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來源:果殼範文吧 1.66W

本人2008年8月在某公司上班,當時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合同被公司全部收回,我手裡一份都沒有,2009年我被派遣到公司名下的子公司上班,子公司與總公司企業法人不是同一個人,請問這樣的話算不算未簽訂合同,是否可以申請子公司付雙倍工資?2010年8月13日我在子公司辭職了,但是公司沒有給我辦理離職證明,2010年7月份的工資和2010年8月份的工資至今未發放,公司以我是出納,需要查賬為由,拖欠我工資,負責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告訴我我的工資餘額為591元,糾結啊,我上了一個半月的班,只能領591元,後來才知道我被公司開了1544元的.罰單,法律不是規定罰款不能超過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嗎?關於罰款我曾經簽過總公司的一份罰款檔案,但是跟現在罰的金額不一樣,請問我可以申請仲裁嗎?需要哪些資料,勝訴的機會有多少?

這樣的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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