收入總數

僱主責任險賠償限額費率保險費

死亡

傷殘

附加醫藥費保險每人累計不超過

第三者責任險累計每次事故

保險費總數(預付)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簽字: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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