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缺席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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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與某單位A簽訂行政管理崗位的勞動合同,隨後被指派到另外個單位B上班,(倆單位沒有任何關係)報道上班後才知道,B的工資標準低於籤合同A單位。09年後,B單位人事變動,安排去跑業務。經多次協商沒有結果,也不同意調換工作崗位。B說“合同不是跟我們籤的,你跟誰籤的找誰”。無奈之下,要求B人事開證明回A。A在接到個人申請和證明後,以沒有崗位為由,拒絕安排崗位、拒發工資。之後2個月中一直積極找A領導協商,均沒有結果。(在此期間A單位沒有通知待崗、沒有辭退解除合同)沒有任何工資。2個月後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請。由於A單位工資比B單位高,並且有事實證明A單位沒有資格勞務派遣的權利。也沒有勞務派遣協議之類的東西。所以提起勞動仲裁,
要求:

勞動仲裁、缺席開庭

1、根據屬於虛假勞務派遣,應當還依據A單位的工資標準來補齊在B單位上班期間的工資差額、獎金。
2、要求A單位發放因其稱“沒有工作崗位”期間的工資、獎金(因為2個月期間沒有任何的解聘或者待崗書面或者口頭通知)
3、A單位人人都辦理了住房公積金,我的沒有。要求補償。
申請事項只寫到提交仲裁申請之日。哪知道,從提交申請開庭,歷時了4個多月,申請請求只要求到5月6號,5月30號雙方接到受理和開庭通知。要9月份開庭。在6月20號A單位在沒有協商的`前提下,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並下發瞭解聘通知。(很明顯的逃避法律責任)本人沒有同意。強烈要求一切等開庭後再說。
9月開庭,等了半個小時,被申請人沒到,仲裁員以被申請人缺席開庭。離結束2分鐘時候,被申請人的委託人去了,但是依舊按照缺席開庭,當庭並沒有判決,仲裁員要求雙方一個星期內等通知。被申請人的材料證據在開庭後交給了仲裁員。
請問:1、一週內通知了再去是不是就判了?
2、由於6月底A單位下發的解聘通知是在等待開庭期間,明顯是在逃避責任。是否可以不予理睬?(與A單位的合同是年底到期)
3、是否還是要按照被申請人的證據材料來判?
4、5月6號現如今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問題,當庭提出了,但是仲裁員說案子已經按缺席開庭了。如果要求,就要重新寫申請排時間開庭。請問,5月6號現如今的賠償可否再申請勞動仲裁?是以什麼原因為由提出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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