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可以申請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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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以仲裁嗎

交通事故賠償可以申請仲裁嗎

1、仲裁委員會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沒有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專門性法律,該法及相關的法規、規章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作出了全面而詳細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指明瞭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處理的兩條途徑,即請求公安交管部門調解或向法院起訴。作為專門性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賦予仲裁委員會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權力。應當引起特別注意的是,有關法律法規對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形式、期限、標準、效力等問題作出嚴格而詳盡的規定。交管部門調解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嚴格程式,法院訴訟調解本身也有嚴格的程式規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賦予仲裁委員會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權力,相關法律法規更沒有對仲裁委員會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作出程式規定。

2、仲裁法的制定目的在於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在交通大隊主動介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自身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卻無助於糾紛的妥善解決,不利於交通事故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及時保護。這是對仲裁方式的誤用,扭曲了仲裁的功能,悖離了《仲裁法》的制定目的。

3、仲裁委員會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負面效果。

(1)對當事人而言,在交管部門調解無需交費,向法院起訴訴訟費也遠比仲裁費用要低廉。仲裁委員會在交通大隊設立調解中心,有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增加當事人經濟負擔之嫌。由於仲裁委員會在交通大隊設立調解中心,會使有的當事人誤以為這是必經程式,或者使其誤以為仲裁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事實上,即使撇開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這個問題不談,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也不可能事先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持仲裁調解書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的'結果只有一個: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浪費了時間、精力和金錢,其合法權益卻未能獲得充分及時的保障。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涉及的當事人除了肇事司機和受害者,還有車主(車主和司機經常不是同一個人,有的車屬於單位所有)、掛靠單位(營運車輛掛靠經營情形下)、保險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保險公司屬於必要訴訟主體)等。在交管部門進行的調解,肇事司機、車主和受害者以外的涉案主體一般不會參與,交管部門和仲裁委員會也無權強制涉案主體參與調解。仲裁調解書在遺漏當事人情形下作出,顯然不利於受害者的權益保護。

(3)交管部門的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後進行審理,主持調解或依法判決,一切均可依法有序進行。仲裁委員會的介入,意圖以仲裁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原調解書以強制執行力,迫使法院花費大量人力、物力予以執行。雖然法院對此類仲裁調解書裁定不予執行,但從受理到審查再到作出裁定仍然是對法院司法資源的浪費,增加法院的不必要負擔,也是對既有規範程式的“畫蛇添足”。

(4)當事人交納了仲裁費用,拿到了自以為具備強制執行力的仲裁調解書,但是到法院申請執行卻碰了壁。部分當事人不理解,心中有怨氣,嚴重的甚至導致涉法上訪。這不僅給法院帶來不必要麻煩,更不符合當前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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